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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身不具备充分的调查取证能力。在当事人希望通过律师的“特权”实现自己的调查取证权时,却发现律师与其权利相差无几。实践中被誉为“积极探索律师调查取证新途径”的律师调查令因为制度本身存在着法理上的硬伤,所以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应当重新定位律师的性质,认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准司法性”,修改民事诉讼法,取消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将其权力直接转移给律师,从立法上赋予律师“强制调查取证权”,由律师帮助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而法官则在举证过程中保持完全中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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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诉讼调查取证权,是指在国家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保障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国家以法律(一般是程序性法律)形式赋予律师的一项的权利,其内容主要是,办案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了解情况,而被调查者则有义务予以协助,否则可能构成违法,并导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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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权利的核心内容,是律师辩护职能实质化的权利。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强弱直接关系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势必影响国家追诉犯罪权力和公民人权保障的平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清晰回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的强烈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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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有助于提升案件事实认定质量、实现有效辩护,也是维护刑事诉讼构造的内在要求。然而,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面临权利属性界定不明,辩护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劣势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职业风险大等问题。对此,立法上应明确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适用范围,重构被调查对象自愿原则,禁止以诱导性发问方式取证,优化见证人规则和全程录音、录像规则。同时,对辩护律师慎重适用《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引入报复性诉讼审查规则,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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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对立法的优劣与司法实践中的障碍进行评析和研讨,并提出了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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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的固有权利,其权利的性质决定该项权利的制度设计及其辩护效果。根据权利-义务、权利-救济理论,辩护律师的自行调查行为虽没有立法的限制,但其实施完全取决于证人等被调查者的同意,本质上只是一种自然状态下的行为,尚未从行为状态上升为一种法律权利。申请调查取证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权利,且该项权利的实施受到法治国家立法的周到保护,其权利体系包括义务主体、救济机制、权利内容、行使阶段等多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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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忽视律师辩护意见的原因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卫平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14(9):50-53
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 ,不少审判人员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出现了“你辩你的 ,我判我的”现象。这难以保证国家司法的公正性 ,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降低了刑事辩护质量。本文对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促使审判方重视律师辩护意见的几点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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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取证方面,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作用积极,相应的程序和手段主要侧重于当事人申请调查,对妨害调查取证行为的制裁措施相对较轻,属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法院的地位消极,相应的程序和手段侧重于保障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对妨害调查取证行为的制裁措施相对更为严厉,属当事人主义。本文在对两大法系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调查取证的程序以及对妨害调查取证行为的制裁措施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反思了我国的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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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果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0(1):43-45
本文试从刑事辩护的价值与制约因素的角度进行分析,主张尽快赋予我国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从而更加充分地体现刑事辩护的真正价值,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权,实现国家的刑事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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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996年我国新刑诉法确立了具有对抗式机制的审判方式,但没有建立与此相配套的健全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律师刑事证据开示权(即控方向辩护律师开示证据的义务)的规定尤为不足,这已直接妨碍了控辩对抗和法庭审理的实质化,也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对于正义和效率的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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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失衡、三难和律师执业风险等突出问题,已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刑辩权利。为此《律师法》首先进行了修改。而此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能否与《律师法》进行无缝对接,需要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因为这不仅关涉律师刑辩权利的落实,而且关涉这部法律自身的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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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帮助制度是刑事有效辩护制度的前提,有效辩护制度有助于律师帮助制度的实质化.律师帮助有缺陷是无效辩护的判定指针.在联邦人身保护令程序中,美国死刑犯不享有宪法上的律师帮助权及其衍生的律师有效辩护权,联邦法院可以本着“法律和正义要求”自由裁量指定律师.死刑犯人身保护令程序中,联邦最高法院未采用“无效辩护”标准作为更换律师的标准,而采综合性的“司法利益”标准.我国死刑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帮助权尚需完善,有效辩护制度尚且阙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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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当下弱小的调查取证权难以适应公益诉讼的现实需要。保护公共利益以及公益诉讼案件本身复杂性等特点,决定了必须赋予检察机关以更大的调查取证权。要赋予检察机关必要时可以采取司法强制措施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以解决被调查对象不配合等问题;要赋予检察机关有权要求相关机关或组织对其行为进行举证的权力,以减轻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压力。要通过立法方式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调查取证权,并对调查取证权行使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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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查取证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和补充。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有许多不足。针对此现状,应增强和扩大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完善辩护律师在起诉、审判阶段的申请查证权,建立调查令制度,完善证人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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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为人们所忽视。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确立诚信原则,符合律师承担真实义务理论以及律师职业伦理的要求,有利于保障被追诉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立法应进一步明确辩护律师向法庭承担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的范围、律师勤勉义务及无效辩护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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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严厉性、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死刑案件律师辩护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为死刑案件被告人辩护的律师除要承受着来自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巨大压力外,还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压力。我国死刑案件中律师辩护不论在立法方面、司法方面还是律师素质方面均存在着一些问题,必须努力提高死刑案件律师辩护的质量和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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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我国确立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这是我国司法改革取得的一个重大进步,它将有力地促进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通过控辩平衡的实现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但应当客观地认识到,我国已确立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还存在着诸多弊端,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难以充分行使的桎梏,使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本应发挥的有效机能大打折扣。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