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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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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份经济合作社已经成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典型组织形式,但在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股份经济合作社并没有完全按照股份制的原则进行规范构造。要解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治理失效问题,关键是兼收并蓄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制度优势,在清晰认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本质基础上,正确理解此次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政策精神,吸收试点地区的经验,对股份经济合作社治理机制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规范的制度设计。未来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为实现股份制改革的目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应当坚持民主管理、对外来资本和社员资本保持适当开放、采用按人投票的表决机制和按股分红的分配机制、采用动静结合的股权管理方式。  相似文献   

2.
农村集体经济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强大驱动力,其在实践层面的优越性和生命力,在于不断改革和创新,在于选择科学的实现形式。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比较多的问题,如缺乏独立法人地位,土地流转中农户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专业合作社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不高等。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完善财政和金融支持政策;创新土地经营体制,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社和联合社,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改造,从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3.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党的十八大之后深入推进,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历史、经济和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目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身份地位困境、产权流转困境和可持续发展困境。身份地位困境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不确定,职能定位不清晰;产权流转困境主要表现在产权流转的封闭性和产权流转机制不畅导致农业要素市场化程度不够;可持续发展困境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模式单一、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税收优惠少和收益分配过度分红。破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困境,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发挥好市场和政府的作用,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产权发展道路。  相似文献   

4.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保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的关键,是有效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足长效发展农村经济的制度创新。2018年西藏开始全面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9年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2022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至此,西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半篇”已完成。在此过程中,拉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充分利用作为国家级农村改革试点的优势,在产改的机制运行中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产权线上交易平台,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运行机制。但同时,经营资质和税务登记等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制约改革的深化。为此,本研究提出以“人、合、奖、变”为核心的人才支撑、部门协同、奖励考核和税费扶持等意见建议,以期对西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半篇”的科学推进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自治组织的关系是农村基层治理结构中最基本的组织和制度关系。改革以来,农村基层产权与治权及其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随着农村集体产权与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与治权关系面临新的挑战与选择。从现实来看,为满足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多样化的实践形式及村民自治有效管理的需要,产权与治权可以根据集体经济的实践形式及土地、劳动力、资本等要素有序流动合理配置的需要和方向,在进一步改革和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前提下采取“产权明晰、政经同构”“产权明晰、政经交叉”“产权明晰、政经分开”等多样化的组织和结构实践形态,从而推动农村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市场化有序配置,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村基层社会有序治理。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法典》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特别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正在拟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以《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基本制度为基本遵循。在我国《民法典》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类型名称、属性名称,此名称不宜直接作为该类特别法人的组织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名称中包含“合作社”“股份”字样,并不会导致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公司相混淆。“集体”具有主体性,“农民集体”是一类重要的团体性法律人格,应认可其拟制法人地位。由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小公有制”属性决定,农民集体与国家虽同为公有制实现的主体形式,但农民集体有其独有的主体特性。农村集体资产的归属主体是农民集体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自己的独立财产和责任财产,故不具有破产能力。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资性”所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不成立,立法上应使用“集体成员”的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具有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但二者形同质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独有的公有制合作社,只具有“半个合作社”的属性。  相似文献   

7.
在本轮集体产权改革试点中,尽管各地均不同程度认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有偿退出其股权,但在有偿退出条件、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做法不一、差异明显,尚需进一步检讨和完善。法理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条件应分申请退出条件和强制退出条件,有偿退出方式和程序应分向本集体其他成员转让、由本集体赎回、向本集体以外的人转让三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条件、方式等法律制度的设计,应以区分成员股权不同属性为基点。如果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为折股量化对象而配置的成员股权,那么其强制退出的条件是成员身份的丧失,其退出方式仅限于集体内部进行,不能对外转让,如此方能体现这一股权的身份性、保障性、封闭性;如果是以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为折股量化对象而配置的成员股权,那么除非成员申请退出,原则上不适用强制退出,其有偿退出方式不仅限于集体内部进行,亦可在一定条件下对外转让,如此方能体现其市场性。  相似文献   

8.
李灿  阳荣凤 《中州学刊》2022,(10):42-50
农村集体产权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依托多地区农村集体产权混改实践案例进行的研究发现,混改过程中形成了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治理、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以及外部协同治理三层机制联结而成的完整治理体系。其中,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治理是实现混改的基本制度保证,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是实现混改的决定性因素,外部协同治理是实现混改的必要保障。鉴于此,在推动农村集体产权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需要发挥村集体的组织功能,构建农民参与的主体性,并推动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参与农村集体产权混改。  相似文献   

9.
现行农村宅基地置换模式中,虽然农民个体获得了合理的补偿,但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一方面应扩大允许流转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另一方面,应针对农村建设用地集体所有的产权结构,对集体成员的收益权进行量化,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并实现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功能分离。  相似文献   

10.
终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运行的必然环节,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此应予以调整和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行使主体,仅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故而其终止不会危及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清偿债务.其财产主要为集体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不包括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应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剥离公共职能、回归经济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因解散、破产等事由终止,清算结束并完成注销登记时终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能,集体成员应在注销登记后特定期间内设立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相似文献   

11.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城郊地区、沿海地区的农村,正在稳妥地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传统的村集体经济正逐渐被改造为集体资产股份制公司。城市近郊农村经济结构和集体资产发生重大变革,这些改制公司影响着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切身利益,也是社会各界非常重视和关注的问题。通过对城郊居民区集体经济改制公司的治理进行全面审视,综合剖析城郊居民区集体经济改制公司在运行中存在的不足,研究提出规范和完善城郊居民区集体经济改制公司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12.
村级集体财产的治理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和根本,治理好坏直接决定着村民自治的成败。近30年来,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其对村级集体财产的治理并不成功,根源在于农村集体产权的模糊。我国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集体产权,更关键的还有国家对集体产权制度的具体建构与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就是通过一系列的"确权""分权""赋权""活权",在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实现产权的多层明析和法制化,建立起可落地的集体产权有效治理的制度,从根本上厘清制约村民自治施行的"国家—村民自治体"和"自治组织—村民"两大关系,从而为村民自治制度和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奠定切实的基础性条件。  相似文献   

13.
目前 ,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已基本完成。通过改制 ,乡镇集体企业打破了过去单一所有制的结构与形式 ,企业向产权主体多元化方向发展 ,形成了多元产权主体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格局。乡镇集体企业改制对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是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巩固改制成果 ,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促进乡镇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14.
如何利用财政支农资金形成农村集体资产、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是当前值得关注和深入探讨的“新时代立论”。财政支农资金转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改革是通过形成或壮大农村新型集体合作经济,将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益联结起来,进而提高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等方式对农民的收入及其内在成分产生影响。利用试点地区四川省广元市572户农民问卷调查数据测算的结果表明,财政支农资金转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改革对农民增收会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且影响力度由大到小依次为: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农民个体拥有的资源禀赋差异会影响农民通过改革促进收入增加的程度,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对农民收入的增长有正向促进作用,拥有较多土地等自然资源并自愿投入改革项目,且选择留在家乡务农、工作和生活的农民,短期内存在总收入的增加不及进城打工收入的情况,但其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有增加;综合保障、区位差异和精准扶贫等其他因素对农民收入的变化也有显著影响。  相似文献   

15.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成员财产权体系与权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西社会科学》2017,(11):163-170
股份合作是共享式制度改革模式之一,土地股份合作社成员绝大多数为农民,其成员财产权利的完善对新一轮农村制度改革至关重要。通过对农村土地股份合制改革实践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清晰勾勒出股份合作社成员财产权的结构。在此逻辑前提下,应合理划分农村股份合作社成员财产权与集体财产权的边界,遵循"分类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和"三分开"的集体资产股权化改革思路,通过不断完善立法,强化和落实农村股份合作及其农民成员对集体资产股权的完整权能,以实现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改革目标。  相似文献   

16.
土地流转和农业实行规模经营的提出,农村兴起了新一轮的圈地高潮.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大规模土地流转不可能有效保障土地流转的农民权益.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缺位、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土地市场化流转难起步是农民土地流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主要原因.解决的途径:一是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在界定、测定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和数量的基础上,将集体土地确认到以组(自然村)为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并以股权形式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建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二是尊重农民意愿,实行土地的市场化流转;三是建立健全流出土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再就业和创业的社会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7.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总体目标、阶段进展与后续挑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农民工乡城迁移和农业农村转型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为总体目标,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部署。目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完成了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各类农村集体资产的分类确权登记颁证,以及在"三权分置"政策设计下对集体成员的承包地、宅基地财产权利和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收益的有限还权赋能。从改革进展和实践发展看,下一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应对如何协调政策多目标冲突、如何提高改革的整体性、如何在更大范围优化资源配置等三个方面的挑战。  相似文献   

18.
丁文  陈源媛 《江汉论坛》2023,(1):136-144
因政府、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工作均存在双向依赖关系,故集体资产股权管理中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三类主体。集体资产股权管理中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的实践样态表现为: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权力越位”与“权利缺位”的冲突,集体经济组织与非股东成员之间呈现“治理偏好”与“利益诉求”的矛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出现“有权分割”与“无权共享”的纠纷。集体资产股权管理中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的协调须遵循相应的内在机理,即应厘清政府、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主体各自的角色定位,坚持民主管理原则,明确相关成员的股权主体地位。集体资产股权管理中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构建,应包含建立政府主导的预防和监督机制、完善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协调和保障机制、畅通农民主导的利益表达和协商机制等内容。  相似文献   

19.
《东岳论丛》2017,(1):54-65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产权契约具有不完全性特征:成员财产产权的界定不完全且权能缺失,公共财产产权的模糊性导致易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合作社联合社进行产权安排实质上是内部成员之间缔结组织契约的过程,目的是为了攫取联合社产生的组织剩余(“准租金”),从而导致成员合作社在产权安排过程中产生利益博弈,而联合社成员的要素资源禀赋将对博弈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相似文献   

20.
当下我国农村发展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特别是城市规模的扩大使得中心城区的土地不断升值、村集体资产迅速扩张,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与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的体制设计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具体体现在农村集体资产如何进行改制、农村集体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居民和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建立等问题上。城市化的加速推进使得农村地区特别是"城中村"地区亟待发展,但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存在的缺陷限制了这些地区的发展,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模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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