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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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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资料和劳动方式的变革催生了多种类型的灵活就业群体,平台依附型就业者由此而生。就业权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是平台依附型就业者权利统一的理论动因,但平台依附型就业者就业风险分担不平等、劳动基准保护不平等、司法裁判不一致等因素的存在,要求从现实层面注重平台依附型就业者权利的保护。推动平台依附型就业者权利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应适度拓展社会保险权利,构建良性的风险分担机制;适度提供劳动基准保护,构建良性的生存保障机制;适度调整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构建良性的司法裁判机制。通过找准平台依附型就业者权利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差距,来构建适宜的弥合机制,进而推动就业领域法律平等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丁守海  夏璋煦 《江海学刊》2022,(1):98-104+255
近年来,新经济蓬勃兴起,催生了大量的灵活就业者,亟需对灵活就业进行合理规制。我国早期的灵活就业以被动型非正规就业为主要形式,以舒缓数量型就业矛盾为目的,可以采用相对松散的规制原则。而新经济下的灵活就业在就业动机、就业属性、就业质量以及劳动者权益诉求等方面均已发生转变,以主动型正规就业为主要形式,以舒缓质量型就业矛盾为目的,应采用相对规范的质量优先的规制原则。因此,必须加强对灵活就业的正规化管理,包括规范企业灵活用工,从实质从属性角度认定劳动关系,健全灵活就业者社会保障体系等。  相似文献   

3.
灵活就业者阶层是在中国社会阶层结构演变过程中形成的新兴社会群体,是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化演进、数字经济发展等的现实反映,诸多概念、认识问题亟待厘清。灵活就业者由个体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自由职业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四大类群体组成,在结构上呈现出“双圈—双层”的特征。一般来说,可将广义灵活就业者视为规模达2亿人的一个“群体”,狭义灵活就业者可规定为一个“阶层”。目前,围绕这一群体的劳动法规体系、社会保障制度、利益表达渠道、整合服务能力还较为欠缺。这种独特处境,限制了中国阶层结构弹性的发挥。灵活就业者阶层的健康发展,要以促进阶层关系“包容性发展”为基本方略,从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政治整合、公共服务及舆论心理引导等方面寻求突破。在此基础上,深化、细化对现阶段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变迁的认识。  相似文献   

4.
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的迅猛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断涌现,其从业模式由“组织+雇员”模式向“平台+个体”模式转变。灵活就业的平台经济,使“简单的劳动关系”发展为“多重复杂的劳动关系”。由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属性趋于弱化,导致其维权保障面临诸多挑战。设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专项社会保险基金和以党建为引领、以工会为主导的“五工联动”的服务模式有助于缓解目前困境。  相似文献   

5.
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已经成为中国劳动力就业的重要力量,尤其在疫情期间,为稳定就业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目前社会各界对灵活就业和灵活就业中的学习效应,以及对灵活就业者自身和对城市的作用都还不甚了解。为此,以外卖骑手为例,利用覆盖全国范围的大样本数据可对灵活就业中的学习效应进行研究。研究发现,灵活就业时间里的“学习”显著提高了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和工作满意度,并有利于劳动者的人力资本积累和未来的职业发展。研究结果提醒我们,需要重视灵活就业中的学习效应,看到灵活就业对于外来移民扎根城市、融入城市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
灵活就业是指有别于建立在工业化基础上的现代工厂、企业的就业。灵活就业在劳动时间、福利待遇、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工作场地、劳动条件等方面,都不如主流的正规部门的就业。灵活性就业在世界上已广为通行。中国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灵活就业也有了迅速发展。在我国,灵活就业人员从其分布看,大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非正规部门的就业者和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者。在20世纪70年代,国际劳工组织提出了非正规部门的概念。所谓非正规部门,是指规模很小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单位。一般分为雇佣很少工人的微型企业;家庭…  相似文献   

7.
新经济业态催生了新就业形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是新时代我国劳动力市场面临的具有前沿性、复杂性的重大课题。平台经济的兴起及劳动者工作理念的转变等因素促成了新型灵活就业群体的产生,这也导致传统用工关系中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二元论”划分模式不合时宜。劳动关系归属模糊、劳动风险加大、缺乏社会保障支持等问题,让该类群体劳动权益面临“保护网络的缝隙跌落”困境。大部分灵活就业群体实际上处于企业和社会“双重体制保障”之外的状态,现实中既被“经济性接纳”,又被“社会性排斥”,主要表现为他们实际上是平台企业的“核心”资源,却被企业挡在“外环”。同时,他们也是享受城市公共产品资源的体制外群体,与标准劳动关系形式上的差异性和劳动权益保障力度的不均衡性等引发数量较多、案情复杂化的劳动争议,从而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也不利于“稳就业”“保民生”等重要目标的稳步推进。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群体劳动权益,应重新厘定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灵活就业群体采取分类别差异化保护措施,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综合应对举措。  相似文献   

8.
共享经济下灵活就业法律制度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西社会科学》2017,(10):209-217
就业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合理平衡是实现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必然要求。在当前以"灵活就业为主、正规就业为辅"的共享经济就业格局中,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制度往往更倾向于对正规就业的保护,而灵活就业在法律制度以及政策规范上却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乃至空白。故此,在劳动者类型多样化这一特有的国情背景之下,我国应当在立法上准确区分传统就业和灵活就业,借鉴德国"三分法"的经验,赋予灵活就业者以"类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并构建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多层次、多侧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权利救济机制,继而培育和形成一个有保护的灵活就业市场,从而助推共享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灵活就业方式与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状况  所谓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于法鸣等,2 0 0 2 )。它涵盖的领域十分广泛,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型。第一类是指在劳动标准方面(包括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生产的组织和管理方面以及劳动关系协调运作方面达不到具有现代化大生产特征的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在除小型高科技企业外的小型企业、家庭作访的就业,即非正规部门的就业…  相似文献   

10.
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于非典型就业劳动者的关注不足,既影响了非典型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又阻碍了非典型就业的促进和发展。应以平衡保护理论作为指导,完善非典型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确立非典型用工代替全日制用工,退休工和在校生等情况应依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确立保障受派遣劳动者权益的相关制度,保障非典型就业者在劳动关系上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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