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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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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以下简称“死缓”)长期司法实践充分证明:“死缓”制度确是贯彻少杀政策,改造罪犯的一项行之有效、极为成功的制度,它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有着深远的国际意义。一“死缓”制度究竟是什么时候、在什么条件下产生?它是不是我国刑法的创举?这在法学界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当今,我国法学界、特别是刑法理论界的学者、专家,一般都认为  相似文献   

2.
死缓是我国刑法典明文规定的死刑制度的组成部分.关于死缓起源问题长期存在着争议.争议的根源在于对死缓制度的思想渊源与法律制度渊源的认识分歧.从历史发展来看,死缓制度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封建时期的"明德慎刑"思想,而制度渊源也可以追溯到明清时期的秋审"监候"制度.但是,鉴于死缓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加以规定的,应当认为死缓制度是新中国首创.现有史料多将新中国死缓制度的起源认定为1951年5月之后,但有档案资料证明,山东省某些地方法院适用死缓的时间要更早.因此,死缓制度的起源时间应该提前.  相似文献   

3.
对随机抽取的39名死缓无期罪犯进行瑞文联合型智力测验和艾森克个性测验。结果表明:死缓无期罪犯的智力水平与一般人智力水平没有显著差异;死缓无期罪犯的精神质(P)、内外向(E)、神经质(N)得分显著低于一般罪犯的得分,但掩饰性(L)得分显著高于一般罪犯。研究建议:(1)个性稳定性为主要参考指标,结合智力水平和掩饰性对死缓罪犯进行分类,将其分为三个危险等级,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改造措施;(2)对死缓无期罪犯的监管改造要充分考虑到服刑时间因素和监狱环境因素对罪犯心理的影响,建立罪犯心理档案,定期进行跟踪非常有必要。  相似文献   

4.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兴的刑罚执行措施,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执行的潮流趋势之一,并为我国所引入.其所体现的人道化、社会化、经济化和罪犯回归理论价值,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然而,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作为一个刚被引进不久的"舶来品",在实践中的发展并不如人意,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体制等方面,都存在许多缺陷甚至盲点.因此,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将有利地推进我国行刑方式的改革和新的刑罚执行制度的建立,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相似文献   

5.
论“死缓”     
<正>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第43条)这一我国独有的死刑制度,习惯把它简称为死缓。它作为传统生命刑的补充,在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和有效地改造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着越来越引人瞩目的作用。认真总结、研讨死缓在我国死刑制度中的特点和适用中的问题,对于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死缓的作用死缓是判处死刑后的一种执行犹豫制度,即判后暂缓执行,根据罪犯在二年缓期内  相似文献   

6.
死缓适用条件的立法重构具有重要的政策与现实意义.现行死缓适用条件在立法规定上不具有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起码明确性,在政策上不能有效地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方针.死缓适用条件的重构应满足实现明确性、提高死缓制度地位、确保死缓适用的高比例等要求,为此可以尝试建构一种以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为前提的"反向"确定的死缓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7.
略论死缓制度的缺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独创的一种死刑适用制度,其对我国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和限制执行死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死缓制度存在着许多缺陷,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文章列举阐述了死缓制度的七个缺陷,认为这些缺陷是客观、明显存在的,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认为死缓制度属不科学合理的制度,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8.
司法实践表明,目前我国死缓适用实质条件的理论学说并不能为死缓适用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应在借鉴心理学中宽恕理论的基础上建构死缓适用实质条件的新理论。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是:(1)罪恶深重尚未达到令人无法容忍的程度,即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刚刚达到或不过分地超过罪行极其严重的下限标准;(2)犯罪人有认罪、悔罪或者其他值得宽恕的情节,即罪犯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上述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对罪该处死刑者适用死缓。  相似文献   

9.
罪犯性问题是管理当局无法回避的问题。在传统中国,罪犯性问题只是在特定的时期或特定的环境下,才会引起统治者关注。20世纪30年代对此问题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一种从人道主义出发,主张应解决罪犯性欲;另一种从激进主义角度,主张以优生学解决罪犯性问题。在和谐社会背景下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罪犯性问题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改善服刑人员人性待遇,体现罪犯改造的人性化。  相似文献   

10.
缓刑制度的设立对于预防犯罪、矫正罪犯、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集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道化、经济化于一身的刑罚制度,符合刑罚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具体而言对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应当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加强缓刑监督组织,改革和完善缓刑监督考察规定、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11.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撤销缓刑,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此,缓刑是对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的反动,具有与生俱来的不公正性。这就要求立法和司法部门在制定和适用缓刑的时候,应当注意缓和、淡化缓刑的这一缺陷。然而,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并没有在这方面作出必要的努力,以致缓刑适用在我国经常展现出不公正的一面。缓刑的主要价值和目的均在于实现特殊预防,然而,一些法院在适用缓刑的时候,却经常忽视缓刑的这一价值和目的,致使缓刑适用并没有有效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为了充分发挥缓刑的功能,同时防止缓刑的适用过于随意以致丧失公正性,建议将缓刑适用条件明确化;增设缓刑适用的程序性规定;建立健全缓刑考察机构,将缓刑考验落到实处;增设关于缓刑负担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刘涌案件经过三审,先后作出了由死刑到死缓又到死刑的三次判决。作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刘涌应该按照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而二审法院将死刑改为死缓是不妥当的。涉及刘涌案件的公众民愤(民意)问题、知情权问题、死刑观问题等,都是值得人们深思的重要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3.
贾平凹的新作《秦腔》从总体上呈现着写实的风貌,其间有着很丰富的事实、经验和细节,作家不仅关注现实,更加注重使用前逻辑思维来阐明人的存在本质的问题:人的生存境遇、人性的细微变化以及死亡和神秘的体验等。  相似文献   

14.
《祖堂集》中的"且置"式问句是一种含有处置义的句式,把不易或不必处理的问题转换为当下相关的问题提出,具有两种语用功能:一是起到化难为易作用;一是起到换位思考作用。该句式萌芽于南北朝时期的佛经文献,成熟于五代,禅宗口语问答的语用环境是"且置"式形成的主要动因,线性增量原则是其主要机制。  相似文献   

15.
体词谓语句是以体词作谓语,能够自由生存的句子,它是现代汉语中一种独立的句型而非动词句的省略。体词具备陈述功能,是其作谓语的语法条件,体谓句的陈述关系,主要是由两个单独体词间的并列、偏正关系,因修饰语的参与转化而来的。从语义角度说,体谓句中主谓两部分的逻辑关系、语义制约,以类的形式出现,是句子赖以存在的基础。  相似文献   

16.
《庄子》中“悬解”的提出,与解脱死亡焦虑相关。历代注家由于思想背景的不同,在解释这个问题时表现出较大差异;从其总体倾向出发,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以得“性命之情”即“适性”阐释“悬解”;二是用佛家“空幻”观念来看待世界、理解生死,从而解释“悬解”;三是站在儒学立场上,把“悬解”理解为高超的儒家道德修养境界。  相似文献   

17.
释<诗经>的"其"字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诗经》中的“其”字句 ,即《诗经》中带“其”的句子。可分成三类 :第一类“其”字句中的“其”为指示代词 ,多数作定语 ,也有作主语、兼语的。第二类“其”字句中的“其”为语气词 ,如“雨雪其 雨方”、“静女其姝”中的“其” ,不是词头 ,而是语气词。第三类“其”字句中的“其” ,和疑问代词“谁”、“何”、“曷”或指示代词“彼”连用 ,以加强疑问语气或强调指称。  相似文献   

18.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权意识的增强和刑罚人道性的认同,世界各国刑罚结构趋轻化的改革已成为主流。而我国以死刑和自由刑为主导地位的重刑结构受到学界质疑,当代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已具有政策根据和哲学基础。当今中国的刑罚制度需要在近年来已有进步的基础上进行系统改革和完善。在刑种和刑罚体系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完善或充实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并对刑罚体系和结构作整体调整;在刑罚裁量制度方面,应当将量刑原则明确化,量刑标准具体化,在行刑制度方面,应当确立开放性行刑的理念,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等传统刑罚的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19.
评议功能是现代游记的语篇功能之一,具有评议功能的句式对游记语篇评议功能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帮助评议功能实现的句式主要有感叹句,其常常能起到统摄全文或者某个局部场景的作用;疑问、反问句式,其采用假性疑问形式反映作者思考,引导读者思考,具有强势导向性;铺排句式,其有助于文气的畅流而下,作者感情的张扬和宣泄.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12条将本条适用局限在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这一立法存在缺陷,缺乏预见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部分弥补了立法的缺陷。立法将追诉时效不纳入到轻重比较的范围,但司法解释却反其道而行之。死刑复核程序适用溯及力,是错误的。"处刑较轻",包括法定刑和涉及刑的事项,还包括构成要件的改变,如果改成"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更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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