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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两个《证据规定》中,我国法律首次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加以规定。将瑕疵证据界定为介于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之间的一种证据,对其进行补正有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但《证据规定》对补正规则的规范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笔者建议扩大瑕疵证据的补正范围并制定补正的程序性规则。  相似文献   

2.
王武强 《南方论刊》2022,(11):58-60
随着刑事案件复杂程度的提高,司法实务瑕疵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处于刑事案件证据链主要环节的证据瑕疵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尽管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逐渐确立,但仍存在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规则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瑕疵治愈方式多元化、瑕疵证据与非法实物证据相混淆等问题。结合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适用困境的分析,建议从延展瑕疵补救方式、规范瑕疵补救程序和强化检察监督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配套,确保规则发挥其应有的司法价值,以推进我国刑事司法庭审实质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3.
证明资源的有效性和刑事侦查的时限性,决定了对瑕疵证据进行合法性转化的必要性。但是为防止瑕疵证据合法性转化的随意性,造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被消解的危险。在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转化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明确瑕疵证据的补救标准及其概念内涵,其次应当对瑕疵证据的补救程序、补救范围、补救措施的运用及相关法律后果等方面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谭秀云 《北方论丛》2021,(1):97-105
实物证据补救的四种方式分别是"补正""证据重作""补强或印证""合理解释".补正是对取证程序上具有非实质性瑕疵或技术缺陷的物证、书证及其他实物证据,通过增加、修改或删除的方式,恢复证据能力的补救方法;证据的补强或印证是通过补充说明、交叉验证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使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据重作则采取行动,不是"补"而是独立来源的重作;合理解释是对实物证据中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四种补救方式并不相互排斥,而是共同保障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是保证精确认定事实和发现案件真实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5.
樊永岗 《理论界》2011,(2):98-1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6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为存在程序瑕疵的取证行为设置了大量的证据补正或合理解释条款。对少数个案而言,这些规定或许有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却存在不利于从战略上增强民警的程序意识,不利于从根本上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不利于提升侦查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不利于培养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等诸多弊端。  相似文献   

6.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于52条第2款首次明确规定了行政证据可以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但该条规定本身过于原则,实践中的应用还需进一步分解与细化。首先要对行政证据概念加以界分。其次应明晰与严格限制证据收集主体的"行政机关",除实物证据进入刑事诉讼之外,还应有条件的允许言词证据的使用。最后在刑事诉讼中采纳行政证据,并非在最终判决中采信,行政证据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好瑕疵证据的解释与补正。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证据保全做出了规定,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设立的法理基础在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追求客观真实与诉讼效率.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实务中存在申请审查标准不一、协调难度大、利害关系人范围不易确定等难题.应该简化书面申请的程序,允许紧急情形下的申请文书补正,完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程序,完善诉前保全证据质证程序以及解除程序.  相似文献   

8.
行政行为补正是当代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中一种有效的瑕疵行政行为效力矫正制度.它产生于服务行政的兴起,同时又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行政法补正制度之缺失,已不适应现代社会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需要.因此,应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同时完善<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立法,建立行政行为补正制度.  相似文献   

9.
李秋萍 《理论界》2011,(7):92-94
行政行为的补正是涉及行政行为效力与行政行为违法责任的重要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理论与立法都允许对存在轻微瑕疵的行政行为进行补正。作为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主要为维持、履行、撤销等,并无补正决定。基于程序价值、行政效率、法安定性、法律制度衔接等考虑,我国行政复议法应增设补正决定,明确补正决定的适用条件、补正方式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并非同一概念 ,是刑事证据一种特殊形式。我国现已有瑕疵证据制度的相关立法基础 ,但还有一定的缺憾 ,而完善相关立法的关键在于导入现代诉讼理念和运作规则。  相似文献   

11.
戚枝淬 《兰州学刊》2005,(3):202-205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股东出资方式、对出资的处分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本文在对股东未足额出资、股东不适当出资、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四种典型的出资瑕疵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主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实体上明确规定出资瑕疵的责任认定及承担方式;程序上完善对瑕疵出资者诉讼制度,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公司及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瑕疵证据有无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关系到某些案件是否得以侦破,也关系到刑法理论界对证据的采信与适用理论定位。因此加强对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探讨,对丰富和完善我办刑诉证据理论与指导司法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日益成为权利人固定侵权证据的首要选择,特别是在侵犯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往往是认定侵权能否成立的关键。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并非尽善尽美,公证过程中大量存在的瑕疵,使得公证书受到当事人的广泛质疑和反驳,如何认定有瑕疵公证书的效力成为困扰审判实践的普遍难题。在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近四年知识产权审判实践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特点以及网络公证实践中存在的瑕疵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之所以存在大量瑕疵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对今后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行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我国法律对侦查机关通过监听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虽有规定,但不够明确.判断侦查机关通过监听取得的材料有无证据能力,既需要考虑赋予一般证据材料证据能力的普遍性要求,还需要考虑监听取证本身固有的属性.我国对于侦查机关通过非法监听所获证据材料的排除,应当采取法定强制排除、酌情裁量排除和允许瑕疵证据补救相结合的做法.  相似文献   

15.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合法性欠缺的电子数据难以被排除,其根源在于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非法电子数据的排除采取一种非常保守的态度,电子数据很难构成“非法证据”,一般只构成“瑕疵证据”并适用裁量排除。对电子数据的获取,司法解释未区分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且有以技术手段模糊强制措施的不良倾向,这导致了排除的困难。电子数据不应成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应参照实物证据设置两个层次的证据排除。对于严重违反程序以及侵犯基本权利所获取的电子数据,不允许补正和合理解释,应予以绝对排除;对于违反一般程序和技术规范所获取的瑕疵电子数据,应当适用裁量排除,并分别建立文书审查和技术审查这两种不同的裁量方式。  相似文献   

16.
公司瑕疵设立会使公司内外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侵害交易相对人与善意股东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国外早已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而我国现行公司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因此,我国需要在源头上廓清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赋予营业执照以"确定性证据"的功能,公司法人格不得被随意否定,并结合大陆法系的立法例,在特殊的公司瑕疵设立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宣告公司设立无效,而对于一般的公司设立中的瑕疵,赋予利害关系人启动瑕疵补正的权利,以尽最大可能维持公司的存续,同时对公司设立无效时的民事责任及无效诉讼制度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7.
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诉讼中发现、认定事实的证据资料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鉴定结论具有言词证据属性,依据直接言词原则,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鉴定人出庭也是正当程序得应有之义.我国诉讼法虽然对鉴定人出庭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的缺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诉讼证据制度,使得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很低,影响了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建立完善的鉴定人出庭制度成为我国司法诉讼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笔者结合我国司法鉴定改革实际,提出建立完善的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若干设想.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登记瑕疵是不动产权属证明及交易安全的一项重大隐患,主要包括错误登记和遗漏登记两种具体情形,其产生与存在有着复杂而深刻的历史与现实原因.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对不动产登记及其瑕疵救济机制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立法规定过于抽象,加之不动产登记瑕疵问题本身错综复杂的特性使然,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及其瑕疵救济的相关制度,仍需进一步细化完善并统一司法适用.同时,从诉讼角度考察,不动产物权登记瑕疵的法律救济也需对传统诉讼模式和审查标准予以检视与重构,应尝试根据当事人争讼对象的差异分别确定不同的诉讼模式及审理思路.  相似文献   

19.
宁红丽 《社会科学》2013,(9):88-100
《合同法》有关出卖人物之瑕疵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相当疏漏与不完整。理论界对该问题也未予以足够重视。随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颁行,我国法上有关出卖人物之瑕疵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拼图才基本成型,但仍存在着较大的完善空间。根据这两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卖人就标的物瑕疵承担瑕疵责任,需要具备标的物交付时存在瑕疵、买受人践行检验通知义务、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且不应知标的物有瑕疵、当事人未以约定减免出卖人的瑕疵责任等四项要件。虽然"司法解释"的准立法形式常受诟病,但它细化、补充乃至发展合同法上买卖合同制度之功仍不容否认。  相似文献   

20.
陈杉 《社会科学家》2013,(1):110-113,122
社员权为团体法权利范畴,它以社员资格或地位为发生基础,是社员对于社团所有权义务的总称.社员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社员为避免其遭受显失公平之不利益,通过诉讼程序使社团决议归于消灭的权利.该制度具有独特而重要的法律价值,有利于社员权益的保护,大陆法系民法典以及英美法系的公司法都有涉及.我国社员撤销权规定尚有不足和模糊之处,应借鉴国际立法予以修正或完善.原告资格可从代表社员的人数,成为社员的时间,社员代表行为的充分性与正当性等方面确定;未出席的社员可以提出撤销决议之诉,我国不必引入社员异议制度.撤销事由应区分形式瑕疵和内容瑕疵分别规定,建议增加瑕疵之诉的种类.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应为除斥期间,宜采取短期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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