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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浮动抵押的抵押人范围而言,从立法目的与法律移植的关系分析,我国不宜限定浮动抵押中抵押人为公司.而法律制度的前瞻性以及制度对主体的激励功能,会使得现有关于抵押人范围的规定在将来愈发具有合理性,因此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中的抵押人范围不宜作缩小或者扩大修改.对于抵押财产,将“将来”财产纳入抵押范围,考虑了抵押财产的“浮动性”,照顾到了浮动抵押制度的目的;但是其后列举的具体财产范围则分明限制了浮动抵押制度的进一步适用.因此应该根据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予以规范,以扩大浮动抵押中的抵押财产范围,使得浮动抵押当事人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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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以开放性的思维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然而,相关条文规定十分简约,使得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在设立主体、标的物范围、抵押人自由处分权的限制以及浮动抵押权实行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为保证此项制度今后在实践中能够顺利运行,立法机关应当从法律技术层面对浮动抵押进行多方面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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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首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这是对我国传统抵押担保制度的重大突破。研究分析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既有利于该项制度的推广使用,又有益于防范其给债权人带来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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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美法的浮动抵押制度看我国企业担保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浮动抵押制度自19世纪在英国出现以来,已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并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所采纳。浮动抵押制度能够促使有限资源的最优利用,符合法理上关于法的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为完善我国的企业担保制度,应借鉴、移植英美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明确规定浮动抵押仅适用于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的担保,其他类型的公司、企业和公民个人不得采用;浮动抵押的标的一般应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和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权;在浮动抵押期间,公司有权为正常营业的需要而处分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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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在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标的物范围、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方式、实现途径等方面作了规定,但这一制度尚存在缺陷.本文从拓展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标的物范围、确立浮动抵押备案制度、完善浮动抵押权执行机制、明晰优先权规则等七个方面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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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以来,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日益凸显,同时由于我国没有浮动抵押制度,当事人只能约定适用国外法,并在国外进行仲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并结合国情把浮动抵押人的范围扩及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说浮动抵押是我国《物权法》的重大创举。考察一个制度要从其优势和劣势全面分析,引进一个制度应该尽量发挥其优势,规避其劣势,对于浮动抵押制度也是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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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制度中抵押权利益保护机制构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不同的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一方面,应对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处分权进行合理规制.规制措施一为合理界定正常经营活动,二为确认限制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应进一步规范我国物权法上浮动抵押固定化事由.其中法定事由需从解释论角度予以完善,约定事由中则应着重加强对自动固定事由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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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颁布《动产担保交易法》与《物权法》相配合,即做到民事抵押登记由《物权法》调整,商事抵押登记由《动产担保交易法》调整。在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条件下,既要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及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三者合法权益兼顾保护,并建立起较为合理的优先权顺位规则的条件下,才能使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真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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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全部资产抵押的合法性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全部资产抵押制度在国外很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有规定,并且在社会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应根据现实需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把企业全部资产抵押纳入法制轨道,以完善我国的抵押担保制度,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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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实践和立法两个层面介绍了我国浮动担保制度的现状,并深入分析了浮动担保制度在我国《担保法》上的障碍,继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设立浮动担保的主体、浮动担保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浮动担保物的范围、浮动担保的登记、浮动担保的结晶事由、浮动担保的优先权顺序几方面,对未来我国浮动担保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粗略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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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采用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值得肯定,但应增设相关条款明确登记对抗规则中"第三人"的范围。此外,应对浮动抵押中买受人不受追及规则进行解释和完善:"正常经营活动"只限于买卖以及性质与买卖相同的互易、以物抵债等以所有权直接转移为目的的交易行为,而不包括设定担保行为;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来判断抵押人处分财产是否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还应对该规则中"买受人的主观心态""合理价款""买受人取得抵押财产的认定"等问题做出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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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燕峰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2004,6(4):29-31
民法理论对动产抵押持否定态度 ,认为抵押权只能以不动产为标的 ,动产上只能设定质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 ,为实现物的效用最大化 ,各国纷纷创设动产抵押制度 ,并盲目地将一切动产物品都列为动产抵押的标的 ,这不仅与民法理论有极大的冲突 ,而且在实践中也欠缺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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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娟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4):559-562
针对大陆法系各国对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及采纳该制度的国家做了一般性的考察,并就动产抵押制度在理论上对传统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动产抵押在公示问题上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我国在对待动产抵押上应采审慎的态度,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动产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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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担保物权,然而,由于我国抵押担保制度的不够完善及相关法律制度价值取向的偏差,抵押权的实现并非一帆风顺,存在着诸如抵押权实现的途径不明、抵押权实现的具体方式匮乏、没有确立抵押权追及力、租赁权对抵押权的影响、法定优先权对抵押权的冲击、行政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权对抵押权的剥夺等法律障碍.为充分实现抵押权的制度功能,我国应当进行相应的法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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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立法政策告诉我们,破产债务人财产的定性、管控与估值制度的妥当与否,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破产法功能的实现.破产程序饱含私权博弈,债务人财产制度直接左右破产利益相关群体的权利实现.就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定性而言,信托关系的界定或许比客体说与主体说更具有法律逻辑的解释力.就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机制而言,美国破产法采纳的债务人友好型的企业管理层接管模式,或许比大陆法系的破产管理人接管模式更有利于企业重整计划的推动.就债务人财产的估值而言,破产程序进程中的动态估值应该嵌入立法政策的考虑之中.我国破产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定性、管控机制与估值理论,面临法律的重新解释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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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住宅抵押贷款体系,在提高美国居住水平,发展房地产业和金融业,乃至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特殊的作用。总结美国住宅抵押贷款的成功经验,对我们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