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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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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抗诉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抗诉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审判权与监督权互相冲突.为促进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必须加强民事抗诉立法、规范民事抗诉案件的范围、细化民事抗诉的法定事由、健全民事抗诉的程序、限制民事抗诉的次数、明确规定民事抗诉案件的审限等.  相似文献   

2.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抗诉权在制约审判权,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法制统一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和自我扩张的属性,民事抗诉权也不例外。民事抗诉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权力寻租,死磕审判权,以及违法启动抗诉程序等诸多问题。通过强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落实歉抑性原则和建立错误抗诉问责制度,实现对民事抗诉权的制约,以保障民事抗诉权的正当行使。  相似文献   

3.
依我国现行司法制度 ,民事抗诉制度与法官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并不矛盾 ,民事抗诉监督的不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使 ,而是监督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无损法院的终审权。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监督的对象应由实体问题转向程序问题、由判决结果转向审理过程 ,具体的监督对象应是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4.
前苏联时期,检察机关可以毫无期限和案件范围的限制而提出抗诉.而今在司法独立和当事人处分主义的影响下,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能逐渐受到限制,检察机关只能对其参加一审程序的案件提出抗诉.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民事抗诉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如何完善和协调检察院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已成为民事抗诉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民事检察抗诉制度是我国检察监督权的表现形式之一,纠正法院错误的生效裁判,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正义是其价值目标。以往对该制度的解析往往过多注重于法律层面而使之显得单调而沉闷。新制度经济学运用制度分析理论,从制度的功能、需求与供给、变迁、衡量等视角,对民事抗诉制度的价值目标、程序性构建等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求提供一种新的而又独特的分析方法和理论支撑,并对将来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监督从完整意义上讲应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抗诉这样三种形式。但民诉法除以第18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抗诉权外,其它无任何具体规定。从性质上来说,抗诉监督只是一种事后监督形式。显然,仅仅依靠抗诉监督是很难发现民事审判中的违法现象的,也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不利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笔者认为:允许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和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是健全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7.
谈民事行政检察权的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行政检察是当前司法机关和学术界十分关注的问题,观点甚多.有的主张进一步细化和完备现行抗诉制度,使之具体化、可操作;有的主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权,以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有的倡导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工作,以保护同有资产不受侵害;还有的认为,在民事裁判执行工作方面,检察机关应当予以介入和监督.当然,也有个别的主张检察权作为公权力无须或不应赋予抗诉权等从根本上质疑或反对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试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杨晋玲我国新民事诉论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在分则部分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采用抗诉的方式,而且只限于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未生效的裁判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抗诉...  相似文献   

9.
从立法规定的表象看,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监督方式在监督效力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然而司法实践中,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监督效果却不可小觑。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对抗与合作,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方式与采纳监督意见是符合博弈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选择。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安排从长远来看,能够实现监督实效、维护审判权威。博弈论分析为当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路径,提供了一种探索的思路。  相似文献   

10.
我国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条文甚少。《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规定了四种抗诉条件。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1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6,(8):170-175
当前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并没有如制度设计之初那般,能够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维护与救济,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相反却受制于当前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管辖之弊端,导致法院在实际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受到地方保护主义、专业审判技能缺失的弊端掣肘,以至于当前此类案件凸显出起诉率低、诉讼程序长、诉讼成本高的弊端。因此,当前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亟待完善,其路径是改变简单的案件属地管辖原则,变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实现集中优势审判资源审理证券专业领域案件,同时也有利于规避地方保护主义。  相似文献   

12.
在当前我国突出强调民事审判监督的社会背景下,检察机关仍应慎重拓展民事监督领域,事后监督为主的基本制度框架仍需坚持。而就比较成熟的民事抗诉制度而言,适度的模式转换成为当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走出困境的突破口。出于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尊重,以及实体监督情境性和监督标准不确定性的考虑,检察机关应逐步放弃实体监督为主导的监督模式。比较而言,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使得民事检察程序监督地位更为突出,同时,监督标准的确定性也使程序监督较为便利。因此,由实体监督为主转向以程序监督为主的监督模式,同时兼顾实体裁判显著错误案件的监督,是当前我国检察机关顺利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13.
韩成军 《河南社会科学》2012,20(12):42-46,107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拓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明确了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完善了检察监督的权力结构,强化了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及提出检察建议的实效。同时,虽然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将使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暂时中止执行,但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并非可以无限扩张。在完善检察监督的同时,为实现审判权与检察监督权的动态平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监督也要受到期限、事由、程序等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14.
附带上诉制度是设立于二审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程序救济和诉讼权利平衡的技术性制度。因其在我国民事二审程序中的缺失,反映在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弊端已经从多方面体现出来。在我国民事二审案件程序中建立附带上诉制度,是平衡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一项精巧技术,很有必要对其予以立法确认和制度完善,以弥补现行民事诉讼法之不足。  相似文献   

15.
抗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二审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的主要形式之一.目前,我国刑事二审抗诉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应通过比较研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上诉、抗告等制度,从立法和体制方面对我国刑事二审抗诉制度做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论查处民事司法职务犯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法查处民事司法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从检察权配置的科学与合理、协调与高效的原则要求出发,我认为民事司法职务犯罪的查处权应归属于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部门,而不宜划归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行使;民事检察部门要善于将查处司法职务犯罪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有机结合,以有效地推动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抗诉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由哪一级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认识不一.有的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即原来是一审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向原一审法院提出抗诉,原来是二审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原来第二审法院提出抗诉.这是不对的,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并由其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相似文献   

18.
一、用活案件指定管辖权  用活案件管辖权,就是在尊重现行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为突破和回避地方保护主义对民事、经济、行政抗诉案件的办案压力和影响,将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级别对等监督、同一行政区域的地域对等监督原则,适当灵活运用。对因地方保护主义酿成的错案,在办理抗诉案件时,将抗诉工作分为两阶段,一是查办阶段,二是提出抗诉阶段。在查办阶段可采取异地管辖、由上级院管辖等办法,以有效地回避地方保护主义的势力范围,减少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办案工作的干扰,等到案件事实查清,已办成具备抗诉条件的…  相似文献   

19.
安斌 《河南社会科学》2012,20(10):12-15
我国民事检察权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昭示了司法公正这一核心价值,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界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要区分不同的参诉方式,而不同的参诉方式也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享有的民事检察权能的内容。我国民事检察权的权能主要包括提起民事诉讼、参加民事诉讼和提起民事抗诉这三项诉讼职能,以及民事执行监督、民事检察建议和对民事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等三项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20.
证据制度历来被理论界比作民事诉讼制度的脊梁,而举证责任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监督权。但如何实施检察监督,法律条文则无明确规定,仅在诉讼程序上对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由此对检察机关在提起抗诉时是否应承担举证义务,存在着种种争议。否定理由主要是:其一,现行的民诉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该条文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有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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