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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简称为集体土地使用权 ,权利主体包括农民个人、土地所属集体社区以外的组织 ,权利客体为乡村非农建设用地 ;其取得方式主要有批划、买卖、初始登记和继承 ;权利人对于建设用地可以占有、使用、收益 ,其中的使用权应包含权利转让权、权利投资权和抵押设定权 ,作为用益权 ,权利人就享有物上请求权 ;其终止原因有土地灭失、放弃、权利人死亡、期限届满、国家征用等。法律不应当严格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  相似文献   

2.
矿业开发选择临时用地方式的价值仅限于特定条件下的非常时期,外化社会成本、扰乱土地秩序、缺乏权利定位等弊端,要求必须果断终止临时用地制度.国家垄断供给建设用地的格局面临变革,农村集体土地可直接进入矿业用地市场,创新性的地役权、空间使用权以及现代相邻权等权利体系已基本形成.这些因素为短期与局部的矿业用地从临时模式向常规方式过渡提供了成熟的条件.强制性制度变迁需要顶层设计,依靠矿业法以及土地法共同引导、规范和调整矿业常规用地方式.  相似文献   

3.
在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应实行农村土地的分散利用制度,明晰并落实土地使用权人的产权.现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且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应建立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应允许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国家只应通过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实现对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  相似文献   

4.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建设用地的范围,既有助于明确其权利归属,又便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充分利用土地.对于如何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纵向范围,现行立法并无明确规范,且与民事法理不相一致.地下停车库的权利归属,应根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同基础分别对待.  相似文献   

5.
一、绪论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归国家所有,主要用于非农业方面,另一部分(城市郊区)归农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归国家所有的那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各工商企业、学校、机关、部队等。这些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是向国家申请,由国家划拨。申请获得批准的单位就可以取得一定量土地的无偿使用权,而且是无限期的使用权。当市区土地不敷使用,需要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时候,则由  相似文献   

6.
《东岳论丛》2017,(6):23-31
国土资源部日前针对少数提前到期住宅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以复函的方式公开发布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这对70年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自动续期的法律安排的走向,给予社会大众以强烈的心理暗示。《物权法》149条对自动续期的规定,属"将来时",而非"现在时"。当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是现行国有土地出让制度框架下合同法范畴的续期问题,是一个依法行政的问题,将短于法定最高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期间,依现行法律法规将其补足至最高年限,当属不二选择。而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自动续期,则是一个打破甚至颠覆现行国有土地出让制度框架的重大改革问题,事关人民与国有土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再造,涉及我国土地财产权制度未来改革发展的大方向,对自动续期的法律方案的探索和设计必须慎之又慎,切忌在其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尚不具备时草率作出安排。  相似文献   

7.
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和创新,其可靠途径应是探索实践先于法律变革.各地流转探索实践施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出让、出租、转让、抵押等流转方式,对现行法律流转制度作了重大创新和突破.  相似文献   

8.
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是土地所有者向土地经营者和使用者有偿让渡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市场。土地出让是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为此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行为。受让人取得的是一种具有独立意义的土地使用权,它包括所有权中古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能。这些权能又表现为以下民事权利:对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经营和进入流通的第一步,因此,出让市场亦称为土地市场中的一级市场。出让市场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出让,一般为20年至70年,可称为批租市场,这种形式适用于长期用地需要,其价格就是一次性付清的若干年地租。另一种是大地使用权的短期出让,可称为年租市场,其价格就是逐年缴纳的地租。  相似文献   

9.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日趋活跃,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行为日益增多.如何搞好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本文试图就此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0.
目前,地下车库有独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是与地上建筑物享有同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171号文件明确规定:"①凡是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以确定为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1.
在现行实定法框架下,运用传统的法解释理论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法律规定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都无法实现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唯有通过合宪性解释才能满足利益平衡的要求。深入剖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质可以发现,其不仅具有财产权属性,受到私法体系的保护,而且具有宪法财产权性质,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国家不得随意侵犯、随意收回公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房产所有者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只是不应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与此相配套,国家应适时实施房产税制度。开征房产税不仅不会破坏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宪法财产权的保障,反而是对宪法"维护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的有益实践。  相似文献   

12.
对于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了公共产品用地,都必须实行产权市场化的改革,将不具有自由的转让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具有自由的转让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过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土地所有者)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占有者都企图通过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获得更多收益,三方的收益实际上是对同一潜在收益的分割,三方利益目标具有冲突性,因而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制度变迁的路径取决于各自的谈判能力,是三方博弃的结果。现行的制度安排,使那些厌恶风险或风险中性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占有者倾向于进入公开土地市场交易或继续占有土地使用权,而偏好风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占有者倾向于进入灰市交易。灰色土地产权交易虽能使资源配置效率有所提高,但结果却使市场失去公开、公正、公平和公信。因此,必须进行相应的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和土地市场创新,从而制止土地产权的灰色交易。一是降低土地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占有和使用成本,加大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灰市交易的惩罚成本。二是在国有企业改制成企业重组过程中,必须按照促进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要求,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规则的创新。三是清理各种土地收费项目,原则上取消一切土地收费,使土地收费转变为地租或地税形式存在,并强化土地税收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3.
作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及期限届满后地上建筑物的归属问题,期待《物权法》给予明确的回答。深圳市的实践及国外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相关规定给予了我们很多有价值的启示。由于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还存在诸多缺陷,建议《物权法》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延长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明确期满续期的方式,以消除人们的疑虑。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第136条虽然确认了建设用地的空间分层使用,但是并没有很好地界定建设用地分层使用的空间权利之性质,且未为建设用地分层使用的空间纵向范围的划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由此导致学理上和实践中的论争.通过研究,我们认为应当将建设用地分层使用的空间权利解释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地表设立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其权利之纵向范围仅为土地上下一定合理范围内的附带空间.该合理范围的界定应采“最狭义的实际需要说”,该范围之外可由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建设用地分层使用的空间权利.  相似文献   

15.
张磊 《理论界》2010,(2):47-48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呈现城乡二元体系并存的现象,因此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有了一些难点。本文对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问题和流转问题进行了探讨,重点研究了城市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化问题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权的冲突关系。  相似文献   

16.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均无定论,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原因是现行立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立法规定不明确。然而,法律对这一问题回避的主要原因则可能是基于农户住宅保障的福利性与农村建设用地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存在矛盾,以及立法上"一户一宅"的规定与允许继承后"一户多宅"的矛盾。但是,立法应当确立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并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化解上述两个矛盾。  相似文献   

17.
"小产权房"是现行房地产开发和土地使用制度下的一个特殊产物.经济利益是"小产权房"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城市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两个垄断"以及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途限制和缺乏流转是"小产权房"现象产生的制度原因.针对"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作者提出了问题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8.
“小产权房”是现行房地产开发和土地使用制度下的一个特殊产物。经济利益是“小产权房”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城市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两个垄断”以及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途限制和缺乏流转是“小产权房”现象产生的制度原因。针对“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作者提出了问题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9.
自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确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以来,我国城市地产市场已初具雏形,许多城市的土地管理部门都试用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了部分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怎样评估用地价格,使它有利于地产经营,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城市土地管理目标呢?本文拟就评估城市用地价格的意义和方法,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的土地立法不仅使地方政府垄断了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还严格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在二级市场上的流转,造成城乡土地市场间的巨大鸿沟,有悖《宪法》第10条的使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是城乡融合发展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推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当包括实物和指标(地票)流转两种模式。在实物交易上,应当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放松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管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建设公租房、商品房等商旅项目。在指标交易上,应当进一步扩大交易范围,逐步构建全国统一的地票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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