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揭示的法律事实蕴含着丰富的国际法理,包括中国先占取得钓鱼岛领土主权、“条约必须信守”捍卫着中国的领土主权、割让和时效理由不能支撑日本的主权主张、“非法行为不产生权利”拒绝日本的领土声索等.白皮书揭示的法律事实也清晰地表明:日本的“无主地先占”主张在国际法上不能成立,其“实际控制”没有达到“有效控制”的国际法要求.中国应积极运用《白皮书》揭示的法律事实及其蕴含的国际法理,驳斥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与领土声索,让国际社会认清中日钓鱼岛问题争端的真谛,促进争端的外交解决;同时,中国应继续强化对钓鱼岛及其附属海域的实际控制,为日后时机成熟时争端的法律解决进一步充实国际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2.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日钓鱼岛争端涉及岛屿主权归属和相关的东海海洋权益两个方面。从国际法方面看 ,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 ,日本所主张的“无主地先占”原则根本不能成立。根据联合国新海洋法和国际司法判例 ,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亦不具有划界效力。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分应遵循公平和自然延伸的原则。在和平解决争端的前景下 ,钓鱼岛问题面临的三种可能的选择  相似文献   

3.
中日之间的钓鱼岛主权争夺由来已久,危机频现.从国际法角度看,三个问题最为相关,即:钓鱼岛是不是“无主地”?日本在二战后是否已将钓鱼岛归还中国?钓鱼岛会如何影响中日在东海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划界?厘清这些国际法问题会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认识中日之间在钓鱼岛问题上的主权之争.  相似文献   

4.
根据国际法上领土取得方式之一———先占原则,通过事实的考证及法学理论的探讨,分析了中国对该海域拥有主权的法理依据,提出了南沙群岛在中国发现以前是无主地,它是由中国人民最早发现、最早利用、最早归入中国版图和行使管辖的,中国对其享有先占权。从而说明南沙海域历来属于中国,领土主权不容置疑。  相似文献   

5.
钓鱼岛虽只是弹丸小岛,却是两岸四地、海内外华人以致中、日政府纠缠难解的一个心结.自19世纪中叶,日本觊觎我国钓鱼岛主权以来,其侵吞之心始终未泯.总结日本染指钓鱼岛主权的依据主要有三,一是据先占原则取得;二是据《旧金山合约》以及《冲绳归还协定》重新获得了钓鱼岛主权;三是据时效取得.用现代国际法有关理论对日本以上三项依据予以剖析,一方面可以论证以上三者均背离了现代国际法之精神;另一方面亦可反证钓鱼岛自始至今即为中国之领土.  相似文献   

6.
冷战时期,美国为了拉拢日本成为对抗社会主义国家的盟友,对钓鱼岛先是不宣而占,接着就在20世纪70年代擅自把管辖权授受给日本,一手造成钓鱼岛争端。美国重返亚太使钓鱼岛争端呈现如下战略态势:美、日在钓鱼岛争端博弈中的战略意图日趋明晰化;钓鱼岛争端日趋复杂化、尖锐化、僵局化和求解困难化。中国应对钓鱼岛争端的方略应该是:坚持和平发展的大战略,主张和平解决钓鱼岛争端;继续运用国际法等手段,维护钓鱼岛主权;增强包括军事实力在内的综合实力,为和平解决钓鱼岛争端奠定坚实基础;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应对钓鱼岛舆论战;加强协调和沟通,构建钓鱼岛争端管控机制。  相似文献   

7.
作为台湾岛附属岛屿的钓鱼列岛,中国因首先发现、命名和利用而取得原始权利。日本明治维新后,非法吞并琉球建立冲绳县,并在甲午战争战局已定时,暗中将钓鱼岛划入冲绳县管辖。《马关条约》是日本取得钓鱼岛主权的唯一法律依据。按照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投降书,战后钓鱼岛在法理上已经回归中国。但美国凭借片面的《旧金山和约》托管琉球并擅自将托管范围扩大到钓鱼岛,又于1971年将钓鱼岛施政权移交给日本。虽然中国声明不承认美日对于钓鱼岛的处置,但考虑问题的现实复杂性,强调中日双方可以将问题暂时搁置。近年日本荒诞购岛致使钓鱼岛问题全面升级,中国为此采取了一系列强硬的应对措施。目前,该问题得到暂时缓解。  相似文献   

8.
中国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一贯主张“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和平解决方针,但日本不仅不接受,反而肆意控制中国固有主权的领土,藐视国际司法秩序.钓鱼岛和独岛争端的比较研究,揭露了日本国对领土争端中采取的矛盾立场,以及日本国领土主张之缺陷.树立“以其矛,克其盾”的战略,联合韩国等相关利益国家,通过国际法院解决钓鱼岛争端是中国解决钓鱼岛争端的首选途径.  相似文献   

9.
钓鱼岛在历史上一直是中国的领土,1895年后被日本强行侵占。二战后,日本被迫遵守有关的国际法文件归还了从中国攫取的台湾、澎湖列岛及东北地区。而本因一并交还的钓鱼岛却因为美国敌视新中国的原因没有实现,美国擅自非法地将二战中临时占领的钓鱼岛“交还”给了日本,从而为钓鱼岛的归属问题埋下了种子。尽管钓鱼岛目前仍被日本侵占,但这改变不了它归属中国的法律性质。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对钓鱼岛的领土归属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并对日本主张钓鱼岛主权的观点一一剖析。作为学术文章,实事求是、以理服人才是根本。因而,本文力图以历史事实为根据,以国际法为准绳,客观地评析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相似文献   

10.
钓鱼岛问题是中日关系中最重要问题之一,日本主张依据国际法"无主之地、先行为主"原则,拥有钓鱼岛主权,实际上日本是通过甲午战争手段获得钓鱼岛。日本在发动甲午战争前就已经知道钓鱼岛属于中国领土,日本是在甲午战争期间实现对钓鱼岛所谓"所有权"。通过战争手段获得领土,在国际法上属于非法获得。日本窃取中国领土钓鱼岛,真实目的就是一方面限制中国发展,另一方面就是要窃取以钓鱼岛为核心的巨大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11.
日本通过甲午战争窃占钓鱼岛之后,古贺辰四郎于1896年9月日本殖民统治台湾时期,获得日本政府批准租借开发钓鱼岛。伴随1945年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及《开罗宣言》,无条件投降,必须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及其所有附属岛屿归还中国。日本所谓私人岛主的地位和权利业已作废。然而,2012年9月,野田佳彦内阁却不顾中方反对而宣布从所谓日本私人岛主手中购买钓鱼岛,企图通过所谓"国有化"永久占有钓鱼岛。至今,日本政府仍把当年古贺辰四郎殖民开拓钓鱼岛的行为,作为日本"先占"和实际控制钓鱼岛的国际法依据,甚至不惜制造伪证。其最典型的谎言之一是,日本政府把古贺辰四郎最早登岛开发的时间,提前到甲午战争前的1884年,形成了流传百年以上的历史谎言。伊泽弥喜太长女伊泽真伎留下的宝贵历史证言及其他一些相关证据证明,所谓古贺辰四郎1884年登岛开发及1885年提出开发申请均系伪造。  相似文献   

12.
钓鱼岛问题关涉二战以来中国大陆与日美的角力与较量,关涉国际、国内形势。台湾民众的思想行动及台湾当局的主张、立场也起着重要的作用。针对日本对钓鱼岛的窃占,台湾民众与当局同日、美进行了长期的斗争。英勇无畏的台湾民众为维护领土主权不断发起轰轰烈烈的保钓运动。台湾当局自蒋氏父子至马英九当政,斗争变化形态大致为跌宕起伏的"U"形。李登辉当政时期,斗争情势跌至低谷状态。陈水扁当局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大致方向和立场基本与李登辉当局保持一致,斗争情势仍于低谷徘徊。而马英九主政台湾之后,当局的立场和态度有了明显的变化,呈现出"U"形反转的态势。台湾在钓鱼岛问题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共同的民族利益面前,台湾社会各阶层民众、台湾当局应秉持正确的态度、坚守正确的立场,积极与大陆合作,努力维护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  相似文献   

13.
钓鱼岛问题,是历史遗留在中日之间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占领,以及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所持的强硬立场,使钓鱼岛问题日益复杂化,已成为中日关系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它不仅关系到中日关系的发展,而且涉及亚太地区战略格局发展的大局。中日必须从21世纪两国关系发展大局出发,妥善处理分歧,和平解决争端。   相似文献   

14.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但日本从上世纪60年代末开始,不断对钓鱼岛提出主权要求并强行占领该岛.自此,中国政府和全球华人以各种形式不断抗议.本文旨在从国际公法角度分析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要求是于法无据的,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非议的主权.  相似文献   

15.
钓鱼列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中国对钓鱼列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的这一立场有充分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早在明朝初期,钓鱼列岛就已明确纳入中国版图,行政上隶属于我国台湾省;明、清两朝均将钓鱼列岛划为我国海防管辖范围之内,实施有效管辖权。目前所知中国史料最早记载钓鱼岛的是成书于明永乐元年(1403)《顺风相送》,该书称钓鱼岛为“钓鱼屿”。其后叫朝嘉靖十三年(1534)陈侃著《使琉球录》、  相似文献   

16.
目前,中日钓鱼岛争端问题日益突出,本文将针对中日钓鱼岛争端中"美国因素"进行历史探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日本政策与钓鱼岛问题的产生、发展及其变化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在冷战的国际背景下,美国政府依据托管琉球与"第27号令"将中国钓鱼岛正式纳入其托管之下,之后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将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日本,为中日发生钓鱼岛争端埋下了伏笔;冷战结束后,美国又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处于"模糊中立";截止当今阶段,美国政府"小心翼翼"的介入中日钓鱼岛争端,持观望状态。  相似文献   

17.
李洁宇 《国际论坛》2012,(5):30-35,80
国际条约和先占(占领)行为,是判断领土主权归属时采纳的重要证据。有效占领是先占(占领)的必要要素,体现为国内立法、行政管辖等。陆权决定海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所在。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毗连水域拥有不容置疑的历史性权利,有国际条约和先占(占领)行为为依据。其他相关东南亚国家的证据在可采性方面存在缺失。  相似文献   

18.
1956年“克洛马事件”的发生引发中国南海周边国家和地区关于南沙群岛主权问题的连锁反应。以英国驻东南亚总专员公署为代表的一些英国机构,以英属北婆罗洲与中国南沙群岛南威岛、安波沙洲有“历史”和现实联系为依据,希望英国政府对这些依据的支撑力做出评估,其潜在目的是想借此推动英国对两岛礁提出“权利”主张。英国外交部相关机构通过研究有关南海问题的历史文献,确认英国对上述两岛礁“权利”主张证据的支撑力较弱,决定不介入这一争端。同时,英国外交官员发现,英国历史文献中关于南海问题的记载为中国关于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提供了较为有利的证据,不得不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尽管在冷战背景下,英国不希望中国政府控制南沙群岛,但在自己国家实力和影响力大为削弱的情形下,其对南海问题自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相似文献   

19.
中日东海大陆架问题的实质是中国与日本的结构性矛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的尖锐体现。中国对钓鱼岛享有无可辩驳的主权依据,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尽量对钓鱼岛采取"零效力"的处理方式。通过对中日双方大陆架划界主张的比较,我国主张的法理依据及日方主张的无理性皆显而易见。中国需要在今后的东海划界谈判中更为成熟地运用法律手段,创制适用于东海海域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并以此来确保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最终圆满解决。  相似文献   

20.
有关钓鱼岛的确切记载,迄今为止始见于明代.根据对明代文献比较全面系统的梳理,明人笔下的钓鱼岛,可以归纳为3种类型:第一种是航海针路传抄本,属于民间文书性质;第二种是明朝大臣出使琉球记录,属于官方文书性质;第三种是海防类图籍,主要由官方编纂,也有私人编撰.3种类型的明代官私记载,均可印证最迟在明太祖洪武初年,即14世纪70年代,钓鱼岛列岛已确定为中国海上领土的历史事实.以钓鱼岛为例,明代不仅是钓鱼岛命名定型的重要历史时期,同时也是钓鱼岛归属与中琉两国国界界定、中国海防体系建立与管辖范围确定,以及东海海上疆域形成的重要历史时期.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