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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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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念胜  廖瑜 《兰州学刊》2011,(11):217-219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我国的一项司法政策。现代法治要求法律适用应以不断丰富、发展全体公民基本人权的内容为目标,绝不能将法与理对立起来,绝不能对法律做出根本背离社会绝大多数人所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的解释。社会基本伦理是判断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依据,司法人员只有以绝大多数人认可的常识、常理、常情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才可能真正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效果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效果是指刑事讼诉的过程及结果对当事人、社会和刑事法律制度本身所产生的影响及结果。刑事诉讼效果存在正负之分 ,主要包括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并受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刑事司法工作者素质、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程度和刑事司法透明度等因素影响。为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效果 ,应加强对当事人和社会民众进行刑事裁决理由的公开力度。  相似文献   

3.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具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显现在于法律和社会的契合程度,法律效果要以社会实践作为检验的手段,这就表现为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否被同时实现,实现的程度如何,可以引入西方经济学原理中的帕累托最优来衡量。通过婚姻法婚龄规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解析,我国婚龄的规定没有实现帕累托最优,因此还存在改进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4.
阴建峰 《河南社会科学》2011,19(2):87-90,218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现行刑事法律规范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亦同样以积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旨趣。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在确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基础上,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并努力寻求两者的有机契合。法官应娴熟驾驭各种制度内资源,巧妙游刃于规则与事实之间,竭力在规则和制度的约束下达致平衡之美。  相似文献   

5.
私法以其对权利事实的私法配置,决定了它与社会特别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联系,即私法不仅揭示着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而且也以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价值决定着社会法治的发展取向。现代法治社会,以对社会关系的私法调整为其首要条件,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本内容是私法之治,没有私法和以私法为核心并体现私法价值的国家法治结构,也就不是现代意义的法治和法治社会。所以,我国在实现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法治社会的进程中,特别是在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社会条件下,应当特别强调和突出加强私法建设和私法之治的意义,着力培养和树立人们的私法意识和私法之治的观念,以私法的价值观认识社会与社会法治,从而为我国的法治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6.
中国现代法治即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既应吸收人类政治文明中法文化的法治主义传统,又应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征。其内涵主要是奉法律为最高权威,全面保障公民的权利,造就公民法文化内在素质,以法律制约权力,真正实现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中国现代法治目标的实现,既应是一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过程,又应是一个逐渐推进的过程,其生成有赖于法律发挥社会整合、利益协调、权利保障和制约权力的功能逐步到位。  相似文献   

7.
李雪沣 《学术研究》2004,2(7):92-94
仇和的治理方式引出法治的一系列思考 :法治的价值取向、判断标准、如何本土化运作等都是法治实践所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法治不是一个结果 ,而是一个用法律实现人性关怀的有序化的过程。法治只有完善与否的程度之分 ,绝无“是”与“不是”的结果判断。法治运行的最高目标应当是将外在的他律转化为人们内心守法的信念 ,并由此支配人们行为的自律性所形成的社会有序与稳定。法律之治就是将法治中规则正义趋同于实质正义 ,抑制“多数人意志”中的恶性、非理性 ,将这种意志转化为包含有理性正义内容的法律  相似文献   

8.
法治背景下的法官是保守主义的法官,其忠于职责,维护法律之形式合理性;同时,法官代表正义之剑,亦是实质正义的捍卫者。司法过程中,当遭遇疑难案件,形式合理性与实质正义会发生激烈冲突,此时法官的法律解释将如何做出,并做何取舍——这常常成为法律解释的一个难题。本文就此展开论述并试图以解答之;进而以此揭示疑难案件中法律解释和判决的特殊关联。  相似文献   

9.
法律、法治、自由、平等是法学中的核心概念。在哈耶克的法哲学中,这四个概念分别内化为意义相反的四对概念:即形式的法律和实质的法律,公法之治和私法之治,肯定自由和否定自由,结果平等和平等对人。这四对概念又形成两组对应的逻辑关系:形式的法律→公法之治→肯定自由→结果平等;实质的法律→私法之治→否定自由→平等对人。  相似文献   

10.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最终之工具,其内在的道德品质即法律的德性基础影响并制约着法律自身的权威性和社会调节的效力,也决定着和谐社会实现的可能性。从实践的角度看,无公正即无秩序,恶法之治势必无法实现社会之和谐。法治唯有与道德紧密契合,执法者树立起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才能大大降低公众对法治行为的反对意见,从而有助于提升法治本身的合法性基础以及社会调节功能的实现,无疑也能发挥法律社会调节的实际功能。本文着重分析了法与道德之间的辩证关系,分析了当前我国法治过程中德性匮乏的突出问题,最后就强化法的德性基础,增强法的有效性与社会调节功能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1.
运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2010年数据和社会资本理论,考察民众积累法律知识的过程机制与差异性。实证分析发现:(1)民众的法律知识受其教育程度、收入水平、党员身份、体制内就业、非农户籍等社会经济地位指标的正向影响;(2)社交时间投入、亲属聚会、朋友聚会是社会资本的重要来源,不但提供了法律知识的交流环境,而且激励人们阅读和讨论时事,不断更新和充实法律知识;(3)社会资本缩小了社会阶层地位所产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差异,协同正式制度推进各个社会群体成员学法懂法。这些实证发现预示着,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社会资本是民众积累法律知识、实现普法效果的重要社会机制。  相似文献   

12.
本文认为 ,在讨论“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和目标时 ,强调“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或核心”是不妥的 ,依法行政只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因为依法行政只强调了依照或者根据法律 ,但至于法律本身的性质、内容等则没有涉及。强调法律效益的行政法治才是实现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笔者认为 ,在实现法治国家理想与目标的过程中 ,我国当下应以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优先 ,从树立法律的威权和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入手  相似文献   

13.
刑罚的法律效果本应包含社会效果,但在当代中国语境下二者是并列关系.刑罚的法律效果不等于机械适用法定刑,而是在法定刑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刑法原则、刑法精神、刑罚目的、量刑制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刑罚裁量的法律效果注重的是刑罚的法治目的、正义价值与长久效果,其实质是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以犯罪行为与行为人为中心确定刑罚的轻重;刑罚裁量的社会效果立足于刑罚的工具思想、秩序价值与当前效果,其实质是在“法律、政策、政治”的博弈中选择了“政策、政治”,在“权利、权力、利益”的权衡中倾向了“权力、利益”,在“正义、秩序、效益”的冲突中迎合了“秩序、效益”.刑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发生冲突时,选择法律效果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4.
荆雨 《文史哲》2023,(1):105-114+167
长期以来,学者或从二元对立的视角看待德与法的关系问题,或以“法即是刑”的观点认识中国古代法的性质。在先秦儒家德与法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主张的基础上,现当代学者亦提出德与法有机融合及“德性的法治”观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法是适应社会复杂化进程及富国强兵的现实需要而采取的治国方法;从政治思想发展的逻辑看,法是为实现“公”、反对“私”而施行的政治主张,具有普遍性、客观性与公正性的精神实质。在荀子那里,法是以公正与理性为根据和精神实质的爱的制度;礼法、礼义既具有社会规范作用,更具有道德教化作用;法是君子所立、所论、所行之义法,其所欲实现的是一个礼乐平治、上下和乐的王道社会。在荀子的政治哲学中,“德性的法治”最终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5.
和谐社会的法治建构必须以人本法律观为其哲学基础,以法律制度为其骨架,并通过完善与健全的法律全面规范起社会生产与生活的行为秩序。但是,和谐社会仅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法律制度如何完善也难以避免各种社会纷争与冲突,因此为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必须构建司法和谐运转的制度,最大程度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司法审判是实现秩序和正义两大价值目标的工具,为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人们的合理预期,必须关注法律与社会秩序、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关注历史、社会习俗和时代精神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强调法律的稳定性、法律的社会性、法律的人文精神、伦理道德等.在法哲学视野下,司法审判要围绕法律的权利与义务展开,应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在多元化价值取向的当今社会,通过多元良性的互动,达到各种层面法律生活的法治目标,从而构建理念形态文明、制度形态文明和实践形态文明意义上的法治文明,获得法律效应、审判效应与社会效应的最大耦舍.  相似文献   

1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法治中国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但在中国立法和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建构理性主义进路、国家主义色彩和实证主义立法价值取向对法治的实现又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障碍。面对新的形势,我们需要引入社会之维,实现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过渡。  相似文献   

18.
审判公开原则既是审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认的审判标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在我国,审判公开原则在认知和实践的程度上还存在很大的不足。本文分析了审判公开原则在当前未能全面落实适用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笔者认为审判公开的关键是形成裁判结果的过程应公开。只有以转变观念为先导,以立法完善为前提,以提高法官素质为动力,以审判方式改革为载体,才能使审判公开原则真正地、全面地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9.
从源起到终极:法治自由价值核心地位的理论证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昌宇 《北方论丛》2011,(5):160-164
从法治观念的源起到法治实践的终极价值旨向,人类一刻也未曾离开过自由理想的支撑。法治自由价值核心地位的理论证成依赖于四个基本要素:人的自由精神、法律、自由权利和人类的终极理想。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生活实践过程,人的自由精神是其产生的动力之源,法律通过制度形式确认人的自由理想,是自由现实化的基本途径,以法律为载体的人的自由权利是法治的核心内容,在终极意义上法治追求人的自由和谐与全面的发展。在法治的价值序列中,自由既是法治的元价值,也是最高层次的价值,其他价值从属于自由价值。  相似文献   

20.
《江西社会科学》2014,(8):161-166
近十年来,我国对优化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已进行了多次部署,作为司法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政策理应纳入改革的视角。司法政策的产生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司法政策所具有的效力根源于中国法文化的传统,而其所产生的多重效果又是社会现实需要的回应。对司法政策体制的改革应以公平与效率为司法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坚持以法治为底线;改变思维模式,将政策的控制效力转变为规范效力是司法政策的良性运行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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