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日本女性离婚观近年来,日本妇女的离婚观念发生了变化。过去的日本妇女,一提到离婚,往往首先考虑的是个人的“面子”以及孩子等问题。但是现在,这类妇女越来越少,只要经济问题能够解决,当场即可下决心离婚的女性越来越多了。而且现在也有不少女性,在离婚问题上更加...  相似文献   

2.
因婚姻不忠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的是离婚案件中的典型情况,无过错一方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有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也不在少数。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造成诉讼过程中频频出现举证难、认定难和赔偿难的问题。为此,应当从法律制度和审判机制入手进行改革,通过完善我国婚姻法相关内容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机制,使法律救济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切实解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难的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与保障。  相似文献   

3.
关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探讨李渝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律依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然而,要真正判断一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和困难的问题。在实践中,经...  相似文献   

4.
离婚原因、后果及社会支持--深圳离婚女性的实证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社会转型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导致我国离婚率迅速提高,深圳由于其特定的人口、经济和文化特征,女性的离婚更具差异性.通过问卷调查,分析深圳女性的离婚原因、离婚后果及其离婚后所得到的社会支持,我们可以发现,女性的离婚多由于男方的过错引起;离婚对女性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女性在离婚后所得到的社会支持非常有限.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促进家庭的稳定,增加离婚女性的社会支持.  相似文献   

5.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新婚姻法中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旨在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引起离婚 ,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文章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责任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及现实意义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试析离婚道德原则——以道德悖论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离婚率上升,并出现"闪婚闪离"现象,实际生活中有些离婚缺乏最基本的道德底线,违背一定的道德原则。婚姻关系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离婚中的道德问题关系到我国的道德建设。离婚问题存在着道德"两难",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是一种道德困境,应正确看待离婚问题。离婚要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如:即使关系破裂,也要尊重对方;离婚后双方也要负起应有的道德责任;慎重对待离婚,文明离婚。  相似文献   

7.
肖秋生 《新天地》2011,(10):30-31
五六十岁的人待子女成家立业后宣布离婚,这就是目前越来越多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黄昏离"。与年轻夫妇因一时冲动、感情用事导致婚姻破裂不同,老年人离婚大多是由于夫妻双方长年性格不合,积怨成"疾"所致。  相似文献   

8.
建国以来,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新婚姻法颁行后,某些地区的离婚案件有增多的趋向。因此,法学界和司法界在学习和执行新婚姻法的过程中,比较注意和讨论较多的是其中第二十五条关于处理离婚案件的原则规定。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就应判决离婚,而不应受离婚理由正当与否的约束。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可以分为两大  相似文献   

9.
离婚是指从法律上解除由结婚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1980年婚姻法第25条规定.夫妻双方“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最主要的.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标准.这比1950年婚姻法中规定离婚的以“夫妻关系破裂”为标准是前进了一大步.  相似文献   

10.
德国法定离婚理由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民法的离婚理由修正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修正后的离婚法以婚姻破裂为唯一的离婚理由,以分居时间为基准构建离婚理由体系。其法定离婚理由制度包括婚姻破裂的基本要件、最短分居期限、破裂推定、分居概念、苛刻条款等制度。改革至今几十年来法定离婚理由的实施效果有助于我们从中窥探现代离婚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1.
《人生与伴侣》2009,(11):18-21
背景: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其中,第一批独生子女现在已经到了而立之年,也大多已经走进了婚姻。几年前使有媒体报道说,第一批走进婚姻的独生子女,已经开始占据离婚比例中的很大一部分。并且这个比例,正在不断增长,到了今天,更是有报道说以80后为主的离婚高峰期已经到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由80后组成的婚姻走向破裂……  相似文献   

12.
离婚法作为指引和规制当事人离婚行为的制度性规范,其离婚立法原则不同,所产生的离婚成本与收益亦有分别,人们的离婚行为及当时社会整体离婚水平相应地也存在不同.当前我国破裂主义诉讼离婚标准以及相对简化的协议离婚程序,使离婚的法律成本降低,溢出效应反而增强,存在“自由充分,限制不足”之缺憾.我国离婚法的改革,应以保障离婚自由为前提,减少和避免轻率离婚为目标,实现离婚边际效用最大化.在分居与离婚关系结构定位问题上,无论登记离婚抑或裁判离婚,原则上需经过一定期间之分居,但在夫妻一方严重违背法定婚姻义务,他方不愿与其继续共同生活时,亦可不必受分居前置程序之拘束,而径自诉请离婚.  相似文献   

13.
离婚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制度,反对轻率离婚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项道德要求和规范。既要防止因反对轻率离婚而限制、剥夺当事人离婚自主权,又要防止无成本离婚而引起的滥用离婚自由。  相似文献   

14.
裁判离婚理由作为婚姻法对是否准予离婚这一问题做出的法律规定,深受一国传统文化和社会观念的影响,也反映了一国的婚姻文化和价值取向.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裁判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第二次起诉、被告缺席、分居、家庭暴力等因素对法官判决的影响具有显著性,而其他因素对法官判决的影响并不具有显著性.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原被告对婚姻关系的态度等客观因素是法官判决的主要决定因素.  相似文献   

15.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婚姻本质,赋予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当事人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使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其适用范围过窄,很多导致婚姻破裂的严重情形被排斥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大门之外。这既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制裁有过错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定范围。  相似文献   

16.
世界上采用裁判离婚的国家中,许多国家都把破绽主义作为裁判离婚的标准。破绽主义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得以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且无法继续维持为由诉诸离婚。我国婚姻法中采用破绽主义,这与世界离婚立法发展的大趋势保持一致,但把破裂的实体规定为感情而非婚姻关系却与其它国家不同。  相似文献   

17.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这项规定,对于提倡以爱情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观,稳定我国婚姻家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实践中,这一标准的不完备性日益突出地显示出来,暴露出种种缺陷和不足。因此,剖析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的离婚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8.
若星  晏燕 《百姓生活》2014,(2):25-26
丈夫在结婚后发现妻子婚前隐瞒了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事实,因此愤而要求离婚。一个难题随之而来:离婚后的病妻,该由谁来扶养?是将她抚养成人的父母,还是有着一年婚姻关系的丈夫?湘西某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双方婚姻基础不牢,且女方婚前隐瞒了病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而对离婚后女方的扶养问题,法院根据女方的病情,依法给出了答案。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就是说,夫妻感情的破裂与否,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法定的原则界限。 离婚的原则界限问题,过去由于封建传统观念和极左思想作祟,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忽视婚姻当事人的感情,片面地强调“正当理由”,主张“多合少离”,把资产阶级  相似文献   

20.
尽管在2001年4月,我国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订,但对离婚的原则界限仍然是“感情确已破裂”。然而夫妻感情不是夫妻关系的全部,感情破裂并不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体,因此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裁判离婚的标准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建议以婚姻关系破裂代替现行的感情破裂。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