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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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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移是宋代地方官调换差遣的制度,执行者是地方的监司、知州。作为地方政治空间中的对移处分,固着于北宋后期,并在南宋时期制度化。从相关对移处分法令中,可以发现对移是对庸懦地方官员的较轻处罚,具有及时性,但处罚力度要远低于因违法而受到的奏罢、弹核。《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诸多对移处分事例的记载,可见"州县自理之案"的对移处分是地方行政空间中监察制度的重要形式,也影响着宋代地方州县政治的运行状况。  相似文献   

2.
宋代州县间是以州统县的上下级行政关系。在朝廷的授权之下,州拥有对县较为广泛的管理权力。在职事上,参与县级官员的考课监察,并以批书印纸、历子的形式评以考等;在人事上,州级长官对县级亲民官的不法行为,采取对移的方式加以惩戒。这些行政职能的完成,依赖于相应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职能的实施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的上行下移。这对宋代行政体制的运作有重要影响,即通过州县之间的监察行政,将中央和地方联结起来。  相似文献   

3.
清代在各省设置督、抚和藩、臬、道等各级监司,这种制度与现代政治中的地方行政分层制度性质不同,主要职能在于督导、规范州县官行政.督抚监司在督导监察州县行政方面各有其权责.然而,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效果却不理想,不仅未能实现其督导和监察州县行政的本旨,反而造成许多严重的弊端,发生了严重"异化".它严重干扰了州县政府的行政,给州县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力负担.督抚监司制度实行的结果,一方面限制了州县官的施政权力,消磨了他们的施政积极性、主动性;另一方面,却未能阻止他们剥民、虐民.中国传统政治单纯通过"以官制官"的体制内监察,无法解决政府运作的规范与廉洁问题.  相似文献   

4.
元代财赋运转机构——转运司的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转运司设置于五代时期。其主管官吏称转运使,始见于唐。转运司的权力在宋代发展至顶峰,兼管民事、司法、监察、财政及军事等职。至元代,转运司开始走向下坡路,权力范围明显缩小,只负责财政事务,如催征赋税、办理上供、转输物资等。目前史学界对宋代转运司的研究颇多,而对元代转运司研究较少。笔者认为此时正是转运司变迁的关健时期,通过考证元世祖朝转运司的沿革过程,可以探究出元初转运司不能稳定确立并从此走向衰落的原因。  相似文献   

5.
监察是治吏的利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激浊扬清行为。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尽管其实质是维护君主专制的御用工具,但其中也蕴涵着许多启人心智的合理性因素。诸如独立监察,强化监察机构的地位和权威;重视选任,保证监察队伍的良好素质;严格管理,防止失监虚监;反监互察,制约监察权力的滥用等等,对于我国当前的监察制度和廉政制度建设仍有借鉴和启迪意义。  相似文献   

6.
汤毅平 《湖南社会科学》2003,(1):160-161,156
一宋代统治者为了加强对文武百官的控制 ,非常重视监察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宋代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和谏院 ,简称台谏。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分置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官职。谏官组织机构至宋仁宗时始从中书省、门下省独立出来 ,称“谏院”。宋代中央监察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 ,其变化之大 ,莫过于台谏逐渐合流为一。宋以前 ,御史的弹劾和谏官的谏诤 ,区别是很大的。谏诤对象为人君 ,弹劾对象则为文武百官 ;谏诤对事 ,弹劾对人 ;弹劾具有司法性质的强制力 ,谏诤没有约束力 ,只是对皇帝的建…  相似文献   

7.
宋代监司除转运、提刑、提举常平外,还有为数不少的杂职监司,他们对一路的职权进行分割,形成职权互相交叉的局面.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监司之间既分工、合作,又互相监督、牵制,构成宋代监司关系的主体.这种关系的形成主要受中央集权加强和社会经济变化两个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宋代无论中央抑或地方,外交礼仪活动的经费开销是很大的,因此宋朝外交礼仪活动经费的安排出现了专门化、分工明确化的趋势。经费从申请到取得被严格控制,并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上级监司的监督。这些都体现出宋朝外交经费使用制度上的成熟性与合理化,从而更有利于外事活动的开展。  相似文献   

9.
一般认为 ,宋朝承隋唐、五代之制 ,又略为损益 ,建立有比较严密的监察制度。但如果认真剖析宋之监察体系 ,其弊端颇多 ,主要表现为 :第一 ,从机构设置上看 ,监察机构重叠 ,上下间又互不统属 ,监察职能为之分割或壅滞 ;第二 ,从监察官员的职权上看 ,受宋代职官体系中官阶与差遣分离的影响 ,出现了名为监察官而实际不司监察的情况 ,削弱了监察职能的发挥 ;第三 ,从监察官员的选任上看 ,宋循汉唐成制 ,选任一些资浅阶低的官员执行监察 ,但他们缺乏权威 ,难孚众望。下面允许我们从这几个方面陈述一下自己的管见。一首先 ,宋代中央及地方监察机构…  相似文献   

10.
宋代赈灾所用资金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其中中央资金占主导地位.宋代用于灾害救助的资金主要有常平钱米、三司与户部资金、内藏库、朝廷封桩钱物、上供米和军粮以及地方的省仓等,它们是宋代灾害救助的主要资金来源.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7,(11):144-154
辽代节镇除本州外,亦下辖支州。节度使通过带本州刺史衔管理本州,同时加观察使衔统领支州。辽代实行的是中央—节镇—州—县的管理体制,节镇为辽代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划。辽代节度使所带观察处置使、御史台官等结衔,皆是节度使监察权的体现。节度使以下,节镇内部由判官、孔目官、录事参军等具体负责监察事务。辽代节镇内部设置的判官分为节度判官、观察判官、军事判官三种类型。由观察判官负责考课下属,节度判官、军事判官负责监察司法审判,孔目官负责勾稽文案,从而达到监察政务的目的。地方监察事务在节镇一级基本可以得到解决,节镇是辽代地方监察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辽代节度使总揽辖区内行政、监察、经济、军事等权力,为防止出现唐末五代地方割据情况,辽朝中央采取了诸多措施。辽朝在节镇之上设置更高一级的监察区,后由于监察区与军事区、经济区之间存在重叠,使得辽代已经开始逐渐孕育出一种钱粮兵谷合一的大的行政区划。这与金代的路—节镇—州—县四级体制,宋代的路—州—县三级体制,共同奠定了元代行省制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12.
白平则 《理论界》2012,(6):91-94
中国古代的地方监察体制主要有三种形式:中央授权监察体制、中央常驻监察体制和中央巡回监察体制。中央授权监察体制下,地方上监察权与行政权不分,监察权无法独立运行;中央常驻监察体制下,地方上监察权与行政权分离,但很难避免监察权地方化、行政化;中央巡回监察体制下,监察权不仅独立且不易地方化与行政化,对监察权的运行是最有利的,但是监察权滥用的可能性也是最大的。古代的监察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行政监督制度,监察权的不作为、滥用是很难遏制的,美化古代监察制度而对其严重缺陷视而不见是要不得的。  相似文献   

13.
赵荣英 《理论界》2004,(2):38-38
一、民主监督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秦朝,为使官员廉洁,立国之初就设立了监督官吏的御史大夫,并在地方设驻郡监御史。其后,尽管朝代更替,但各朝代都设有负责监督各级官吏的官员和机构。明朝的监督机构称都察院,其官员称都御史,权力之大在六部之上,能代表皇帝出巡,为“专纠劾百官”“当天子耳目风纪之司”。不可否认,这些机构和措施确实对其政权的巩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监督所发挥的作用又是有限的,不仅没有防止朝代的腐败和灭亡,而且监督机构自身也有严重的腐败问题。历史上所有封建王朝都没有逃…  相似文献   

14.
宋代统治者为防止唐末五代藩镇割据局面的重现,首次在路这一高层政区设立多个互不统属的机构,如转运司、提刑司、提举常平司等,它们共同掌管一路内的各项事务.在处理地方日常事务时,路级机构间存在一定的职责分工,而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时,路级机构间又必须紧密联系、合作共事.宋代路级机构在地方政务中的分工与合作,推动了宋代地方事务处理的专业化,降低了工作强度,同时权力的分散与交叉也有效防范了地方分裂割据,促进了国家的统一与稳定.  相似文献   

15.
宋元时期的监察制度,虽多因袭前代的制度,但在前朝的基础上,经过益损,更趋于完善,组织更加严细,权力更为扩大,在维护封建专制主义集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个时期由于监察官兼职过多,监察官吏不重视政治品德,因此,监察组织不能发挥根本性的作用。 一、宋代的监察制度。 宋代的监察组织虽沿袭唐制,但在许多方面与唐不完全相同。宋在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台长官是中丞而不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多为兼职,无正员,无实任。如《宋史职官志》记载:御史大夫,“宋初,不除正员,止为加官,检校官带宪衔有至检校御史大夫者,元丰官制行,亦并  相似文献   

16.
宋代中央监察系统的台谏,与君权、相权并举,在君主官僚政治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之地位,并颇似近代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它不可能成长为近代意义上的三权制衡的权力结构。这是相权寻机干预、舞弊破坏、君权常常失误的必然结果,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应归结予君主专制制度。所以不能指望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出现真正的三权制衡结构和权力系统。  相似文献   

17.
宋代惩治官吏贪赃对策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双 《中州学刊》2007,(2):182-184
宋代为惩治官吏的贪赃行为,制定了严格、详细的法律规范,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监察监督机制,并实行了有关犯赃官吏告发和包庇的奖惩政策,对遏制封建官场的贪腐之风起到了重要作用,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论宋代各级地方机构的矿冶业管辖权(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代的矿冶业管理,除由逐级专职机构(各矿场监官、江南诸路提点坑冶铸钱司等)负责外,地方众多机构亦加以兼管,在这些兼管机构中,以各路转运司——州——县三级机构的兼管最为重要,形成了一个长期而稳定的地方兼管体系;此外,发运司、提刑司、提举常平司、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等机构的兼管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对这一现象,今人尚未研究,本文试作探讨。由于兼管机构众多,文章篇幅有限,故分为上、下两篇探讨之。  相似文献   

19.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对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和调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不断完善 ,在我国进入小康社会的发展新时期 ,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仍需进一步调适。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和角色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 ,完善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机制 ,加强法制化建设 ,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 ,保持中央与地方关系良性动态平衡 ,对深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促进政府职能创新是非常必要的 ,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相似文献   

20.
从汉代开始,中国历代中央政府就一直面临着管理幅度过大的问题,对此,中央政府采取的办法是,在中央与最高地方行政层级之间设立派出机构,并极力阻止其向地方行政层级转化。汉唐极力将州、道限定为监察机构,宋代的路始终维持派出机构性质,元明清时期的省则为半地方性质。古代地方行政层级的基调、主调是二级制,而不是三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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