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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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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被《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代替)予以规范,“城中村”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其拆迁补偿方式及程序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物权法》规定,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同拆迁城市房屋一样,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拆迁、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拆迁、非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不得拆迁。当前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存在许多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好宪法和《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精神,规范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行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个关系到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重要体现。但现实中拆迁时各方的利益博弈却存在严重的不均衡,被拆迁人利益经常受到侵害。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在于重构我国房屋拆迁制度的立法理念;厘清政府在房屋拆迁中的职能定位,退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需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控制政府权利的滥用以及加强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监督。  相似文献   

3.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被《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代替)予以规范,“城中村”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其拆迁补偿方式及程序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物权法》规定,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同拆迁城市房屋一样,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拆迁、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拆迁、非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不得拆迁。当前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存在许多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好宪法和《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精神,规范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行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质为房屋征收(或称不动产征收),是公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权的合法剥夺,是政治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基于人权、自由、秩序诸价值的考量和公权与私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利益平衡之需要,以私权保障理念为基点对现行失范的补偿法律制度予以重构,对于构建一套合理的保障被拆迁人利益的拆迁法律、法规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5.
《社区》2009,(25):6-7
房屋拆迁的补偿基准价将公示7天,房主有异议的可以另选机构评估。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已于6月15日施行。根据《意见》,在拆迁中,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相似文献   

6.
中国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在经历过信访的冲击、遭遇了"钉子户"的挑战之后,表明它已无法给现有的拆迁补偿提供合理的、运行顺畅的补偿机制.虽然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和修改了许多关于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这些分散的规范性文件既不能更好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房屋拆迁中的补偿纠纷.制定一部统一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典,是完善现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基础,也是实现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平衡的保障.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侵犯被拆迁人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主要原因是政府未能找准其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应扮演的角色,因此,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职能必须回归和到位。一要逐步取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制度;二要取消政府的行政裁决权和强制拆迁权;三要政府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工作。  相似文献   

8.
陈晶晶 《社区》2004,(3):57-57
处理拆迁纠纷要听证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多数拆迁户没能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未经裁决不得强制拆迁《裁决规程》提出了强制拆迁的“三不准”:一是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7个方面的材料,包括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等,否则不准强制拆迁。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才能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  相似文献   

9.
我国在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因房屋拆迁引发了大量的争议纠纷,而立法上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合法性条件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问题尚无明确或具体的规定,因此,理论上对房屋拆迁行为问题的探讨很有必要。笔者认为,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从总体上说应是一种公用征收行为,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是拆迁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被拆迁人因为房屋拆迁所受到的财产损失应当得到完全和充分补偿以体现公用征收制度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  相似文献   

10.
合理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应当是:中立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出一个数额后,政府在此基础上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草案;针对房屋拆迁补偿价格革案政府应举行听证会,然后再做出拆迁补偿价格的决定;被拆迁人对政府的补偿价格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由法院决定最终的补偿决定;政府向被拆迁人支付了补偿费之后才能要求...  相似文献   

11.
房屋拆迁与社会公共利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房屋拆迁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对私人房屋所有权进行干涉的行为.世界各国对房屋拆迁都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其中的目的性条件为"社会公共利益",只有符合公共利益,拆迁行为才合法.由于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的目的性条件规定不明确,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政府滥用拆迁权,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的现象.因此,我们应确立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目的性条件.  相似文献   

12.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行政权不当行使所引发的违法拆迁、野蛮拆迁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房屋拆迁大多出于商业目的,其间暴露出政府角色混乱、权力寻租、滥用行政权等弊端。在房屋拆迁领域,政府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保持中立性,避免过多参与拆迁事宜,并通过加强程序建设、转变政府行政理念和利用外部因素节制行政权,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的整体效率,保障被拆迁人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13.
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民法的四大冲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拆迁本是民事行为,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除后的补偿、安置等事项的解决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因此,拆迁行为应当是由民事法律而不是行政法律进行规范.但是我国却是由作为行政法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来规范的.该<条例>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存在四个基本冲突,由于这四个冲突的存在,导致实践中被拆适人利益得不到保护.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沈阳市房屋拆迁价格体系的研究,表明现有价格体系存在一些漏洞,经过分析得知现有价格体系是以被拆迁房屋等价交换为原则的,没有考虑到因房屋拆迁给被拆迁人增加的诸如交通和时间等成本,这正是房屋拆迁过程中问题的根源,由此,提出了构建沈阳市房屋拆迁价格体系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程序规定缺少被拆迁人的事前参与,征收缺位,拆迁许可规划缺少程序保障,补偿纠纷裁决缺少中立性。针对这些问题,应逐步对拆迁程序进行完善,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16.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展和旧城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的矛盾日益突出,成为最易引发社会问题的一个领域,而这其中又尤以强制拆迁最易引起纠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由于行政强制拆迁有强大的行政权力支持,高效快捷,故被广泛运用,本文将就行政强制拆迁的基本问题做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之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法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性质的定位存在着误区,表现在将补偿问题定位为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误区是导致补偿问题复杂难解的深层法律原因.拆迁补偿关系应该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拆迁补偿性质为行政征收补偿,政府才是真正的补偿义务主体,政府应直接对被拆迁人承担补偿义务.拆迁补偿应以公正合理补偿为基本原则,尽可能全面弥补当事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仅就补偿标准而言,公正补偿应体现民法精神,但不可将其与民事赔偿简单等同.  相似文献   

18.
面对不断发生的拆迁纠纷,当务之急是修改《拆迁条例》,根据《物权法》制定新的拆迁法规。但新法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主要是从实践入手,在拆迁工作中从执法理念、法律漏洞补充、法律宣传教育、补偿范围等方面改进拆迁工作的不足。  相似文献   

19.
土地的征收征用和房屋的搬迁在城市化进程中是不可避免的.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着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评估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要在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的基础上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20.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房屋产权调换的法律关系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向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过渡。同时,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持续性,使得当前房屋产权调换法律关系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并存的局面。明晰当前房屋产权调换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多元化权利属性,不仅有益于保障平等民事主体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促进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履行行政职能,进而发挥房屋产权调换制度的应有价值。基于房屋产权调换中存在的协议主体不明确、权利内容不稳定、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现实困境,可从注重法律关系主体的稳定性、落实行政主体监督职责以及发挥物权期待权的制度价值等角度实现房屋产权调换中合法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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