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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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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想像竞合犯,亦称观念的竞合。在日本、德国和;日中国以及台湾的理论界,有称其为想像的数罪的。在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则多称其为想像并会犯。称谓虽有不同,但定义基本一致,指的都是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的犯罪行态。对于想像竞合犯.许多国家的刑法都做了明文规定。如日本刑法第54条、瑞士刑法第68条、保加利亚刑法第23菜等等。我国刑法草案(第22稿)第72条曾规定:“一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或者犯一个罪而犯罪的方法、结果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就最重的一个罪处罚。”该条规定的前一种情况就是想像竟合犯。我国现行刑法中虽未规定想像…  相似文献   

2.
《社科纵横》2015,(2):71-76
牵连犯理论作为众多的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的原理之一,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由于立法对牵连犯的规定并不清晰,导致司法过程中运用牵连原理审判案件时误判频出,尤其是在毒品犯罪过程中更是为严重,这损害了刑法功能及其价值的实现。本文以一类特殊的毒品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从立法规定、牵连关系判断以及从一重处罚中"重罪"的选定三个角度对牵连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适用困境展开研究。  相似文献   

3.
台湾地区新修订的刑法废除了牵连犯的规定,但理论研究的价值与司法适用的问题仍然存在.牵连犯的构成前提、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牵连犯的地位以及牵连犯的法律适用效果等方面都存在争执.在回顾台湾地区有关牵连犯立法演进的基础上,探讨台湾地区学者对有关牵连犯理论的争论焦点,其中主要包括有关牵连犯争议的实质,台湾地区立法废除牵连犯之后的理论走向,并通过学者们对此问题的探讨而对大陆牵连犯问题带来的启示等.特别应强调的是,台湾地区学者提出的"预为保留"的理论以及以此为基础归纳的四种牵连关系存在类型,对丰富牵连犯理论的发展和解决相关问题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4.
《社科纵横》2016,(4):69-74
可罚性是德日刑法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外对行为的犯罪性评价的一个因素。有学者将其认为是构成犯罪的第四个条件,即构成犯罪不仅要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而且行为还必须具备可罚性。但是也有学者主张从犯罪成立条件的内部对可罚性问题进行解释。日本学者认为可罚性的要素包括客观的处罚条件和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而德国学者将后者称为个人的排除刑罚的根据。可罚性是学者对于主要是刑法分则中的一些排除犯罪性的特殊规定的理论总结。中国刑法中也存在着许多免于处罚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主要是在总则中。并且对于这些免于处罚的规定的性质,中国刑法理论上也存在着不同的解释。  相似文献   

5.
若将违法定义为是对刑法规范或成文法规范的违反,对自然犯而言,不免有循环论证的嫌疑.因为我们并不能通过其它成文规范的补强来实现行为模式的定型化.实质上,即便是法定犯,成文化只是规范在表层上的体现,未能触及法定犯义务的深层次本质.刑法规范与刑法条文具有密切联系.刑法条文表达刑法规范,是刑法规范的载体,因此刑法规范是刑法条文的内容与实质.但规范与奈文并非等同.由于规范的内容是禁止规定,故刑法总则中存在一般性规定与原则性规定,并不属于刑法规范;刑法条文是直观的,而刑法规范则不是直观的.因此可以认为,违法性实质上是对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而刑法规范的本体则为"最低伦理"规范.  相似文献   

6.
刑法总则用一个法条概括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示例性抽象规定,通说认为此种情节是多功能或多幅度情节,但笔者认为其仅是法条概括的集合情节。虽总则情节的适用对犯罪事实的定型化无法做详细规定,却隐含处罚适用的实质差异。集合情节对分则之罪仅有一种应然处罚优遇效果,而不具有多功能或多幅度。根据罪质和法定刑的差异,笔者将各罪分为极轻罪、较轻罪、轻罪、重罪、较重罪、更重罪、极重罪,并理想化地建立集合情节的处罚分级机制,明示情节适用处罚的唯一性。  相似文献   

7.
英美法系中没有亲手犯的概念,也没有间接正犯的概念.大陆法系中的亲手犯,是指以间接正犯的形式不可能犯的犯罪.身份证意味着行为者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否则不构成身份犯.身份犯与亲手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纯正身份犯只影响量刑,而不影响定罪,所以关于身份犯与亲手犯的关系问题应该在纯正身份犯中探讨.关于纯正身份犯是否都是亲手犯的问题有三种观点:否定说主张纯正身份犯都不是亲手犯;肯定说认为没有刑法身份就不能成立身份犯;折中说认为应区别对待,有时无身份者可以成立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则该身份犯不是亲手犯.不作为犯与身份犯是不同层次的两个概念,当不作为犯的行为者具备身份犯之身份之时,此时的不作为犯即是身份犯.  相似文献   

8.
单位犯罪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原刑法自然人单一犯罪主体的基础上新增加的一种犯罪主体。过去我国虽有单行刑事立法等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但在刑法学上只讲一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如何区别,与我国以往长期使用的法人犯罪的概念有何不同,是刑法理论上和实践中亟待探讨、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通过研究分则条文,提出了单位犯罪在主观上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在处罚上,以双罚原则为主,也有单罚制,而且从我国刑法的规定上看,单罚制只限于个人代单位受罚,对单位的处罚方式只是判处罚金。对这些特征加以阐释,以划分单位犯罪主体和自然人犯罪、法人犯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9.
论未遂犯的处罚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慧 《社科纵横》2007,19(9):88-89
犯罪未得逞,实际上就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没有发生刑法分则所要求的侵害结果。然而,各国刑法对于犯罪未遂都持可罚的态度。那么,对于未遂犯的处罚究竟是按照犯罪结果未得逞而必须比照既遂犯减轻,还是按照犯罪行为征表出的与既遂犯无区别的罪过而同样处罚?这种处罚依据究竟是立法的任意性还是基于某种价值的选择?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处罚未遂犯的理论依据的比较,意在对我国未遂犯处罚理论进行反思与定位。  相似文献   

10.
高长富 《社科纵横》2008,23(1):70-72
中国现行<刑法>第48条所规定的死缓前提条件的设定缺乏科学性、实质条件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死缓犯走向条件的设定缺少合理性.为此,宜将"应当判处死刑"中的"应当"改为"已经",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改为"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改为"应当在宣告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其他情形用司法解释";还应当以立功情节为基础,以无"重罪"为前提,构筑起死缓犯生存走向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11.
论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刘仲一付立忠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根据新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作如下表述: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  相似文献   

12.
对贿赂犯罪刑法治理体系的科学评估,是评鉴立法与学理正当性的重要机制。中国贿赂犯罪刑法治理体系以“分体式”“行为群”、法益实质损害为中心加以构建,在法理结构与犯罪治理功能上存在着“三重危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贿赂犯罪刑法体系更新应当实现:在立场选择上坚定积极治理主义导向,转变刑法功能定位,前置刑法介入基点,弱化刑罚强度,增加刑法干预能力;在优化方案上建构“分体+分层式”的治理体系,全面革新“分体式”罪名体系,细化法益保护层次,建构“微罪—轻罪—重罪”的罪名序列,基于刑法评价确当性与精细化的要求,增设利益冲突型、不法馈赠型贿赂罪,以揭示法益损害为中心准确设定构成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13.
王薇 《社科纵横》2008,23(12):97-98
中国现行法律虽然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但并不否认婚内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也不排斥婚内损害赔偿.承认婚内损害赔偿以夫妻别体主义为理论基础,是对夫妻独立人格的确认.我们应该允许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竞合,请求权人在配偶方行为构成侵权时,既可以选择不离婚请求对方承担婚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离婚而请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危险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以孙伟铭案为代表的刑事判决凸显交通肇事罪罪与罚的困境,增设危险驾驶罪呼声四起.危险驾驶入刑既无必要也不可行:我国刑法中已规定有交通肇事罪,无须再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过失危险犯有悖刑法的谦抑性;危险驾驶入刑存在执行难题;如果危险驾驶入刑,那么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又逃逸致人死亡的刑罚将上升至无期甚至死刑,这与原有的刑罚体系不相融洽,有违罪刑均衡原则;若将危险驾驶入刑.有以刑罚处罚取代行政处罚之虞.在不修改现行刑法前提下,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扩大的司法解释更为切实可行.  相似文献   

15.
大陆刑法与澳门刑法均规定了犯罪中止制度,两部刑法对中止犯规定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立法精神上和表现形式上,相异之处主要表现在处罚原则上和成立条件上,澳门刑法规定的犯罪既遂后仍可成立犯罪中止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6.
转化犯是中国刑法所独有的名称,是对犯罪行为发生转变后罪数形态的概括。转化犯的提出拓展了刑法罪数形态的理论,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笔者认为转化犯应限于故意犯罪之间的转化,且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转化犯。  相似文献   

17.
身份犯,是指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者刑罚轻重要素的犯罪。在诸多关于身份犯立法理由的学说中,义务违反说更能揭示出身份犯的本质特征。我国刑法应当在总则中增加关于身份与犯罪构成、身份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在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定身份者的参与,犯罪行为是无法进行的,其在共同犯罪中占据着主要的地位和发挥着主要的作用,因此,共同犯罪的性质应从身份犯定。  相似文献   

18.
任禹行 《求是学刊》2022,(1):115-129
公诉审查无外乎"诉讼条件是否齐备"和"公诉的提起是否适当"两项关切,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于1996年之后便无针对后者的实质审查。应否构建实质的公诉审查程序,取决于公诉门槛的高低,二者呈现边际替代率递增的负相关关系。宏观来看,我国公诉门槛呈不断提高的趋势,构建实质公诉审查程序的必要性将不断降低;微观来看,重罪案件对公诉门槛的变化具有相当的韧性,轻罪犯罪圈的扩张则呼唤审前过滤机制稀释国家刑罚权的溢出。在酌定不起诉制度被充分激活之前,可以考虑构建针对轻罪的实质公诉审查程序充当不必要追诉过滤的权宜之计。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公共场所秩序法益的保护,以弥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犯罪罪群体系上的处罚罅隙.高空抛物行为及其发生的场域复杂多样,应采取具体危险犯的判定模式,"情节严重"之标准要求足以引起公共场所周边不特定公众的紧张与恐慌,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仅限于故意,排除过失形式.在主观认识要素上要求行为人对抛掷物品的材质、密度等物理特性以及抛物之时空环境具有认识或认识可能性.为了避免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高空抛物罪的规制范围不宜过于扩张.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势必会对刑法体系中的其他罪名产生竞合或交叉,有必要从解释论上予以衔接、融贯,构建高空抛物行为司法应对的系统方案,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20.
文永辉 《社科纵横》2010,25(3):46-49
近期的一些案例表明,环境刑事案件有重判的趋势。但是,加强环境刑法的预防功能、防患于未然更加的重要。文章论述了加强环境刑法预防功能的必要性,认为环境刑法应规定危险犯和行为犯,扩大环境监管失职罪的适用范围,在环境损害因果关系上采"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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