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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主要探讨了对证券投资者的诉讼保护问题。在本文中 ,作者根据美国和欧洲立法的最新发展提出了如何确定被告的新思路 ,然后根据我国国情探讨了管辖法院的问题 ,最后对集团诉讼和代表人诉讼之优劣进行了功能比较并提出了我们的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2.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偿付范围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已颁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法律制度,但是,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偿付范围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不少缺陷,需要我们借鉴先进市场经济国家的比较成熟的相关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制度创新,对已有的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汪绪涛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4):69-71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一种证券市场的风险分配基金,是对投资者保护趋势强化的结果。由于证券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种挪用风险的存在,投资者的利益始终受到挪用行为的威胁,这些使得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赔偿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目标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而我国当下在该制度的设计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就程序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而言,完备、科学、公正的程序设计不仅能够保障证券投保基金赔偿制度目标的实现,而且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制度效率。从比较法的视角观之,我国的证券投保基金赔偿程序在公正性、科学性与效率诸方面存在着制度缺陷。 相似文献
5.
吴青青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7):67-69
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以人为本、社会责任本位理念的基本诉求,是今后《证券法》修改的基本价值取向所在,更是《证券法》立法宗旨的应有之义。为此,需要重新审视证券市场的价值定位,注重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增强证券市场公开透明度,建构完备的信息披露机制;坚持市场化的管制进路,完善风险监管机制;完善责任机制,确保证券投资者责权利的统一,加强对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何福英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9(6):44-48
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突出表现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回报机制不健全、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淡薄、法执行力较弱等几个方面;监管机构也陷于执法手段有限、稽查执法人员不足、力量薄弱等困境。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一是要加快监管机构转型,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二是要强化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信用平台;三是要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四是健全投资者适当性机制,加强教育,提高风险意识;五是保障中小投资者行权与维权的便利性。 相似文献
7.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
传统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于全能行政监管者和无限监管资源的假设,采用融资准入对投资者实行无差别保护,已难以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应在整个证券投资过程中建立全民参与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决策性的制度建设应分权给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监管者行使,确保其职能的独立和专业化;执行性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应分权给一线的自律组织和金融中介承担,确保客户至上并避免利益冲突;保护主体应引入投资者的公共参与,引导其成为能动的自我保护者;公力救济要发挥行政执法的主导效用,兼顾其中的伦理性与经济性。以人人有权、人人有责的公共管理理念作为投资者保护的基点,《证券法》规范下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才能具有稳固的民意基础,实现繁荣昌盛。 相似文献
8.
吴文平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6):51-53
证券公司与证券投资者的法律关系是比较复杂的,也是极为重要的。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之一,其所处的地位直接关系到投资风险的承担、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资本交易市场的维护,但是对于这两者的法律关系学术界还存在很大争议.。综合其他学术观点我认为,当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办理了开户手续,这时二者之间是委托关系;若为证券交易,则是代理关系;若为中介,则为居间关系。 相似文献
9.
将证券投资者对后市的预期作为情绪的代理变量,全面分析了影响中国证券投资者情绪的各种因素.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证券投资者受到市场历史表现的锚定,存在系统的启发式偏差,从而不能根据新信息作出理性的预期. 相似文献
10.
王俊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5(7):257-261
效率与公平是证券市场的两个基本范畴。政府是否应该基于公平的理念干预市场、对投资者提供全面和足够的保护 ,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本文讨论了理论界对政府干预和监管的不同理论 ,指出对投资者进行有效和平等的保护是一个追求公平理念的政府的份内职责 ,是政府监管的伦理基础。在此基础上 ,重点讨论了投资者保护的具体内容 ,从反欺诈、反歧视待遇、社会救济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投资者保护给予了全面的说明 相似文献
11.
陈东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70-72,86
证券无纸化后,证券法律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无纸化条件下证券的主要法律关系可以概括为"四方主体+三大法律关系"。投资人与发行人间的法律关系因持有模式的不同而相异;发行人、投资人与证券登记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为证券登记法律关系和证券存管法律关系,随着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出现,证券登记和证券存管逐渐趋同;投资人与证券经纪商(直接中介商)之间的关系总体上是一种民事代理关系,这些关系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共同确定,具有约定性和法定性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12.
结合中科案等典型案例对操纵行为的各种表现作了分析介绍。在对于法律规制的分析中概述了国际状况,结合我国的现实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3.
吴飞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4(4):80-83
证券交易信息由证券交易所收集、编排和发布,其消费存在"搭便车"问题,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应当享有某种程度的排他性财产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对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信息产权提供充足的保护.交易信息是数据库,其制作人证券交易所应当受到"特殊权利"保护,享有交易信息的提取权和再利用权. 相似文献
14.
虚拟社会与青少年社会化模式的变迁——从网络传播看青少年社会化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贾秀娟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4,(5)
以网络传播对青少年社会化的影响为切入点,对中西方学者的经典社会化理论进行评价,重新阐释了个体社会化概念,分析了传统社会化环境的现实缺失,并从文化、个性发展、社会结构三个维度论述了网络虚拟环境对青少年社会化成长的冲击与挑战,提出青少年传统社会化模式开始解构,虚拟社会化模式开始突现这一事实。 相似文献
15.
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博弈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决定了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因此,证券市场会计监管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首先用博弈模型分析了要抑制公司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现象,必须加强会计监管,然后根据新《会计法》对建立会计监管体系的规定,提出了优化内部控制、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健全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等具体的会计监管措施。 相似文献
16.
王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5(4):147-155
制度界定并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集合。在共同诉讼和单独诉讼方式下,根据既有的法律框架与运行机理,投资者权益很难得到完全补偿。在证券支持诉讼方式下,由于律师费的负担转移给投服中心,因此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得到降低,并且充分利用"搭便车"而扩大群体规模。公共执法成本与私人执法成本通常呈现出此消彼涨的状态,而证券支持诉讼是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的有机结合,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并降低社会成本。在既有条件下,证券支持诉讼与共同诉讼、单独诉讼将并行存在,建议从保护投资者权益与提高司法效率角度,允许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由"进入制"过渡到"退出制"以及审前双方证据充分开示。 相似文献
17.
不同国家法律及其实施的差异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权益以及公司治理体制。作者从法律角度来理解公司治理及其发展的诸多问题 ,从我国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及其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现状来看 ,我国投资者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建立起来 ,但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上都还未能形成高效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这一缺陷直接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对此 ,作者提出成立维护投资者权益专业机构 ,将其作为诉讼主体来加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8.
杨雅妮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9(4):216-229
为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正确实施,应当通过规范解读、实证考察、理论分析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价值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具体研究方法,对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研究。研究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从被诉行为、适格被告、救济客体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对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了初步界定,但在规范、实践及理论三重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仍呈现出对被诉行为的违法性要求过于严苛、对适格被告范围的理解与立法规定的诉讼类型不符、将"众多"个人利益简单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尚未将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风险"纳入救济范围等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要科学界定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当遵循法定性、必要性及合政策性标准,一是只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违法行为在实质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二是只有当受侵害利益无法通过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等私益诉讼机制获得司法救济时,才有必要将其纳入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三是应当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留意政策倾向的价值维度,以积极、稳妥的态度对待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指引,避免对案件范围的盲目扩大或不当缩减。具体而言,一是应将被诉行为的范围拓展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即仅就被诉行为而言,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就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的诉讼类型属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该类诉讼的适格被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不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三是不能仅因受侵害对象人数"众多"就将其纳入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将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判断救济范围的实质性标准;四是为提前规避"实害"的发生,应当构建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那些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现实威胁的、紧迫的、严重的、不及时制止可能产生难以弥补损害的"风险"纳入该类诉讼的救济范围。 相似文献
19.
林玮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9(4):40-43
在对我国券商8种融资主渠道(增资扩股、发行中长期债券、上市发行股票、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银行间同业拆借、短期金融券和资产管理业务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从提高券商信用、创新金融工具、建立证券金融公司、推动券商间战略重组等4个方面消除券商融资障碍、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