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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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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仲裁地点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中对于仲裁裁决效力的影响就是比较突出的一方面,因为在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中,仲裁地点在确认仲裁裁决的国籍这一问题上起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即使在国内方面也涉及到仲裁裁决属于何地的裁决,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对外国仲裁裁决和本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即对仲裁裁决的效力的判定。  相似文献   

3.
商事仲裁规则法律性质问题是一个长期被仲裁学界忽视的涉及商事仲裁规则的重大理论问题。学界对商事仲裁规则法律性质虽有多种学说,但多数并不否认商事仲裁规则的契约性。商事仲裁协议的契约性决定了作为商事仲裁协议组成部分的商事仲裁规则的契约性。商事仲裁规则的双重契约缔结过程、当事人违反商事仲裁规则的法律后果以及商事仲裁规则不能违反商事仲裁法强制性规定均证明了商事仲裁规则的契约性本质。  相似文献   

4.
于喜富 《东岳论丛》2014,(4):153-158
国内论者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的研究基本局限于法学的视野,关注焦点在于如何以司法审查维护仲裁的公正与效率。本文则主要以经济学的视野,以新近国际上兴起的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观念为指引,从增强本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角度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作了全新研究。首先,对"国际商事仲裁市场"做了必要解构,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的基本机制,论证了一国的仲裁司法审查实践是影响该国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市场上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次,以比较的方法研究了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论证了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是许多国家增强本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最后,论证了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对增强中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积极影响,并提出了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以强化对仲裁的支持的四项建议,包括以能动司法理念指导仲裁司法审查实践;公开宣示支持仲裁的司法政策;在现行立法框架下继续丰富支持仲裁的司法实践;推动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改革。  相似文献   

5.
商事仲裁规则适用性问题是一个长期被仲裁学界忽视的涉及仲裁规则的重大问题。临时仲裁应选择适用诸如UNCITRAL仲裁规则等成熟而规范的既存仲裁规则;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应视为原则上同意适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但当事人对机构仲裁规则具有适当修改权;在仲裁机构没有作相反规定的前提下,临时仲裁规则亦可适用于机构仲裁中;仲裁规则的适用本来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并无关系,但因我国将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作为仲裁协议生效要件之一,因而当事人选择适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并不意味着仲裁协议有效,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推定当事人同意仲裁机构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从而肯定此类仲裁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6.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可仲裁性问题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可仲裁性事项范围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纠纷、破产纠纷、消费者纠纷、侵权纠纷等特殊争议事项逐步被纳入仲裁的领域,是可仲裁性事项范围不断扩大的主要表现.我国有关特殊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立法略显滞后,认真研究特殊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的发展趋势,对于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7.
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的意思自治都受到一定限制。与商事仲裁相比,体育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更多的约束与限制,表现出明显的强制性特征;仲裁合意的表现形式比较特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效力明显较弱。应正确认识这些差异,以完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妥善解决体育纠纷。  相似文献   

8.
在建设“一带一路”和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背景下,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改革应以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为根本目标,以国际化为基本方向。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改革应当树立支持仲裁的理念,扩大可仲裁事项范围,放宽仲裁协议效力及其法律适用限制,强化司法支持弱化司法监督;应当彰显契约化民间化理念,突出涉外仲裁的契约性和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改革应当遵循公正与效率兼顾原则,既保障公正又提高效率;应当坚持自治与干预结合原则,赋予当事人充分意思自治权,仅在维护正当程序和公共政策方面进行司法干预。  相似文献   

9.
ECT投资仲裁案件的当事方根据条约第26条将案件提交ICSID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心)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时,两种仲裁机构对于“投资”的定义和范围有着不同的解释.总的说来,国际商事仲裁对ECT下的“投资”的解释更为宽泛,再加上其具有快捷性以及费用低廉的特点,因此,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将纯商业性的争端提交国际商事仲裁相比提交ICSID仲裁更为适宜.相比之下,ICSID仲裁为ECT下的投资设定了一个更高的“门槛”,但是当一项ECT下的投资已构成ICSID下合格的投资时,ICSID仲裁所具有的裁决的终局性以及对投资保护的专门性等优势,又使得ICSID仲裁此时成为大型投资者更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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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法理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现代商人法于国际商事合同领域中的集大成者,尽管其本质上属于非立法性文件,但是它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彰显的准据法功能却日益繁荣.本文系统解读国际仲裁视域下<通则>适用的三大法理机制,并比照中国立法现状透视<通则>之仲裁适用机制带给我们的立法启示.  相似文献   

11.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仲裁法》的国家之一,英国《仲裁法》曾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英国在世界《仲裁法》领域的重要地位,它已经并将继续对各国的仲裁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通过介绍英国《仲裁法》中保全制度的发展,结合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仲裁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社会基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岳树梅 《社会科学家》2006,23(2):101-103
本文在对国际商事仲裁产生的社会基础、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它对国际社会的作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使之适应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的对策。  相似文献   

13.
国际商事仲裁从其萌芽发展至今,历经自治、压制、渐趋开放三阶段.国际商事仲裁在这三个阶段的表征不同,实践迥异.自治型国际商事仲裁强调民间权利的自由表达;压制型国际商事仲裁展示国家权力的深层渗透;开放型国际商事仲裁力图在两者的角力中寻找一种平衡.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蓬勃发展需要一种新型理论的指导,开放型国际商事仲裁体系的构建可能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今后的理论命题.  相似文献   

14.
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是在借鉴了国际商事仲裁体制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对国际商事仲裁体制的继受。当前,国际投资仲裁体制面临困境:秘密性、任命仲裁员规则、案件相互独立、一裁终局受到社会公众的挑战。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改革的建议有:ICSID公布所有涉及仲裁案件的资料,允许社会大众参与案件的庭审程序,给予社会大众广泛的参与权;改变仲裁员的任命规则,建立常设国际投资仲裁庭,由ICSID决定仲裁员,国际投资仲裁员专职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建立一个上诉机构改变国际投资仲裁体制一裁终局的现状。  相似文献   

15.
杜宁 《理论界》2012,(1):58-60
本文以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正当程序为研究对象,以正当程序的价值要求为切入点,从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三方面对正当程序进行剖析。同时,本文结合《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对正当程序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过程中适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过程中适用正当程序的趋势和特点。  相似文献   

16.
《江西社会科学》2018,(9):194-202
国际商事仲裁应当具有一国国籍,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并将仲裁地作为判断仲裁裁决的籍属标准。但理论界对国籍是否应当成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必备属性仍有争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仲裁国际化的改革势在必行,但由于立法上缺失仲裁地的法律概念,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标准混乱,以及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进行仲裁裁决的国籍难以认定等问题,这将不利于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以及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应尽快通过修改《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明确仲裁地概念,从而解决此类问题。  相似文献   

17.
刘进军 《理论界》2012,(4):59-61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规则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解决的关键,它直接影响到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以及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的进程,更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并进而影响仲裁的结果,因而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法律适用将是仲裁中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涉外仲裁的准据法决定中,无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程序的准据法还是仲裁实体问题的准据法均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进行,适用法律和其它原则,因而,可以说当事人自治的主要功能是在涉外仲裁准据法决定中发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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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宗钰 《南方论刊》2007,(4):52-52,51
在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应当遵循一定的证据披露规则,但是有些证据不需要披露,只要当事方有被仲裁庭接受的理由。主张证据享有特权是抗拒披露的重要理由。法律职业特权、无损害特权和公共利益特权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广泛运用的特权种类。  相似文献   

20.
《江西社会科学》2014,(6):151-158
现代国际投资中直接征收罕有发生,由间接征收取而代之。对于何为间接征收,双边投资条约等国际投资协议中并无详细定义,这给国际投资实务带来了困惑。新近的Saipem案中,国际投资仲裁庭认为东道国法院干预商事仲裁并最终不予执行商事仲裁裁决的行为构成间接征收。分析新近相关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例可以发现,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一定情形下构成双边投资条约所言投资,而法院不予执行商事仲裁裁决的行为在一定情形下可能构成间接征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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