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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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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澜湄合作机制运行以来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也面临着机制性质定位不清和法律基础建设不足的问题。本文对澜湄合作机制的性质、法律基础建设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进行探索性和前瞻性研究。澜湄合作机制具有国际性、组织性、常设性和治理性,可以纳入流域委员会和宽职能类别的流域组织。从流域组织的视野来看,澜湄合作机制的现行法律基础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法律人格缺失、国际水法原则缺位、制度化水平偏低。根据主导国提供公共产品、参与国理性选择、法律与外交的融合等相关理论,以及出于增强流域治理的有效性、解决流域涉水集体行动问题、规范与外部行为体的互动关系等现实需要,近中期澜湄合作机制需要加强法律基础建设。具体路径包括:赋予独立的法律人格;纳入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建立集中化的信息共享、拟议项目的通知和磋商、流域环境监测、成员国行为监督、混合式争端解决、外部行为体的分类参与等一系列流域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2.
为促进“一带一路”建设迈向更高的合作水平与高质量发展道路,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需要在税收法律与政策方面形成有效的“软联通”。为此,应逐步建立完善与充分运用“一带一路”税收法律与政策的共商协调机制。在共商协调机制的建构路径与组织化建设方面,应当在已有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中,渐进地嵌入建构税收法律与政策共商协调机制。同时,逐步加强与完善机制内部的组织架构,并根据“竞合协同”的要求与相关的其他机制建立联系机制。在共商协调机制的运作要素与方式方面,应当着力形成和运用多边共识政策及遵从义务,以及“软法治理”的路径和方法,使它们逐渐成为“一带一路”税收共商协调机制运作的特色与优势。  相似文献   

3.
现代公共危机已从“独立型”转向“系统型”,单一部门的治理模式显示出了适应性不足的困境,构建跨部门合作机制日益成为公共危机治理的重要课题。日本是一个多灾国家,在公共危机特别是自然灾害应对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治理模式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本文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构建了以跨部门合作能力为核心的分析框架,审视了“东日本大地震”中跨部门合作的“得”与“失”,力图解答跨部门合作存在的内在困境,并通过案例分析,从文化、领导、组织、资源和实践五个方面总结了跨部门合作机制完善的路径。  相似文献   

4.
卞海霞 《社科纵横》2013,(12):52-57
整体性治理是西方国家后公共管理时期行政改革的最新实践成果,其针对政府管理的碎片化和服务的裂解性,提出构建协调、整合、信任的治理机制。该理论为解决当下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解传统治理模式的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5.
秦攀博  ;秦桂平 《探求》2014,(6):14-20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新的改革视域下,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是当前各级政府关注的重难点问题。以治理为契机进行机制创新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手段。经过实证调查总结分析了广州的"番禺经验",解析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若干机制创新,剖析了流动人口管理与经济协调机制、法律配套机制、部门协调机制创新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探析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与经济发展联动机制、制度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和经验推广机制创新的路径和方式。  相似文献   

6.
作为我国空气重污染区之一,京津冀空气污染的有效治理迫在眉睫。空气污染的区域性和外部性,使得构建和完善跨域合作治理机制成为解决空气污染问题的根本。虽然在中央和地方层面都有联动治理空气污染的相关政策和相应组织制度安排,但现阶段京津冀政府间合作存在着浅表化及碎片化、低制度化、治理主体和手段单一化等问题。三地发展不平衡及环保诉求的不同、跨域机构权威性的匮乏、利益协调及补偿机制的缺位是导致问题的主要原因。完善区域环保的统一标准和联动监管体系、完善生态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设立权威性的区域协调机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是提升京津冀空气污染联动治理绩效的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7.
全球治理的区域转向、大国竞争的区域化及中国推进区域合作的需求等现实问题折射出深入研究区域的必要性。本文以泰国、越南竞争为主线,勾勒了中南半岛地区有别于域外大国竞争的次区域合作竞争景象,阐释了泰国、越南在次区域合作维度竞争的机制和表征。次区域强国的自身定位与国内发展利益差异是推动泰、越两国次区域合作竞争的核心变量,而大国博弈的加剧进一步强化了两国在机制层面的竞争关系。文章以三河流域机制与柬老越三角、湄公河委员会以及沙耶武里大坝为案例,验证了提出的竞争框架。泰国、越南的竞争反映了域内国家在次区域合作维度的角色差异,折射出次区域合作层次互动的复杂性。  相似文献   

8.
《探求》2017,(4)
通过政府间合作治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我国未来较长时期内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国家战略。作为国家首个省际边界跨省级合作治理试验区的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目前在政府间合作中尚存在法律约束程度较低、缺乏有效的政府合作协调机构以及完善合理的政府间合作机制体系等困境。尝试引入府际管理的基本理论,提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政府合作的新思路,构建一个包含制度(创造区域政府合作的良好环境)、组织(构建区域网络合作治理体系)、协调(建立区域民主协商谈判体系)和奖惩(推行结果导向的绩效管理体系)的区域间政府合作模式。  相似文献   

9.
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法律机制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顺应了当今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集团化发展的趋势。而要真正实现次区域内各国经济发展的互利共赢,就必须加强和完善次区域内环境合作法律机制的建设,以统筹协调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考察次区域内各国环境合作的历史与现状,使我们认识到虽然次区域内环境合作法律机制已初步形成,但仍不完善,尚需通过制定《GMS环境合作协定》、设立GMS环境作委员会、建立独立的GMS环境争端解决机制、拓展GMS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的合作领域与层次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刘家磊 《学术交流》2012,(5):115-118
日本产学合作模式的建立先后经历了从管制走向缓和,政策出台和体制机制规范化三个阶段。日本产学合作的主体机制、动力机制与协调机制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灵活有效。其产学合作取得了促进产学合作发展和产学合作实力增强以及大学专利申请数量不断扩大等多方面良好绩效。这种政府主导下的市场驱动型的产学模式与机制对我国推进产学合作、建立国家创新体制与机制具有多方面重要启示:应从战略高度上重视产学合作;政府在产学合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方面应发挥重要作用;加快大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深化产学合作;重视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  相似文献   

11.
董亮 《南亚研究》2015,(2):46-61,156
近年来,南亚区域内各国面临着水资源枯竭与污染、荒漠化、生物多样性损害及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等环境危害迅速增长的问题。尽管南亚区域内环境合作是治理区域内跨境问题的重要途径,并且已建立起南亚区域合作联盟(SAARC)框架下的环境合作机制与南亚环境合作计划(SACEP),但由于内生性的制度缺陷及外生因素的限制,区域环境机制的有效性一直难以提升。因此,南亚环境合作整体呈现出治理水平不高、能力不足、资金和技术匮乏等特点。  相似文献   

12.
赵骏  李将 《浙江学刊》2015,(2):172-179
全球化时代,不断涌现的全球性治理议题对各个治理领域的国际合作提出了迫切的需求。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国际合作达致的因素包括合作收益、合作可自我实施以及自我逐利行为受约束等。各领域的国际合作在成功程度上存在明显差别,其原因是影响国际合作的因素存在"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差别。一方面,国际合作影响因素存在一定的顺序排列,合作收益、合作效力与合作机制因素集群之间的排序可能造成不同领域国际合作的程度差别;另一方面,国际合作的影响因素呈现程度的差别,合作收益、合作效力以及合作机制因素集群各自积累的程度会影响具体领域国际合作的水平。从国际合作达致因素的变量和量度的分析对国际合作实践和理论有丰富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3.
中国与周边国家跨国界河流问题之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是跨国界河流数量比较丰富的国家,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出现的跨国界河流问题主要集中在水环境污染与保护、水资源分配与利用开发等方面。跨国界河流问题的产生与发展将对中国周边关系的良性发展构成消极影响,并为区域外国家插手中国周边事务创造时机。中国对跨国界河流问题的处理一贯持积极姿态,在主动与周边国家开展国际航道开发利用、水情预报与信息共享等合作的同时,联合周边国家建立一套涉及管理、开发、预防、应急内容在内的合作与协商机制,构建和谐的周边安全环境。  相似文献   

14.
对于可能产生重大跨界损害的国际河流或其他涉水开发项目,起源国需要在项目实施前进行跨界环境影响评价,这已经构成一项习惯国际法义务。跨界环评关涉到起源国和受影响国的各种正当利益及其冲突,需要进行利益衡平,其理论基础是利益分析理论和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在跨界水协议谈判和跨界环评实践中,为了应对国际河流流域面临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挑战、促进国际法义务的履行、预防国际争端、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我国需要实施预防性外交政策,致力于与共同沿岸国建构国家利益的衡平机制和程序。其中立法利益之间的衡平路径包括签订和实施国际协定、优化国内立法。信息利益之间的衡平主要是确认通知和信息提供义务以及该义务的豁免情况。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之间的衡平方法包括:设定跨界环评的启动条件;就环评结果开展磋商;磋商结果没有法律约束力;开展项目实施后的跟踪评价;环评义务的有条件豁免;就受损利益获得救济等。  相似文献   

15.
大湄公河资源开发包括水电、航运、矿产、渔业和旅游等多个领域,各流域国单方面开发势必加剧开发的负外部性,使这个流域国的共有资源沦为公共劣品。国际水法理论为化解流域国之间的分歧与冲突,协调彼此利益,进而合作开发与综合治理大湄公河提供了谈判协商的基础。本文认为,各流域国应寻求利益共享和利益共赢机制,达成有约束力的"一揽子"开发治理的框架协议,形成开发治理的内驱动力。积极推动大湄公河合作开发与综合治理,不仅有益于中国与湄公河国家友好关系的发展,也是中国睦邻外交内容的丰富与手段的创新。  相似文献   

16.
在当前日益严峻的世界粮食安全形势下,充分发挥区域粮食安全合作治理机制有效性对维护全球粮食安全至关重要。东盟与中日韩紧急大米储备库(ASEAN Plus Three Emergency Rice Reserve,APTERR)是东亚粮食安全合作治理核心制度架构。文章在厘定区域粮食安全合作治理机制有效性概念、评估标准和分析问题结构、权势对比、机制属性和国内环境四维度影响因素的基础上,聚焦APTERR机制探讨认为:机制虽具备一定效用,但以行为改变和问题解决的标准评估,APTERR在及时有效应对危机、扶贫减贫及保障粮食安全方面仍有效性不足。主导力不足和低制度化水平是导致APTERR有效性不足的核心原因变量,大米政治化属性与行为体利益诉求差异、保守政策取向及履约能力不足是影响APTERR有效性发挥程度的干涉性变量。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地区大国,中国应该也有实力为增强APTERR机制有效性发挥更关键的价值引领和公共产品供给作用。  相似文献   

17.
《探求》2015,(4)
近年来,跨界环境污染冲突屡屡发生,跨界污染问题严重制约了广佛肇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府际间合作的科层型传统治理模式虽然取得成效,但治理效果不明显,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跨界污染的复杂性亟待更合适的治理模式。"网络式"跨界治理与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的理论基础、治理目标、治理机制等方面具有趋同性,能够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是使各治理主体间良性互动、互利互补,形成一系列有效治理机制,综合解决跨界环境污染问题。  相似文献   

18.
刘鹏 《南亚研究》2013,(4):33-46
本文对中印跨界河流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梳理了中印两国在跨界河流上的利益诉求,认为两国在跨界河流问题上的利益诉求既存在着相似之处,也存在着重大的差别。利益诉求的差异导致了中印在跨界河流问题上虽然存在着相互依赖,但这种相互依赖是不对称的相互依赖,双方的敏感性是不同的,这应该成为中国应对中印跨界河流问题的出发点。中国应将跨界河流与边界问题进行捆绑谈判、将水文信息共享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捆绑谈判等三项措施来应对中印跨界河流问题。  相似文献   

19.
由于政治、历史和文化因素,以及地区主义的缺失,东北亚地区各国的安全关切集中在国家领土和主权安全,而非像地区主义较为成熟的区域更加关注人的安全。在这样的背景下,东北亚地区的环境合作很难形成制度化程度较高的治理体系,而是要依靠非正式和非强制的制度安排促进各国认知形成,依靠软法实现治理目标。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机制(TEMM)在21年的合作实践中不断构建环境共识,相互给定合作身份,继而创造了东北亚地区环境共同体社会;借助国际环境协定安排,帮助并促进各国履约,通过提升各国国内治理能力来实现区域治理目标,形成区域治理规范,探索出东北亚地区环境治理的可选路径。因此,这一机制在众多东北亚环境合作机制中,虽然起步较晚,但是级别最高,对各国环境政策具有重大影响力,成为东北亚地区连接国家治理、区域治理和全球治理的协调中心。该机制的治理实践为复杂地区形势下的环境治理提供了必要的合作经验。  相似文献   

20.
海洋油污损害的类型化是完善海洋油污损害之救济机制的基础和前提。海上石油勘探平台与船舶溢油所致海洋油污损害是两种不同的救济体系与机制,而将海上钻井平台解释为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是整合两种救济机制的可能性途径。基于海洋油污损害之不同进路救济机制的诠释,应构架"国家责任中心"主义下海洋油污损害之救济机制,提升国家责任的根源性手段和功能,明确海洋油污损害之国家索赔主体资格、国家赔偿责任以及阶梯矿产资源税费的准入制度,使之成为海洋油污损害救济机制重构进程中的重要因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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