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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在全球数字博弈背景下,中国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符合中国当前内部完善治理需求和外部应对“规锁”挑战的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处理好国内数据治理法规与DEPA对接的问题,并以此优化中国数据治理体系,将是未来理论与实践研究上的重点。DEPA在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方面采取了“原则+例外”的规制标准,其例外情形体现了比例原则之目的合法、手段合理和手段适度的内涵,确立了平衡“自由流动”与“安全发展”的基本模式。在中国与DEPA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对接上,中国数据本地化存储政策在适度性方面仍可能存在与之不相容的风险。中国应以DEPA标准为参照,以比例原则为指引,有序落实执法制度和配套机制以保障数据安全有序流动,优化数据本地化措施的适度性,驱动数据跨境流动体系良性运转。  相似文献   

2.
数据是数字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硬实力方面影响世界经济格局和国家战略实力,在软实力方面影响国际规则和秩序,从而对国际政治产生影响。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则已经成为中美竞争的焦点之一,两国都希望在国际上拓展本国政策的影响范围。本文通过归纳演绎的方法,着重梳理了两国跨境数据流动政策的演进历程和特征,认为中美两国对国家安全和商业利益的不同侧重、数据本地化措施背后的数据主权原则与数据自由流动政策背后的数字霸权是中美两国跨境数据流动政策的主要分歧。这种分歧是两国各自数字实力、认知理念和地缘政治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美国放弃霸权之前,中美在此议题上的竞争只会加剧。因此中国要在国内加强科技和产业体系建设,完善跨境数据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在国际上培育国际动员能力,推动建设数字空间命运共同体。  相似文献   

3.
张晓磊 《日本学刊》2020,(4):85-108
学界关于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研究大多聚焦欧盟和美国,而关于日本的相关研究还没有实现专门化和细分化,且主要存在三方面的不足:政策演进研究不够系统,内在动机研究不够深入,规则研究不够专业。从演进特征看,日本政策推进起步晚但效率高;政策方向沿着国内立法及修法—双多边国际协议—推广全球理念与规则的路线进行。对于未来跨境数据流动全球规则的形成来说,日本具有自身独特优势。强化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是日本对冲经济衰退风险、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其制造业竞争能力的内在需求。从战略层面看,日本加强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根本上还是为提高网络空间软实力,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秩序主导权,抢抓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话语权。中日在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上存在一定的合作空间,应该从现有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合作机制中选择和借鉴合作模式,同时也可以根据中日各自的国情探讨新的合作模式。  相似文献   

4.
欧美《隐私盾协议》失效后,双方为了恢复数据跨境流动秩序,于2022年底达成了“数据隐私框架”。该框架旨在回应欧盟法院在“《隐私盾协议》无效案”中提出的主要关切。2023年7月,欧盟委员会基于该框架对美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水平发布了充分性认定决议。然而,该框架并未对美国情报机构大规模收集数据与窥探隐私的行为施加实质性限制。此外,框架建立的双层救济机制由于缺乏独立性,也无法给数据隐私权益受损的欧盟公民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与《隐私盾协议》相比,该框架在本质上并没有明显的突破。欧盟和美国在双方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上的博弈,表面上是两种数据保护理念和治理模式的碰撞,实际上反映出了欧盟实施“数字主权”战略与美国维护“数字霸权”地位之间存在的根本利益冲突。欧美凭借各自优势,在数字经济时代争夺全球数字治理话语权。通过深入研究欧美之间关于“数据隐私框架”的规则博弈,可以为我国在选择适合本土的数据监管模式和提升数据治理规则话语权方面提供重要的思考和启示。  相似文献   

5.
随着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数据跨境流动和储存更加日常化和便捷化。在大数据时代,国家数据安全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数据主权将成为各国对数据及相关技术、设施、服务商进行管辖的理论基础。实践中,国家间的自发博弈形成了多重管辖权冲突和国家安全困境的无秩序状态。欲破解无秩序困境,国际社会应回归数据主权的合作参与性,以对数据的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为原则,对虚拟空间共有物实施共管,并对虚拟空间犯罪采取集体行动,以确保全人类共同的安全和发展。  相似文献   

6.
陈毅  华蕊 《学习与探索》2023,(12):41-47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安全在国家安全领域越来越受到重视,数据安全治理的绩效直接影响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但关于外部数据秩序强权、内部治理效能“天花板”以及技术“负”能等实践困境,亟待学界对其背后的根源进行挖掘,即数据跨境流动与主权边界之间的内在张力、数据安全治理调试能力与传统治理模式之间的张力,以及技术工具自身悖论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未来应增强我国数据安全治理的秩序保障能力,提升数据安全治理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重新审视技术与人、技术与制度的关系,从而探索更有效率的技术配置方式,确保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网络主权包括数据主权,后者是前者的新发展和重要方面。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的确立,并不是理论演绎的结果,而是经历了一个国际博弈过程,并由特定的事件推动。美国提出“全球公域说”,提倡互联网自由,实质是利用其互联网技术优势主导网络空间。我国通过法律制定维护我国的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从而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利益。要充分理解我国维护数据主权的制度背景与制度理性,提高遵守《数据安全法》、维护我国数据主权的自觉性。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安全与发展的辩证关系,在坚持相对安全观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的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并最终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法定数字货币摆脱了传统货币在跨境流动中主要依靠代理银行的模式,能够有效规避结算风险,克服成本高、效率低和透明度低的缺陷。在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流动的机制设计中,应将银行业体系的中心化和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相结合,选择合适的跨境流动模式,并逐步深入。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流动也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威胁"货币主权和现存国际货币体系、冲击银行业结构体系、与现有金融基础设施不兼容、保护隐私与控制国际货币犯罪之间存在张力、法律和监管规则滞后等。为此,各国应形成全新的货币制度理念和货币主权制度,适应传统银行业结构体系并调整央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责与功能,建设具有互操作性的支付基础设施,制定新的相关货币法律规则,构建新的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9.
数字治理模式的构建是全面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高校对标世界顶尖大学建设数字化“双一流”高校的内在逻辑。数字治理可以理解为采用数字治理,即采取信息技术为治理提供更多手段;也可以理解为对数字进行治理,即对获取的海量数据进行治理;还可以理解为对治理本身的重构。高校的数字治理应从工具层面转向价值层面,从问题驱动转向理念驱动,从建立技术规制转向构建法理秩序,从技术治理为中心转向以权利保障为重心。  相似文献   

10.
学界关于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研究大多聚焦欧盟和美国,而关于日本的相关研究还没有实现专门化和细分化,且主要存在三方面的不足:政策演进研究不够系统,内在动机研究不够深入,规则研究不够专业。从演进特征看,日本政策推进起步晚但效率高;政策方向沿着国内立法及修法一双多边国际协议一推广全球理念与规则的路线进行。对于未来跨境数据流动全球规则的形成来说,日本具有自身独特优势。强化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是日本对冲经济衰退风险、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其制造业竞争能力的内在需求。从战略层面看,日本加强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根本上还是为提高网络空间软实力,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秩序主导权,抢抓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话语权。中日在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上存在一定的合作空间,应该从现有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合作机制中选择和借鉴合作模式,同时也可以根据中日各自的国情探讨新的合作模式。  相似文献   

11.
齐爱民  罗炜 《求是学刊》2023,(3):107-121
在数字经济时代,刑法面临新的挑战,国内外大型数字平台公司为了商业及其他目的,往往会针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等关键数据实施无限制数据收集并通过各种途径传输至国外的非法行为。此类非法数据跨境传输行为侵犯了国家数据主权、妨害数据管理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刑法必须及时作出回应并予以规制。我国《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增加了针对数据犯罪的条款,附属刑法规制模式清晰可见。然而,上述规定过于笼统且狭窄,不具备整体性和普遍适用性。当前,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的罪名无法准确适用于非法数据跨境传输行为,因应技术发展以及国家利益在数据上延伸的现实情况,刑法典规制范式应该确立。增设非法数据跨境传输罪势在必行,该罪名的增设有助于有针对性地打击非法数据跨境传输行为,维护国家的数据管理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刑法典规制模式可以有效克服附属刑法规制模式的不足,在立法目标、规制范围和规制模式等方面均有突破。同时,条文的明确性和协调性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主义和刑法结构的调整趋势。  相似文献   

12.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大数据应用则是加强和创新乡村多元共治的必然要求。综合数字治理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构建“数据赋能-多元共治”的分析框架,提出大数据应用能够驱动乡村多元共治从各自为战转向流程再造、从分散治理转向协同治理、从基于经验转向基于数据,具有高效化、协同化以及精准化的鲜明导向。目前,从大数据应用驱动乡村多元共治过程的“前-中-后”来看,其保障支撑需要强化、统筹协调需要深化、监管规制需要细化。有必要进一步夯实乡村多元共治大数据基础保障的“支点”,打通乡村多元共治大数据集成平台的“堵点”,聚焦乡村多元共治大数据安全监管的“难点”,从而通过多方发力、多措并举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向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13.
高疆  盛斌 《国外社会科学》2023,(4):171-187+246
随着信息和数据流动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传统的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数字贸易规则成为全球经贸治理体系中的重要议题。首先,通过对目前多边框架内的207份WTO电子商务提案、48份WTO“电子商务联合倡议”提案、《WTO电子商务谈判合并文案》进行全样本分析,可以发现中国、美国、欧盟等核心经济体在WTO框架内就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谈判目的、谈判导向、谈判模式、机制路径、谈判焦点,以及特殊差别待遇原则均存在显著差异。其次,《WTO电子商务谈判合并文案》是WTO未来开展数字议题谈判的基础,反映了核心经济体数字产业发展程度、开放水平、监管理念差异带来的利益分歧。因此,现阶段中国在跨境数据流动、源代码、云服务、电子传输永久免征关税等数字贸易“新”议题上具有较强的守势利益,在物流服务、数字支付服务等依托数字技术实现传统货物贸易升级,以及5G技术产品和服务等具有先发优势的议题上具有较强的攻势利益。  相似文献   

14.
数据是“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的关键要素,数据权益是新时代发展的权益,数据规则是平衡“区域”保护与开发的重要杠杆。数据规则涵盖数据流通规则、数据本地化规则、数据保护规则等。《“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通过设置机密数据保护实体与程序条款确立了“区域”数据保护规则,其数据分享优先下有条件的数据保护规则设计引发承包者及利益攸关方就海洋数据权益保护的激烈讨论。海洋数据权益保护关系全球海洋治理与国家海洋权益实现。立足于我国海洋强国战略,从维护数据权益、优化数据利益分配、健全数据争议解决机制角度深入参与“区域”内数据保护规则制定,为海洋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海洋数据保护规则构建与完善贡献中国观点恰逢其时。  相似文献   

15.
数字平台滥用数据、算法与市场权力将会引发不同程度的损害风险,“命令—控制”型监管方式已经无力对之有效规范,将规制视角由外部转向内外协力,对平台课以超出现有规范框架之外的加重义务,透过平台义务性规则的设定实现与监管机制的有序互动,有助于优化我国平台治理的实施绩效。从理论依据看,建立在角色职责和能力职责之上的数据信义义务、负责任算法与数字平台守门人等理论资源,可以为数字平台加重义务提供理论证成。我国现有数字平台治理规范在企业法与数字法层面均未对数字平台权力滥用风险予以适应性调整,也缺乏生成平台加重义务的解释进路。为构造稳健安全的数字生态,应当通过统筹立法或分散立法的形式塑造以数字安全保护义务、算法风险防范义务和竞争状态维持义务等为核心内容的平台加重义务体系,并调适其中可能存在的规范冲突,实现数字社会平台经济的合规性治理。  相似文献   

16.
王枫云  刘鉴萱  陈颖 《探求》2022,(6):58-66
以2005年7月国家建设部出台《关于推广北京市东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意见》为起点,我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国家政策纷纷出台。迄今,我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国家政策经历了初创探索、深化拓展、精准优化等三个发展阶段,并遵循着政策理念由“规范化管理”转向“服务性治理”,政策主体由“单一主体”转向“多元主体”,政策范围由“个别领域”转向“多方领域”的演进逻辑。未来我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国家政策应继续强化“服务”与“治理”的政策理念、进一步完善政策主体的多元协同机制、持续推进强化政策内容的横向与纵向耦合等。  相似文献   

17.
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数字经济治理成为全球经济治理博弈的新焦点,而掌握数字经济规则的制定权已然成为当前国际竞争的制高点,包括日本在内的西方国家对此展现出较强的“积极性”。日本将建构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规则视为外交新任务之一。在数字经济治理问题上,日本主要强调“三化一可”(“自由化”“公开化”“无差别化”“可信任”)的理念性原则,以突显其在规则设计上的“高质量和高标准”特征。在实现路径上,日本在双边或小多边层面构建“数字经济治理同盟”,逐步将自身设想转变为具有约束力的现实规则,同时不断加强自身在数字经济领域的能力建设,提升和参与数字经济治理相关的基础性战略辅助。日本希望以数字经济治理议题为切入点,“以小推大”,构建所谓“大国”政治形象,对外彰显“大国”政治影响力,对内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为其国内经济结构升级和社会转型创造基础性条件。但囿于国内经济界的意见与设想、日本自身的外交能力与影响力、对数字经济的现实应用,以及全球政治经济博弈格局的嬗变等多方面因素,未来日本数字经济政策取向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18.
数据霸权内嵌于美国的霸权体系之中,并沿着“制度—价值”的框架展开建构。其既依托技术实力以控制者标准不断扩张数据主权,也借助对自由价值的输出推动数据的自由跨境,在维护本国数据安全的同时不断染指他国数据。对此,其他国家在同美国的合作与博弈中形成以防御为导向的法律工具,通过数据本地化和权利化维护利益。面对美国的数据霸权,中国应发挥国际法的规制功能,在强调数据主权的地域标准基础上综合利用国际硬法和软法,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指引,促进数据领域的合作共进。  相似文献   

19.
全球海洋公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之外而为全人类所有的海域及其所包含的资源,既具有主权的无归属性、使用的非排他性和竞争性以及利用的规范性特征,也在经济、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全球海洋公域治理正面临治理态势的权力政治化、治理供给的赤字化和治理价值导向的私有化挑战。完善全球海洋公域治理,需要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治理主体的包容与协商原则、治理方式的多元与规范原则、治理收益的共享原则。中国可以从加强治理能力建设、深化治理机制改革、主动宣扬和践行"中国话语"三方面出发,积极参与全球海洋公域治理进程,为自身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为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作出"中国贡献"。  相似文献   

20.
姜晓晖 《国外社会科学》2022,(4):73-83+197-198
作为“理性的治理术”,韦伯的官僚科层制为政府乃至国家治理提供了一套完整、严密、高效的组织体系,构建了稳定的内在运作机制、合法的社会秩序与外在权威格局。然而,随着“数字化转型”“人工智能”“智能算法”等以数字信息技术为主导的新一轮科技革命的爆发,技术逐渐渗透到科层体制,给官僚制的组织形态、层级体系、权力格局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通过分析信息技术作为工具嵌入政府治理的广域场景,回顾从传统官僚主义到街头官僚主义再到算法官僚组织体系的转变过程,探究技术嵌入衍生的数据算法黑箱和自由裁量权等问题,最后提出平衡技术效率和政治价值,规避官僚惰性,激发人的潜力,构建技术理性与官僚制的协同治理等政策建议,希冀为政府治理现代化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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