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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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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作为犯罪历来是刑法学领域中备受关注的问题,而刑法学界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争论又几乎全部围绕不纯正不作为犯而展开。其被大陆法系刑法学界称为是"未解之题"或"最难且未令人满意地解决的难题"。由此,不纯正不作为犯之问题研究对于我国乃至世界刑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可见一斑。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研究远远没有大陆法系刑法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深入。本文将对以往刑法学界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研究成果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以期对今后我国刑法学理论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不纯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是按照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如何实现不纯正不作为犯和作为犯之间的等价值,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不纯正不作为犯学说起源的考察和对等价值性性质的认定及判断标准的分析探讨,认为等价值性具有独立的存在意义,其在犯罪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并应当从作为义务之外进行认定其性质。在对等价值性进行判断时,应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采用构成要件标准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3.
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间的紧张关系源于理论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规范结构认知上的错谬.不纯正不作为犯既违反了禁止性规范也违反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就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一犯罪行为整体而言,而命令性规范只是就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一实体定在行为的某一组成部分而言,二者分属不同层级;在规范内容上,前者系刑事法律义务,而后者则是刑事法律义务之外的法律义务;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间的紧张关系将因此而消解.  相似文献   

4.
以刑法的禁止性规范来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会面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不纯正不作为行为和作为行为在刑法的非难上是等价值的,这就是等值性问题的由来。等值性的性质研究经历了因果关系论、违法性论到目前占主流的构成要件论三个阶段,以构成要件论较有理论指导意义。等值性的判断标准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依据,目前学界还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对此日高义博教授的特别行为要素和不作为人的原因设定标准具有值得借鉴的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5.
纯正身份犯如何定罪是纯正身份犯的核心问题,对此,理论界及实务界观点纷呈.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及立法规定,深入分析论证纯正身份犯在单独犯罪及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定罪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在对某些身份犯的犯罪构成以及刑事处罚的规定中,存在诸多问题,使身份犯理论的贯彻在我国刑法中很不彻底,甚至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故而,笔者建议,可以通过立法对某些身份犯罪进行修正与完善,使我国的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和司法更好地结合,同时也使我国的刑事立法更加趋于成熟与理性.  相似文献   

7.
论牵连犯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郝守才 《中州学刊》2002,2(5):180-182
牵连犯是罪数形态理论中的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本文在简要介绍了牵连犯的概念、构成条件及世界各国或地区对牵连犯在立法、司法和理论现状的基础上 ,重点探讨了传统意义上的牵连犯理论在当前我国刑法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 ,并进而论述了未来我国牵连犯理论的价值取向。本文试图从牵连犯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入手 ,对其价值取向略陈管见 ,以期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及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行为是刑法的根基,不作为是否是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基础性问题。自然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人格行为论均不能较好地解决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要解决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必须采取一种综合的解释方法,从行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三方面加以认识。  相似文献   

9.
《东岳论丛》2017,(5):85-92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为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运作提供了参考依据,随着环境刑事政策逐渐走向严格,环境污染刑事司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欣欣向荣,但2014年度刑事一审判决显示,我国污染环境罪之刑法适用依然面临重重困境,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之基本理论问题模糊不清,刑事司法裁判之间存有较大差距。污染环境罪刑法适用应恪守刑法谦抑性,维护环境刑法之独立,突出保护环境法益,准确界定抽象危险犯之边界,采取双重罪过形态,严格限定共犯处罚范围,充分发挥单位犯罪之效能。  相似文献   

10.
不作为犯理论一直被两大问题纠缠:不作为与作为的界限;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不作为与作为的界限植根于规范,即违反命令规范还是禁止规范,而命令规范同禁止规范的分野则应从立法意图及选择可能的角度进行考察,不能仅着眼于规范表述。刑法的因果关系属于社会的因果关系,不同于自然或哲学的因果关系,因此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具有规范性,在判断时需结合假定消去法与假定肯定法。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5,(6):140-146
犯罪形态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多次犯作为一种犯罪形态,在近年我国刑法的修订中出现频次较多,但有关刑法理论研究尚显得相对滞后。多次违法行为的犯罪化背后是行为人主义刑法的日渐抬头,过度承认多次犯可能不当扩大刑法的干预范围。目前,我国关于多次犯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还存在立法依据不甚明确、规定的过于分散、所涉罪名过度扩张和认定条件不统一等瑕疵,因此,我们应从明确立法依据、加强立法的统一性、有限犯罪化和统一认定条件等方面对我国多次犯予以适度限制。  相似文献   

12.
多次犯属于行政犯,是行为人实施违反行政法规范之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再次实施违反行政法规范之行为,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形态。现行多次犯立法存在处罚范围规定过于随意、入罪条件规定过于混乱、规定不成体系及立法定位有缺陷等问题。从未来发展的角度,应当设置多次犯立法一般性的指导,原则上将2年实施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受过2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形态认定为多次犯。为贯彻特定犯罪刑事政策的需要,可对2年2次以明文规定的方式予以突破;多次犯立法的优化在行为模式方面应坚持"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原则,在法律后果方面要完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折抵制度;多次犯立法应采取独立于刑法典的轻罪法或违反秩序法形式。  相似文献   

13.
缓刑制度和再犯制度都是我国现行的具体刑罚制度.对刑罚的裁量和执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实践中,缓刑犯在缓刑期之内和之后再犯新罪的现象经常发生,这就涉及如何适用再犯制裁规则的问题,但是刑事立法缺乏具体的规定,而相关问题的理论现状和司法操作又不尽如人意.  相似文献   

14.
我国已经步入民生时代,我国刑法正面临着从国家刑法向民生刑法的转向,民生刑法理应成为食品安全犯罪乃至整部刑法典的立法理念。依照民生刑法,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应当被定位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规制方案应当这样设计:通过纵向的法益保护前置措施,包括设置抽象危险犯、预备行为犯罪化、增设持有型犯罪,和横向的调控范围拓宽措施,包括拓展打击环节、增设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来实现刑事法网的严密化。  相似文献   

15.
论刑法上的不作为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学界对不作为的定义、分类及行为性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不作为行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法律要求的某种行为的积极义务,能够实施而未实施的行为,它具有消极性、隐蔽性、间接性之特点;认识其行为性应将行为区别为犯罪论体系上的行为与犯罪论体系以前的人的行为,它与作为一样,本质上都会侵害到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对不作为应在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这一传统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分为单个犯罪中的不作为与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完全的不作为与怠慢的不作为  相似文献   

16.
目的犯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目的犯目的作为主观违法要素,其地位和作用循着刑法理论的发展逐步得到认同,并由此形成了关于目的犯较为成熟的理论类型,这种理论类型对司法实践有积极的借鉴作用。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司法实践应重视成熟大陆刑法理论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7.
德日刑法理论中对于不作为的共同正犯的研究,存在"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和"限定肯定说"三种观点,其中限定肯定说最为合理。真正不作为犯之间能够成立共同正犯。不真正不作为犯中,不作为与不作为之间也能成立共同正犯,至于不作为和作为能否结合成立共同正犯,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凡是对正犯的不作为的参与,原则上都应当是帮助犯,没有成立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共同正犯的余地。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缺乏不作为者的不作为,犯罪就无法实现,即作为与不作为可以作出刑法上的平行评价时,也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18.
我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它要求刑事立法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型。后者是一种新的刑法观,其注重事先预防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我国现行《刑法》坚持结果本位立场,恪守传统的罪责自负原则,过度追求法典化,其归责范围过于狭窄,与安全刑法理念不相适应,难以有效规制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危险犯。由于许多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结果一般不会立即出现而是以危险状态长期存在,其最终造成实害结果是一种必然,所以在《刑法》中增设环境危险犯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制意义明显。我国环境犯罪中的环境危险犯设置,应采具体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在罪过形式上,应评价对“行为认识”的罪过而不是对“危险认识”的罪过;在处罚范围上,应当承认单位作为环境危险犯的犯罪主体;在刑罚适用上,应对环境危险犯与环境实害犯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19.
择一罪过立法是中德刑法中共有的立法现象。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80%。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和污染环境的犯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90%。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罪过形式,而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明确规定了罪过形式;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规定的过失犯与故意犯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完全相同,而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规定的过失犯(或轻率犯)与故意犯的处罚范围不尽完全一致,而且对同一犯罪的过失犯(或轻率犯)的处罚均轻于故意犯。这些差异表明,德国刑法在明确性原则和责任主义的贯彻程度上均比中国刑法彻底,值得中国刑法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20.
关于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及其具体认定,我国刑法学界争论不休,这也给司法实务带来很大影响.这些理论争议通常脱离了中国立法与司法相冲突的实际,陷入误区.建议在分则增设相关条文予以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虽然造成了法定危险状态而成立危险犯的既遂,但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实害结果发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增设条文之前,应尊重法律拟制,并立足中国刑法解决危险犯犯罪形态的具体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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