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及海洋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日益增多,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构成巨大的挑战。在处理海洋污染事故时,人们以往更多关注的是直接经济损失,而对于海洋生态损害,即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海洋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损害的索赔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的法律解决。为了更好地维护海洋生态利益,法律制度明确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主体资格,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论证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0条赋予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进行沿海油污索赔的主体地位这一规定的法律理论依据 ,分析了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的民事主体时不同于作为国家机关时的权利义务 ,并提出了其在实践中具体运用的规则。  相似文献   

3.
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要素。日益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增多。传统诉权制度的局限性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法律救济存在制度缺陷。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诉讼制度的建立具有现实紧迫性。通过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的性质、我国诉讼现状,以及其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的介绍分析,是提出构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制度的前提条件和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环节设想。  相似文献   

4.
目前关于国家索赔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主要包括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损害范围和赔偿范围、赔偿责任限制等四个方面。国家索赔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对破坏海洋资源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和因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区别对待而采用二元化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目前我国在赔偿范围方面还很不完善,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将来制定政策或立法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赔偿范围和有关责任限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中国现行立法对于钻井平台油污损害问题的规定尚不完善,缺少关于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具体规定,赔偿范围不明确,而现有的保险条款在承保范围、被保险人指引、承保金额方面亦存在不足,配套措施的缺乏也制约了该险种的进一步发展。为解决钻井平台油污损害保险现存问题,应从现有条款着手,完善立法和增加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并拓宽承保范围,增加被保险人范围的指引性规定,提高其赔偿限额,使其补偿功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相似文献   

6.
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969年责任公约与1971年基金公约构筑了船舶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其中赔偿范围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在纯经济损失、环境损失等方面尤为突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赔偿的顺利进行。明确界定赔偿范围显得尤为必要。我国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上仍然存在模糊与矛盾之处,必须结合先进国际立法与国情做出相应改革,以更好推动航运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论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洋油污生态损害是损害后状态与基线条件之间的差值。生态恢复是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的首选方式,临时性损失以及其他评估费用等也在可赔偿之列,不能复原的生态损害也应予以赔偿。油污生态损害中的间接损失也应予以赔偿,但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油污生态损害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我国应借鉴美国《油污法》的作法扩大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但要受到近因性、责任方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8.
为应对重大油污事故带来的巨大生态和经济损失,二战以后,国际社会建立了油污损害赔偿机制。随着我国航运大国地位的确立,在我国发生的油污事故日益增多,损害结果触目惊心。相比发达国家,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很不完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对国际公约和我国立法中有关油污责任主体法律法规的梳理与分析,指出我国在涉及油污责任主体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审判中应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9.
1969年责任公约与1971年基金公约构筑了船舶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其中赔偿范围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在纯经济损失、环境损失等方面尤为突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赔偿的顺利进行。明确界定赔偿范围显得尤为必要。我国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上仍然存在模糊与矛盾之处,必须结合先进国际立法与国情做出相应改革,以更好推动航运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我国立法方面尚没有专门规定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只是在一些部门法和政策性文件中有若干原则性规定。就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比较集中在海洋领域的法律和条例中,加之海洋的特殊性,当前在海洋领域试行建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是现实可行的。构建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是保护海洋生态以及确保赔付实现的重要环节。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陆域、管辖海域从事海洋开发和利用活动,或者可能引发突发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从而导致海洋生物物种、种群、群落、生境及生态食物链的损失,海洋环境功能损失和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减弱的各种行为。  相似文献   

11.
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从法理层面上阐明了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行使海洋污染民事索赔权的主体资格,在操作层面上提出了如何界定目前行使民事索赔权的具体部门,以及从发展的角度如何清除行政部门行使海洋污染民事索赔权的法律障碍。  相似文献   

12.
当今世界性能源危机加速了石油航运业的发展,使船舶溢油污染海域的风险日益增大。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尚存一些欠缺,有必要逐步与国际接轨,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13.
在海洋战略研究中,海洋战略存在(1)国家战略、(2)部门战略、(3)海洋行业全局性规划3种定位.我国在海洋上存在(1)主权利益、(2)空间利益、(3)安全利益、(4)资源利益、(5)交通利益、(6)科学研究利益、(7)环境利益、(8)统一祖国、(9)国家地位和国家角色9类重大海洋利益.它们的重要性决定了我国的海洋战略一定是作为国家战略的战略.海洋不是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那样的国家职司,在国家运行中不具有政治、经济、军事等的机能性,国家战略体系无法包容像政治战略、经济战略、军事战略等那样的海洋部门战略.用以实现国家重大海洋利益的以海洋为主题的战略只能是国家战略.  相似文献   

14.
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探讨国家责任必须首先厘清国家责任与国际责任的关系。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是指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造成跨越国界的环境损害的责任。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造成跨界损害后果的,该行为既可归因于行为所属国,又因造成跨界环境损害后果而违反国际习惯法,具有违法性。所以,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造成跨界环境损害后果的,应承担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15.
在开山辟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如何实施国家治理进行了艰辛探索。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双管齐下、原则坚定性与策略灵活性的刚柔并济,是有效推进新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路径,对新中国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也为其后中国共产党的国家治理提供了宝贵经验,并为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参考。  相似文献   

16.
后续损害处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交叉地带,其法律适用和救济路径在各国及我国存在着差异和争议。对后续损害的救济不能简单地适用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或侵权责任,因为后续损害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性,应区分瑕疵物本身的损害和瑕疵物导致的其他损害等不同情形,选择适用或配合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才能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的目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虽然提供了统一的侵权责任救济路径,但这种弥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差异、扩张侵权责任的做法值得反思,给司法裁判带来的变化有待观察。  相似文献   

17.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以微博、微信、微视频等新媒体为标志的“微时代”正式到来。“微时代”给社会的方方面面带来了影响,同样也给高校开展大学生国家认同教育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因此,基于“微时代”的信息传播特性,加强“微时代”环境中大学生国家认同教育研究,对新时代大学生国家认同教育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教育行政主体不仅仅包括各级教育行政机关 ,还包括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和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明确教育的行政主体对依法治教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9.
海洋行政规划下的生态补偿制度是实现海洋生态正义的制度载体。海洋行政规划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框架,不仅为构建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提供法定依据,更能引导和促进海洋生态补偿实践的展开。海洋行政规划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具体路径应当分两步:首先在海洋总体规划中确立海洋生态补偿的制度框架;其次,在其他海洋行政规划中落实生态补偿的具体制度。  相似文献   

20.
在法经济学领域中,“卡-梅框架”将侵权救济规则抽象成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规则三种类型.这一框架从分析法律规则的效果模式出发,以寻求“最有效率的权利保障”作为规则选择的取舍标准.“卡-梅框架”对于油污损害防治理论和实践的价值在于有助于重新审视相关法律规则的设置目的、适用场合及实践效果.油污防治法律规范的修改与完善需要对克服油污损害的外部成本以及实现法律的效率价值给予更多关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