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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92 毫秒
1.
风险社会给人类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环境风险关系到人类的存亡与命运.《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之前《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透露着我国严格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也表现了污染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论从人类中心法益论向生态学下的人类中心法益论的转变.在污染环境罪中,由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标准不同,导致其行为构造在实践中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同时出现的现象,对此问题应结合人类法益和生态法益来具体分析.为规范污染环境犯罪,解决当前环境犯罪罪名体系过窄、环境犯罪证明规则缺失、环境犯罪归责原则不完善等问题,可采取借鉴域外法律扩大罪名体系、设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规定严格责任原则等措施.  相似文献   

2.
当前,人类社会正由传统工业社会逐渐过渡到现代风险社会。现代风险社会之风险不同于传统工业社会之风险,环境风险是现代风险社会之风险的典型表现,环境风险社会是当前社会的真实状态。我国学者构建的"风险刑法"理论,并非基于风险社会之风险,因而受到批判,但若因此彻底否定刑法在应对风险方面的作用,则又走向另一极端。刑法作为社会安全的最后保障,应当积极应对环境风险。《刑法修正案(八)》前后的刑事立法均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污染环境罪)采取结果犯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有不少缺陷,不利于风险社会的环境保护。以危险犯的模式重构污染环境罪也同样存在弊端。以行为犯的模式重构污染环境罪,有利于风险社会中对污染环境行为的严密惩治。  相似文献   

3.
目前我国刑法中,在有关环境刑的立法方面,存在着罪名规制范围窄、罪名针对性差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环境刑的立法体系大致包括污染环境的罪名、破坏自然资源的罪名、危害动物类群的罪名以及损害人文景观的罪名等.我们国家在制定刑法修正案时,应针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全方位立法,增设环境犯罪新罪名如噪音污染罪、破坏草原罪、破坏湿地罪等;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行为进行分解和细化,建议增加土地污染罪、水污染罪、海洋污染罪、大气污染罪等.  相似文献   

4.
传统教唆未遂犯处罚原则是指将教唆未遂犯当作被教唆的罪的预备犯进行处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原则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处刑失调以及扩大处罚范围等问题.教唆未遂犯具有侵犯法益的危险且处罚教唆未遂犯符合刑事政策要求且十分必要.应以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教唆型犯罪作为处罚教唆未遂犯的边界,并以其所触犯的教唆型犯罪罪名定罪,将该条款作为刑法分则教唆型犯罪的法定从宽情节解决处刑失调问题.此外,应对"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进行严格限定,以缩小处罚范围,且对被教唆人拒绝教唆原则上适用"但书"进行出罪.  相似文献   

5.
我国是一个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的国家,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亟需刑法的有力保障.虽然我国97刑法典增加了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但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仍明显滞后.本文主要探讨论述了我国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犯罪之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完善之策,认为在立法形式上,应规定罪刑明确而独立的非刑事法律规范;污染环境犯罪应以"危险犯"为基本犯罪形态;应增设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罪.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是该罪向环境犯罪的回归。正确解释"严重污染环境"是司法中正确适用污染环境罪的首要前提。以立法本意为宗旨、以环境保护法预防原则为前提,"严重污染环境"应当包含"严重地污染"与"严重的污染"两层内涵,表征了污染行为情节严重和污染行为后果严重。以情节犯解释污染环境罪是当前司法解释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介入环境污染控制领域主要经历了起步、形成发展及逐步完善阶段。《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存在立法体例不科学、罪名设置不合理、犯罪构成要件引争议以及刑罚措施适用不当等缺失。应重塑污染环境罪立法体例、细化污染环境罪罪名、完善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并且丰富污染环境罪刑罚体系。  相似文献   

8.
飞速发展的科技将人类带到了风险社会。风险社会有多种风险,包括道路交通风险。道路交通中的风险日益严重,需要刑法的介入,而传统刑法规制道路交通风险的罪名已经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必须借助风险刑法。风险刑法调整道路交通风险犯罪表现为抽象危险犯,中国刑法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并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不断完善。抽象危险犯的正确界定和司法适用,辅之以风险犯罪防控意识,有助于减少道路交通风险犯罪。  相似文献   

9.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规定的新罪名。本罪是一种涉众型犯罪,其传销活动严重背离市场经济规律,实质是"金字塔"式的经济欺诈,具有被害人与加害人相互交织、转化的特点。传统的传销犯罪具有"经济邪教"的"控制性"特征,但新型的金融传销不具有这种"控制性",因而更隐秘,更具欺骗性。本罪侵犯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双重法益,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也不是数额犯和情节犯,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10.
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修改以来,学界对该罪的罪过形式就产生了分歧,理论上存在"故意说""过失说""混合罪过说"等三种观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是司法实务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从保护优先原则出发,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解读为混合罪过,既可能是故意又可能是过失.从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来看,污染环境罪可以细分为众多亚类型,有的类型属于危险犯,有的类型属于实害犯.就危险犯而言,立法关注的是规范违反,着重惩罚的是明知法律禁止仍有违反,这类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就实害犯而言,立法突出的是法益危害,这类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过失.需要说明的是,混合罪过不是不需要查清罪过的具体内容,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司法机关应努力查清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难以判断时要作出有利于被告的推定.  相似文献   

11.
论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惩治中的适用空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对刑罚本质的反思和对正义理念的重构,恢复性司法对我国刑事法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惩治中的适用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由于环境犯罪客体的特殊性,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应在规范本位主义环境犯罪罪名的框架内进行建构.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环境犯罪的修订,表现为两种方式和三个方向:通过修补式和新增式两种修订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一)》以问题为导向,从三个方向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并重;刑罚的相对严厉化;环境犯罪治理的一体化.纵观环境犯罪的四次修订,我国环境犯罪的治理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那就是惩罚主义式微,预防主义勃兴,治理理念已然从惩罚主义彻底转向为预防主义.但从长远来看,环境犯罪的治理不但要从运动式治理走向常规性治理,而且要走向恢复性治理.实现恢复性治理的主要路径有三种:一是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生态恢复;二是作为量刑情节的生态恢复;三是作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生态恢复.  相似文献   

13.
赃物犯罪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赃物犯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活动,违禁品也是赃物犯罪的对象。事后知道是赃物还继续收藏的属于窝赃。立法应将收受赃物规定为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4.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complexity of developing correlates of female crime in the comparative context of Western and Indian literature. It selectively reviews the findings of American and Indian studies of female crime and concludes with the author’s own findings from a study of 120 women prisoners conducted in a federal women’s prison in India. The author’s main contention is that whereas broad contours of offender profiles can be drawn, it is difficult to draw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s and infer from them predictable variables of criminality.  相似文献   

15.
研究犯罪和犯罪构成的质变,是对各种特殊的犯罪构成进一步具体分析,用动态的眼光将其视为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运动过程,使刑法分则的理论体系增加一种动态的思维模式,促使其更能适应理论和实践的要求.  相似文献   

16.
要正确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必须认真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要件,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有组织进行的犯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严格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犯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者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17.
为了弥补法律的缺陷,为预防和惩治受贿犯罪提供更加科学的理论依据,通过评述国内法学界学者的观点,并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受贿犯罪有争议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受贿罪中“贿赂”的范围既包括财产和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其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与结果;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在斡旋受贿中行为人与被利用者的职务之间不存在制约关系。  相似文献   

18.
在对证券犯罪的认定时,正确区分数罪和一罪具有重要意义。对证券犯罪中的连续犯、牵连犯、想象竞合犯、吸收犯等不典型一罪的复杂情况,需要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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