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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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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诽谤解释”以实质解释论为立场,扩张了诽谤、寻衅滋事等罪的成立范围。特别是“网络诽谤解释”借助“累积犯”理论解释诽谤罪的“严重情节”,本质上创制了一种新型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网络诽谤公诉情形的增加为公权力介入言论自由打开了缺口。形式解释论以法律条文为中心,禁止司法机关的入罪解释,但不排斥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坚持形式解释论可防止传统犯罪网络入罪的异化,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彰显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精神。  相似文献   

2.
网络成为大众的舆论场,网络诽谤行为日渐增多,对现有法律制度形成了挑战。但由于其涉及到个人权利,应谨慎处之。信息化是网络诽谤行为泛化的背景,国外对网络诽谤行为并非一味放纵。界定好网络诽谤的刑法边界是关键问题,同时也应注意到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两高治理网络有关司法解释近期出台,显为应时之举,仍有完善空间。  相似文献   

3.
针对网络失范向现实社会蔓延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及其引起的司法难题,"两高"通过颁布抽象性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应对,实现了刑法的"网络扩张","关于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便是刑法向网络扩张的典型代表。由于我国的传统刑法立足于现实社会,"现实"刑法在应对虚拟网络犯罪时具有局限性,扩张性司法解释也只能暂时应对网络犯罪的变化。根本上解决网络犯罪问题,需要克服我国目前大一统刑事立法之局限,针对网络犯罪制定专门的网络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4.
随着媒介革命的纵深发展,中国新媒体发展已经进入了“微时代”。与之相应的是,网络谣言层出不穷,使得网络成为媒体危机甚至诸多突发事件恶化的媒介,导致社会风险扩大化、恶性化发展。网络谣言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在义愤心理、信息流瀑、从众效应、群体极化和偏颇吸收的作用下,本身即形成了一定的自我强化机制。因此,针对新媒体时代网络社会的新常态,必须强化网络社会制度规范,创新网络社会治理模式,切实提高网络谣言的治理能力,发挥网络积极正面的功能,使之趋利避害。  相似文献   

5.
美学本体论问题的发展态势在美学史上经历了“正-反-合”三个阶段,即经由以“客观论”和“主观论”为主流的两个阶段之后,最终走向符合美学特殊性的“主客二元合一论”阶段。美学本体论之所以走向这样的终极形态,根本原因在于美学的原始根基乃是“感性学”。明辨美学本体论问题的特殊性状与发展走向,对于深入全面地探讨美学史和美学理论中的诸多问题,特别是探讨当前美学理论形态逐渐从“本体论美学”向“存在论美学”转型的问题,都很有必要很有裨益。  相似文献   

6.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正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两高”发布对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二者的出台对于打击环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有关本罪主观罪过、共犯形成、严格责任等方面的评价、认定与适用仍是问题.从本罪的罪状描述和司法解释看,本罪的罪过形式应同时包括故意和过失,污染环境共同过失犯罪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和现实需要,同时在本罪中适用严格责任也是中国刑法应予采纳的.  相似文献   

7.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有偿删帖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处理。但这一规定缺乏非法经营罪之“违反国家规定”形式要件,且有偿删帖行为并没有侵犯非法经营罪之扰乱社会秩序核心法益,将有偿删帖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不具有合理性。规制有偿删帖行为的妥善路径是对删帖行为进行重新分类,忽视其职业属性,正视其删除行为的主观罪过及客观上删除信息的具体内容,用帮助犯的相关理论对有偿删帖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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