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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有法可依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而有法不依将严重破坏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当事人在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时,应通过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因为行政诉讼无法解决房屋权属争议.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和职权等方面,而不是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更不是审查有关原告的事实,行政诉讼无权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归属这一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做出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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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然而,在当今社会法治环境还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我省法制办针对行政复议工作新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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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前些日子,村妇王某起诉已退休的丈夫刘某,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扶养费500元。法院审理查明,从2005年起,原告、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积怨而分居,经济上互不往来。法院认为,尽管原告、被告在生活、经济上早已分开,但依法存在相互扶助的义务,遂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4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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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坚,男,1945年1月28日出生
原告:王冰,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
原告:王慧,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
被告:上海翠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天益实业公司
原告王坚、王冰、王慧诉称:2003年9月20日,原告王坚和妻曹林秀参加南被告上海天益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天益公司)组织,并南其与被告上海翠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明旅行社)签订旅游协议后进行的四晚五天港澳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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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存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两个具体问题.一是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及其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二是行政复议的证据及其与行政执法证据的区别。对这两个问题的把握,不仅关系到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以及正确审查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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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3,(21)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有的观点认为原告只对被告收取其款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否定款项为借款,则应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观点与民间交易习惯不符,又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相悖。事实上,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不仅要举证证实向被告提供了款项,而且还要对该款项属于出借款项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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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07,(10)
为进一步方便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人员往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6年5月1日开始,在南昌市办理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那么,具体的程序是什么,又要注意哪些事情呢? 1、港澳通行证五个地方可办理南昌市各区的常住户口居民,可到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西湖分局、青云谱分局、青山湖分局五个办证大厅,就近申请办理居民赴港澳个人游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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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与人居环境》2004,(11)
案例: 2000年11月16日,被告某市艺术装饰工程公司与第三人××镇××发展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用地协议书》,约定:第三人同意划给被告110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2500元,共计275万元,该地的使用功能为兴建18层以上商品住宅综合楼,双方签订合同后10天内,被告即把购地款一次性付给第三人,等等。次日,被告又与原告本市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合作合同书》,约定:被告将经县国土局批准、合法取得的110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每平方米2750元,总价款计302.5万元,其中275万元由原告直接汇到原划地方即××镇政府,作为支付该土地的原始地价,土地使用权50年,土地用途为兴建18层以上的商品住宅楼,等等。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于当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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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讨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问题,阐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义。同时,对外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提出了构建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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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黎添福和吴益涛在广东省新兴县“翻船”以后,作为国有金融机构的中国建设银行新兴县支行骇人听闻的内幕也暴露无遗。2006年11月22日,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诉被告新兴县建行支付3000万元存款一案。此前,该院已经对涉案的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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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交际》2019,(8)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特殊的效力,实践中,部分行政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存在瑕疵,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尚未出台,轻微瑕疵行政行为的相关问题在学理层面、立法层面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对都不够系统、全面。行政行为的轻微瑕疵包括程序轻微瑕疵和实体轻微瑕疵,程序轻微瑕疵自2015年《行政诉讼法》就纳入了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范围,显示出了对程序瑕疵零容忍的态度,但司法实践中对程序轻微瑕疵的具体适用仍表现出不一致。直到2018年,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程序轻微瑕疵作出限制性解释,更加强调程序合法性的地位,使程序轻微瑕疵绝处逢生,更不涉及瑕疵治愈问题。实体瑕疵的命运却与程序轻微截然不同,说明理由不完善、登记轻微瑕疵、技术性瑕疵、前行政行为的瑕疵等情形,并不少见,司法机关大多认可实体轻微瑕疵存在治愈的可能。本文主要将行政行为实体上存在轻微瑕疵并予以治愈的案件进行归纳、整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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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公婆对自己的“欺负”,媳妇一怒之下在多家知名网站发帖恶语攻击,最终被公婆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2007年11月1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林洁如被判删除在互联网上以“湖心草”等网名发布的所有帖子,并在网上向原告张先生夫妇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和公证费损失35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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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欧健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2,(9)
伴随着日益增多的社会公益问题和一系列具有轰动效应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发生.在全国掀起了一股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热潮。在这股研究热潮中,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讨论尤为激烈。我国学术界关于行政诉讼原告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普通民众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二是由特定的公益性团体和部分自治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三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笔者通过对以上观点的研究分析,发现上述三个主体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分别具有其相应的优缺点,若决断地选择其中一个来作为原告又显得太过武断。但在目前的情况之下,三者相较之.还是有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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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于1968年8月被彭某夫妇收养,此时原告尚未满一周岁,后原告一直随彭某夫妇生活,以父母和子女相称。彭某夫妇当时并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彭某夫妇在收养原告三年多后生育一女王某。原告成年后出嫁,才与彭某夫妇分开生活,但仍以父母与女儿来往相待,直至彭某夫妇去世。王某结婚后和彭某一直共同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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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奇特的遗产纠纷案,原告被告是亲兄妹,他们手中各持有一份母亲写给自己的独自继承同一房产的遗嘱,谁是谁非,一时闹得不可开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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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Aase 原告刘某诉称:2006年3月28日,我通过被告下属的车公庄分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但在购房过程中,被告欺骗我房子是非住宅,房价是60万,并且被告隐瞒房龄,其业务主管诱导我做假合同.我交付60万元购买房屋后与原房主的儿媳杨某联系,才发现原房主只收到55万的购房款.按法律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在中介活动中无权收取除酬金之外的其他财物,不能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但被告违法收取差价款,故我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收取的房屋差价款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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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2日,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诉被告新兴县建行支付3000万元存款一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