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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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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有规制专利侵权诉讼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供给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其根本原因在于概念多元化导致的认知偏差和缺乏特定价值取向下的立法担忧,使得该法律制度的构建无法依据正确的价值基础选择规制模式,最终造成法律依据缺失、法官判案困难的后果。构建规制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的制度,需要在解析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区分专利权限制和对专利侵权诉讼行为的限制、平衡诉讼权利保障和禁止诉讼滥用的关系、协调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禁止制度和竞争法规制的关系,实现规制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的价值取向与民事诉讼基本价值目标的统一,并通过综合运用原则性规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具体的程序性规制形成禁止滥用专利侵权诉讼的制度。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我国恶意诉讼的兴起给我国司法秩序与诚信建设带来严重损害。恶意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故意构筑虚假事实或虚构证据,利用程序来支持自己不当诉求的行为。民事诉讼中存在着立案受理制度不完善、证据审查与撤诉处理不规范、恶意诉讼的行为及后果规定不健全、第三人滥用撤销之诉等问题。总结完善我国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的路径包括加强立案中的诉由、证据和法律关系的审查,完善撤诉审查制度,设立诉讼保证制度,建立恶意诉讼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确立诉讼告知制度等。  相似文献   

3.
规制滥用诉权行为的场域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滥用诉权行为的性质具备双重性,即是不正当诉讼行为,又是一般性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规制滥用诉权行为应在民事诉讼法和民法的双重场域中进行,既应确立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还应建立规制滥用诉权行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4.
专利技术会给权利人及相关主体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因而成为市场主体争夺的目标。当今社会专利侵权诉讼频发,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不可避免地存在滥用其权利的可能性,既包括对专利侵权诉讼的滥用,也包括对诉讼中程序权利的滥用。无论是从完善专利制度的角度考虑,还是从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都不能轻视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权利滥用问题,应从法律上进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5.
诉权是一种救济权,存在被滥用的可能;诉权的滥用是一种侵权行为,我国目前的诉权滥用已初见端倪,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制,应借鉴相关国家关于惩戒诉权滥用的立法,建立我国的滥用诉权侵权赔偿制度,保证诉讼权利合法正当行使,实现公力救济与社会效益并举。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保障当事人有效地行使诉权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在如何有效地限制当事人滥用民事诉权及因滥用民事诉权使诉讼对方遭受财产和精神损失时如何追究责任方面未作立法规定。有些当事人趁此以不正当诉讼目的随意错诉或滥用民事诉权,扰乱正常诉讼程序,其结果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和谐诉讼审判,既浪费了国家有限司法资源,又给诉讼对方及其亲属造成了物质和精神损害。该项法律制度的缺失,不仅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不便和烦恼,还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国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应引起立法界和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具体而言,一是要在民事诉讼法的完善中考虑确立滥用诉权责任约束制度,通过增加成本来防止滥用诉权。二是在实体法中建立诉讼侵权赔偿制度体系,对滥用诉权者作出惩罚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恶意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恶意实施诉讼或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诉讼,利用司法程序获得法院裁判,以达到占有他人财产或损害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外关于恶意诉讼的规制多是针对当事人一方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而我国则侧重于防范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来惩罚恶意诉讼,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的配合,特别是缺乏对案外人的程序救济途径,其适用效果会比较有限。因此,立法有必要规定恶意诉讼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以保障被侵害的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可以在主体、目的、手段、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解构,从而从不同角度把握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行为。而从认定与防范角度来讲,具体情形下实体证据的认定不可或缺。就行为规制而言,民事诉讼规则在诉讼的各个阶段的规制亦不可少,同时,诉讼监督及立法上完善对规制这一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标准必要专利由于其封锁效应和强制适用,成为其他经营者无可替代的选择。由此,专利权人极易利用这种优势地位,滥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不长,对于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规制立法较为滞后,与传统工业国家的反垄断规制相比,在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标准和规制措施上都存在着重大差异。清晰辨识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并对其依法规制是保护我国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代要求。  相似文献   

9.
诉讼权利滥用是指当事人为个人利益而背离诉讼目的,非常态行使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盲目行使诉讼权利、恶意行使诉讼权利、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三种情况。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尚缺乏完善的对策制裁滥用诉讼权利者和保护被侵权者的诉讼权益,这在客观上纵容了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发生。通过对诉讼权利滥用的含义与类型具体分析研究,总结其成因,尝试建构我国规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体系。  相似文献   

10.
虚假诉讼案件常常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恶意串通达成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协议,既有损司法公正又浪费司法资源。出于维护司法秩序、弥补案外人收集证据能力不足和震慑恶意调解当事人的需要,应对虚假诉讼中的恶意调解应重点发挥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权的作用,建立检察机关应对恶意调解的体系性制度。检察机关可以从关注对恶意调解案件的识别、合理利用违法行为调查权、充分发挥检查监督手段的作用以及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四个方面对恶意调解问题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1.
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侵犯的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权益和正常的司法秩序。诉讼欺诈在我国仍处于立法空白状态,由此所导致的诉讼欺诈"同案不同判"现象比较严重,司法实践中对侵财型诉讼欺诈一般按"三角诈骗"来处理,对非侵财型诉讼欺诈按有关妨害司法秩序罪处理。立足于刑法特有的规范价值和防卫功能,在刑法中增设诉讼欺诈罪是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规制的必然选择。在诉讼欺诈入罪的基本立场下,有必要从刑法视角对诉讼欺诈进行"三元"解构,宏观上探寻诉讼欺诈入罪的必要性,中观上厘清诉讼欺诈应有的内涵和外延,微观上配置诉讼欺诈入罪的罪刑当量。  相似文献   

12.
论美国专利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抗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来专利侵权诉讼的中心问题是专利的有效性,美国专利行使权的不公平行为抗辩则把焦点转向了专利发明人或者申请人专利的申请阶段.在向专利商标局专利申请期间,权利人违反了信息披露的诚信义务,专利在后来的侵权诉讼中实际上得不到保护.现行司法实践中有关此类诚信义务认定的标准还不统一,导致了不公平行为专利侵权抗辩案件判决的混乱.可以通过立法来统一法院和专利局判断不公平行为的标准,修改有关不公平行为主观要件的证明标准,细化对不公平行为的救济  相似文献   

13.
恶意诉讼与滥用诉权并不完全相同,恶意诉讼是利用国家的诉讼机制提起的一场不合法的诉讼.恶意诉讼构成侵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先诉讼属于恶意诉讼、且先诉讼中原告胜诉、被告遭受了损害以及符合侵权行为一般要件.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各国专利间接侵权理论进行比较,可以反思我国立法上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规定的缺失.我国立法上规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必须为故意;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范围未作限定,影响司法审判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将专利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作为共同侵权来处理,这种不适当的扩大将导致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  相似文献   

15.
恶意诉讼类型多样,隐蔽性强,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破坏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人的逐利本性、社会诚信缺失、司法政策偏颇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等是恶意诉讼泛滥的主要原因。恶意诉讼具有实体侵权与程序违法双重属性,其甄别取决于法理基础上的政策考量。旧《民事诉讼法》已有大量规范可用于预防和制裁恶意诉讼行为,新《民事诉讼法》在旧法基础上,通过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强化检察监督、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加大对恶意串通行为的惩处等的修改来加大打击力度。不过新法还存在可操作性不强、忽视受害人赔偿权等多重问题。  相似文献   

16.
鉴于恶意申请专利对竞争秩序和机制的破坏,亟待对其行为认定和法律规制路径进行重新思考和梳理。通过解析恶意申请专利的本体论,探究行为发生的理论渊源和内在成因,将其定性为市场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借鉴司法实践经验,对恶意申请专利做类型化研讨,将其进一步限定为利用现有技术、窃取他人技术、编造虚假技术提起专利申请的行为。由于专利法和民法基本原则对恶意申请专利的疲软,遂以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为视角,分别探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申请专利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从而有效弥补申请阶段的制度性瑕疵,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解释体系的统一。  相似文献   

17.
网络爬虫是一项能够根据指令自动搜索并抓取指定网络信息内容的新兴互联网技术,存在被滥用之风险。作为爬取网络版权数据信息的工具,网络爬虫行为版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目前,对于网络爬虫行为版权侵权的规制多见于民法与刑法领域,忽视了行政规制。目前存在的网络爬虫行为侵权规制过于依赖司法手段、缺乏针对网络爬虫行为的必要规范以及行政机关针对网络爬虫行为的互联网监管缺失等问题,阻碍了网络爬虫行为版权侵权行政规制的应用与发展。对此,可以从构建网络爬虫行为版权侵权的全覆盖预警系统、完善网络爬虫行为版权规范内容和设置网络爬虫使用者自律管理义务等方面着手,充分利用行政手段遏制网络爬虫行为版权侵权,保护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论诉权滥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诉权是一种救济权 ,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诉权的滥用是一种侵权行为 ,中国目前的诉权滥用已初见端倪 ,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制 ,应借鉴相关国家关于惩戒诉权滥用的立法例 ,建立我国的滥用诉权侵权赔偿制度。保证诉讼权利合法正当行使 ,实现公力救济与社会效益并举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及草案二审稿均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出了修改,增加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降低了入罪门槛。这是在当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方面存在问题、审辩冲突激烈背景下,适时作出的调整。通过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罪名渊源、修改过程的梳理,认为,为了维护司法权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仍应达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程度,方可入罪;应当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纳入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方式中,但同时,也必须在立法中明确"公然侮辱""恶意诽谤"和"以暴力相威胁"的标准;"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这一兜底性条款应当删除。  相似文献   

20.
发送侵权警告函是专利权人维权的常用方式,也可能成为一些专利权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理邦案"和"双环案"等案件反映,我国关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规范供给不足,司法机关的裁判不一致。这不利于合理界分正当维权与滥用权利。根据权利类型理论,结合美国规制"专利蟑螂"滥用侵权警告函的立法与适用诺尔-本灵顿原则的司法实践,侵权警告函在性质上是专利权人的第二权利即救济权或者请愿权的内涵,不是专有权行使行为,更不是要约。它具有节省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减轻司法负担的作用。发送侵权警告函应恪守权利的边界,不得滥用权利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我国宜选择在权利不得滥用的路径下,在专利法中具体设定侵权警告函的主体、对象、内容、证据及形式要求,作为指引发函行为及判定其正当性的依据。警告函的发送主体限于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排他许可人(专利权人不行使权利时)、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警告的对象限于非法实施专利的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的制造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警告函的内容应包括专利权人名称、专利权人地址、警告事项、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服务或者技术侵犯涉案专利具体权利要求的具体事实。警告事项包括停止侵权、支付许可费,或者赔偿损失。警告函的证据应包括权属证据、侵权证据和损失证据(如果要求赔偿)。警告函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但不包括新闻媒体。专利法还应当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规定滥发侵权警告函的判定标准,即以侵权警告函在客观上是虚假的为第一要件,以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第二要件。所谓客观虚假包括:(1)所主张的专利无效;(2)被警告人没有侵犯所主张专利的任何权利要求;(3)发函人不是专利权利人或者其他有独立救济权的主体。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表现为:(1)在主张侵权前没有检查收函人的产品;(2)在主张侵权前没有寻求专家建议或意见;(3)没有对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主张侵权;(4)在主张侵权时有合理理由知道其专利是无效的;(5)谎称自己享有专利权;(6)其他故意或者极端疏忽、轻信的行为。除非具备以上二要件,发函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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