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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是在现代辅助生殖技术飞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它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应用的产物。在司
法实践中,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以及继承权缺乏相关的规定,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亟需法律对
其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冷冻胚胎尽管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但因还未出生,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在法律
属性上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只能是“物”。但是,冷冻胚胎不是一般的“物”,因
其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也就具有部分人格尊严的属性,应为具有人格权属性的特定伦理物。意欲成为父母而通过
手术产生冷冻胚胎的夫妻是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在权利人死亡后,其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所继承。但是,基于冷冻
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潜质属性,其继承人享有的是受限制的管理和处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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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产生的体外胚胎是“物”,虽然具有发展成人的潜能,但其无法取得“人”一样的权利主体地位。体外胚胎不同于一般的物,法律应予以特殊保护。中国现有法律禁止胚胎买卖,对其他处分亦应予以适当限制。从尊重胚胎与人的生育权角度看,体外胚胎应允许被继承。离异夫妻对体外胚胎处分产生分歧时,应优先考虑不愿意生养孩子一方的利益,不得将体外胚胎孕育成人。夫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得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体外胚胎。体外胚胎无人继承时,应由负责保管的医疗机构处分该胚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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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辅助生殖科技的飞速发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给饱受不孕之苦的夫妇带来了福音.与此同时,因这项技术而产生纠纷的案件也随之增多.但是,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从而造成法官在判决过程中缺少合理的支撑.因此,明确体外胚胎的所有权、处置权和继承权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目前,理论学界对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主要分为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中介说看似避免了主体说和客体说的不足,实际上并未对体外胚胎作出清晰具体的解释.体外胚胎是具有基因唯一性、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的伦理物.为了社会资源分配公平,建议我国对体外胚胎的保存期限定为婚姻存续期间且女性生育年龄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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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无精症的丈夫一心想当“爸爸”。夫妻二人背着父母,约定借助人工授精的办法。借精生子。谁知,孩子尚未出世。丈夫便患癌症去世,并于生前背着妻子给父母留下遗嘱。不但道破了孩子的绝密身世,还剥夺了“遗腹子”的继承权,由此引发了一场全国首例试管婴儿与祖父母间的遗产争夺大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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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3):49-57
继承权仅指继承既得权,即继承人依据遗嘱或法律规定而承继遗产的权利,继承期待权只是一种期待而非期待权。侵害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后,僭称继承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并排斥其占有、支配或处分遗产。侵害继承权区别于侵害遗产,表现在救济方式、适用的时效、前提等方面。侵害继承权可由继承法中特有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予以救济,真正继承人可请求僭称继承人一次性概括地回复其占有遗产标的,无须证明被继承人对该继承财产是否有有本权,而仅须证明继承开始时由被继承人直接或间接占有该遗产之事实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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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莎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3):174-176
体外早期胚胎具有发育成人的全部基因,是特殊的物,在物格制度里拥有最高的物格。人工生殖产生的体外胚胎,由接受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妻享有胚胎的所有权,医学研究目的产生的,则由该医学研究机构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行使应当受"人类尊严"的限制,不得任意买卖体外早期胚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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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坚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5):208-209,212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程,配偶在财产继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逐渐加强,与世界各国立法相比较,我国继承法对配偶继承权的保护尚不完善。为此,本文提出了加强我国配偶继承权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以期建立保护配偶继承权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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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1):26-36
体外胚胎处于胚胎形成前期,尚不属于胚胎,对其法律属性的讨论应建立在生物学基础之上。主体说、客体说、中间过渡说均不能很好地解释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宜将其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给予特别的尊重与保护。美国处理体外胚胎将近三十年的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多种裁判思路,如评价原始协议模式、探寻最新合意模式、利益权衡模式以及混合模式。借鉴现有裁判的同时,应从法解释学理论出发建立体外胚胎处理更具一般性的规则。形式上,作为手术知情同意书一部分的体外胚胎处理协议,不宜直接认定其效力;内容上,对处理协议的解释,应符合法的规律、社会道德与生命伦理。对于新类型案件的处理,应重视利益衡量的作用;体外胚胎的处理中,女方未来成为生物母亲的可能性应作为其中最重要的衡量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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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继平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10,11(4)
盐引源自宋代,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利凭证和物权凭证,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而明代对盐引明确规定了其可以作为商人的财产而由其亲属所继承,这不仅体现了明代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也是明代艰难的盐政改革过程的一个小小缩影.将明代百年的盐政改革进程与民事的继承制度联系起来,进而从一个侧面来阐述明代在商人继承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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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学者认为继承制度中,遗产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享有继承期待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享有继承既得权。对于继承权的性质,学者们有很多观点,大多认可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五大民事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之一。但没有给继承权作出明确的定性。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在继承制度中不存在继承期待权;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取得遗产之前,遗产仍然归被继承人所有;继承权只是一种资格,而非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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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子轩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74-76
配偶又称为“夫妻”,法律规定合法婚姻中男女双方互为对方的配偶,它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合法的夫妻之间互相对对方遗产享有继承权是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的.赋予配偶继承权,是我国顺应文明发展趋势体现男女平等思想的表现.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配偶继承权相关规定存在不足,可以从法定继承人顺序进行规定和在遗嘱继承方面设立特留份制度等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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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尉华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1):58-62
对继承权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继承权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继承权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等诸多方面进行探讨,揭示继承权诉讼时效的深刻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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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华 《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72-78
体外胚胎区别于人,又无法等同于物,已成为对传统人、物二分格局的最大挑战。对体外胚胎之法律属性,我国立法并未涉及,国内学界众说纷纭,在个案审理中法院之观点也各有不同,由此折射出其定性之困。面对用途各异之体外胚胎和日益多元化之个案情形,单一的法律属性无法全面覆盖,无论是主体说、客体说,抑或中介说均有所缺憾。对此,可以类型化分析为视角,以人、物转化说与分离目的说为基础,区分胚胎存放之目的以及胚胎供体是否存活,对体外胚胎之法律属性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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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麦玲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6(5):47-49
在汉代,虽然礼教宣传女子不应有私财,但在现实生活中女子不仅拥有私财,而且还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且法律也承认与保护女子的这一权力.礼教宣传与现实生活及法律规定情形的不同,是礼教在汉代还未完全深入人心的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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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8(1):27-30
继承权丧失是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强制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广义上的继承权丧失包括继承缺格和继承人废除,但现代绝大多数国家只规定继承缺格制度。继承权丧失事由是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核心问题,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丧失事由有值得商榷之处,如列举不够全面,并且相对丧失的适用范围过窄,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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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后期宦官与皇位继承权之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文斌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6(6):54-59
唐代后期宦官对皇位继承权的争夺非常激烈。考察玄宗到唐末哀帝的皇位继承形式 ,可以总结出唐末皇位继承之争的特点 :垄断性 ,分阶段性 ,斗争的复杂性。垄断性是由于宦官任枢密、典禁军、掌监军所致 ;分阶段性是由于宦官典掌禁军、出任监军、养子制度在德宗时的制度化使得宦官对唐末皇位继承权的控制在德宗前后有所不同 ;斗争的复杂性是由于宦官在宫中的特殊地位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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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胚胎作为现代医疗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在改变人类生殖体系的同时,引发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通过对目前国内相关学者所提出的“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等学说的批判性思考,揭示其在理论层面的局限性,从而得以否定以上三种学说的合理性。而后从伦理学、法理以及比较法等角度对该问题进行系统性的论述,揭示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即人格利益属性。在该定性的基础之上,借助于有关学者提出的基因权理论,最终将体外胚胎界定为基因遗传权的客体。因此,有必要对江苏无锡冷冻胚胎案的裁判结果予以重新审视。同时,建议在立法层面建立起体外胚胎基因遗传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完善侵害基因遗传权的救济措施,以实现对体外胚胎基因遗传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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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民党二大《妇女运动决议案》中“女子有财产继承权”的规定,民国最高法院采取了折中的立场进行限制性解释。其所面临的两难情形揭示出了法律制度的悖论。为在动荡中达到均衡,于激变中求得稳实之法,法律职能部门应在实践中发挥调整器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