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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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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察法》颁行后,如何衔接新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成为一项重要课题,新监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就是其中一部分。分析《监察法》并总结监察体制改革经验,可发现新监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存在以下错位: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于作为非刑事司法制度的监察制度;适用于职务违法的涉案人员;启动条件设置的凌乱、不完整且标准较高;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缺失;从宽方式单一。为充分衔接两项制度,应当将"认罪认罚"与"从宽"的适用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进行合理分配;对认罪认罚的职务违法涉案人员适用从宽"处理";梳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在新监察制度中的启动条件,提高启动决策的参与度并降低启动标准;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权利与后果告知以及讯问录音录像三个方面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通过学理解释发现针对职务违法涉案人员的从宽处置、撤销案件、不被留置、减少留置时间等从宽方式。  相似文献   

2.
目前,监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监察法》对监察机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规范化、法治化具有促进作用;但司法实务中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如监、检、法在程序对接与转化层面衔接不畅,职务犯罪案件处置中监察与司法部门之间未形成科学的衔接与转化,监察措施适用环节存在诸多争议与模糊之处。由此,应进一步畅通监察与刑诉程序的衔接,为监察委员会权力运行机制的法治化与科学化构建刑事司法路径,促进其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良好互动与相互制约,以规范监察机关权力运行程序机制。宏观制度设计方面,监察程序中应恪守程序正义与分离原则,在遵循以审判为中心的大格局的基础上理顺监察与司法机关权力配置。微观机制运行层面,推行职务犯罪分流处置与司法审查机制,完善留置程序运用,在调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等各阶段中通过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构建职务犯罪案件智能管理平台等方式,构建合理的监督制约模式。  相似文献   

3.
刑事立案程序具有划定权力运行边界、表征犯罪调查活动正式化、明确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起始点的重要价值。在当下的监察实践中,监察立案不仅同时开启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程序,而且往往与纪委立案相伴随。在这种一体化立案模式下,实质定性的前置化问题较为突出,立案程序与调查程序的“一对多”导致立案功能一定程度上的被虚置化现象,司法办案人员面临程序衔接困难,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存在短板。为此,需要进行监察立案程序改革,建构二元化立案模式,在监察机关内部设立单独的职务犯罪调查机构,实现违纪违法立案与职务犯罪立案的分离,并分类确定违纪违法立案与刑事立案的关系模式,完善立案审批制度,构建独立化的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从而为违纪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划定相对清晰的边界,合理限定留置、通缉、技术调查等监察措施的适用节点和适用范围,也为监察程序中检察监督、律师介入等问题的解决提供制度支撑,促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实现反腐效能与程序法治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4.
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应对社会敏感事件,仿效北欧国家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产物。它有两项核心使命:即调查申诉和保障良好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已被纳入英国行政法,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且重要性绝不亚于行政裁判所、司法审查等其他法律救济制度。在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和国家监察法的制定过程中,英国的经验与启示主要有:监察体制改革应于法有据,应确立反腐败和人权保障的双重立法目的,确保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及监察官的专业性,处理好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协调衔接,监察权尤其是调查权的运行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相似文献   

5.
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对接监察办案程序是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问题。《监察法》实施和《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一审稿、二审稿)的先后发布,对监察办案与侦查、起诉、审判之间的程序衔接提供了依据和新的解决思路。但就调查与侦查的关系,留置的属性及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运用等方面,仍存在权力界限不清、性质不明等问题,亟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法治化是新时代监察工作的鲜明特征。作为重要的监察措施,监察讯问法治水平是监察工作法治化程度的缩影。契合监察规律、有效的权力制约、对核心人权的保障等品格构成衡量监察讯问法治水平的评价标准。监察体制改革释放的制度红利推动监察讯问的理念及实践层面的法治进展。然而,监察调查对被讯问人权利克减的法治边界不明,监察讯问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标准严苛以及监察工作人员职务容错机制缺失等方面均成为制约监察讯问法治化水平的短板。对此,应当明确监察调查克减被调查人权利的法治边界,优化监察讯问的程序构造,再造监察讯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塑监察工作人员职务容错机制,从而确保监察讯问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相似文献   

7.
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监察资源、集中履行对公权力的监督职能,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产生的重要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那么监委会移送的案件是否需要审查起诉?文章认为,从立法程式、公诉职能实质化、人权保障、证据等因素考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能够有效保障检察监督职能,因此监委会移送的案件应当先审查后起诉。  相似文献   

8.
《监察法》对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确立了监察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证据资格,卸去了司法机关对监察证据再次收集的取证负担。但进入刑事诉讼后的监察证据仍然要接受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的审查才能作为最终定案的根据。对监察证据证据能力的审查主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以及瑕疵证据排除规则;对监察证据证明力方面的审查主要以《监察法》及其条列中具体的取证程序为依托,结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对各类法定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展开,同时应将口供补强规则"置入"监察取证阶段。  相似文献   

9.
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的监察机关,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程中的重大制度创新。作为新的国家权力和法律程序,监察权和检察权、监察程序与检察程序需要实现有机统一和有序衔接,进而实现监察法所确立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要求。监察委员会处置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时,在案件移送、立案审查以及审查起诉等多个环节上,涉及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职权分工和程序衔接。厘清案件管辖权争议、证据移送、转化、审查规则、刑事强制措施使用、补充调查阶段的律师介入、调查活动的监督等问题,既有利于监察机关调查权、处置权的规范行使,也有利于监察程序与检察程序的顺畅衔接。  相似文献   

10.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监察委员会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依照法律与党内法规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的理念、制度与行为的总称。这一制度有助于丰富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形式,实现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后的有力监督,保障监察委员会权力依法运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监察委员会虽然实现了监督职能从试点规定到法制定型的转变,促进了人大监督制度不断完善,推进了我国反腐败形成压倒性态势,但也存在现行监督方式比较模糊、人大监督权与监察委员会监察权不完全协调、人大代表的专业监督能力有待提升等制约因素。这需要从完善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原则、释放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监督的动力、区分监督相对人性质、丰富模式化监督行为、深化法律监督、强化民主课责、提高监督素质等方面加以健全。  相似文献   

11.
“监察建议”能否作为行政程序证据,既有裁判观点存在重大分歧。通过对各级法院45份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对于“监察建议”能否作为行政程序证据之所以产生分歧,是因为对“监察建议”的性质判断存在误区;对其作为行政程序证据是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以及是否抵触“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不同。有鉴于此,实现“监察建议”作为行政程序证据的法治化可以将“监察建议”区分为“未进入行政程序型监察建议”、“行政程序启动型监察建议”和“待证事实认定型监察建议”。另外,通过修订《行诉证据规定》限制性地认可“待证事实认定型监察建议”作为行政程序证据适用,并且扩充“监察建议”的证据材料形式,可对其作为行政程序证据的效力进行补强。  相似文献   

12.
监察指定管辖旨在保障监察事项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实践中,监察指定管辖存在监察指定管辖法定事由不明确、作出监察指定管辖决定的主体不统一、指定管辖机关的资格审查不严谨以及管辖衔接错位等问题。究其缘由,主要是监察机关对监察指定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定位存在认识偏差。为修正上述认识偏差,应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监察指定管辖模式为导向,明确监察指定管辖的适用范围,合理设置监察指定管辖的具体程序,明确规定监察指定管辖机关的审查资格,推动监察指定管辖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3.
厘清侦查与调查的关系,需要细致梳理职务犯罪追诉的模式演进。我国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无法可依和不成体系的前期探索,1979年后建立了检察机关主导的审问式职务犯罪侦查;1996年以来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形成了以人权保障理念为基础的审问式与对抗式相结合的侦查模式;2018年以来,在国家统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构建了以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为主导、以检察机关侦查为补充的新双轨构造。这一过程中,职务犯罪追诉权的合理扩张与依法规制是模式演进的基本方向,并直接体现在对职务犯罪侦查立法、权力规范和权利保障的深层推进上。从中也可以看出,我国新确立的监察调查制度是对以往职务犯罪侦查的承继。在刑事司法体系化视角下,调查与侦查一脉相承,这是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有效衔接的基础。在尊重司法规律和坚持法治理念的基础之上,应遵循比例原则以完善监察调查制度,在高效反腐与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权衡中践行反腐败的正当性与法治化。  相似文献   

14.
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本质上属于保障调查程序顺利进行的审前羁押措施,性质上属于准刑事强制措施。留置措施必要性审查的理论依据在于比例原则、羁押例外原则及令状主义。考虑到顺畅衔接刑事逮捕、保障刑罚实效等方面的现实动因,留置措施应当被限定为在动用其他监察措施难以保障调查程序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具有最后手段性的监察措施。享有留置决定权的监察机关在事前及事后均须对留置必要性进行审慎评价,以防范留置措施适用的恣意扩张。只有吻合留置措施必要性全部指标的被调查人,才能肯定留置措施必要性。为确保留置措施在法治框架内稳健运行,还应完善留置措施的替代措施、变更制度以及监督机制等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5.
新刑诉法背景下,讨论监察权与检察权的衔接是司法改革浪潮中的重要话题。监察权和检察权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故在具体程序的衔接上,通过明确监察调查行为的侦查权属性、调查案件的特殊性,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保障辩护人权利,将《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援引至调查程序;退回补充调查实属于诉讼中的审查起诉阶段,理应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规定,无须变更为调查程序中的留置措施,亦可打破程序适用顺序的壁垒,赋予检察机关直接补充侦查的权力;检察权的天然属性是法律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违法调查行为的法律监督权是程序正义的理想愿景。  相似文献   

16.
推进党纪与国法的有序衔接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党纪与国法互动的历史轨迹来看,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分水岭,呈现出由“纪法分离”到“纪法衔接”的变迁。理解纪法衔接的内涵,要准确把握党纪与国法关系的三个面向:党纪与国法之间存在界限,不能混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体推进执纪执法活动。“严而不厉”是纪法衔接的政策基础,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为纪法衔接提供了组织保障,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法衔接的规则指引。当下纪法衔接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纪法规范的科学性有待提升、立案审查调查的一体化以及处置上存在“以纪代法”和“以罚代刑”现象。为此,需要从完善纪法规范、强化纪法界限意识、坚守法治原则、适度分离立案审查调查程序等方面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17.
《国家监察法》是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具体职能、监察对象、行使职权的程序以及如何与党的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衔接等内容的法律规范.《国家监察法》制定的目的在于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机制提供法治保障.依据宪法制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集中高效反腐、坚持正当程序、由人大组织与多重监督原则是《国家监察法》制定时应该遵循的立法原则.  相似文献   

18.
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案件采取了“调查—起诉”全新的追诉模式,为实现被调查人向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转变,需要监察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进行有序衔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并未单独规定监察强制措施体系,因此需要对监察强制措施这一概念进行证成,为两者的衔接提供理论定性。当前监察调查强制措施体系外延单薄、措施配置失衡,导致其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存在制度性障碍,具体表现为两者体例不一难以有效对应、数量差异影响衔接精准度、适用对象的差异面临合法性挑战以及内容错位引发双重困境等一系列现实困境。对此,应当以构建体例独立、配置合理的监察调查强制措施为治本之策,在重塑既有监察强制措施的同时,借鉴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构建多元化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  相似文献   

19.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的衔接适用已成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新常态"。法律文本的不同表述,导致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规范存在较大差异,进而致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呈现出"交叉适用"和"适用冲突"的困境。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未来发展应当坚持"司法主导、保障权利"的原则,分步骤地在统一认定与适用标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规范认罪认罚文本的记载及使用,以及建立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审查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机制完善。  相似文献   

20.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证据既无法通过《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获得刑事证据资格,也无法通过证据转化规则获取刑事证据资格,加之《监察法》对监察证据合法性从注重证据形式合法性向重视实质合法性的转变,构成《监察法》第33条第1款的重要立法原因。监察调查程序在确保证据真实性上与刑事诉讼程序并无差别。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监察证据,应当与刑事证据的证据形式相同或相对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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