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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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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与原有的"滥用职权"共同构成了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标准。在现行审查标准体系下,"滥用职权"主要适用于审查行政机关具有主观恶性的行政行为,而"明显不当"主要适用于审查未考虑相关因素或违反一般法律原则等的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不当"标准与其他审查标准混用、"明显不当"的具体判断标准难以法定化、客观化等问题。中国对行政裁量行为合理性审查制度的重构,应当在明确行政裁量行为范围的基础上,将"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客观化、法定化,并将"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标准与其他审查标准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2.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的确立应当充分考虑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以及反倾销案件的特殊规律。结合我国司法实际,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可确立如下:第一,据以做出行政决定的案卷记录的证据是否充分,评价是否公正、合理;第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正确;第三,是否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第四,是否超越职权;第五,行政裁量是否明显不当;第六,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相似文献   

3.
通过司法审查以规制行政裁量是推进行政法治的重要环节。刊载于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公报》与《司法公报》上的426件行政法院判决书显示,行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被诉的行政裁量行为在形式合法性与内容合理性上均加以审查。形式合法性审查包括审查行政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权的行使有没有违反行政法基本原理等方面。内容合理性审查则突破了1932年《行政诉讼法》第1条对行政行为只允许合法性审查的约束,借助中国传统司法“济情法之平”理念,对部分不合理的行政裁量行为判决变更。行政法院的审判实践对推动当时的行政法治具有积极意义,但国民政府未能及时修订法律,将行政裁量合理性审查问题确定下来,从而降低了司法审判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相似文献   

4.
“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这导致了“履行法定职责实体判决”存在争议。“尹荷玲案”不但证成了履行法定职责实体判决存在的正当性,而且明确了该判决适用的“双阶要件”,即“理由具备、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的一般要件,与“法效果唯一性”的特别要件。其中“法效果唯一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羁束行政行为,二是行政裁量收缩为零,这恰与《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给付判决”与“履行判决”的规定相契合。纵观司法实践,重做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形成了“程序性判决—提示性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实体判决”3种判决方式,体现了三者功能的相似性。作为实质化解争议的履行法定职责实体判决,也彰显了司法推动制度发展的功能。  相似文献   

5.
行政立法裁量为自成一格之独立的特殊裁量类型,正是行政立法裁量不同于立法裁量和行政裁量的特殊性决定了对行政立法裁量及其司法审查标准的探讨的必要性.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标准的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分别代表了个案衡量和类型化的倾向,这些都能为中国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提供有益的借鉴.行政立法的裁量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对于不同种类的行政立法的裁量应适用宽严不同的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6.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合理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则仅限于行政处罚是否显示公正,合理性审查应成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标准。合理性标准是行政行为的最高标准。行政裁量仅是合理性标准控制的焦点。  相似文献   

7.
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作为一项公法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行政法领域“正当联结”的存在样态表现为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的联结、行政主体的给付与行政相对人的对待给付的联结、行政裁量中考虑相关因素的联结及公共利益考虑联结。禁止不当联结原则适用的具体行政领域包括一般意义的行政裁量行为、附款的行政行为、行政契约中的双务契约。  相似文献   

8.
中国司法实践面临着生物多样性相关立法分散、规制目标不明确的现实困境。法院在审查生物多样性行政不作为案件时,对生物多样性损害的审查欠缺针对性;在对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的判断中,法院的司法审查内容不全面、审查强度不一致,通常倾向于采用结果标准,以生态环境损害的实然结果作为判断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的标准,这种高强度审查方式客观上违背了职权法定原则。因此,对于生物多样性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完善,应将生物多样性指标纳入司法证据,以保证全面且有针对性地审查生物多样性损害;应采取过程性审查方法,对行政不作为中的裁量行为进行全面检视来判断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同时以司法尊重原则为导向合理调整司法审查的强度。  相似文献   

9.
WTO规则与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阶段抽象行政行为全部不受司法审查 ,这与WTO规则相矛盾。WTO要求各成员方的司法审查制度有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 ,WTO并不要求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必须接受司法审查。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 ,可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立法性”和“非立法性”两类。按照WTO规则 ,前者不受司法审查 ,后者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10.
学界对行政程序的关注与研究局限于“法定行政程序”,一般行政程序也具有行政程序的价值,大量的游离于法规范以外的一般行政程序正沦为恣意行政的借口,侵害着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毁损着诚信政府的形象,一般行政程序也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审查的着眼点在于程序合理正当。一般行政程序违背了程序合理正当的,也应视作严重违法,是无效的行政行为,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  相似文献   

11.
英国行政裁量问题更明显地反映出司法控制与行政自主权之间的对抗。对于双方权力范围的界限问题,法院具有最后的发言权。英国行政裁量理论的发展,是通过一系列司法判例来实现的。其中,最著名的当属1948年的韦德内斯伯里案,通过该案为审查行政裁量权行使确定一系列基本原则,即"韦德内斯伯里原则"。在1985年的全国文官联邦委员会诉文官事务长案中,确立了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三大依据,即违法性、不合理性和程序不当性。  相似文献   

12.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时要遵循合理、善意与有正当目的的原则,与我国的授权法相一致。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既要符合权利保护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合理性原则等,又要在裁量中注意因目的不当、错误的事实认定、不适当的考虑、法律适用不当、不当的不作为等方面出现的裁量不当行为。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高校处分学生行为司法审查的研究和实践仍具有一定分散性,对统一行动的指导与 推动力不足。 以“开除学籍”处分为例,于案例和理论分析基础上,可提炼出高校处分学生行为司法审查 演进的整体印象与导向脉络,即在尊重高校“学术自由”的前提下,“裁量及其司法控制”被引入诸如开除 学籍等严重影响学生权利的处分中,并以对现代正当行政程序的精妙结构、科学技术的准确理解和应用 为指导,提炼出“判断过程审查法”作为司法审查域内形式主义法治与实质法治主义互动、融合的最佳方 案。 这种转型对充分保障受处分者权益、提升高校管理水平,指导和推进理论深入,统一司法内部秩序和 外部行动,推动司法审查自主、自觉地整体性变革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4.
判断过程审查方式是在日本行政裁量观念变迁之下产生的,判断过程审查方式立足于"行政裁量等于法律的程序性实体拘束"这一行政裁量观念(发展了的裁量一元论),对行政裁量进行程序性实体审查。在新时期,日本最高裁判所在面对诸多行政裁量实务时,积极运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对日本国的行政裁量予以治理,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日本国的判断过程审查方式不仅具有严密的论证思维过程,而且对裁量基准与相关考虑的权重等诸多相关问题均有所回答。判断过程审查方式应该为我国行政裁量治理所借鉴。  相似文献   

15.
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实施行政权、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它的特殊性质决定了需要对其加强监督制约。司法审查固有的公正性与正义性,较之其他监督有更多的优势,而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目前仅停留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间接审查”上,在“直接审查”上却是缺位的。从国外相关经验来看,司法审查更应重点放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直接审查”上。应借鉴这一经验,从管辖法院及审查范围、具体诉讼程序及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等角度来完善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6.
理论与实务中关于裁量基准的法源地位与个别情况考量义务之间的争议与分歧,综合反映了规范主义的规则取向与概念化风格。只有从规范主义向系统功能主义的视角转换,才能从根本上消解裁量基准与个别情况考量之间存在的悖论,使裁量基准获得规范正当性,个别情况考量也由此在双重偶联性结构中得以自我确证。考察裁量基准个别情况的构成,基于个别情况对裁量基准事实要件的否定,形成了错误适用裁量基准与适用错误的裁量基准两种认定标准;对效果要件的否定,形成了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考量的两种认定标准。每种标准因适用方法与技术的不同,司法审查的强度也不同,但决定裁量基准个别情况考量司法审查强度的,依然是二者彼此否定的各种理由之间综合权衡的结果。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法律条款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存在难以把握、不易操作的缺陷。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所在,是行政法规范的核心、灵魂,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比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可以直接作为判案依据。运用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必要性、比例性三个子原则来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较为直观、可行。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建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从宪法和行政讼法两个层面着手建构:在宪法层面上,应考虑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权写进宪法;在行政诉讼法层面,应参照国外立法,完善中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和审查效力等主要要素.  相似文献   

19.
中国行政变更判决存在"适用范围单一"和"适用稀少"两个典型特点。考虑域外立法和中国变更判决适用现状,司法变更权可以扩大适用至以下情形:针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予以直接剥夺的行政争议,行政给付争议,具有民事争议因素的行政争议,羁束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和"裁量收缩至零"的行为及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扩大法院司法变更权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20.
论行政自由裁量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受到有效的法律控制,而这种法律控制机制最好莫过于司法审查机制。但是,仅限于笼统地讲行政自由裁量应当受司法审查,而不对此进行深入细致的的分析,无助于对滥用以及超越自由裁量权之行为的控制,因而无法保证行使裁量权之结果的公正和准确。本文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特征及其逻辑结构剖析的基础上,指出行政自由裁量应仅限于法律后果;相反,司法审查不仅对法律要件享有完全的审查之权,而且对法律后果也可以有条件有限度地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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