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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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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毅 《太平洋学报》2011,(12):37-45
日本2011年4月以来的排放核废液的行为,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该行为既违反了"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也违反了日本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倾废公约》和《及时通报核事故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同时,因其并不符合《伦敦倾废公约》所规定的免责条件,日本政府也无权援引《伦敦倾废公约》的例外条款为自己开脱责任。  相似文献   

2.
对于可能产生重大跨界损害的国际河流或其他涉水开发项目,起源国需要在项目实施前进行跨界环境影响评价,这已经构成一项习惯国际法义务。跨界环评关涉到起源国和受影响国的各种正当利益及其冲突,需要进行利益衡平,其理论基础是利益分析理论和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在跨界水协议谈判和跨界环评实践中,为了应对国际河流流域面临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挑战、促进国际法义务的履行、预防国际争端、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我国需要实施预防性外交政策,致力于与共同沿岸国建构国家利益的衡平机制和程序。其中立法利益之间的衡平路径包括签订和实施国际协定、优化国内立法。信息利益之间的衡平主要是确认通知和信息提供义务以及该义务的豁免情况。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之间的衡平方法包括:设定跨界环评的启动条件;就环评结果开展磋商;磋商结果没有法律约束力;开展项目实施后的跟踪评价;环评义务的有条件豁免;就受损利益获得救济等。  相似文献   

3.
文化权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也是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正确解读宪法上的文化权,对于促进公民文化权的实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权包括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文化成果受保护权等内容。宪法上的文化权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国家对公民的文化权负有尊重的义务,并负有给付义务、制度保障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以及保护义务等保障义务。国家应当在积极保护与充分尊重之间取得恰当平衡,切实保证每一个公民充分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文化权。  相似文献   

4.
日本政府对《马关条约》第二款第二条“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这一模糊性规定是别有用心的,其目的是借以掩盖其按既定之认识和策略去占领钓鱼岛列岛,避免清政府发觉和干扰,保证马关谈判从速进行.但日本为实现其野心,对此条款又是以清政府的理解为据,并以其他措施来保证,这是日本缔约时的合意情形.而后来对该条款的解释,无论是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抑或是现代世界的解释规则,都可解释出该条款包含我国钓鱼岛列岛在内.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废除《马关条约》以及盟国达成之《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为我国政府收复钓鱼岛列岛准备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对日本具有拘束力.而对于《旧金山和约》,日本政府同样也负有遵守、执行之义务,钓鱼岛列岛是其必须放弃之岛屿,也应无条件交还给中国.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防止域外环境损害义务、跨境环评义务、通知与协商义务等方面,论证这几项国际法义务的切实存在,阐释其法理基础和国际法义务的内涵与要素。本文指出,日本向海洋排放核污水的决定违背了其应该担当的国际法义务,对其避免、减少、控制域外环境生态损害,开展跨境环评,通知与协商义务都没有适当履行,对本国及周边国家与民众等利益密切相关方以及国际环境生态是极不负责任的。日本应该撤回错误决定,改弦更张,采取措施,回到履行其国际法义务的轨道上来。  相似文献   

6.
据日本《每日新闻》2 0 0 4年5月30日报道,日本教育法学会在日前召开的会议上发布了“学校安全法”纲要提案,呼吁国家、地方政府和学校在改善学校安全环境上负有义务。这是2 0 0 1年6月大阪教育大学附属小学发生校园杀人案后,日本教育法学会学校事故问题研究特别委员会研究小组首次用法律纲要提案形式提出学校的安全问题。该纲要提案由2 6项组成,内容包括要求国家、地方政府对学校的最低限度安全标准作出规定,调查安全实施的状况;要求在校长之外另配备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让具有专业知识的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学生上学的安全等等。此外,纲要…  相似文献   

7.
一般国际法上的勤勉义务构成国际习惯法规则,而且在诸多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律文件中均有所体现,但该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始终处于"碎片化"状态。随着近年来国际司法机构相关咨询意见和司法裁决的增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勤勉义务得以揭示,其内涵与外延日渐清晰。勤勉义务与国际法律责任密切相关。不过,作为行为义务,加之适用标准灵活,国际海洋资源开发进程中的勤勉义务在实践中并不必然导致国际法律责任。勤勉义务的消极层面无需夸大,对于负责任的国家而言,该义务反倒是一种激励。在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指引下,中国目前应积极采取措施以规制其管辖和控制下的深海采矿和远洋捕鱼活动,从而彰显重视海洋环境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相似文献   

8.
蒋帅 《日本研究》2013,(1):77-83
针对中日之间关于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开发的争端,本文提出了大陆架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第三种情形,即位于一国大陆架上但延伸至大陆架争议区域的油气田的共同开发。第三种情形的共同开发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考虑的,油气田所在的大陆架所属国不负有不单方面开采的禁止性义务,也不负有与其他国家共同开发的国际法义务。在与日本协商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开发时,中国应拒绝日本对中间线以西位于无争议的中国大陆架上的油气田进行共同开发的要求,除非双方都同意第三种情形的共同开发,并就此达成协议。  相似文献   

9.
海洋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是海洋法中的一项一般原则。它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它也适用于专属经济区。缔约国在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1条之规定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的方式进行威胁或使用武力。但是,这一原则既不限制也不禁止任何特殊军事活动,只要这种活动与上述第301条规定的原则不相违背。但军事活动不包括法律执行活动,且为军事目的而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禁止在海洋的任何部分进行。然而这个问题至今仍然困惑着许多国家和学者。  相似文献   

10.
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构成部分,也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一旦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国家得到承担相应守约义务。我国即将加入的两大国际人权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内容最全面,也是最重要的人权公约。其对我国统一战略工作提出哪些要求,我们应该如何应如何应对这些要求,是我们贯彻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诸如自治权,一国两制,民族,宗教,结社等相关问题上,我们须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国际公约,中国国情与实施公约,守约与保留等关系,通过不断完善国内法治环境,逐步创设各种必要条件来信守签约诺言,提高人权享受水平,以驳斥西方反华势力的无端攻击。  相似文献   

11.
海洋"地理不利国"问题曾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被热议,并体现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本文先从"地理不利国"概念的起源谈起,探讨"地理不利国"具体概念和确定标准。再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相关国际法,分析海洋地理不利国家所具有的特殊海洋权益。最后根据对我国地理、人口、资源、经济等因素的分析,得出我国是海洋地理不利国家,应优先享有相应海洋权益的结论。  相似文献   

12.
虽然《公约》未规定"不危害或阻碍义务"适用的地理范围,但国际司法实践和多数学者支持该义务适用于"争议区域"。尽管英国国际法和比较法研究所的研究报告主张该义务适用于"未划界区域",但论证缺乏说服力。由于当事国主张的海域不能够超过其所依据的海洋权利的界限,因此"争议区域"不得超过"权利重叠区"的范围。在当事国依据不同海洋权利主张海域时,还需分析海洋权利之间是否存在效力等级。在中日大陆架争端中,自然延伸标准与距离标准之间不存在效力等级,两国所主张的大陆架边界之间的区域就是适用"不危害或阻碍义务"的"争议区域"。而在"中间线"中方一侧海域不属于争议区域,不适用"不危害或阻碍义务",故日本无权干扰中国的油气开发活动。  相似文献   

13.
2002年,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在柬埔寨金边签署了一份政治文件——《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该宣言第四、第五条被认为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83条第3款"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达成"的确认,并引申出"相互克制义务"。然而,相较于划界原则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相互克制义务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关注,但作为各方在划界协议达成前所应遵守的义务,其重要性依然存在。随着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进程逐步启动,该义务的重要地位逐渐凸显。因此,厘定该义务的概念及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南海沿岸国在海域划界前应具体承担的义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维护公约的精神和严肃性是我们应尽的义务。我们既需要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保持航道畅通和航行自由,又必须援引公约,捍卫在领海的主权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内的主权权利,坚决反对某些国家恶意利用公约,并以公约之名行侵犯中国权利之实。本文围绕相关国家对公约的不同释义而产生的分歧,探讨公约在争端解决中的优势与缺失,以及其在南海争端中应发挥的效用。  相似文献   

15.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享有特定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而非沿海国享有航行自由等权利。理论上,沿海国的安全管辖权与非沿海国的航行自由不存在实质冲突,但实践中,美国为了维持其海洋霸权,在中国专属经济区积极实践其"航行自由行动",对相关海域的安全与航行自由造成了威胁。海洋安全与航行自由的法理辨析说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航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其相对性根源于顾及沿海国安全的国际义务。不同海域以及不同船舶航行自由的比较分析,揭示了专属经济区的军舰自由航行不应危及沿海国的安全特别是非传统安全。在南海发生的"无暇"号事件和无人潜航器事件是美国针对中国实施成本强加战略的外交实践,其实证分析也从法律上论证了美国军舰在中国专属经济区的航行自由及其特定活动应遵守沿海国的安全管辖。  相似文献   

16.
一、问题的提出 1990年《儿童权利公约》由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并生效,《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儿童享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经过20年的实践,我国以实际行动履行公约义务,落实儿童优先发展战略,确保儿童各项权利的实现。作为一个特殊的儿童群体,孤儿在全世界范围内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孤儿的家庭环境、身体健康以及心理健康状态关系到孤儿的正常成长。  相似文献   

17.
美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付玉 《太平洋学报》2010,18(8):88-9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广泛、最全面、最有影响的管理和规范海洋活动的国际公约,已经并将继续对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美国虽然积极参与了《公约》的谈判和制订,但时至今日仍未批准《公约》,令人费解。本文回顾了美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渊源,通过《公约》对于美国国家利益关联性的论述,探究美国未批准加入《公约》的缘由。本文认为,随着国际海洋形势和美国自身实力等因素的不断变化,美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批准《公约》是大势所趋。美国一旦批准《公约》,必将附加对其更加有利的额外声明、条件等,对此,我们应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18.
即使在全球化的时代,国家利益至上仍然是无可厚非的。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在维护公约精神、履行公约义务的同时,理应享拥公约赋予的权利——国家利益,并得到公约的强力保障。然而,作为折衷产物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30年的实施过程中,虽建立起了一套新的海洋法律秩序,但“软法”的迹象显现。就我国岛屿争端的现实来看,公约在争端解决上少有效用,我国的海洋权益屡次被声索国恶意利用公约之名侵占。本文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退出机制,对我国保留公约缔约国身份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结论是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共存,如果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矛盾进一步突出,退出公约,可望争取更广大的处理空间。  相似文献   

19.
国际人权公约与统一战线工作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构成部分 ,也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一旦加入国际人权公约 ,国家就得承担相应守约义务。我国即将加入的两大国际人权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内容最全面、也是最重要的人权公约。其对我国统一战线工作提出哪些要求 ,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些要求 ,是我们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诸如自治权、一国两制、民族、宗教、结社等相关问题上 ,我们须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国际公约、中国国情与实施公约、守约与保留等关系 ,通过不断完善国内法治环境 ,逐步创设各种必要条件来信守签约诺言 ,提高人权享受水平 ,以驳斥西方反华势力的无端攻击。  相似文献   

20.
《国际捕鲸管制公约》自生效以来历经机制的变迁,国际捕鲸委员会逐渐从"捕鲸者俱乐部"转变为"反捕鲸者俱乐部"。自"商业捕鲸禁令"生效以来,日本一直以"科研捕鲸"的名义利用《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的疏漏进行大规模捕杀鲸鱼活动并遭到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2018年底日本政府更是宣布退出国际捕鲸委员会,重新开启商业捕鲸之路。文章从国际捕鲸机制对于国家的有效性视角来探究日本捕鲸问题,认为国际捕鲸机制的负外部性、国际捕鲸机制的有效约束力不足和日本国内因素影响了国际捕鲸机制对于日本的有效性。要改变国际捕鲸机制现在所面临的僵局,需要在对国际捕鲸机制进行自身完善的同时,日本也应当从生态环境的视角重新审视鲸类保护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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