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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对环境和人类危害极大,在国际层面主要通过《斯德哥尔摩公约》对其进行规制。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存在POPs管理法律体系不完善、POPs排放标准制度不健全、污染损害追责赔偿制度缺位等不足。比较而言,发达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POPs减排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为此,需要探寻中国履约减排的法律制度缺陷的原因,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制度实践的优点,以便建立和健全履约协调减排机制、POPs排放标准制度和POPs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等,这既是对《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践约行为,也可为中国日益严重的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的治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相似文献
2.
论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法律控制--《巴塞尔公约》和《巴马科公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维春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6(1):58-64
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际社会认识到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问题,并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对此进行控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其中全球性的《巴塞尔公约》和区域性的《巴马科公约》是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代表性公约。本文通过对这两者进行比较来说明国际社会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法律控制的得与失。 相似文献
3.
雷筱璐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
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遭受南海争端国以及欧美学者的挑战。这些学者认为,《海洋法公约》只有限地讨论了历史性海湾及历史性所有权,中国的主张不符合《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而从历史性权利及一般性海洋法规则的发展历程来看,历史性权利对《海洋法公约》相关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具体体现在历史性权利对国家海洋管辖权的扩展、海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基线制度的发展方面。从历史性权利对上述规则的产生和发展的促进作用中,可以分析出历史性权利在国际法规则的动态发展中,是对一般国际法规则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确认。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具有相对独立性,它不断促进一般国际法规则的发展和完善,具有永恒存在的价值。因此,虽然《海洋法公约》没有系统性规定历史性权利制度,但这并不能成为《海洋法公约》排除、摒弃或合并历史性权利的证据。历史性权利对《海洋法公约》相关制度和规则的促进作用,充分证明二者的相容性。 相似文献
4.
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的国际性法律框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人们对海洋环境并不太关注。随着海洋环境的不断恶化,人们逐渐认识到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人类健康所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为了保护跨国海域的海洋环境免遭陆源污染,自际社会不断尝试借助立法对其加以规制,调整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国际性法律框架因应而生。在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国际性法律框架中,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为代表的国际法扮演了重要角色。 相似文献
5.
郑书前 《南京化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48-53,61
环境技术大多是以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形式存在,为了实现专利权人的商业利益,跨国公司总是利用知识产权控制环境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因此,国际环境技术转移对知识产权具有高度的依赖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环境公约对国际环境技术转移的规定具有模糊性,并且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存在矛盾。为了实现国际环境技术转移的目的,我国既需要坚持环境公约谈判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也需要对国内法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7.
论碳捕获与封存及其国际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益民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5):126-132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和《议定书》)中有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CCS)的初步思路,但没有明确规定CCS是否可视为缔约国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CCS技术对传统国际法的多个领域造成了冲击,提出了新的问题。应当对《框架公约》和《议定书》的部分条款作宽泛解释或加以修改,同时在各国协商的基础之上,将碳捕获与封存的有关法律问题纳入后京都时代的气候变化立法之中。 相似文献
8.
张丽珍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4-18
在国际法层面上,对南极旅游进行规制的主要是南极条约体系,该体系里的《南极条约》和《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没有直接和明确地规范旅游问题,《议定书》的几个附件以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措施直接而零散地对旅游问题做出了规定。现行的南极条约体系对旅游问题的规制不严密、不完整,制定《旅游附件》专门对调整南极旅游应是较好的完善途径。 相似文献
9.
古祖雪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8(4):30-3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 19条关于专门协定的规定 ,是巴黎公约体系形成的法律基础。它的立法精神 ,即基本公约的稳定性、条约体系的开放性以及国际组织的协调性 ,不仅是巴黎公约体系的造法特征 ,而且是国际法发展的“先例”。 相似文献
10.
为了使文化财产免于偷盗、非法挖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0年制定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该公约在防止文化财产非法流转的效力上存在缺陷,体现在出口许可证制度、偷盗或非法出口文化财产的进口限制、对善意购买人的补偿机制、危机条款、对经销商的管制程度等方面.1995年UNIDROIT公约弥补了1970年UNESCO公约的某些不足.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扩展了偷盗物的范围,非法挖掘的文物被视为偷盗物,并且公约对是否是审慎购买人设置了一定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