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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凯丽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2):50-54
无单放货是FOB卖方时刻面临的风险,正确识别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对实践中FOB卖方如何应对无单放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无单提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等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与无单放货行为的关系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责任主体而言,无单放货主要是承运人的责任,但特殊情况下的承运人不用承担责任;对于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的,无单提货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货运代理人由于身份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是否需要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关键在于其与无单放货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2.
徐明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3):9-12
从一起案例入手,结合英国、美国提单立法及UNCI-TRAL《货物运输法公约草案》有关规定,分析提单有效转让的条件,尤其是承运人无单放货后提单转让的效力问题。认为在承运人无单放货后,除非某人是根据承运人交货前的合同或其他交易安排善意取得提单,否则提单转让无效,承运人对其不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相似文献
3.
郑少霖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2):28-30
无单放货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毋庸质疑的 ,但到底应承担何种责任 ,司法实践和学理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 ,综合目前学说界的几种观点 ,我们对提单的功能及无单放货应负的法律责任加以分析 ,这对司法实践将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4.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Z2)
随着我国航运业的不断发展,无单放货现象频发,而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更是占据了多数。在文章中笔者首先介绍了什么是承运人无单放货,然后从多个方面入手分析了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原因,接着介绍了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定性的不同观点,最后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应对策略,力求为我国航运业的良好发展和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5.
海运提单项下的提货权与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胡正良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2):4-8,27
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分析 ,引申出海运提单项下的提货权的概念 ,提出持有提单是主张提货权的必要条件 ,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而请求提取货物是主张提货权的充分条件 ,指示提单只有通过有效的背书才能成为提货权的凭证 ,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提单项下的提货权 ,提货权是索赔人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向承运人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6.
刘秀慧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1):35-37,59
随着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发展,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有关记名提单是否要凭单交货在中国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法院基于不同观点作出不同判决。基于具体案例对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作者的观点。 相似文献
7.
国际海运中无单放货法律性质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海运中,承运人无单放货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确认无单放货这一法律事实的法律性质。关于无单放货的种种学说都是将提单作为一个静态的定型的法律关系并以此分析其性质,或在定性上存在偏差,或在论证的理由上不能自立。实际上,提单本身并不能决定其表彰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不会引发法律关系的发生与变动。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签发提单与转让提单而发生:因提单的签发,原运输合同关系物化到提单之上,提单得以表彰债权请求权;因提单的转让,提单得以表彰占有权。因而,承运人无单放货违反了提单之债下的凭单放货的义务,继而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占有权,属于违约性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8.
何海军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1):40-43
提单自问世以来,在国际货运和国际贸易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随着航海技术的进步等原因,传统的提单流转过程不能适应这种快捷的变化。无单放货频频发生,给理论和实践带来难题。从无单放货的表现形式入手,分析了“无单放货”行为违约和侵权的性质,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希望为实践问题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9.
对防范FOB术语下买方欺诈陷阱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以一个典型的案例为出发点说明在FOB贸易术语下的出口贸易一般是由进口人租船订舱,境外买方正是利用FOB贸易术语的规定,在海上货物运输环节上做手脚,使我国出口企业陷入困境。如何识别FOB术语下买方的欺诈陷阱,并针对这些陷阱给出防止被骗的建议更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祁欢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6):56-62
无论是现有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执行运输合同的一种强制性义务。但是,由于船速提高等方面的原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一直是困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问题之一。《鹿特丹规则》试图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使无单放货合法化,但其无单放货的规定与当前航运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是根本不同的,也会对中国《海商法》的修订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1.
论电子提单的流通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向在胜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58(1):53-57
电子提单流通性的实现机制有两个,其一系基于有关电子提单的立法,通过立法直接承认电子提单在法律性质上是提单。其二则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通常约定采用让与机制间接地实现电子提单的流通性。两个机制中,第一种机制遇到了严峻挑战,因为传统提单流通性的实现与其使用的媒介———纸张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相似文献
12.
薛宁地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121-123
刘白玉教授称他在翻译实践中发现大量关于海运提单的误译。他举出了若干例子,并分别进行了述评。刘教授所提出的翻译方法与他所作的述评均有可商榷之处。为促进学术讨论,特撰文与刘教授以及研究商务英语的同行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3.
论提单管辖权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荣波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3):7-12
鉴于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之不确定性,论述立法、司法审判对协议管辖的限制,着重探讨影响该类条款效力的其他诸多因素,如条款的形式与实质要求、法律适用、扣船制度和不便管辖等,并认为有必要就海事纠纷协议管辖达成国际公约。 相似文献
14.
吴仁坚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2):68-72
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提单实践的问题为电子提单的应用提供了机会。电子提单在实践中的流通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功能等同和优越性的发挥。在法律上确定电子提单具有纸质提单的同等功能,这是电子提单流通的法律前提;而电子提单优越性的发挥取决于其流通制度本身的设计是否合理。通过比较传统提单的流通制度,考察已有电子提单实践之中的流通制度设计,笔者认为在法律上应当建构一个由第三人登记制度、信息传递制度、身份认证制度构成的电子提单流通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曹瑛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4):27-29
对虚假清洁提单进行了概述,并从一般保函的效力出发,讨论了虚假清洁提单项下保函的效力,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海商法》关于虚假清洁提单项下保函的效力认定进行了阐述,认为虚假清洁提单项下保函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且有必要确立其效力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