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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条约的管理模式为非政府组织的介入提供了舞台。从20世纪50年代末起,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南极洲和南大洋联盟、绿色和平等主要非政府组织围绕“科学”和“环保”问题建言献策。非政府组织通过制造舆论和提供咨询影响着南极条约,与南极条约形成了既合作又排斥的二元关系。非政府组织在南极事务中的重要地位不可或缺,在未来仍将继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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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条约体系初步建立了在南极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大多数南极条约协商国制定了行政许可对本国的南极活动进行管理。虽然目前国际上有关南极活动行政许可案件数目有限,但随着南极旅游的兴起,我国也有可能面临类似案件。因此,有必要分析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包括设立行政许可、法律责任、诉讼程序、法的域外适用等法律问题,具体而言,分析其他国家设立南极活动行政许可的范围、违反了南极活动行政许可规则后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环保组织等对于南极活动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能进行行政诉讼、公众在南极活动行政许可决策过程中是否有听证权利、涉及南极的国内法律法规是否适用于南极等法律问题。本文评估我国当前制度对类似案件会如何处理,从而为我国南极立法和未来执法提供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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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时代签署的《南极条约》规定,南极洲不“属于”联合国而归南极条约组织管辖。这一管理模式经受了来自联合国的挑战,但因南极条约体系所体现的宗旨和原则的合理性,以及大国政治的主导作用,《南极条约》没有受到实质性挑战,反而逐渐与联合国在南极事务方面达成了默契。南极洲与联合国的关系对中国政府的南极政策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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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极治理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实质性参与南极事务的国家高度重视本国在南极的国家利益。作为南极条约协商成员国,我国在南极享有的国家安全与国家发展利益是基于南极事务参与实践过程而不断生成的。我国的南极治理身份和相关治理主张、国家能力和国家责任的同步增长以及国家安全与国家发展的双重需要,构成了我国南极国家安全利益生成的主要理由。随着我国南极事务参与阶段的不断深化,我国逐步生成了潜在型与关切型、关联型与合作型以及当前具有可实现性的国家安全利益体系,成为当前我国总体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在持续参与南极治理的过程中,坚持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注重外部学习与国际合作,进一步强化南极事务参与中的技术、装备、人才、法律、体制机制等保障,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我国在南极的国家安全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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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不仅是我国减贫治理史上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伟大功绩,也为全球减贫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增强了各国减贫治理的信心与决心.但现行贫困标准下的绝对贫困人口的完全消除并非意味着减贫治理工作的圆满收官.相反,相对贫困问题将会随之凸显并持续存在,减贫治理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脱贫摘帽并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纵观全球,我们可以发现各个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贫困问题的困扰,并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加强贫困治理.通过对欧盟、美国相关减贫立法和实践的探究,针对当前我国减贫治理阶段存在的缺乏持续性法律制度保障、相对贫困治理难度大、非政府机构参与程度低、贫困地区金融反贫困功能缺失的现实困境,可以通过加快减贫立法体系构建、加强减贫治理与国家宏观层面政策的衔接、建立多维和差异化的相对贫困评价机制、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协同作用、构建差异化金融调控机制等几个方面的措施,完善我国减贫立法体系,促使其有效实施.通过构建长久有效的减贫机制,推进减贫治理的法治化建设,可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减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并为人类减贫事业的发展献智助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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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非政府组织是我国进行国家现代治理的重要工具.在美国,科技类非政府组织在推动国家治理方面的作用表现尤为明显.分析美国科技类非政府组织参与国家治理的方式及特点,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科技类非政府组织提出一定的启示,为我国科技类非政府组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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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立法起草的专门化是香港法治经验之一: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是为了从制度上保证社会各方对立法活动的参与而设立的,是专业研究立法的机构,为法律草拟科提供研究成果,在香港立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广东省与香港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在立法制度方面是不能进行机械比较和模仿;但我们可以学习其法治精神,从技术上学习其先进经验,提高我省的行政立法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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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是现代社会四大主体之一,在以政府主导的计划体制中具有过渡调节、协助和监督的重要作用;在以企业主导的市场机制中具有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缓冲作用;在非政府组织主导的社会机制中越来越显示出社会治理的历史趋势性和优越性。在这次金融危机应对中,国际非政府组织积极行动,密切配合,正在发挥出政府、企业和普通民众不可替代的管理和治理作用,并日益显示出强大生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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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7,(2)
在中国社会,非政府组织的全面成长与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密切相关。所以,中国共产党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不是一党领导的国家中政党与非政府组织的简单关系,而是转型国家不同社会建构体系之间的紧张关系。中国共产党是组织化社会的社会建构体系的核心,非政府组织是社会组织化的社会建构体系的主体力量。所以,非政府组织的全面成长对中国共产党具有内在的挑战性。基于不同的社会建构体系,中国共产党接受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但要保障其领导地位,就必须在不同的社会建构体系中协调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为此,中国共产党力图通过全面推进中国的社会建设来重新定位其在社会中的地位与功能,以实现政党主导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和谐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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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海洋治理进程中,“政府间”机制的局限性凸显非政府组织的补充价值。既有实践表明,非政府组织正在广泛地承担海洋研究与管理、政策游说、产业发展与治理能力建设以及公众教育等工作,并已成为实现全球海洋“善治”不可或缺的力量。通过直接参与和间接推动两种路径,非政府组织活动同国家及国际组织形成了协同与监督并存的互动模式,深刻地影响全球海洋治理的走向。我国在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时,应当充分重视非政府组织的重要作用,警惕非政府组织的“政府化”趋势和“垄断”现象对国家海洋权益的威胁,着力发展适于我国现实的“公私协同”海洋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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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空间作为全球一体化的重要连接点,是实现长期驻空侦察、全球精准打击的军事战略高点。受空天划界论争的影响,临近空间飞行的监管规则仍依附于国内立法,在国际层面尚未实现有效规制和协调。在临近空间法律地位不清、监管主体不明、监管客体不定、监管内容复杂、飞行活动存有争议的情况下,现有国际航空航天法律制度已无法满足调整此类新型利益关系的实践需要。构建针对性的监管制度不仅是行业有序发展的基础,也是确保地面国国防安全和临近空间资源有序开发利用的重要保障。在国内立法层面,中国可参鉴《临近空间管制公约(草案)》的相关条款,积极推进临近空间融入航空法或航天法的制度设计,或制定单行的临近空间法,以国内立法引领国际立法;在国际立法层面,应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主导,通过修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相关附件或增设临近空间飞行的新附件标准,推进国际统一规则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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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气候变暖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下,南极条约区域的环境保护愈加重要,《南极条约》缔约国之间的环境争端已在所难免,而《马德里议定书》及其附件关于解决此类争端之仲裁方法相当凸显。目前虽尚未有过仲裁案例,但从南极条约体系的独立性及当前缔约国在南极地区活动的环境影响看,亟需从国际法角度确证解决南极环境争端之仲裁方法的地位和性质、明晰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及其例外、澄清仲裁庭可适用的法律及有关的辅助资料、剖析仲裁裁决执行中的某些难题,由此期望能为南极环境仲裁方法的实际效用提供参考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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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业国际组织中,相比政府间专业国际组织,非政府专业国际组织具备自身特有的优势:政治约束的弱化、全球公民社会的支持、灵活的行动方式。因此,中国与非政府专业国际组织的合作具有独到的作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推动国内公民社会形成、拓宽民间外交渠道。本文指出,中国政府应加强与非政府专业国际组织的合作,鼓励国内相关领域非政府组织的成长,彰显该组织在中国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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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指控机制是国际人权条约的四种国际实施机制之一,在实践中该机制运作的效果并不理想。之所以如此,除了国际政治面向的若干原因之外,更有着深层次的法理根源:在微观层面,它是国际法实施机制的相互原则与国际人权条约的非对应性特征之间内在矛盾的直接反映;在宏观层面,它是现代国际法体系中共存国际法与人权国际法之间结构性冲突的必然结果。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为克服指控机制的实施困境提供了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