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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新梳理了孙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在1912年前后一段历史时期的形成、变化、发展的过程。孙中山以县自治为基础的地方自治思想,是其民权主义和革命程序论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中国结束封建君主专制之后如何走向民主共和政体提供了启发式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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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地方自治是预备立宪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它的实施是清廷与资产阶级的共同需要,是中国政治现代化历程中有益的初步尝试.清末地方自治虽有诸多局限性与不足,但它却引领了近代的政治革新,助益了近代地方行政体制从省到乡镇的现代化转型,冲击了中国的专制统治体制,初步形成了具有科层化、法制化、一体化的现代地方行政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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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末地方自治政策下,以开展地方自治启蒙活动为目的的广东地方自治研究社在广州成立.为响应此举,省内各乡村的地方精英也纷纷加入该社,并在各自的家乡成立自治团体.这些自治团体是以乡村内各种慈善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即有力宗族为领导而实行计划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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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运动,在中国现代化史上留下了蔚为壮观的一页。地方自治 理论的源起、曲折发展及其省宪运动的实践,均具有值得后人追思的价值。本文分四个部分 来探讨这一问题:(一)地方自治理论的源起及早期发展;(二)辛亥革命后地方自治的成败; (三)北洋军阀时期省宪自治的实践;(四)分析与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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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是近代中国社会转型期地方自治的思想先驱,他始终高度重视地方自治,提出了"以县为民权之单"、"践民权之真义"、遵"地方自治之次序"等地方自治思想,并且还制定了许多相应的制度、规范,不但对近代湖南地方自治运动及《湖南省宪法》的颁布有重大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对当今湖南省在"四化两型"社会建设过程中所倡导的法治湖南建设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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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反君权,倡民权,将民权建立在国家主义的基础上。其民权的主要内容是自由,自由是天赋的权利。开民智是民权实现的观念条件,完政是民权实现的制度条件。设议会、立宪法、司法独立等都是为了保障民权。梁启超的民权与宪政思想并不完全是西方式的,其中包含有传统法文化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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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就是公民自己治理自己。自治权是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自己治理自己的权利。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农民的自治权得以发育和生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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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作为西方民主制度发展过程中调适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有效路径,深深吸引了面临现代国家建设任务的晚清社会精英,这种“爱慕”之情汇集成清末地方自治热潮.清廷对地方自治予以勉强回应,并小心翼翼地限定控制着地方自治实践,以谘议局为依托的地方自治力量迅速壮大起来.作为一种改革尝试,它预示着近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某种趋势和地方自治的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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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自治百年发展论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国忠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30-37
地方自治思潮从西方传入中国至今已历经百年,对中国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发展过程可分为清末时期、民初及北京政府时期、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四个阶段。中国地方自治的介入者包括了历届政府、各政治派别、众多学者,他们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因此,地方自治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同时,由于反动势力十分强大、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传统思想等因素的影响,在中国要真正使地方自治扎下根来又是十分艰巨的,只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地方自治的发展才步入正规,并在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从地方自治的理念,特别是中共地方自治思想和实践来看,它对于促进我国的政治民主、构建合理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解决民族问题和国家统一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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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联宗与地方自治——清末民国时期江西地方精英的文化策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明清以来普遍出现的同姓联宗是中国历史上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从明清科举时代到清末民国地方自治时代,由地方精英推动和主持的同姓联宗活动经历了时代性的演变与发展,呈现出新的历史特点。这一变化与清末民国时期的政治变迁具有密切关系。清末民初以来,伴随着科举制度时代的结束和地方自治运动的兴起,活跃于地方政治舞台上的新式地方精英,在积极参与地方政治权力角逐和派系斗争的同时,广泛推动同姓宗族的联合,结成政治联盟和扩大社会基础,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地影响地方政治的发展进程。在这一过程中,同姓联宗作为地方精英操弄地方政治的一种策略和手段,显示出政治化的发展趋势和历史内涵,而地方政治的近代化进程也因深受同姓联宗这一传统社会组织关系的影响而更趋复杂、曲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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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新政时期的反地方自治风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晚清新政时期 ,清廷决定在全国城镇乡推行地方自治 ,作为民权政治的基础。但是 ,新政时期从上而下推行的地方自治在中国乡村遇到强烈的抵抗。本文分析了新政时期农村反地方自治风潮的复杂历史内涵 ,并从中提出改革中值得注意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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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私权无保障的弱势地位导致其在城市化进程中的边缘化.运用组织行为学的参与管理理论、当代行政法学"行政权--公民权"的平衡理论和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扶持项目的过程中形成的村民参与管理理论并结合我国村民自治制度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应当实现农民私权自治,其核心是被征地农民的参与管理权,主要包括知情权、询问权、评议权、表决权、监督权、诉讼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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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统治者通过兴大狱、禁止士绅干预、介入地方政治等措施抑制"绅权".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实行地方自治,新旧士绅通过担任(州)县、乡镇和村庄各种自治组织的首领人员而结成公共权力网络,实现了组织化.在此过程中,士绅们除了在各种自治性组织机构中行使职权外,往往还以"绅董"的身份和资格组织起来,筹备自治机构选举,推举地方公益机关首领,参议和处置区内治安事务,议决地方财政措施,甚至行使全县的议政和行政权.于是,"绅权"在地方社会中便成为了国家组织之外的另一极社会权力."绅权"同"官权"、同民众权益均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冲突.地方自治制度的实行之所以导致劣绅的活跃和"绅权"的恶性膨胀,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社会结构的传统性和士绅势力的宗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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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清代的实际审判过程中,已开始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但在其基本律典——《大清律例》中,对民事诉讼的规定颇为匮乏。司法实践中大量遵循的是各地州县官在纵向的传承与横向的交流中形成的诉讼惯例。清代州县官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是正式的审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包含起诉与受理,堂审前的准备,堂审和判决这些基本程序,相比较前期封建法制,已经具备了近代民事诉讼程序的雏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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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从"伦理规范的约束之下,作为没有完全责任和行为能力的个体,清代妇女的诉讼权利受到了种种制约.但在实际的诉讼案件以及判牍、档案资料中,妇女的诉讼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且在某些时候表现出了比男子还要优越的主动性.对这种存在与主动性的深入探讨,不但可以揭示清代社会妇女诉讼权利的实际状况,而且也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礼法制度及其司法实践在妇女问题上的契合与分离,以及礼法观念与人们实际生活的结合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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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十年,革命派、立宪派与清政府三大势力角逐于中国政治舞台。革命派与立宪派相互冲突抵牾,又从革命与立宪两个方面左右夹击清政府。清政府欲避免革命,则不得不立宪,遂与立宪派有相呼应之势。但清政府之立宪,昧于大势,反应迟钝,且力图在政治变革中最大限度地维护既得利益,立宪派于失望中日益分化、倒戈,清政府成为制造革命党的大工场。在此格局中,每一方的动作,都对其他两方造成影响,三方形成冲突与博弈的复杂关系。大致说来,革命党的每一激烈举措,必然推动立宪主义向前推进一步。而凡是清政府对于立宪消极应付,立宪主义遇阻,革命主义则必然前进一步。最后打破三方博弈格局,使历史天平倒向革命一方的,既不是革命风潮,也不是立宪派,而是清政府自身。辛亥年(1911年)爆发的"武昌起义",不过是易千年之帝制以共和的历史因果长链中的最后一个环节。而"辛亥革命"一词中的"革命"二字,也应从"改革"、"变革"的含义上去理解更为贴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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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理”到“宪律”:对清代“民法”与“民事诉讼”的考察——以《刑案汇览》中的坟山争讼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代《刑案汇览》中的“控争坟山情急赴京刎颈呈告”一案记录了嘉、道年间安徽泾县徐、吴两姓的坟山争讼,从它的发展过程与官府的审理办法,可以观察到清代“民法”与“民事诉讼”问题的复杂性。其一,“官法”与“民俗”之间的距离。中国古代的“民法”总体上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至于清代,各种民事规范已经相当丰富。虽然它们在司法审判中都有可能成为依据,但是其性质和作用存在很大差别。其二,法律发展变化的路径。无论从对传统的路径依赖还是面对民间复杂情况时所显示的局限性来看,清代国家法在民事规范方面的发展都受着相当大的限制,这决定了它在民事纠纷的处理上只能给出“权威”的而不是恰当的规定,而所谓“权威”是建立在官对民的统治基础之上的。其三,“词讼”与“案件”之间的转换。“词讼”与“案件”之间并没有非常严格的界限,更不是现代“民”、“刑”两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并列关系,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贯穿着以刑统罪的传统和“不应为”的原则,并体现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适度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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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公司是清末外资在中国开办的最大矿场,针对福公司矿场扩界及就地售煤,河南士绅、地方当局互为援长,展开保矿活动。与学界既有研究不同,福公司矿权交涉折射出士绅对于政府,依从多于抵制,绅权还没有"高涨"到可以制衡政府的程度;地方政府的表现也不是地方势力膨胀、中央权威下移的体现,实际上是"保全主义"思想的延续,"理为势曲"的现实常常迫使地方政府不得已屈意求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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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科学》2017,(4)
外交系国家间的交涉,只能由一国的中央政府掌控。但晚清外交长期存在着二元化的征象,即中央与地方外交的并存。鸦片战争发生后,西人不以交往仅仅局限在商贸领域为满足,要求提升与中国政府的全面外交往来,广州外交体制确立。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天津在中国外交中扮演着居重地位,北洋大臣的作用愈益趋于主轴。届庚子年,东南又成地方外交的重镇。但伴随近代国家外交理念的萌发,对外事务的趋重,交通通讯的进步,中央外交不仅有了国际法理和国家主权认可的必要性,也有了技术保障的可行性,地方外交式微。地方外交是传统时代向近代时段过渡的产物,反映了从东方朝贡关系——中西贸易关系——国家条约关系的变迁,显示了国人认知从夷务——洋务——外务的进阶,表现了从广州贸易体制——口岸通商体制——中央外交体制的转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