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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选择将决定动产抵押权的性质和归属。分析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学理不难看出,登记对抗主义不仅在理论上违反了物权法体系,在实践中也很难对未登记之抵押权进行救济,其作为动产抵押的共识方式并不可取。而登记成立主义,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抵押权人可以凭借其对抗力获得救济,从而有效地解决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可见,采取登记成立主义公示方式,有利于规范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并且,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也为这一公示方式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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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动产为标的设定的抵押即为动产抵押。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虽然肯定了动产抵押制度,但立法上将不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适用于动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将登记对抗主义适用于抵押权人与第三人,这实际上是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并为一谈,形成了理论上的矛盾。同时,我国《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登记动产的范围,只增补笼统的弹性条款其他财产进行一般概括,很容易增加恶意抵押人故意逃避法律的机会,进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害或者无法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担保法》仅依财产的重要性完成对动产公示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是不充分的,因此,应完善动产抵押制度。具体为:严格限制动产抵押物的范围,建立特定动产抵押制度;针对不同动产设立三种不同公示方法;采取一元化的登记生效主义;引入针对恶意行为人刑事制裁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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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的范围不应完全无界,又该如何界分?理论上讲,交换价值、公示方式和权利实现次序是影响担保物范围的因素。各国立法例中存在三种限定担保物范围的立法模式,中国法的模式为具体列举加法定排除(许可)的模式。就中国法而言,不用限制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中有体物的范围;宜仿效美国法第9编的立法模式,概括列举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中的无形财产,并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即可以设定质权的兜底条款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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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进步,部分动产价值日益提升,在财产由归属权到使用权转移的趋势下,2007年我国《物权法》引入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可以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作为抵押,抵押后抵押人对抵押物仍享有经营处分权,实现物尽其用,开辟了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新渠道。但是由于动产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商业银行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性并不高,市场份额有限。应把创新性引入到金融仓储,探析动产浮动抵押贷款业务模式创新,运用SWOT分析金融仓储对商业银行浮动抵押贷款经营管理的影响,最后以商业银行为主体,提出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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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首次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该制度在传统物权理论的基础上加以创新,属于兼具保全功能和融资功能的新型担保方式。由于制度设计在立法层面上的疏漏,该制度在理论上不断遭到学者的批判,在实践中则对银行及民事主体鲜有涉及。随着这一制度执行,这种批判已经告一段落。但对这一批判进行反思,仍然有利于我们在实践中完善浮动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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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调整了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建立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确立了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设立相分离的原则,完善了对承租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对于抵押财产的转让,《物权法》的规定更有利于抵押权人。《物权法》还首次对抵押权的顺位作出了规定。关于抵押权的实现,《物权法》的规定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意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简化抵押权实现的程序,降低抵押权实现的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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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严格限制农地金融化,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客观需要促使各地开展不同类型的农地金融化的地方探索,为下一步的制度发展提供了可供分析的样本。农地的金融化是农地财产属性的题中之义,无论是否承认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都不影响农地的金融化。在制度重建时应注意到农地抵押的特殊性。农地抵押权人只能是融资机构,不能是自然人和一般企业;农地抵押人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须经过发包人同意,也无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农地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且登记是其生效要件;农地抵押权的实现不能以折价的方式,可以采取强制管理的方法,将相应农地转包或出租,并以该收益清偿债务,清偿完毕时即归还农地予抵押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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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住房贷款抵押一级市场是抵押贷款活动的创造过程,二级市场是指销售抵押和转售抵押.二级市场可以为一级市场提供稳定长期的资金来源.缺少二级市场的住房贷款抵押市场永远是不完整的市场.我国目前基本具备了建立住房贷款抵押二级市场的可行条件,要建立的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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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等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何谓善意,不得对抗之第三人究指何人等问题极易产生疑义,颇值研究。未登记不得对抗之善意第三人是指当事人之外的,与争议当事人从同一当事人处继受争议标的物的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并对其权利进行了有效公示的人。然而,对于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未登记亦得对抗;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登记亦不得对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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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店铺具有虚拟性、依附性以及价值独立性等特征,与其他动产共同构成营业资产。区别于平台服务协议的债权债务转移,网店转让并不以平台同意为前提,也不受到“网店转让限制条款”的影响。在网店转让之时,转让双方应共同完成平台公示的程序,向平台缴纳必要费用,否则转让双方将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转让前债务的承担,受让方原则上应根据是否构成事业存续承担债务。若受让方仍然沿用原店铺的营业资产从事经营活动,转让前债务则应当由受让方承担,反之则由转让方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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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效力之国际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公示的效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一个基本内容。以物权公示兼具物权权利公示和变动公示的性质为基础,国际上对物权公示效力的立法形式主要有成立要件主义和成立对抗主义,但有关物权公示效力的立法原则并不绝对,即便兼采成立要件主义和成立对抗主义的立法原则,也有所偏重。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应是维护交易的同时维持交易安全。国际上的有关立法对我国正在构建的物权公示制度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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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能否善意取得事关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保障与平衡,这不仅是理论问题,更具有规范与现实意义。即使是在《物权法》出台以后,鉴于立法对于留置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之规定不甚明晰,而导致学术界对此问题的争论并未平息。不论是从学术抑或实务角度而言,此问题都与对留置财产的解释直接相关。若将现行法上债务人的动产解释为不以债务人所有之动产为限,尚包括第三人所有但由债务人交付债权人并由债权人合法占有之动产,则留置权之取得就与债权人之善意与否无关,从而不存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而直接以成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作为规范基础即可解决在第三人所有之动产上成立留置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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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废去留是争议的焦点问题,融资作为顸售制度产生的根源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在地产多元化融资时代到来之前,预售制度的继续存在是必然的,因此,只有完善预售制度,实施以建设施工费用为监管核心的预售款监管制度、政府在网站上公示商品房开发过程中的所有审批文件和许可证件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制度和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完善在建商品房及土地抵押制度、有效识别与防范"假按揭",才能保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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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是国家集体林权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法律视角分析林权抵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是很有必要的。应当克服国家政策的不稳定性,以法律规定林权抵押的主体、客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增强保险、评估等配套制度的可操作性,规范林权抵押登记制度,拓宽并规定林权抵押实现的多元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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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所接收的不良贷款中,有一半左右的贷款属于抵押贷款,其中绝大多数抵押物是房地产。有些贷款虽然没有抵押或抵押无效,但查封、收回的财产和抵债物是房地产。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和处置这些房地产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政策。但事实上国家和各级政府在房地产问题上的有关法律法规却很薄弱,有些无法可依,有些自相矛盾,给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和处置资产上带来很多困难。因此,研究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探讨各种房地产接收处置的方式方法,特别是联系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特殊政策和资产处置的特殊手段来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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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现代产权体系的基础。“物权法”牵涉一个具体的实务性问题,即应收账款可否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基于对企业发展、金融创新和经济安全的综合考虑,笔者倾向于将“‘应收账款’作担保”列入法案。因为:从理论角度分析,“应收账款”符合作为抵押的财产条件;从现实角度分析,虽然现行法律未明确“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抵押物,但已有规章性规定并进入实际运作。并且,它符合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都允许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我国将“应收账款”作担保列入法案,有利于健全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必将促进金融效率的提高和实体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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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制度,虽然在各国的立法中已经普遍涉及,但就其统一说法,仍是历来理论界争议之焦点。因此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和价值进行探讨应该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通过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制度的产生历史和不同效力的考察,认为公示是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合法性和安全性的一种有效手段,公示是否作为其变动的要件之一,直接决定了不动产物权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勾画保护交易公平的模式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