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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对共犯理论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共犯的处罚根据以及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的选择。日常生活中存在诸多中立帮助行为,但并非所有的中立帮助行为都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对于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的判断,客观说、主观说以及折中说均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比较而言,以阶层理论为其立论基础的客观归责理论为该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了可行的思路。只有在行为人不仅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且不被允许的危险所实现的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射程的情况下,该中立帮助行为才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2.
转承责任归责原则的复合性和构成要件的二重性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转承责任不是单一归责原则而是复合归责原则的适用:责任人转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侵权行为构成判断原则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归责原则的复合性决定了转承责任构成要件的二重性:责任人的转承责任构成要件和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构成判断要件不相同,责任人的转承责任构成要件也不同于其他特殊侵权责任.责任人的转承责任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责任人和行为人间具有特定的基础关系.行为人为侵权行为时居于基础关系约束的地位,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构成判断要件根据行为发生的不同情势,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相似文献   

3.
贝林在构建客观构成要件理论的基础上,认为不法评价是和构成要件关系不大的“违法性”评价,仅需进行违法性评价,而不需进行构成要件评价,就能得出行为是否具有不法性的结论。自从发现了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就无法再作为一个客观的观念形象而存在;不法评价中,应将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两者共同作为不法评价的基本要素。由此,要维持“构成要件是不法类型”的基本判断,就必须将构成要件和违法性共置于“整体不法构成要件”之下,使之成为“整体不法构成要件”的两个组成要素;如此,构成要件即不法的正面构成要件要素,违法性即不法的负面构成要件要素。“整体不法构成要件”理论正是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整体不法评价理论经历了从负面构成要件要素理论到整体不法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历程。  相似文献   

4.
客观归责理论的嬗变历程,不仅其原动力来自因果关系理论,而且与各种补充条件理论的因果关系理论同向且同步发展.客观归责与因果关系是客观构成要件中两个各自独立的构成要素.客观归责论区分了归因问题与归责问题,结果原因的判断,立足于经验的观点,采用条件说的标准,判断有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结果归责的判断,则以规范的保护目的的观点,根据客观归责理论的规则,判断可否将结果的发生归责于行为.  相似文献   

5.
客观归责理论是德国刑法理论界一个非常重要的热点问题,其为弥补因果关系的缺陷发展而来.中国刑法学理论界也对该理论进行了研讨,并取得了很多成果.但在聚讼众多的学说中,鲜有人对客观归责理论的实质进行剖析.客观归责及其衍生原则,都是为说明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本身就在于为刑事责任的有无提供客观依据.所以作为因果关系的一种判断因素,客观归责的实质也是为判断刑事责任的有无提供客观依据,属于中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方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6.
刑法违法性判断根据之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导源于对行为违法性本质的不同理解.违法性判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规范违反与法益侵害都是刑事违法性判断之必要条件,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合乎逻辑地成为行为违法性判断之唯一根据."二元要件论"应是刑法违法性判断根据之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7.
中立帮助行为在社会生活中较多见,若全面将其纳入犯罪圈,将造成社会的紊乱,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亦如此。目前我国正推进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犯罪化,为防止过度犯罪化,其刑事可罚性值得研究。客观归责理论着力于认定构成要件符合性,认为可罚性是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的统一,行为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会制造不被法允许的危险,具有可罚性。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只有违反前置法且不恰当地产生或提升正犯行为的危险性时,才具有刑事可罚性。  相似文献   

8.
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建立在"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二元论的基础之上,但于此基础之上的因果关系判定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司法实务层面都存在一定困境.因果关系从归责要件体系上看,应当维持其事实层面的判断,因果关系理论不必进行"二元论"划分,仅事实上因果关系足矣,法律因果关系的法价值和政策判断交由违法性要件判断、过错的认定以及损害等其他要件来承担限制责任范围、截取因果关系链条的任务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9.
按照主观违法论而加以建构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有别于按客观违法论建构的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主观违法论强调有责之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客观的危害行为、刑事责任能力都是违法的构成要素,这种因人而异的违法观不能很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根据。从主观违法论立场出发,我们不可能从构成要件其中一个方面单独地判断违法性是否存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构成要件定位于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特征,因此,犯罪构成只反映定罪结论,不反映定罪过程。  相似文献   

10.
关于欺诈的要件构成,在肯定"违法性"的要件意义的同时,应肯定"过失的欺诈"的可能;这样的观点能够得到我国裁判实务与比较法的支持。考虑到"错误一元论",欺诈应被视为处于错误制度的延长线上,从而改变"意思的欠缺"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传统区分。新兴的信息提供义务可以作为判断欺罔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要素,未必作为平行于欺诈或错误的另一种意思表示瑕疵制度进行规定。欺诈的"双效果"立法模式也不应延续,应仅规定欺诈导致"行为效力消灭",损害赔偿由侵权责任加以解决;此时可以将欺诈制度看作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无论是当下的民法总则还是未来的民法典编纂,都应充分意识到有关欺诈的理论及实务动向在立法论层面的意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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