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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一直停滞不前,以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和限制高消费令为代表的替代性措施的现实效果欠佳。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破产法与《民法总则》有效衔接、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以及与破产法国际惯例接轨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学界对破产法本质的逐步理解,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障碍已被排除。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应从适用主体入手,采用一般个人破产主义,配套建立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许可免责制度和失权与复权制度,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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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琦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9(5):75-79
破产免责是一般破产主义下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之一。建立破产免责制度不仅是现代破产法发展的趋势,也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要求。2004年《企业破产法(草案)》对破产免责进行了规定,但2006年正式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又删去了相关规定。考虑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实行一般破产主义是我国破产立法的必然选择。有鉴于此,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在分析比较各国或地区破产免责立法例的基础上,就如何构建我国的破产免责制度提出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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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4):99-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第 3条将破产法的适用对象扩展到了一般商人 ,这无疑是对原有破产制度的一个突破 ,但与现今绝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所采用的“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相比较 ,商人破产主义仍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之处。本文拟从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来分析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及从我国的现实状况论述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并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个人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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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立法取向,免责对于整个破产制度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的《破产法》仅对法人做了界定而对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却未加以界定,因此构建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对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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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程序包括庭外程序和庭内程序,二者相辅相成。在我国个人破产的制度构造和司法实践中,庭内程序趋于完备,庭外程序有待完善。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性质认定应当以民诉基本法理为依据,采取和解程序。为减轻司法压力,同时提高申请门槛,个人庭外程序宜采取和解前置主义,未经庭外和解不得进入庭内程序。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以债务咨询和债务人教育作为前置要件,并设立破产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主导程序开展。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开展分为申请、和解和履行三个阶段,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应对每个阶段进行监督,确保庭外程序与庭内程序的有效衔接。为保障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实施的可行性,还应健全社会配套制度,与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形成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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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自然人这一现代各国破产立法的统一趋势问题,指出破产免责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自然人破产的救济政策中处于核心地位,也是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研究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各国立法、我国新《破产法》和2003年的破产法草案所体现的思想,对自然人破产免责的内容作了分析论述,阐述了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价值,对破产免责制度提出了个人的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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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国内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创设了个人破产制度,该项创新性立法补充了《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空白,对于个人破产程序中如何清偿债务人的亲属债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89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债务人亲属债权清偿序位适用自动居次规则。由于其不能涵盖亲属债权的多样性,与立法规制目标仍存在一定的偏差,也与现行法律体系不相兼容。事实上,由于债务人亲属兼具“经济人”与“伦理人”的双重属性,对此,可以借鉴企业破产领域的“衡平居次”原则调整亲属债权的清偿,即以债权发生时的家庭成员为衡平对象,通过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确保亲属债权的真实性,并判断债务人亲属是否利用近亲优势获得债权或取得溢出利益,以同质同权与差别有序规则来清偿亲属债权,同时以债务人—债权人—法院三方参与的破产公开程序确保债务人亲属债权清偿公平正当,进而以此有效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重生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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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目的与免责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艳丽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1):33-36
我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的破产法的制定会涉及到很多新问题。随着新破产法草案适用主体范围的扩大,自然人的免责制度是不可缺少的规范内容。为什么建立破产免责制度?借鉴国外破产立法经验,我国在建立免责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将是本文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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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三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丽琴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5(4):118-123
将破产主体扩大至个人已是我国破产立法大势之所趋 ,但个人破产制度尚有一些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认识。本文探讨了个人破产的条件、个人财产的范围以及破产者行为能力的限制等三个问题 ,以陋解就教于诸方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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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兴利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5(2):140-144
极端个人债务纠纷主要有暴力逼债、涉黑讨债、自残要债、抢先要债、霸道拒债、恶意逃债、消极避债、择亲还债等,这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也不利于社会公平与再生。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失为化解极端个人债务纠纷的有益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要着重关注破产原因、程序启动与法院受理后的效力、失权与复权制度、免责制度与自由财产制度等问题。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和理性的个人破产文化,可以有效地避免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以破产为借口来逃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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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庭外程序既是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内在要求,也是个人破产在我国顺利推行的有效途径,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的效率追求。我国司法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及个人债务清理与个人破产的试点,为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构建提供现实基础。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独特价值且与庭外程序中的协商调解存在实质差异,二者应并存,共同服务于破产程序的进行。相较于选择模式,前置模式的庭外程序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庭外程序的作用,且与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理念相符,应为现阶段的最佳选择。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应以调解为基础,融入信用咨询,并设立行政主导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程序的运行。庭外程序中债务清偿协议的达成,需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可赋予债务清偿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同时也应设置完善的监督措施。在债务清偿协议无法达成或执行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将案件转入庭内程序,使庭外程序能够与庭内程序顺畅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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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能力与构建和谐社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兴利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54(1):141-147
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民闻债务纠纷时有发生,这与个人破产能力的阙如有关。现代破产法是一种理性的市场退出机制,它对各相关方提供平等的机会,甚而有时偏好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赋予个人破产能力的理论基础是实现公平,现实需求为经济增长与负产阶层的涌出,国际背景在于吸收国外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赋予个人破产能力,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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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主体及其程序启动的条件是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前提。文章借鉴美、英、法、德、日等国家个人破产程序中的一些重要原则 ,结合我国经济生活的实际 ,界定了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适用主体和程序启动的条件 ,为研究个人破产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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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型时期 ,我国现行破产法条例中缺少有明确和可行的免责条文规定日益成为一个突出而重要的问题。本文通过借鉴和参考世界各国在破产法中有关免责具体条件、免责效力、免责取消等规定 ,结合我国现有破产法实施的实际情况 ,对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破产法中免责制度进行初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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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晓锋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75-77
从个人破产的定义出发,分析反对我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四个代表性观点,进而强调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着重从有利于在经济转型时期中克服金融危机、活络经济交易、逐步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等角度,探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可行性,达到证明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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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个人破产制度及其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旺翔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7(6):60-63
《德国破产法》针对个人破产程序的特点,对该程序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使得这一程序更加简化灵活,并降低了这一程序的运作成本。文章在对德国个人破产程序的适用前提、基本结构,自然人剩余债务的免除、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制度提出了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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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瑞鑫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S2):103-106
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不仅有利于兼顾各方主体利益,而且能够进一步优化我国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充分实现破产制度的效率价值。随着我国个人破产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不仅是理论上无法回避的问题,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的现实需求,因此有必要对其程序构建展开研究。具体而言,应首先明确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价值所在,而后分析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最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的程序构建,包括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司法管辖、启动模式、裁定程序以及异议债权人的保护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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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2(4)
当代个人破产程序由司法外破产程序和司法内破产程序、再建型破产程序和分配型破产程序、标准破产程序和简易破产程序以及消费者破产程序等基本类型组成.在债务问题普遍化、各国的破产制度改革以及法律移植等因素的作用下,当代个人破产程序结构呈现出多元和趋同的发展趋势,各国愈加重视再建型破产、消费者破产和简易破产,为我国个人破产程序的确立提供了丰富而有益的参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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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勇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5):83-94
自然人破产立法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代化的要求,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的同时,为债务人提供重新开始的契机。自然人破产立法也是法治发达国家为应对未来风险与塑造企业家精神所普遍采取的做法,在加快对外开放步伐的背景下,我国亦须融入世界潮流之中。认为自然人破产立法将助推逃废债行为的观点是对破产法不合理的成见。在完善自然人财产查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我国自然人破产立法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相得益彰,有效应对自然人破产带来的司法压力。关于自然人破产立法的争议集中于彰显自然人破产制度核心功能的破产免责制度上,“宽严相济”的破产免责制度建构进路将推动自然人破产立法共识的形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