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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上古社会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妇女在生产生活中起主导作用,以女子为中心的母系大家族处于核心地位。整个氏族公社在几个老祖母的领导下,过着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自由平等的生活。当时实行的对偶婚规定男子必须随从女方,白天在本氏族劳动,晚上去女方氏族去寻求对偶和婚配。所以公社的集体财产是由女子继承,世系也是按女方计算的。即所谓“男子出嫁,子女从母,母女传承。”到了女系氏族公社晚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与畜牧业的作用日益重要,并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来源,强而重的体力劳动逐渐转移到男子身上,于是体力较强的男子便在经济生活中逐步居于主导地位,以男子为核心的大家族家长制便应运而生,男性家长与丈夫居于统治地位的父系氏族公社也逐步形成。男女地位的转变,导致了婚姻形式的变化,原来以女子为主导的不固定的对偶婚转变成以男子为主体的、比较固定的一夫一妻制。已婚女子必须到丈夫家居住,而且必须受丈夫的绝对支配。在这个基础上财产也转变为父子继承,世系也转变为按父系计算。这就是“女子出嫁,子女从父,父子传承,”当时的墓葬制度就真实地反映了这种情况,例如甘肃临夏秦魏家齐家文化的十六座男女合葬墓中,普遍是男子仰身居中,女子侧身屈向男子,甘肃武威皇娘娘台遗址一座三人合葬墓  相似文献   

2.
试论我国少数民族财产继承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论我国少数民族财产继承制刘龙初美国著名民族学家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古代社会遗产继承方法经历了氏族继承、同宗继承、直系后裔继承三个顺序相承的发展阶段,并同氏族组织的发生、发展。消亡的历史进程相一致。财产应保留于死者的氏族中,并在其成员中分...  相似文献   

3.
鲧禹启家族的崛起与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过去一般认为,母权制过渡到父权制是在氏族公社内部自然形成的。本文对这一传统观点提出异议。作者从考察鲧以“产翁制”习俗对抗“图腾感生”神话之争、禹与涂山氏就子女归属权及姓氏即世系权之争、启以世袭制取代禅让制等重大历史现象入手,引证《楚辞·天问》、《史记》等古代典籍,对父系家族在崛起过程中与母系氏族的抗争进行深入剖析,证明鲧禹启之间贯穿着一条父权制崛起的发展脉络。由于鲧禹启三代的持续努力,确立了男性生育权、父系姓氏即世系权、父子世袭权,才完成了夏民族由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  相似文献   

4.
华夏娃氏起源可上溯炎黄及夏、商、周三代,而世界文明古国埃及、巴比伦、印度,人们都只有名而无姓。至公元19世纪意大利各城邦国家始用姓氏;英国至11世纪贵族始有固定好姓氏,16世纪乎民才普遍使用姓氏;日本明治维新后,于1870年、1875年政府两次颁令平民也必须使用姓氏;泰国1912年,土耳其1934年始用姓氏。①人类社会由原始群而进入母系氏族社会,其血统与财产之继承权皆以母系计。每一氏族,即以每个老祖母为代表的一个公有制母系大家族;每一氏族,各有标志与徽号,即图腾,具有宗教崇拜色彩。进而产生更直接表明氏族世系的称号与标…  相似文献   

5.
仰韶文化早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母系氏族繁荣阶段的面貌,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与之相对立的因素。但这些与母系氏族相对立的因素尚处萌芽状态,还没有在母系氏族的堤防上打开缺口。所以,这时期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繁荣的母系氏族的一些特征,但出现的某些与之相对立的因素说明了母系氏族开始瓦解。 到了仰韶文化中、晚期,氏族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一、血缘群体的形式和作用血缘群体是产生得最早,延续时间最长,势力也最大的一类群体,它们在人类历史上所起的作用也是最大的。现以中国历史为例,来分析血缘群体的形成、形式和作用。1、原始社会──氏族群体在最早期的蛮荒时代,氏族本身就是一个以血缘为纽带联接在一起的整体,不论是母系氏族也好,父系氏族也好,氏族内部没有等级,氏族的每个成员都得为整个氏族的生存努力。氏族是氏族成员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经济组织和生活组织。在保护氏族成员的生存,解决与其他氏族的关系这两方面,氏族组成的部落是比氏族的范围更宽,但联系…  相似文献   

7.
宗法农奴制度下的周代婚姻文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殷代奴隶制是带着氏族的公有外壳和氏族血缘纽带的奴隶社会,对于国家奴隶主集团来说,财产基本上是共有的。因此财产的个人血亲继承还不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反映到对妻子的独占性同居权的占有意识,还没有形成一种强烈的占有性欲念。因此,对妻子的贞操,对嫡庶妻和嫡庶子的区分,以及相应于这种区分的存在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区分,还不可能被提到现实性和法典性的意义上来。再者,对于殷代的农村公社或农村公社下的氏族成员来说,由于公社外壳和氏族血缘纽带的存在,同样不存在财产的私有和继承问题,对妻子的贞操和血统的纯正,也都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中国古代的先秦社会,最显著的特点是以礼的形式渗透到社会各方面的等级制。这种等级制结构,有许多因素是利用旧的氏族制改造而成。例如姓氏制度,最初它本是起源于母系时代并被用作血缘系属关系的一种标志,其基本作用是认定氏族成员在血缘集团中的身分归属。但在后来,主要是在进入阶级社会时,姓氏却成为身分、门第、地位、特权诸社会等级  相似文献   

9.
在原始社会,以血缘纽带为基础的氏族制度,是基本的社会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经历了一系列的历史变迁,由最初的母系氏族演变为父系氏族;由氏族发展出胞族、部落等组织。进入阶级社会后,在不少地区和民族中氏族组织依附于政权组织而残存很久。达斡尔  相似文献   

10.
长时间以来,我们的各类历史教科书一直传播和普及着这样一个观念,即在母系氏族社会,女性的地位高于男性,在社会中处于支配性的位置。从氏族制度的形成及当时的具体环境作了番研究后则可看到,女性地位不可能高于男性,男女平等,我们的观念背离了摩尔根的正确观点。  相似文献   

11.
王淳 《兰州学刊》2008,(11):149-152
秦国的母系氏族残余及其婚姻状况对秦国的政治势力演变和商鞅变法都有巨大的作用。由于秦国的母系氏族残余,婚姻关系混乱,形成了独特的母系贵族势力强大的局面。这与六国一脉相承的公族势力恰好相反,母系贵族势力往往一朝而衰,不能形成动摇君权的顽固势力,因此变法顺利实现,中央集权制度得以建立,秦国逐步走向强盛,继而实现统一。  相似文献   

12.
人类社会发展的两次过渡及其规律王满一、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次过渡从动物界分化出来以后,人类所建立的最原始的社会是母系公社。母系公社是没有私有财产的无阶级社会。母系公社的一切社会财富都是公有财产,为全体公社成员共同占有。在全部社会财富范围内实行单一的公有...  相似文献   

13.
母系氏族社会是典型的氏族社会,在与之相对应的对偶婚制度下,夫妻也是生活在一起的,“走访婚”不属于对偶婚。母系氏族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单位是“家户经济”。父系氏族社会是氏族社会瓦解时期的别称,不能视作与母系氏族社会并列的氏族社会发展阶段。在所谓父系氏族社会阶段,部落联盟发展为军事民主制,出现个人性质的权力并从此开始了向国家的演进。  相似文献   

14.
宗族的出现,依古人之说是起于继别子,但根本上还是私有制阶级社会的产物。由于财产私有现象在最初只可能存在于少数人中,而且当初的诸多别子又原本就是王室成员,所以原初的宗族也只存在于上层奴隶主贵族社会。而以后,因随各个别子血缘世系的不断延续扩展,大宗小宗的...  相似文献   

15.
产翁制探析     
崔德旺 《阴山学刊》2003,16(2):81-84
产翁制这一习俗 ,曾在我国古代和世界上不少民族中都盛行过。它发生于父权制初期。其时 ,男子成为主要的生产者 ,这是此习俗产生的经济基础。这时男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已经完全确立 ,为了取替母亲在子女中的威望 ,男子想方设法将生育子女的功劳记在自己的名下。因此 ,妻子生孩子后 ,丈夫却装模作样地坐月子 ,他要使人们相信 ,孩子是由他做父亲的所生的 ,借以突出自己在生育中的决定作用 ,确立社会性的父道  相似文献   

16.
未成年子女财产权是亲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未成年子女财产制度相比较,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不足。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建议完善我国未成年子女财产制度立法,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范围和父母财产亲权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以便使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7.
在当代中国 ,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只有在其父母离婚后才有适用价值 ,因此 ,立法应将未成年人的独立财产制和未成年子女的独立财产制分别规定。未成年人的独立财产制是监护制度的组成部分 ,未成年子女的独立财产制是亲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8.
蒙古族的妇女敖包产生于遥远的母系氏族时期。那时,敖包是善种神灵聚集的场所,妇女是祭祀敖包的主要成员和主持祭祀的人。现留存在蒙古民间的妇女敖包、安代、渥都干都是那个时代的遗迹。  相似文献   

19.
我国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真正得到保护是在建国后才有的,目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已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但具体在婚姻法及生活实践中,对我国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保护仍显不足,因此有必要对婚姻家庭立法中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制度加以完善,以改变当前立法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护不力的现状。  相似文献   

20.
《贵州社会科学》1983年第2期刊载韦启光同志的文章(以下简称《韦文》),对我们的《苗族“习惯法”概论》提出一些意见进行商榷。认为:一、苗族鼓社、议榔的创立时代,以为是母权制时代,二、苗族氏族社会的榔约没有法律意义,不能视为习惯法;三、苗族古代社会的伦理道德、宗教禁忌、氏族鼓社成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氏族婚姻习俗等惯例规则,不能当作法律规范来加以论述。对此,我们认为,《韦文》的看法是不够恰当的。现在我们就来讨论这三个问题,以向韦启光同志和方家们请教。一、关于鼓社、议榔产生的时代问题苗族“立鼓结社”的起源时代苗族兴鼓社的情况,我们在《苗族“鼓社”调查报告》等文已叙列了不少我们现在所能发掘到的资料,足够认识苗族鼓社是创立在苗族社会已从母系制进入父权制的时代了。这在理论上可以从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中列举希腊和罗马的氏族制度得到很好的说明。恩格斯在列举了雅典和罗马的氏族制度与易洛魁人的氏族制度比较之后指出:“罗马氏族的职能就是这样。除已完成向父权制的过渡这一点以外,都完全是易洛魁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再版。”而我们所列举的苗族的氏族制度,在我们的论述中,已论证它体现在苗族的鼓社体制,也是完成了向父权制过渡的。但是《韦文》则认为:“鼓社源于苗族社会进入父系个体家庭(产生私有制)的时代’,这同氏族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是有矛盾的”。并说:“恩格斯指出:随着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出现,氏族制度‘这种事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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