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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53 毫秒
1.
权能分割:论我国《信托法》之信托财产所有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美法上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与大陆法财产权制度的冲突引发了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争议。我国《信托法》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是信托财产所有权权能的分割,是在借鉴英美信托财产所有权理论基础上,对信托制度进行的诠释与创新。  相似文献   

2.
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我国《信托法》的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目前学术界尚乏一致意见。本文认为,应当承认信托财产权转移的行为,将信托财产所有权归于受托人,使我国信托法能完整地继受英美信托法之精神实质,通过对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和灵活安排而实现简便、安全、高效的财产管理。  相似文献   

3.
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庭抗礼是信托财产产生"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的根本原因.中国不可能因为没有衡平法而由此永远与信托制度绝缘,但信托法移植到我国以后,其运行环境是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进行的,我国既没有双重所有权的理念,也没有衡平法的传统,因此在我国的信托立法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悬而未决,成为立法中的"真空".事实上,信托移植的终极目标不在于是否采用双重所有权的形式,而在于实现信托制度的核心功能:理财功能和防范功能.分析表明,如果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法律移植的难度,而且能够充分发挥受托人的理财功能,同时对受托人的防范功能同样可以得到有效的发挥.由受托人享有所有权是我国移植信托制度的可行性选择,建议我国在信托立法中明确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赋予受托人.  相似文献   

4.
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信托财产共有权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美法系国家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采取“双重所有权”模式,这在其特有的法律文化背景下是适宜的;而大陆法系的民法传统无法兼容这种所有权模式,信托财产归属问题就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完善信托制度必须解决的理论难点。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中的一员,也不例外。在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的框架下,应构建信托财产共有权制度,以解决信托财产所有权问题,这也是我国信托立法的唯一选择。这一制度选择不仅在应然层面具有保障与平衡当事人利益等其他相关学说所不具备的诸多价值,而且在实然层面也与我国固有的物权理论相衔接,具备制度建构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5.
美国的信托法非常完善 ,而学界对美国信托法的发展历程却不甚了解。我国已于 2 0 0 1年 4月颁布了信托法 ,因此有必要对美国信托法的发展历程进行研究 ,明晰经济发展与信托法律制度发展的关联 ,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信托法律体系。美国信托法的立法历程历经早期、发展和成熟阶段  相似文献   

6.
为了探究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之区分在我国的现实意义,文章归纳了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区分的不同标准并对其区分意义进行了分析,认为英国、美国、法国区分商事信托与传统的无偿信托,其意义主要在于对商事信托适用不同于传统信托法的规则。在我国这种区分并无实质意义,因为我国并无衡平法制度,所能移植的只有商事信托制度。对此,可以从信托目的、受托人、受益权、信托财产等方面塑造出符合现实需要的信托制度,而无需拘泥于英国、美国、法国中传统的无偿信托的规则与观念。  相似文献   

7.
论信托财产所有权--兼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对于信托财产,英美法系赋予受托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其原因在于英美法系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分野。大陆法系的所有权理念无法兼容双重所有权,这成了信托法移植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信托法则对其归属尚无谈及,不利于受益人、委托人以及他们的债权人的保护。应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赋予受益人。  相似文献   

8.
对于信托财产,英美法系赋予受托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其原因在于英美法系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分野。大陆法系的所有权理念无法兼容双重所有权,这成了信托法移植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信托法则对其归属尚无谈及,不利于受益人、委托人以及他们的债权人的保护。应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赋予受益人。  相似文献   

9.
信托合同是设立信托的一种法律文件,受我国<信托法>与<合同法>的调整.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被引入我国后,必然和现有的财产权制度发生冲突,并引发适用中的法律问题.信托合同是合同制度与信托制度的连接点,以信托合同的性质、生效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为切入点,可以为我国<信托法>与<合同法>的冲突与协调找到理论基础,对于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健康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信托制度由于独特的功能和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而受到大陆法系的青睐,然而信托法源自具有深厚的判例法和衡平法传统的英国,对法律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观念等本土化资源的高度依赖性,决定了信托法在移植的过程中必须克服诸多制度上的障碍。如果这些障碍不能克服,即使制定出了一部完善的信托法,也至多只能具有形式意义,甚至可能产生破坏既有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的严重后果。本文试图厘清信托的定义与本质,分析信托对传统物权理论提出的挑战,进而探讨解决此种逻辑冲突的出路。  相似文献   

11.
中国《信托法》制定时,国内法学界对信托制度的研究总体上比较薄弱,缺乏对信托制度的本土化及信托法系统性构建的深入思考,导致《信托法》存在许多问题,除了目前已被法学界关注的一些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或不妥当之外,还存在一个为当前学界忽略但又颇为突出的问题,即《信托法》自身的逻辑自洽性不足问题,主要体现在《信托法》内部存在彼此冲突、前后矛盾或规则之间不统一的现象。逻辑自洽性是衡量一部法律是否完善的基本标尺,欠缺逻辑自洽性的法律会影响其自身的科学性,还会影响其对社会生活的有序及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12.
信托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思想源远流长,是伴随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作为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信托思想转变为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的历史必然性。信托制度从民事规范外延至商事领域后,由于其在财产管理和融集资金等方面的优越性,引起大陆法系国家的注意并纷纷加以移植。信托制度在当代已发生巨大变化,以名目繁多的基金为显著特征。既能利用信托基金管理财产高效性的优势,又能克服其难以调控的不足,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  相似文献   

13.
英国司法独立的历史进路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1世纪英国普通法以王室法院个案管辖的方式开始了它的历史,并由此产生了英国法上的特殊制度———令状制度。令状对诉讼形式的规定使普通法形成了程序先于权利原则,并使英国法在司法审判中通过判例得以积累。在此历史条件下,普通法形成重经验重技巧重实践的特点,被人们称为技艺理性。技艺理性的特征使普通法的教育在律师公会通过行会教育的方式得以完成,律师公会不但培养了学生法律技能而且提高了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化与凝聚力,以法官独立为基础的英国司法独立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14.
作为财团的信托——比较法上的考察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法律概念与功能两个层面来研究信托制度,可以认为信托的法律性质是独立的目的财团。对英美法、混合法和东亚大陆法系地区的比较法考察表明,普遍接受的信托“双重所有权”是对概念的误读。法律虽然将信托财产置于受托人的名下,但不否认信托财团的独立性,理论上必须认真对待信托是否享有法人地位的观点。信托作为独立的财团,可以自由设定目的,这是当前信托被广泛适用于金融领域的基础。商业实践的发展将促进对信托法律性质的理解。  相似文献   

15.
悬赏通缉在侦破重特大案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悬赏通缉兼具侦查措施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双重性质,其中侦查行为属于公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属于私法行为,因此,针对悬赏通缉在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应当从公法角度和私法角度共同对其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16.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对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均有巨大影响。物权行为是物权、债权两分下的必然逻辑结果,物权行为因此也必然独立。即使是在所谓的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也难以彻底否认物权行为的存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隐含了对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承认。对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承认有利于维护私法自治,正确认识物权行为独立性是理顺法律逻辑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7.
现行《矿产资源法》在宏观结构和具体制度上存在诸多问题。在结构上,它是以矿业权的获得、行使和管理为主线进行构造的;在具体制度上,不仅现有的矿业权市场、矿产资源税费、法律责任等制度在法理上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还缺乏许多核心制度。《矿法》修改的前提是厘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权利关系、利益分享关系以及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矿法》的宏观结构和具体制度应当包括矿产资源规划与储量、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矿产资源税费、矿业用地、环境治理恢复与监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18.
《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填补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空白。但在实践操作中对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代位权行使范围的立法规定入手,对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进行了界定,以期有利于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人格权成为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但是现有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篇的问题上,而忽视了人格权的基本问题研究。人格具有多种含义,人格权中的人格应该是指人格利益,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人格利益的权利,人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非财产权。基于法理逻辑和制度安排的效果考虑,法人无人格权。另一方面,一般人格"权",其实也并非权利而是法益,不宜在立法规定所谓的一般人格"权"。  相似文献   

20.
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之法学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在主客二元法律结构和由该结构所维护的法律秩序之下,从法理学和伦理学的角度,对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在法学上的应用可行性进行了论证。结论是法学上应采用“动物福利”而非“动物权利”。最后本文对法学上的“动物福利”与动物保护学、动物伦理学上的“动物权利”之间的学科转化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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