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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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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侯国云 《南都学坛》2004,24(4):76-80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1581年意大利刑法学者法利丘提出的Corpusdelicti一语。正式起源于1676年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提出的Tatbestand。成型于19世纪初斯求别尔和费尔巴哈将其用作实体刑法上的概念。发展于20世纪初贝林格和迈耶将其从犯罪概念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纯客观意义上的理论体系。完善于20世纪50-60年代墨拉哈和小野清一郎等学者的进一步努力。现今的俄罗斯继承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对革命前沙皇俄国时期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革命前沙皇俄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又是在德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可以说,现今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的起源也在德国,它属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分支。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又是在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属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相似文献   

2.
犯罪构成理论是近年刑法理论研究非常活跃的一块领地。针对有关这一理论的批判和争议,本文从犯罪构成概念界定,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特点分析等三方面,在总体上肯定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指出这一理论符合国情。  相似文献   

3.
[摘要]刑法上的正当行为应当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所谓正当行为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又不构成犯罪的论述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孤立、割裂地看待犯罪构成内部各要件的关系这一根本缺陷是产生这种认识的理论根源。对犯罪构成体系人为设计的逻辑顺序,混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界限这一基本方法错误是产生这种认识的实践根源。正当行为只是在客观性质上与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有某种相似性,但不能得出其行为哪怕是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自德日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引进我国以来,我国传统的“平面式”的构成要件理论就开始遭到各方刑法学者的批判,更有甚者认为应该直接引进德日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取而代之。但是德日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都不能脱离刑法分则条文,只有这样才能完成犯罪类型化的任务,并进一步指导司法实践。所以德日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必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在内涵上也不会有太大的区别,因此也没有必要采取“拿来主义”,直接引进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取代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  相似文献   

5.
论转化犯     
转化性犯罪是刑法中一种普遍性现象,转化犯作为刑法的概念范畴为我国刑法理论学者首创.但是,各刑法理论学者对于转化犯的概念、特征及犯罪构成情况观点不一.转化犯不仅是我国刑事立法上概括的理论范畴,而且还是一种客观的犯罪事实现象,更是一种独立的刑法罪数形态理论体系,它有自己概念、特征、类型等基本范畴.我们的理论研究者不应该只是把它放在一种既定的规范解释层面来看待,更应该从罪数形态的理论模型来给予关怀.  相似文献   

6.
事后行为是一种尚未引起理论注意的新型行为形态.在我国刑法中,事后行为有事后目的行为和事后不作为行为两种.对事后行为的处罚是对应常态行为犯罪构成的适当扩张,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肯定事后行为的概念,有利于丰富行为理论,消除不必要的理论纷争,促进刑法理论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7.
对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及其与相关罪名,主要是与抢劫罪的区别,近年来,已有不少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发表高见,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不过大多学者都是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的区别来进行论证,但鲜有学者从刑法人权保障,即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去评判两罪。从人权保障角度、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去评判或许是更理性的选择。刑法并不仅仅是为了打击犯罪,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人权,两者不能偏颇。  相似文献   

8.
犯罪构成初探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犯罪构成在刑法及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果说犯罪问题是刑法的中心问题,那么犯罪构成又是犯罪的重要问题之一。全面地、系统地研究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摆在我国刑法学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需要广大刑法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共同努力才能完成。本文仅就犯罪构成中的几个问题,初步地作些探索。  相似文献   

9.
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的解释有失严谨与科学,并且未能将犯罪客体与犯罪客体要件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予以严格区分,以致得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这一明显有悖逻辑的错误命题;同时,传统刑法理论对犯罪客体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也明显失当。犯罪客体与犯罪客体要件不容混淆。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破坏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不是犯罪成立以前就存在的一种事实情况,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能。而犯罪客体要件则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危害行为所破坏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犯罪成立以前的客观表现之一,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能,属于犯罪客体要件的范畴  相似文献   

10.
<正> 一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基本原理与我国社会主义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在借鉴苏联的理论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这一理论一方面强调犯罪构成必须以揭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本任务,认为刑法中没有不反映犯罪本质特征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也强调确认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一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为根本标准,没有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  相似文献   

11.
本文通过梳理当下学者们研究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现状,对他们的理论与研究方法提出了强烈批评,认为他们以内容连接两者关系会导致一种“意识形态式”的研究方法,或者只重视权力或者只重视权利。另外,笔者还深入分析其中浸透的方法论,从而提出前述研究方法从科学客观的立场出发,可以提炼出一种以权利宪政为视角的方法,只不过,在这里,他们将方法论等同了本体论,导致了更为深刻的缺陷,不仅仅停滞方法论,也让本体论的知识与视野固化。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方法论立场,即以权力宪政的方法分析刑事诉讼法,并以侦查程序为例,说明了这种方法可能形成的新研究视野与知识、理论创新。  相似文献   

12.
犯罪客体是我国及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中特有的要件,随着我国学者学术视野的开阔,学术思维的国际化,对于传统的犯罪客体要件的争议日益激烈,犯罪客体这一抽象的要件在犯罪构成中到底应不应该存在?怎样存在?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如何?要对犯罪客体给出一个合理的定位,对犯罪客体不能是简单的肯定或者否定,而是根据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确定立法意义的“犯罪构成”和“司法意义”的犯罪构成,在不同层次上去确定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不同地位,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3.
刑法学界一直对犯罪对象概念研究不够 ,它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 ,一般只在谈到犯罪客体时 ,才附带作一些解释说明 ,长久以来一直未能有一个明确的定位。近年来 ,虽然学界对犯罪对象概念提出了一些富争议性的观点 ,但显得零散而不系统。笔者试图对各家所言作一个梳理 ,并力图对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进行重新定位  相似文献   

14.
传统的刑法学都把继续犯放入罪数形态中加以研究.本文认为,应把它放入犯罪构成理论中予以关照,并进而提出将继续犯置于犯罪既遂形态的又一类型研究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指导实践的功能.基于此,本文对继续犯的内部构造、涵摄范围等本体问题进行了研讨.  相似文献   

15.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传统刑法学的基石性概念,因此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被称之为社会危害性理论。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一些学者开始对社会危害性产生了质疑。事实上,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承担的是出罪功能,因而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一致性。当然,基于我国犯罪构成是评价行为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因此应当把社会危害性的出罪功能纳入到犯罪构成中来。  相似文献   

16.
财产权是公民受到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刑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宪政背景下的公民财产权刑法保护制度应遵循宪法的基本价值和理念。我国刑法对公民财产权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存在诸多与宪法不相吻合的规定,有必要予以调整,并通过构建违宪审查制度最终实现刑法公民财产权保护制度与宪法的契合。  相似文献   

17.
美国联邦宪法在刑事司法中的效力得以较好实现的制度保障是刑事法领域的违宪审查机制,它有特定的审查范围、依据和标准。其在刑事司法中的效力形式表现为宪法规范对刑罚权边界的限定及对刑事司法程序的直接控制。司法实践中,当宪法在程序法领域和实体法中的效力存在差别时,宪法文本中有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宪法保留"方式的规定,可以有通过违宪审查机制得到良好落实。借鉴美国经验的合理精神,对加强我国刑事司法中宪法权利的保护有较多启示。  相似文献   

18.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内容,对指导刑事司法起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多元发展已成事实,主要存在着客观·主观体系、控诉·辩护体系、不法·有责体系,它们均有各自的特征。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适用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不仅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的融合,也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自身的发展,使犯罪构成的争论在刑事领域细化。在立案侦查环节,客观·主观体系的运用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效率;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环节,控诉·辩护体系的运用能为控辩双方明确证据调查的可能内容,增强对抗性;在法院判决阶段,不法·有责体系能条分缕析地论证被告被定罪处刑的严谨逻辑,增强法院的权威。  相似文献   

19.
我国风险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三大理论误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前我国风险刑法的理论研究呈现出方兴未艾的繁荣景象,在研究中存在诸多理论误区:一是对风险社会的泛化理解;二是对风险刑法的简单否定;三是对风险刑法的盲目推崇.这些理论误区的存在,一方面使得关于风险社会及风险刑法理论的讨论缺乏共同的平台,无法达成共识;另一方面,由于无视或夸大风险刑法的作用,从而导致风险刑法与传统刑法之间的关系陷入混乱.因此,有必要及时清理风险刑法研究中存在的理论误区,进而合理界定风险社会、风险刑法及其与传统刑法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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