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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屿被认为是近年来国家间海洋争议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不仅表现在相关国家对于岛屿主权的争夺,还表现在海洋划界时有关岛屿划界效力的激烈争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岛屿同陆地领土一样的延展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功能,因此岛屿对于海洋划界会产生重要影响。鉴于岛屿在海洋划界时的重要意义,我国必须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争取钓鱼岛主权,并利用钓鱼岛提出有利于我国海岸基线确立、大陆架划界、海域划界的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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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享有特定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而非沿海国享有航行自由等权利。理论上,沿海国的安全管辖权与非沿海国的航行自由不存在实质冲突,但实践中,美国为了维持其海洋霸权,在中国专属经济区积极实践其"航行自由行动",对相关海域的安全与航行自由造成了威胁。海洋安全与航行自由的法理辨析说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航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其相对性根源于顾及沿海国安全的国际义务。不同海域以及不同船舶航行自由的比较分析,揭示了专属经济区的军舰自由航行不应危及沿海国的安全特别是非传统安全。在南海发生的"无暇"号事件和无人潜航器事件是美国针对中国实施成本强加战略的外交实践,其实证分析也从法律上论证了美国军舰在中国专属经济区的航行自由及其特定活动应遵守沿海国的安全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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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比例概念在现代海洋划界中是重要的有关情况之一,它的用途近年来一直由沿海国和国际法院以及仲裁法庭在地理学上、功能性上扩大着。然而,这种扩大的成比例作用是有问题的。因此,本文根据对有关国家实践和审判案例,从批判的视角审查了国际海洋划界中的成比例概念及其划界的操作方法。对于成比例案例的全面了解,将会有助于当前我国在黄海、东海和南海海洋边界划定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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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与美国在北冰洋和北太平洋的相关海域存在划界争端。1867年的《俄美割让阿拉斯加公约》使两国成为海洋邻国,1990年的《苏联与美国的海洋边界协定》划出两国之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边界,使海洋划界争端的最终解决成为可能。1990年协定20多年来的暂时适用,使争端至今仍悬而未决。对于俄罗斯来说,争端的最终解决需要综合权衡海洋划界、北极利益和渔业问题,在拒绝批准、暂时适用和有条件批准1990年协定之间作出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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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相邻海洋权益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目前,中国和韩国相邻海洋权益争端主要集中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韩相邻海洋宽度不足以使两国各自划定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分歧较大。我国主张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韩国主张中间线原则。针对该争端,我国应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海洋法规则,以其确定的争端解决原则和程序,调查分析划界的公平因素,以共同开发制度作为临时安排,通过协议最后解决划界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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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东海的钓鱼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日两国在钓鱼岛主权、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各异,对相关国际法的理解也有明显分歧。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等原则,钓鱼岛的领土主权理所当然属于中国,并有其领海和毗连区,但作为一组无人居住岩礁而不享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日本在东海单方面划定将钓鱼岛归入日本一侧的所谓“等距离中间线”,并欲以此扩大专属经济区。与中国强分大陆架。日本的做法缺少国际法法理依据,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及其领海权,以及中国对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正当权益。在中日两国即将同时向联合国申请大陆架资源之时,应重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判断,向世界重申中国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资源方面的合法权益。而且,作为解决问题的必要步骤,当前中日两国应以公平协商为原则,认真研究如何推动共同开发东海大陆架资源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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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的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了多重分级判案的证据规则,虽然时有漠视当事国的初始性权利证据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历史证据没有证明价值。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有着充分的历史证据、条约证据和有效管辖证据。菲律宾、越南等国以模糊不清的历史证据、实际控制等主张作为其声索主权的依据,从国际法院司法判例的角度分析,不仅有违时际法理论,也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为了在今后双边政治谈判中能够做到有理有据或应对司法诉讼,我国应借鉴国际法院适用的判案法理及相关证据规则,充分重视相关条约对证明拥有南沙群岛主权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南沙群岛主权宣示的行为,并对他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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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虽以股东身份为基础,但取得股东身份并不当然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如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其股权应当受到限制,且这种限制具有正当性。一般来讲,比例股权与股东出资以及股东自身利益的关系较非比例股权而言要更为密切,在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下,对其比例股权进行相应的限制,具有制度上的合理性、法理上的正当性与现实上的可行性。因此,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其比例股权的行使应根据其瑕疵出资的实际情况而受到相应限制,原则上应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而非比例股权则不应受到限制而均可以完整享有并行使。关于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此等一般性标准得以确立后,具体到个案涉及的各项股权的限制及实现该限制的路径,还需要司法基于公平正义之原则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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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6,(7)
海洋划界后,出于对跨越海上边界的共享性渔业资源种群利用与管理以及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的需求,相关沿海国之间应开展渔业合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有关渔业条约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未形成具体的法律制度。海洋划界后的渔业合作的国际实践案例对有关国际规则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本文对20个包含渔业安排的海洋划界协定或在海洋划界协定基础上签署的渔业协定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以区域为基础的渔业合作、以渔业资源配额为基础的渔业合作两种基本模式,对相关国家的具体合作内容和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对渔业问题在海洋划界时的解决途径、模式选择的考虑因素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供我国在周边海域与有关国家解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及渔业合作问题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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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的过程中,仅将地图和其他图表资料作为补强证据,并不视为一国取得领土主权的权原.但是,如果地图成为解决领土边界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者对另一方产生承认、默认或禁止反言之效果,充分体现当事国之间确定的意图,那么对争议领土的主权归属的判定则具有不可反驳的推定作用,等同于法律权利.而且,与私人绘制的地图相比,一般来源于官方、相反利益方、第三方以及中立机构的地图证明价值较大.根据国际法院适用的证据分量大小比较规则,通过对中国、日本和第三方绘制的早期地图证明价值的分析,我国对钓鱼岛列岛享有无可辩驳的历史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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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杀这种现象,人们普遍持反对的观点。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因为生命本身有其内在价值;二是因为自杀会伤害其他人;三是因为允许自杀有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但这些反对观点都为一个更强的理由所压倒,那就是自杀的权利观。这种观点认为每个人都拥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排除干预以保证权利的实现。文章将讨论有关自杀权的哲学观点。通过分析自杀权的三种不同解释,阐述其将会遇到的理论困难,最后得出结论:自杀权不同于财产权和自主权,也不是自然权利;自杀权从属于生存权——只有在自杀是维护人之尊严的唯一方式的时候,人才有权利选择自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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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两国在黄海和东海都存在着专属经济区划界争议.韩国在此问题上采取了积极进取的态度与措施,值得关注与研究.本文旨在整理、总结韩国的举措,并从国际法角度对其做出评价,指出韩方坚持的等距离中间线原则缺乏法理依据;其对苏岩礁的开发并不具备“有效控制”原则的构成要件;在争议海域的联合军演侵害了中国海洋权益.文章最后就我国应采取的对策提出了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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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以来,民事伴侣关系法律认可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置身于现代化、法治化和多元化进程的中国,承认他国民事伴侣关系法律认可的效力,不仅是他国民事伴侣权利保障的需要,也是中国国际化和人权保护及法治发展的要求.中国承认他国民事伴侣关系法律认可的效力不会损害内国的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保留不构成中国拒绝承认他国民事伴侣关系法律认可之效力的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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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安全不仅是美韩两国合作的重要层面,更是美国“印太战略”的核心领域,影响美国地区战略的实施前景。随着中美之间发生权力变迁以及美国加强针对中国的战略竞争,一方面,美韩深化了双边海洋安全合作,同时,韩国加强了地区多边海洋安全合作,并积极配合美国提升联合行动能力。但另一方面,两国也存在分歧,韩国并不愿意参与美国在亚太地区的权力竞争。通过对比两国海洋战略,可得知,虽然两国的海洋战略目的存在一定分歧,但战略手段具有很强的互补性。美国有能力实现韩国的战略目的,也能帮助韩国增强其海洋力量;韩国则能为美国提供前沿基地、一定程度的地区海洋力量,以及机动作战的支援,这奠定了两国海洋安全合作的基础。因此,未来中美权力变迁期间,美韩同盟关系很可能持续呈现“相互支持”的态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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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对外国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管辖权,同时又对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做出了诸多限制。沿海国对外国船舶污染刑事立法管辖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守《公约》的限制性规定。与《公约》的有关规定相比,我国对外国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规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和签字国,我们理当积极依照《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管辖海域内外国船舶污染的现状,完善对外国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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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权利的法理基础与实证考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习惯法上,任何得到国际社会公开或默示承认的权利都是合法权利。任何主权国家在领土主权方面的传统权利都应予以尊重。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应该存在一个权利取得、强化和稳固的历史过程,而其他国家的某些当前事实行为构成了对权利国历史性权利的干扰和最大威胁。历史性权利往往源于国际习惯法,并不依据现代成文国际条约法而获得,当然也不应根据后来新产生的国际法律原则和规则来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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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是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中的重要问题,在宪法学中亦具有特殊意义。本文仅就公民权利的概念、界限、保障和实现等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一、公民权利的概念 在法学界,对一项法定权利在何种意义上才是公民的权利理解并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法有明文,因而对公民来说有实现的可能,那么,这项权利即是公民权利。因为权利就是法律规定人们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有权能、权益、资格、能力筹不同表述)。我们将其概括为“可能性说”。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权利对公民来说,并不都是权利。因为法定权利有真假之分。虽然假权利也有法律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