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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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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科纵横》2019,(10):98-103
家事纠纷诉讼调解转介机制是法院将已经受理的家事纠纷由法官调解转介给特定的调解组织或人员调解的审判工作机制,其制度内涵有三点:转介主体、转介范围和转介程序。该机制是审判工作机制而非调解的一个类型,因此与委托调解、强制前置调解和协助调解不同。家事纠纷诉讼调解转介机制属于司法调解权的分化,既是对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是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婚姻家庭法变革的需要,更契合民事诉讼社会化的趋势。作为家事审判领域的制度创新,诉讼调解转介机制是民事诉讼"调审分离"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其最终趋势是实现调解与审判的全面分离。就家事纠纷解决而言,未来时期内该机制的实效发挥倚赖于专门的调解机构与专业的调解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2.
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琼 《社科纵横》2007,22(6):88-90
法院调解,也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针对这些弊端学者提出了各种改革的措施。本文首先反思了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接着评析了学者们的理论观点,最后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3.
法国的调解(médiation):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解(médiation)是法国立法者振兴调解和发展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其 特征是引入独立的第三人即民间调解员(médiateur),由他们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帮助纠纷协商解决的有偿服务.该制度意味着法国调解发展的新开端,因为它改变了以往调解依赖无偿而取胜的经济特征,而是把调解产生的“灰色”结果特征推至首位.调解(médiation)在法国诉讼程序中的运用类似于中国的委托调解,但两者在性质上存在区别.法国的委托调解强调调解员的客观和中立,中国的委托调解制度则欠缺此特征,体现的是对法院的依附性.法国调解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对当事人合意的保护,他们唯恐产生强制调解,而这对于中国调解改革的中心即保护当事人的合意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性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诉讼经济和诉讼秩序的角度考虑,并非任何人都可随意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原告在欲提起环境公民诉讼之前,必须先将被控违法行为和自己的起诉意图书面通知可能成为被告的环境违法者,并向政府或其环境行政部门申诉.鉴于我国环保团体良莠不齐的发展现状,我国目前只能赋予少数经过注册、成立已经有一定年限、有一定活动范围、人员和资源的非营利性环保组织具有环境公益诉权.为了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检察机关、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都只能对特定环境事件提起诉讼.环境利益的公共性、整体性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能有条件地行使撤诉权,且不能寻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接受任何第三方主持的调解.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家事纠纷调解方面的不足包括:立法不完善;专门机构缺失;专业人员缺位以及调解机制不健全等.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之家事纠纷调解的经验值得借鉴.建议我国增补专门的立法、设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调解中心",实现调解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并规定对所有婚姻家庭案件除婚姻无效案件等不能调解外,人民法院均应指定当事人须到"家事纠纷调解中心"进行咨询、调解.应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且建立多机构联合调解家事纠纷的社会调解网络,构建家事纠纷的人民调解新机制,以及时、妥善地解决家事纠纷,减少诉讼,促进我国平安家庭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6.
"恢复性司法"强调维护与重建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其在减轻诉讼压力、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上的巨大功用得到西方各国的广泛认可,"恢复性司法计划"已在西方各国普遍实施.与西方先进的"恢复性司法"相比,我国刑事调解制度目前存在调解适用范围狭窄、忽视被害人个性化需要、片面追求"报应正义"等缺陷,已不符合国际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鉴于我国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恢复性司法"与我国传统调解文化的相通之处,将"恢复性司法"与中国传统调解文化相结合,构建"中国特色"刑事调解制度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由于我国目前"恢复性司法"适用的配套措施尚不健全,因此,一定时期内我国刑事调解制度应着重对"恢复性司法"理念层面的引入,与此同时逐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以期最终实现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调解制度之目的.  相似文献   

7.
刘练军 《浙江学刊》2013,(1):136-144
法院调解优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深入司法领域的产物,是把调解定性为法院参与和谐社会建构之重要方式和主要形式的结果.调解优先并不能促进案结事了,调解案件执行“双高”现象普遍存在就是明证.调解优先既侵犯了当事人宪法上的诉讼权,又干扰了法官的司法裁判权,此种对当事人权利和法官权力同时予以否定的司法政策理应废弃.对调解业绩突出的法官给予各种奖励只会进一步强化法院已然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其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司法与政治理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司法参与和谐社会建构之正道是依法审判而非调解优先.  相似文献   

8.
中国法院的调解制度在解决当事人纠纷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对其进行完善.完善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比较和借鉴美国的ADR制度.在全面分析和比较中国法院调解制度和美国ADR制度的基础上,借鉴美国ADR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在法院调解中实行严格的调审分离,完成从法院职权主义调解向当事人主义调解的转变,并进一步做好调解主体从法官的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过渡工作.  相似文献   

9.
《社科纵横》2019,(11):114-121
民国后期,有些选举纠纷并非通过选举诉讼等法定程序来解决,在选举争议各方矛盾尖锐化时,地方政府经常积极主动介入,平息选举中的宗族、派系纠纷。而在地方政府卷入选举纠纷之后,则会有参议会等其他机关和团体参与调解。政治压力和武力胁迫也是解决选举纠纷的手段,有时则是在舆论影响下双方妥协达成和解。这些非正式解决方式主要作用是维护选举秩序和社会秩序,并不能真正公正合理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政治权益。  相似文献   

10.
小额纠纷获得诉讼救济是本质使然。然而,民众即使青睐于诉讼机制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也由于成本与效率的顾虑,而在小额纠纷发生后选择放弃救济或观望。但小额纠纷是客观存在的。面对现实,立法者的应对只能是架构一个更简易的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也就应运而生。尽管如此,小额诉讼程序也只是解决小额纠纷的一种选择,优势与缺憾并存,不应过分夸大它的价值让其承受不能承受之重。其实,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小额纠纷的救济途径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简易程序、法院调解、督促程序都可以为小额纠纷的化解提供程序保障。只是有些程序设计存有障碍,应予修正,或搭建一个新的救济平台——集团诉讼,进一步扩充小额纠纷的诉讼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1.
和谐社会背景下民事调解制度的构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比诉讼和仲裁,调解因其具有的主体的民主参与性、高效性、和平性等优势而在化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当前的民事调解制度尚未形成一个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有机整体,法院调解中仍存在着调审合一、调解的强制性色彩过于浓重等突出弊端;人民调解中存在着诸如调解过程随意、调解协议效力不够明确等问题,这些缺陷使得民事调解制度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当对已有的调解制度进行创造性的转化:一方面,完善现行人民调解制度。扩大人民调解的概念,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建设,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和队伍建设,明确人民调解的效力,作好与诉讼的衔接。同时,积极探索和发展新型非讼调解制度。另一方面,改革和完善法院调解制度,强化调解的自愿性原则,严格实行审前调解和调审分离,实行调解不公开原则。使民事调解制度成为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有力保证。  相似文献   

12.
关于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的对策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调解作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制度内容之一,其规范有序的运作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由于传统权力行政的深度影响,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建设很不完善.应当通过加强立法、适当扩大行政调解范围、整合行政调解组织、完善行政调解程序和明确行政调解效力等环节,构建规范的行政调解制度,发挥该制度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人们对法院调解的某些问题至今尚存认识上的误区,这严重制约了对法院调解的评价与定位。必须走出这种误区,以新的视角考察我国的法院调解制,真正将法院调解定位于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与审判实践中。  相似文献   

14.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快速发展,中国和东盟各国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经贸争端.对于这些争端,中国和东盟各国已构建了一套多途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但是从经贸争端解决的实践来看,诉讼方式仍然没有被大多数当事人采用,原因之一在于中国涉东盟纠纷诉讼解决法律人才方面的严重短缺.目前,中国涉东盟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着高校的法学教育落后、在职培训不足的困境.要采取改变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培养方案,明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复合型人才,合理设置教学课程和编制教材,提升高校教师团队水平,加强在职法律人才的培训等方式来突破中国涉东盟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人才培养困境.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中间判决,是指在民事诉讼审理还未达到终局判决的阶段,法院为准备做出终局判决,而事先解决当事人之间有关本案或者诉讼程序的某争点的判决。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具有提高诉讼效益,降低诉讼成本,促进诉讼和解,提高裁判质量的价值。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具有将诉求、证据、争点三固定,简化终局判决,缓解双方当事人的争执,平息社会矛盾,促使当事人和解解决纠纷,提高诉讼参与的功能。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中间判决的规定,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是用民事裁定的方式来解决的,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的很多程序方面的问题,我国也是在终局判决中一并解决的,故在诉讼中无法体现诉讼经济的价值。我国正处在民事诉讼改革之机,公正与效率的诉讼价值是不容置疑的,中间判决的借鉴引入使得效率的价值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突显。  相似文献   

16.
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则要点与制度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具有易受损性,其利益代表模糊,救济机制残缺。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弥补相关法律制度缺陷、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维护社会公益的要求。本文认为: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中,应明确诉讼类型定位、起诉主体资格、起诉案件范围、举证责任承担、诉讼费用负担、损害赔偿金归属等方面的特殊规则,防范滥诉现象发生,禁止反诉和以牺牲公益为代价的和解调解,并应协调环境公益诉讼与受害人的诉讼、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环境行政执法以及诉讼支持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诉讼当事人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不能把他们当作一般的证人对待。所以,在承认诉讼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以自己知悉的案件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在法律制度中建立较为完善的作为证据的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度,是极为重要的。  相似文献   

18.
《社科纵横》2019,(10):108-113
自代表人诉讼制度建立以来,各学者对该制度的评价褒贬不一,其中最热烈的争议点莫过于该制度的使用价值是否过于低下,以及是否需要将代表人诉讼制度予以废除而引进美国的集团诉讼。虽然法律文本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稍显简略,但从总体而言,该制度是较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处理群体纠纷的方式。本文希望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性质界定入手,分析其与美国集团诉讼以及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之间存在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实践困境,对其作出较为理性的整体分析,并尝试作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目前有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成为了民事诉讼中的热点问题之一,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建立和完善调解型程序、裁判型程序有着突出的地位,二者是社会纠纷解决最主要的两种程序,二者在成本、效益、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从民事诉讼目的理论出发,通过分析其间的各自优势,提出了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着重加快调解型程序的制度改革的建议,其对于推进中国现阶段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全面修改《行政诉讼法》已是大势所趋,而修改的首要步骤就是要重新确立其基本原则,因为基本原则的完善对于《行政诉讼法》的具体修改具有先导性或基础性的地位。而准确定位《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则取决于下述一系列问题的最终解决:认识上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区别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不是简单地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替代;原有内容上应作大的整合,将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都作为首要的原则予以确立并重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和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同时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并针对我国的司法国情在现阶段确立有限调解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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