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特征关于撤销权的概念,理论界观点基本一致,即《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概念,可以理解为撤销权具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无偿处分财产行为,即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第二种有偿处分财产行为,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上述两种情形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2.
孔志明 《探求》2004,(5):58-60
担保人撤销权,是指担保人对债权人所为的有害于其追偿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本文以债权人撤销权理论为切入点,从概念、理论与现实意义和行使范围三方面论述了担保人撤销权制度。  相似文献   

3.
张旭勇 《浙江学刊》2012,(1):101-109
村委会擅自对外处分集体财产行为直接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对于此类案件,不管是《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还是《物权法》第63条第2款,都不能为法院纠正违法的集体财产处分行为提供充分且有效的法律依据。基于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法院不得不错误地解释与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相关条款。解决上述司法救济困境的出路在于,还原村委会所行使的公权力本色,承认村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把集体财产处分合同作为包含了公权力要素的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这样,"合同只能由当事人请求撤销"、"违法合同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才无效"以及"超越权限的代表行为有效"等私法救济障碍自然消解,权益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审查并撤销违法的行政合同。把集体财产处分纠纷纳入行政诉讼,是村委会集体财产管理权的公权力本质之使然。  相似文献   

4.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与再审之诉的事由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对性和封闭性成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先天性缺陷,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第三人的实体权益是必要的。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区别该诉与再审之诉的本质和功能,设立区别于再审之诉事由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  相似文献   

5.
我国自1999年10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简称《合同法》)起,正式建立了撤销权制度。但《合同法》立法晚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关于撤销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尚不明确,有必要就行使撤销权的有关实体及程序问题作一探讨。  一、撤销权的概念、性质及立法状况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致债权人损害,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明知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一种权利。它具有两种情形:(1)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即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  相似文献   

6.
《日本民事诉讼法》及《日本商法典》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保障可分为事前保障与事后救济两个面向。事前程序保障方面,由于未起诉的公司及股东为判决效力所及,股东有知悉诉讼系属及参与诉讼的权利。若当事人不愿作出诉讼告知时,法院可依职权作出诉讼通知。日本法的实践表明,课予诉讼当事人、公司作出诉讼告知或公告通知股东的义务,比法院职权通知效率更高。事后救济方面,日本法规定了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及诈害再审之诉,后者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保障较前两者更为有利。我国公司法与民诉法未来的实务及修法中,应规定原告股东对公司有诉讼告知的义务,而公司对股东有公告、通知的义务。且宜将诈害诉讼作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并保障诈害再审之诉在制度设计与机理功能上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辅相成,彼此促进适用。  相似文献   

7.
《社科纵横》2017,(2):145-148
保险人在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时候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是该项解除权与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权和撤销权相比较,在权利行使对象、形式要件和法律后果上有明显的不同。本文以合同法上合同解除权和撤销权为参照系,探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8.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董惠江一、债权人的代位权与债权保全债权保全,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或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或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排除债权危害,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概念中包含了现代民...  相似文献   

9.
刘安 《社科纵横》2005,20(1):77-78
本文对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条件及适用范围简要的探讨 ,并就撤销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0.
《求是学刊》2015,(5):87-99
我国与苏联有关法律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之论述,多数均将法律行为的合法与生效混为一谈。实际上,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以违法性为判断基准;法律行为是在成立要件中判断其是否成立,于生效要件中才判断其是否生效;法律行为经常与合法与否没有直接关系,"适法"比"合法"更能准确体现出法律行为的本质。《苏联民法》继受自《德国民法》,但缘于意识形态与计划经济的需要,苏联以国家意志取代了通过意思表示所形成的私法自治,因此认为合法行为才是法律行为。我国的《民法通则》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代替了"法律行为",此规定与理论难以自洽,在实践上产生许多变形,一直不乏学者批评。确认无效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得以撤销,对法律行为的中立性与适法性等特质,有辅助厘清的效果。未来民法总则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将决定我们国家与民族的生活方式,法律人应为此奋斗。  相似文献   

11.
《探求》2015,(4)
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弱化、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及既判力的反射效果共同发生作用,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确定判决不可避免地向案外第三人发生辐射效果,第三人权利保护情势迫切。案外人申请再审在保障案外人程序权利、规制虚假诉讼和实现实体公正上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但无可避免地存在固有缺陷。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其具有遏制虚假诉讼和实现个案正义的功能预期。但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上,目前有共存说、选择说、保留说、替代说等多种学说。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内涵不同,案外人将第三人涵括在内。鉴于此,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适用撤销之诉,除此之外的案外人,仍适用申请再审,两种制度共同救济案外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认识,应当构建在清晰梳理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之关系的基础上。它们两者之间虽有联系,但决然不能简单等同,因为超越知识产权权利范围行使权利的行为不是滥用行为,知识产权垄断行使行为是否构成滥用需要依其是否具有正当性而做出判断,知识产权不当行使行为与滥用行为有着本质不同。防止知识产权滥用,需要制度理性的思考。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理念,一是在法律正义的基础上解决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对利益冲突与法律正义作出正确的判断,在利益实现与秩序安全之间寻找衡平点;二是在私权基础上关注知识产权的社会功能。现代社会不仅需要高扬私权保护的旗帜,也需要更多地关注权利的社会功能,尤其需要关注社会发展与知识产权社会功能的强化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论新刑事诉讼法与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之加强孙文胜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是说,我国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然而,对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14.
刁其怀 《社科纵横》2005,20(2):121-121
在特定物双重买卖的场合,作为特定物债权的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实际上是在实际履行与赔偿损失二种救济制度之间的考量,为了个案的正义,双重买卖中特定物债权的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不能一概而论,最好是个案分析,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15.
《社科纵横》2018,(8):88-91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于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初步确立,在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是否合理、管辖制度是否完善、标的物的处分规定是否合适仍存在疑问,在实践中产生诸多矛盾。因此,有必要就以上问题加以深入探究,以期完善。  相似文献   

16.
梅达成 《社科纵横》2011,26(5):74-76
由于学者们关于行政越权的研究所取角度比较混乱,加之近几年几乎无人再对这个问题进行理论研究,由此使法学界对行政越权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从中国法律和法治实践出发,通过借鉴英、法、美等国的法治经验,行政越权应被界定为行政主体超越其行政职权作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越权常表现为行政主体侵犯司法裁判权和越权行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以及越权行使其他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对于行政越权,行政相对人可通过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原行政主体、上级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撤销越权行政行为,其撤销是否溯及既往可视具体情况决定。  相似文献   

17.
《求是学刊》2019,(4):115-122
《物权法》第28条与买卖合同撤销规范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是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撤销买卖合同能够重新引发所有权变动,《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形成判决应当包括判决撤销买卖合同,该法第28条为买卖合同撤销规范的填补性法条。《合同法》第54条等只是规定了合同撤销的构成要件或部分法律效果,并未完整规定买卖合同被撤销的法律效果,更未提及所有权归属。如卖方请求判决撤销买卖合同并判决所有权归属于卖方,则法院仅仅援引该法第54条支持卖方的诉讼请求,并不能构成一个"规整",当属说理不充分,应当同时援引《合同法》第54条等合同撤销规范与《物权法》第28条。  相似文献   

18.
健康有序的仲裁制度对于构筑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仲裁欺诈作为仲裁功能异化的产物,在公法和私法上都具有可责性.欲进行法律规制需破解两大理论难题:仲裁的非诉讼化理念、保持司法谦抑克制与发挥司法审查能动性之间的矛盾;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性权利与加强仲裁组织仲裁权之间的平衡.对仲裁欺诈的判断应当纳入对个案的法律适用当中:赋予仲裁庭合理能动的仲裁权而不必拘泥于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认定;监督的缺失亦呼唤仲裁立法赋予相关案外人向法院主张撤销诈害其利益的仲裁裁决的申请权.程序法的规范可以直接抑制仲裁欺诈行为,诉诸民事实体法能够对受害人受损的私权益提供救济,但仲裁裁决的依法撤销应当作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19.
侵吞不法原因之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世忠  张影 《浙江学刊》2004,(4):184-187
不法原因之物能否成为侵占对象关键看是否具备下列条件:(1)不法原因之物是否为无主物;(2)持有人对不法原因之物是否存在代为保管关系;(3)持有人有无非法据为已有之意图和行为.如果是有主物,存在保管关系、有不法所有之意图和行为,受托人之行为符合侵占罪之特征,因而不法原因之物自然就是侵占罪之犯罪对象.即使代为保管用于犯罪的委托物、他人或自己犯罪所得赃物以及违禁物而拒不退还可能导致数罪或罪数形态问题,由于行为最终能否定侵占罪与不法原因之物能否作为侵占罪之犯罪对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而也不影响不法原因之物可以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20.
《行诉解释》第106条首次明确了行政诉讼中的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然而,由于该标准过于抽象,法院在识别过程中,一方面因对三要素的理解存在偏差,规范之内未严格遵循三要素均相同的识别标准;另一方面因对诉讼标的之不同理解、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理论之发展、立案登记制下法定起诉条件之解读,规范之外以行政行为、主要争点、事实和理由为识别标准,导致重复起诉认定呈现出宽泛化趋势。据此,应以《行诉解释》第106条三要素识别标准为依据,确定当事人同一性之“一般情形+特殊情形”标准,选择诉讼标的同一性之“行政行为违法性说”标准,区分诉讼请求同一性之“诉求相同型与诉求包含型”标准,以此构建和解释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