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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是犯罪意图的制造者。他唆使别人犯罪,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为了及时准确地打击教唆犯,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本文拟教唆犯的几个问题略作探讨,供参考。 我国刑法广采古今中外有关教唆犯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比较科学地规定了教唆犯的概念和处罚原则。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可以看出,教唆犯就是故意地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任何事物的存在都由特殊条件所决定。教唆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人,必然也有特殊的构成条件。 (一)从主体看,成为教唆犯的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并且一般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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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教唆犯置于总则第二章第三节共同犯罪中加以规制,按照共犯理论教唆人只有与被教唆人之间具有共犯关系时教唆人才能成其为教唆犯,否则若不是共同犯罪就不能成为教唆犯。但《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却出现了非共犯的处罚情况,使刑事立法处于尴尬境地。教唆犯的性质到底是什么,非共犯教唆行为能否成为刑法所调整的对象,共犯体系又该如何架构,笔者用共犯理论对我国教唆犯刑事立法予以审视,重新定位并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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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教唆能否成立,应该说是德国、日本学者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如果违背其保障义务,而没有中断一个足以导致他人行为决议的因果历程,则行为人构成不作为的教唆犯。而否定不作为教唆的论者,只是反复地主张依靠不作为是不能够让他人下定犯罪的决心的,因而不可能存在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教唆行为。文章为了深入地探讨此问题,首先对大陆法系不作为教唆理论进行梳理,进而通过案例来分析其存在的可能性,最后提出限制肯定不作为教唆犯的观点并重点探讨了其存在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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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害教唆在本质上具有与纯粹教唆犯相当的可谴责性和可罚性 ,其客观行为与主观罪过都与纯粹教唆犯基本等质 ,因此 ,应以教唆犯罪来解决陷害教唆的刑事责任问题 ,适用与教唆犯相同的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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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分为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在司法层面,犯罪客体不是成立犯罪必备的要件,犯罪的主观方面也不是成立犯罪的共同要件;而在立法层面,强调主观方面是一个重大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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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教唆过失行为是犯罪参与论中一个被忽视的难题,刑法理论对它尚缺乏足够深入、系统的研究。故意教唆过失行为常被视为间接正犯中"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的情形,"原则上成立间接正犯"。但许多时候,故意教唆行为人并未支配整个犯罪事实,往往只能以无罪论。随着人类步入风险社会,故意教唆过失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让其游离于严密的法网之外,不仅会给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带来极大的困惑,而且有违国民的法感情。鉴于此,本文主张刑法应当对故意教唆过失行为进行合理地规制,并视其具体情形定为教唆犯、帮助犯或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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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结合犯概念的揭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不能脱离结合犯的初始意义,应反映结合犯的本质内涵和立法目的,不能脱离法律的实证规定,不能混淆规范刑法学与本体刑法学的界限,不能脱离犯罪成立的理论体系.所谓结合犯是指立法者基于特定立法目的的考虑,将两个具有内在联系性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为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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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芳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4,(9):59-62
实行过限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部分共同说为教唆犯实行过限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被教唆犯实行过限的构成应具备主客观特征,即主观上被教唆人具有超出教唆内容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超出教唆范围的行为,时间上,教唆犯的实行过限须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对于教唆犯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由实施该行为的被教唆人个人独自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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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修改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规定以更好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衔接,更有力地打击贿赂犯罪的讨论由来已久。从我国受贿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打击受贿罪的实际需要来看,我国现行受贿罪的立法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条件的规定扭曲了受贿罪的本质,导致该罪构成要件理论的纷争和司法实践的困惑,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受贿罪的构成条件和其他国家有关受贿罪的立法规定,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利益"的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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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而在德日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其核心内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刑法中的犯罪成立理论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是这种差异主要是形式上的,就其实质来讲,二者在许多方面是相通的,在认定犯罪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对德日刑法理论的一味推崇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无理指责都是不妥当的。不仅犯罪主体应当是我国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犯罪客体也不能摒弃,坚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妥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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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鉴于当前受贿犯罪的多发性、复杂性和特殊性,针对我国在受贿罪立法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从受贿罪犯罪主体、贿赂内容、刑罚种类等方面提出一些立法建议,逐步完善我国受贿罪的刑事立法,为反腐倡廉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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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张应准确理解贿赂犯罪中的利益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行贿罪构成要件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修正为“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谋取利益”。同时对贿赂犯罪中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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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大多数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差别。应通过扩大贿赂的范围、取消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将许诺给予和提议给予贿赂的行为分则化,将受贿罪主体改为国家公职人员、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设立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修改完善间接受贿罪、从立法上取消介绍贿赂罪、完善贿赂罪的定罪标准和刑事责任等,以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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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海峡两岸刑法在法定刑上都设置了罚金刑和自由刑,还规定对法人犯罪进行处罚.但在立法模式、条文数量、罪名种类、目的犯数量、成立犯罪的要件、罚金刑及自由刑的规定等方面有许多不同.我国大陆刑法将来可以从两方面逐步适当扩大刑法保护著作权的法网,而且,为使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紧密衔接,以及使相关犯罪实现罪刑均衡,有必要对有关法条作出修改.我国大陆刑法没有必要建构附属型刑法保护模式,目前关于著作权犯罪的司法解释本质上没有侵入立法领域,也没必要将之上升为立法.我匡台湾地区的著作权刑法保护著作权的法网过于严密,可以适度非犯罪化,并对相关刑法制度加以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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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相盗是一种特殊的盗窃犯罪 ,对于其特殊性质 ,理论上尚存争议 ,各国关于亲属相盗的立法例参差不一 ,致其成立要件也尚未取得一致认同。但亲属相盗的特殊性质及成立要件又具体影响司法实践对其的正确认定和处理。故有必要界定厘清其特殊性质 ,正确建构其成立要件 ,以深化亲属相盗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