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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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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澄 《理论界》2007,14(8):113-114
入世以来,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日益凸显,同时由于我国没有浮动抵押制度,当事人只能约定适用国外法,并在国外进行仲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并结合国情把浮动抵押人的范围扩及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说浮动抵押是我国《物权法》的重大创举。考察一个制度要从其优势和劣势全面分析,引进一个制度应该尽量发挥其优势,规避其劣势,对于浮动抵押制度也是如此。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在两处规定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对于这些规定,有必要运用体系化解释的方法加以系统化,以便发现其中的模糊之处和法律漏洞。为了做到这一点,还有必要参考外国的相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我们发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完全可以在“所有权人一占有人”的框架下,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及其附带产生的其他权利加以说明。  相似文献   

3.
对于《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上几乎一致认为,作为特殊动产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需要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理解从法律解释学意义上说是错误的.正确理解应当是:《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物权变动不以交付为必要,交付不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力.交付在《物权法》第24条中的意义,只体现在“一物二卖”时具有优先于其他合同债权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刘道远 《北方论丛》2007,(5):153-156
"公共利益"是《物权法》土地征收中一项重要制度。但《物权法》仅仅规定公共利益为征收的依据,并没有规定其内涵外延界定标准,这使得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判断主体、判断标准十分模糊。借助法学类型化研究工具,基于我国国情,探讨公共利益本质问题,提出在实体角度对公共利益界定的同时,强调从程序上完善我国《物权法》公共利益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5.
潘为 《社会科学家》2012,(3):109-112
集合信托产品质押融资渠道是缓解该类金融产品流动性难题的重要突破口。然而囿于我国《物权法》中的权利质权制度,集合信托产品质押尚欠缺合法性依据,且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亦无法满足其实现担保价值的需求。因此,文章建议构建独立的集合信托产品质押法律制度。在立法体例上,应改变《物权法》、《担保法》对可设质权利列举式的立法模式,采用概括方式为之;同时由银监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集合信托产品质押制度具体内容进行规定。在质权内容构建上,文章从质权主体、质权设立、质权实现等方面论述了相关制度构建之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存在适用《婚姻法》或《物权法》或《合同法》的冲突。解析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夫妻财产约定是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合同法》是基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低于《合同法》及夫妻财产约定有别于赠与合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物权法》是基于《婚姻法》与《物权法》法律效力处于同一位阶,各有其规范内容及夫妻财产约定理论界定为身份行为,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立法精神,是《物权法》第九条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解决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冲突,必须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公示程序及变更与撤销程序。  相似文献   

7.
本文在研究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的具体特点;结合《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具体法律规定,深入研究我国农用地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主要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对物权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将海域使用权纳入了物权法保护范围,将探矿权等准物权正式纳入用益物权体系。特别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其转让问题和期满续期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这些是值得肯定之处。然而,《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制度也有需要完善之处,如,海域使用权应当以专章形式给予规定;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应统一;用“不动产役权”代替“地役权”等。  相似文献   

9.
郑文睿 《理论界》2007,6(7):173-174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这部法律承载着全国人民的期盼和众多法学家的心血,它标志着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与和谐,促进了民法典的制定。《物权法》在第四编担保物权部分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这是对我国担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条文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关于设定人的规定最为致命。  相似文献   

10.
为真正体现出生态环境的"生态"价值,严格落实"损害者担责"原则,更好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我国于2017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于2019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但由于该制度与既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致使理论与实务层面冲突不断。《若干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两诉"衔接的空白,但衔接机制尚不尽完善。文章从当下现存问题出发,指出应当通过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核心立法、明晰其性质、根据适用范围厘清起诉顺位、以一审辩论是否终结为节点补足中止条款等四方面,对当前"两诉"的衔接机制进行优化,以期发挥出"两诉"的最大合力。  相似文献   

11.
论物权法上的公共利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共利益虽然难以界定,但物权法上公共利益之诠释仍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虽然以程序决定公共利益几乎已成为学界共识,但怎样诠释仍纷争不断.<物权法>之不诠释公共利益,无法发挥规范公权力行使的目的,很可能导致不可意想的结果.面对公益征收过程中严重的混乱局面,对公共利益之具体诠释应当采取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在<物权法>配套法律法规上概括规定公共利益的基本条件并确立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不失为在现阶段完善公益征收制度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2.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但只列举了一系列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并规定了部分用益物权的期限,对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详细规定。有学者认为建设用地权的70年期限是除斥期间,进而推及到所有的用益物权期限是除斥期间。这一观点得到广泛的传播。然而,通过法理论证可知,现有用益物权的期限不是除斥期间,亦非取得时效或消灭时效,只是法定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关系到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老百姓来讲,主要集中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预告登记制度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等问题。《物权法》对这些问题的规定对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仍有不足,需要继续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并没有形成对居住权利规范且完整的保护制度。从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的社会现实,司法实践之需求以及物权类型内部的协调、功能互补等方面考察,皆有建立居住权制度之必要。虽然2 0 0 2年提交的《民法典(草案)》首次在物权法编规定了居住权,但极不完备,尚有许多需要检讨和进一步完善之处。设计出一个适应我国国情的居住权制度,并协调居住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可能发生的冲突是制定我国未来《民法典》的迫切任务。  相似文献   

15.
《江西社会科学》2016,(11):178-182
我国《物权法》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为共同所有。从一物一权、物权公示公信等物权原则,并结合合伙制度的精神重新解读婚姻财产制度分析可知,个人婚前贷款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一律以登记为判断依据,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当视为婚姻共同体与登记人之间的债权,仅能由婚姻共同体于离婚时进行分割。如此既能保持《婚姻法》与《物权法》关于财产法律关系规定的统一,又能兼顾夫妻双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第五章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规定涉及村民自治的有第59条、第60条、第62条和第63条,这些规定涉及集体成员的表决权、知情权和撤销权。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与《物权法》衔接、配合,方能更好地发挥集体财产的效用,保护集体财产权利。  相似文献   

17.
韩松 《江海学刊》2012,(1):144-149
我国《物权法》第58条关于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仅仅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应当在《物权法》第58条规定的基础上再做补充规定,以明确集体所有权客体的专有性、客体存续性、不可分割性、支配限定性以及可以分配的客体。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制度在当前有利于制止政府对农民集体土地的非法征收,有利于制止对集体土地的变相买卖,有利于制止对集体财产的不当处分,有利于制止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私分要求,有助于集体成员个人利益的实现,有助于澄清关于集体所有权问题的一些争论。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创造性地规定了针对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没有明确该制度是否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此产生很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该解释没有解决为何如此适用的难题。现有研究成果中赞成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观点,其理由并不充分;反对性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全面、充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罚款制度”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相重叠,前者的适用应当优先于后者。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应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依据该条规定所获得的赔偿也不应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9.
现有法律文本分析表明,《森林法》的林权登记制度符合《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立法精神。但由于立法缺陷,导致实践中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与《物权法》第127条明示的"林权证"所证明的权利范围不同,即前者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后者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从《物权法》文本的不动产的定义和对不动产的列举来看,森林、林木和林地均为独立的不动产,属于应当登记的不动产范围。因此,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具有物权证明效力,其权利证明范围及于森林、林木和林地。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应充分考虑已实际发生的林权变动状况,明确林权登记为不动产登记,并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林权证"上记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从而使"林权证"成为名副其实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的颁发将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公民日益关注的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理念,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充分体现和真正明确。《物权法》保持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保护了各种所有制,适应了交易的需要。《物权法》是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优越性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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