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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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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者之间要保持内在的、对应的均衡关系。罪责刑相适应的理论学说存在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类,前者可以再细分为康德的等量报应论和黑格尔的等质报应论,后者也存在规范功利主义和行为功利主义之分。两者侧重点的不同导致各有缺陷和不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罪”、“责”、“刑”均有再定义的必要性,犯罪与刑事责任相适应、刑事责任与刑罚相适应,但是三者之间并非两两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在刑事立法上得以较充分体现,但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犯罪的,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承担罚款金刑的具体方式有全额缴纳、部分缴纳、免除缴纳等。存在公司人格否认情形时,单位不承担罚金刑的处罚。  相似文献   

3.
犯罪与刑罚谁决定谁,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理论体系起点必须具备的要求,以及社会危害性观念存在的缺陷,说明刑法学的逻辑起点只能产生于刑罚目的之中。对犯罪原因的不同理解造成刑罚观念不同,进而导致犯罪观念不同,这已被刑法的演进路径所证明。刑法学派之争缘于刑罚目的观相异,并在犯罪论的理论层面引发了全面的论战。从刑罪关系的点线面考察,刑罚观决定犯罪观。  相似文献   

4.
论罪刑相适应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新刑法典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犯罪与刑罚之间应保持内在的、均衡的对应关系,即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各种理论学说针锋相对的根源,在于它们出发点与侧重点的不同,在于“报应”观与“功利”观的冲突。犯罪与刑罚相均衡、相对称,始终是刑事立法与司法的最高追求与理想模式,而罪刑相适应之“罪”与“刑”的应有之义,却有再研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5.
保安处分一直是学术界热议的话题之一,尤其在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学者们又将后劳教时代的保安处分之争推向一个新的高潮.大多数在刑法中设立保安处分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二元主义的保安处分,即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将保安处分作为除刑罚以外的另一种刑事法律后果与刑罚双轨运行.劳教制度刚废止不久,基于人权保障之故,并不赞同二元主义的保安处分,认为应仅就欠缺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的"准犯罪"行为刑事立法化,以祛除其人身危险性为主要目的,以强制医疗和强制教育为主要手段,构建我国剥夺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且将这种制度性质确定为"准刑罚",作为我国非刑罚法律后果之一.  相似文献   

6.
老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老年人犯罪具有其一定的特殊性 ,主要表现在成年人进入老年人阶段 ,自我辨控能力将大大下降 ,从而做出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在立法中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殊性 ,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从轻从宽原则 ,却没有规定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刑事责任 ,似有不完善之处。在本文中 ,笔者借鉴古今中外的刑法规定 ,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管见。  相似文献   

7.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布与实施 ,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其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更是对我国刑法传统的重生命刑、自由刑、轻财产刑的刑罚观念产生巨大冲击 ,改变了我国刑罚体系的布局 ,对新刑法中罚金刑展开讨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单位犯罪罚金刑适用的再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刑适用。本文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承担主体、数额标准、罚金刑数额的确定根据以及量刑情节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单位罚金刑的适用,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只对犯罪单位适用罚金,而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适用罚金刑;对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实行无限额罚金刑的,在实践中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补救措施;对单位适用罚金时,应以犯罪情节为根据而不应以“犯罪情节兼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为根据;同时,本文认为单位犯罪可以有自首、立功情节,但不具有累犯情节,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数罪并罚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或并科原则。  相似文献   

9.
在对刑罚的功能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罚金刑的功能是:惩罚,对犯罪人的惩戒和谴责;剥夺,对犯罪人的金钱的刑事剥夺;威慑,对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的慑止;鉴别,帮助认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高法制观念;安抚,满足要求惩罚犯罪的强烈愿望,平息犯罪造成的激愤情绪,慰藉精神创伤;鼓励,强化和促进守法者守法和鼓励跟犯罪做斗争;感化,消除犯罪人的敌对情绪,使其成为有利于社会的人;补偿,补偿犯罪造成的损失与损害,恢复或重申维持社会存在的基本秩序与价值观念。  相似文献   

10.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虽具有交叉牵连关系,但两者并不是同一层面的概念,其内容、评价的标准、评价的方法并不相同。评价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罪责效果应该在考虑行为人对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前提下进行,传统的归责理论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根据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以及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两个标准,违法性认识错误可在两个层面上进行分类:缺乏社会危害性认识的错误与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的错误;可避免的错误与不可避免的错误。以第一层面的错误类型为基点,将第二层面的错误类型与第一层面的错误类型交叉对应,进而综合评判具体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之罪责效果。  相似文献   

11.
基于政治民主、权利本位的本质要求,涉及舆论监督性质的网络言论表达面对公权机构或权力行使者刑事指控时,从适度倾斜保护公民表达权考虑,应严格刑事侵犯行为所致后果的认证与证明程序,强化相对人举证指控内容的法定责任,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优化刑事制裁体系,明细刑事实体法条款,多途径遏制公权机构滥用刑事处罚,最大限度收缩刑事制裁范围,力戒权力造罪。  相似文献   

12.
国外有组织犯罪在我国被称为黑社会犯罪.我国当前立法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黑社会组织罪除了组织化程度不同外,并无罪质的根本区别.建议在司法中按"包含更恶"的刑法原则将事实上已经存在的"黑社会组织罪"直接纳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科刑,在立法修改时将"黑社会组织罪" 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规定为同一罪名.  相似文献   

13.
环境领域公务员的可罚性具有特殊重要性,其认定也特别复杂。当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危害环境时,刑法对公务员的权利滥用有一般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考虑构成环境犯罪的共犯或间接正犯。公务员以不作为的方式危害环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对于违法的核准或许可不加以撤销,二是不干预违法的环境破坏行为。如果公务员居于防止侵害环境的保证人地位则可以以不作为构成环境犯罪。保证人地位的认定要考虑形式与实质两方面。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国际海盗罪行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研究了海盗罪的概念及特征,重点分析了海盗罪的认定与惩治,并针对国际海盗犯罪的特点,提出了防治措施.  相似文献   

15.
以完善刑事法制,充分发挥刑法保障人权的功能为研究目的,应用比较的方法,通过纵向和横向的立法比较,发现中国刑法中关于杀人罪的立法无论罪名、罪状、犯罪情节还是法定刑的设置都过于简单粗糙,与杀人罪在刑法中的重要位置极不相符。建议借鉴中国古代及当代世界各主要国家刑法典的经验,通过立法方式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建立杀人罪的罪名系列,或者根据犯罪情节设置三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细化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情节、法定刑和量刑情节,完善杀人罪的立法,将罪刑法定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6.
中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10月1日中国新刑法典开始实施,其中刑法典第17条对中国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规定.首先,笔者分析相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以解决法律条文表达不清、法学者有争论的问题.其次,笔者对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年龄提出了新看法,把中国刑法典规定的负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到13周岁.最后,笔者对新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提出了全面的修改意见.这样,不但使刑法典第17条的法条表达清楚,而且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7.
针对中国现行刑事法律对利用计算机病毒犯罪行为打击乏力的问题,通过借鉴美国在相关领域的立法经验、并比较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在完善中国在利用计算机病毒犯罪的刑事立法方面提出增设制作传播恶性计算机病毒犯罪以及认定该罪的共犯和单位犯罪方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醉酒所致精神障碍,是一个遍及世界各国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而且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关于醉酒状态下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有的国家刑法没有对之做出专门规定,而是将其作为自愿(故意或过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形之一,规定不免除或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有些国家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19.
我国毒品犯罪中被判处死刑的人数过多,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毒品犯罪案件在国内的大量存在、死刑核准权下放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重刑主义。要有效地抑制毒品案件中的死刑人数,就应当树立轻刑、慎刑思想,采用适用法律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充分发挥酌定情节的量刑作用,尽量以死缓制度代替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尤其要严格控制运输毒品罪中的死刑人数。  相似文献   

20.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虽然在构成要件与思维进路上迥然各异,但是在犯罪认定的实质内涵上却几无差别.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均囊括全部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涵摄证明犯罪人主观心态的诸种客观方面,明晰主观方面是犯罪认定的核心,洞彻客观方面佐证主观方面的功能,旨在为犯罪认定提供统一的抽象模型.同时,犯罪构成体系的生成又与一国的传统文化、社会情势、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实体法的交互作用休戚相关,紧密相连,意在关照个性基础上的公允认定.犯罪构成体系是指导犯罪认定的思维方法,理解相关法律规范的过程,并无孰优孰劣之分,而仅有适正演绎之别,需要在把握犯罪构成体系的共性特点及甄别个性差异的基础上,予以刑事一体化的方法考量.具体而言,犯罪构成体系的选择和适用应恪守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中核地位,秉持犯罪构成体系与公众逻辑思维过程的趋同性,凸显控方举证责任的增加,着力犯罪构成有机体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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