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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有不少远古不文明婚俗的反映:以女方为支配的赘婚,以男子为中心的媵妾婚,前者造成了<诗经>时代独特的弃夫现象,后者更造成了当时大量存在的弃妇现象;此外,还有兄弟共妻制、多夫多妻制、收继制等婚姻形式.所有这些都是远古蒙昧、野蛮时代遗留下来的群婚与对偶婚的习俗.以此可见,<诗经>时代是一个婚姻状况混乱、婚恋比较自由的特殊时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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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互助土族的赘婚和服役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青海互助土族自治县是我国土族最大的聚居区,约5万余人。解放前,较为普遍地存在着赘婚现象和较多地存在着服役婚现象。前者被土语称“库日盖铁什加”,意为“抱女婿”,后者土语叫“别日增兰”,意为“挣妻子”。但在习惯上,都笼统称之为“招女婿”。现仅根据笔者实地调查,对这两种婚姻现象的形式、原因作一简要叙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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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两大部类生产中,人类自身生产占有重要位置.而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人类的婚姻史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经历了许多阶段.由于年代久远,后人对早已消失的婚姻制度和礼俗会产生种种误解,对《左传》中记载的“烝”婚和“报”婚就发生了这种情况.什么叫“烝”婚和“扳’”婚?这是曾长期存在于奴隶社会的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形式之一.所谓“烝”婚和“报”婚是指这样一种婚姻形式:在父亲死后,儿子继娶庶母为妻,叫“烝”;在兄或叔父死后,弟弟或侄继娶嫂或婶母为妻,叫“报”.如果从女方言,则是转为庶子或夫弟、侄子之妻,所以又叫收继制婚或转房制婚.在《左传》里,关于“烝”婚的记载有六次,关于“报”婚的记载有一次.这种婚姻在当时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左传》只做了客观地反映.但后人对此不能理解,以封建的伦理道德来看待此种婚姻,把它等同于“通”或“淫”,亦即“通奸”,这实在是一种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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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晶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8(4):549-550
与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相反,赘婚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并在古代社会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试图对赘婚的法律沿革作一考察,以期对这一制度有较全面的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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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赘婚"作为一种婚姻方式广泛存在于我国人民的生活中,文章通过对"赘婚"相关研究的梳理,探讨分析其发展演变的过程,体现了中华文化的多面性和包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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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中“烝”、“报”婚的价值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左传》中的“烝”、“报”婚实质上是一种带有淫乱性质的婚姻,“烝”是下辈男子与长辈女子间的一种不符合伦理的婚姻名称,“报”与“烝”的形式相近,也是与自己不同辈份的女子之间的乱婚。“烝”、“报”婚与群婚中的转房婚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婚制,也不属于任何形式的群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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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一九八四年第一期发表了程德祺同志的《试论对偶婚》。这篇文章认为,对偶婚作为一种个体婚制,在原则上是否定“多夫多妻”的,它具有个体性和独占性。现在,我们发表秋浦同志的文章,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讨论。秋浦同志认为,对偶婚是处于群婚和一夫一妻婚之间的婚姻形态,它保留有若干群婚的残余,又孕育了某些个体婚的因素。我们既不能把保留有若干群婚残余的对偶婚说成就是群婚,也不能把孕育了某些个体婚因素的对偶婚说成就是个体婚。对偶婚部分地带有个体化,具有若干个体婚的特点,并不等同于个体性质,更不能由此而引伸出独占性质,因为无论是个体性质或独占性质,都是一夫一妻婚所具有的明确特征,两者是不能加以混淆的。如果把对偶婚放到实际生活中加以检验,那么永宁纳西族中所保留的“阿注”婚姻,最雄辩不过地向我们证明,一个人在他一生中所结交的众多“阿注”关系中,都已有一个“阿注”保持比较长期的关系,这种长期关系,有的是采取异居的形式,有的是采取同居的形式,有的则是采取入赘和娶妻的形式,说明主夫、主妻正是贯穿对偶婚阶段的重要婚姻形式,而不是“只作为群婚的残余存在于对偶婚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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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婚姻进化史的宝贵资料当今关于婚姻和家庭问题的研究方兴未艾。然而,傣族婚姻进化史的研究仍属空白。原始婚姻的发展,通常的说法是经过了杂婚、血缘婚、普那路亚婚、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制五个发展阶段。傣族先民的原始婚姻,特别是血缘婚,“属于非常遥远的时代”,已经找不到它在过去存在的直接证据了。现今我们只能通过文献记录、考古资料、亲属称谓、“语言遗迹”、婚姻习俗、神话传说等来进行研究。而关于傣族的考古发掘才刚起步,目前未见关于婚姻和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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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继婚作为少数民族特有的婚姻习惯,伴随元朝蒙古政权的建立也大量扩展到中原地区,引发不同婚姻价值理念的矛盾冲突.元朝面对复杂的收继婚情形,特别是汉族收继婚法律调整的需要,能够“各依本俗”,因时制宜,展示出元朝在处理多民族婚姻问题时的灵活态度,表现了元朝特有的文化面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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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爱巢难筑?──来自江苏省第四次人口普查的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一夫一妻制社会,处于可婚年龄段的非婚姻状态(未婚、离婚、丧偶)两性人口构成一个所谓的“婚姻市场”.每个处在可婚年龄阶段的非婚姻的人因可以在婚姻市场上选择伴侣而自然地置身于婚姻市场中,又因结婚(初婚、再婚)而退出婚姻市场。对于象中国这样一个终身不婚比例很低国家,处可婚年龄段的人口都要进入婚姻市场,而其中绝大多数又因结婚而迟早要退出婚姻市场,有的人一生中甚至进出好烟市场多次,而与此同时则有极少数人始终在婚姻市场上徘徊(终身不婚),这既有当事人一些诸如对对方的要求过于苛刻,以至于在他(她)周围找不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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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婚姻的不自主性表现在许多方面 ,其中赐婚作为婚姻的特殊表现形式是不自主婚姻的典型。赐婚有两种表现形式 :其一 ,是封建帝王将自己手中所控制的女性赏赐给男子 ,使之结为夫妻 ,构成家庭。由于有的男子已有妻子 ,往往出现一夫二妻或一夫多妾的现象 1。其二 ,封建帝王亲自出面撮合未婚男女 ,使之结为夫妻 ,受赐的男女一般不能拒绝 ,有的人甚至引以为荣。赐婚既不考虑男女双方的婚配情况 ,又不顾及男女的年龄悬殊 ,所以老夫少妻现象屡见不鲜。因赐婚大多违背男女的个人意愿 ,故而有的人严词拒绝甚至自杀以抗命 ,显示出赐婚的不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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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通行买卖婚姻,因此妇女只是一种物物交换的东西,家境的贫富自然就成为她们身价高低的标尺,正如白居易在《议婚》中所说的:“颜色非相远,贫富则有殊;贫为时所弃,富为时所趋。”在这种婚俗下,富有天下的皇帝的千金——公主应该不愁婚嫁,但事实上,唐朝公主婚姻常令皇帝揪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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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论东晋南朝门阀制度的盛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两晋南朝时期,是门阀制度统治的时代。“婚”与“宦”是此一时代土族门阀的两大支柱,也是衡量门族高卑的尺度。所谓“婚”,是看你联姻的是庶族还是土族,所谓“宦”,是看你担任的是清职还是浊官。周一良先生指出:“论南朝对待特殊分子之政策时,政治方面从‘宦’字着眼,社会方面则以‘婚’为中心推论之。”①唐长孺先生也说:“当时门第高卑,婚姻是一项重要标准。”②因此,认识统治魏晋南北朝达三百年之久的门阀制度如何从盛到衰,研究婚姻倒不失为一个从社会史领域考察的重要途径。一、身份内婚制与土族的衰落在封建社会里,“几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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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 ,山东士族卖婚现象严重 ,出于打击山东士族的目的 ,贞观十六年六月唐太宗李世民颁布了一则禁止卖婚诏令。禁卖婚诏虽然限制了关中人与山东人的婚姻 ,减少了山东人入朝做官机会 ,但关中人互相婚嫁 ,封闭式婚姻 ,不但不能割除关中人旧有的胡族习俗 ,而且相应阻碍了山东文化向关中的渗透 ,其结果更促使胡族习俗在唐初社会流行。唐初逆缘婚等胡族婚俗现象突出 ,胡食胡衣盛行。胡俗在唐初的流行 ,禁卖婚诏令不能不算是一个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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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习俗是文化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与语言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中国的婚姻礼俗源远流长,经历了上千年的历史,它早期的状况如何,我们可以循着语言中留下的痕迹,擦去历史的尘灰,考察有关婚姻礼俗方面的词语,窥视夫从妻居向妻从夫居的转型,早期“妾”、“媵”等一夫多妻制,“蒸”、“报”、“嫁殇”等特殊婚姻礼制及其夫妻地位的不平等。通过以上分析较深入地从语言这个角度窥探到中国古代的婚姻概貌,了解当时的社会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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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齐国的“同姓不婚”习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历史上,“同姓不婚”之制为有周一代一项重要的婚姻戒律,并普遍实行于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中,其影响所及,一直延续到秦汉以后几千年的中国社会,至唐、宋、明、清诸朝,法律上对同姓通婚也还是禁止的①。但有的学者认为,“同姓不相婚娶”这一条根本规则,仅“为周人所严守”,这一“宗法的约束,在春秋时的齐国已经没有力量了”⑦。此说一出,不乏响应者③,似乎“同姓不婚”这一古老习俗在春秋时的齐国根本不存在了。笔者认为,这实是一种误解。其实,“同姓不婚”之在春秋时期的齐国与在其他诸侯国一样,都是自始至终在规范着人们的婚姻行为的,其制约作用不容忽视和低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