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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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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恶意诉讼问题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随着公众越来越多地用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恶意诉讼也越来越困扰我国司法实践.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或主要法律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给相对人造成财产及精神方面损害的诉讼.恶意诉讼与滥用诉讼权利、诉讼欺诈都有区别,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与一般侵权行为有所不同,遏制恶意诉讼必须处理好限制恶意诉讼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我国恶意诉讼的兴起给我国司法秩序与诚信建设带来严重损害。恶意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故意构筑虚假事实或虚构证据,利用程序来支持自己不当诉求的行为。民事诉讼中存在着立案受理制度不完善、证据审查与撤诉处理不规范、恶意诉讼的行为及后果规定不健全、第三人滥用撤销之诉等问题。总结完善我国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的路径包括加强立案中的诉由、证据和法律关系的审查,完善撤诉审查制度,设立诉讼保证制度,建立恶意诉讼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确立诉讼告知制度等。  相似文献   

3.
恶意串通诉讼行为不仅对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有严重的危害,而且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因而我国刑法应当增设恶意串通诉讼罪.恶意串通诉讼罪应属于妨害司法罪的一个具体犯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既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有主次之分;客观方面表现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暗中勾结,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法院面前相互配合进行表演,蒙蔽法院,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刑罚配置上,恶意串通诉讼罪的最低刑不应低于普通诈骗罪,而最高刑不应高于妨害司法的犯罪.  相似文献   

4.
虚假诉讼案件常常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恶意串通达成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协议,既有损司法公正又浪费司法资源。出于维护司法秩序、弥补案外人收集证据能力不足和震慑恶意调解当事人的需要,应对虚假诉讼中的恶意调解应重点发挥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权的作用,建立检察机关应对恶意调解的体系性制度。检察机关可以从关注对恶意调解案件的识别、合理利用违法行为调查权、充分发挥检查监督手段的作用以及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四个方面对恶意调解问题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5.
恶意诉讼与滥用诉权并不完全相同,恶意诉讼是利用国家的诉讼机制提起的一场不合法的诉讼.恶意诉讼构成侵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先诉讼属于恶意诉讼、且先诉讼中原告胜诉、被告遭受了损害以及符合侵权行为一般要件.  相似文献   

6.
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恶意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恶意实施诉讼或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诉讼,利用司法程序获得法院裁判,以达到占有他人财产或损害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外关于恶意诉讼的规制多是针对当事人一方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而我国则侧重于防范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来惩罚恶意诉讼,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的配合,特别是缺乏对案外人的程序救济途径,其适用效果会比较有限。因此,立法有必要规定恶意诉讼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以保障被侵害的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诉讼已经成为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但近年来双方当事人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不断出现。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本文就虚假诉讼的特点、危害、原因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审判实务中,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日益严重,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严重侵害了诉讼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应建立法官依职权主动采取的程序机制和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损害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9.
虚假诉讼在当前的蔓延发展已经对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对某些虚假诉讼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但仍未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发展。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虚假诉讼入罪的呼声愈发高涨。目前《刑法修正案(九)》已将虚假诉讼纳入立法中。本文在刑法谦抑性视角下,通过厘清和分析虚假诉讼的概念、入罪的学说,兼析《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对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以期为立法修改、具体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专利恶意诉讼是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以不正当的目的起诉他人侵权从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恶意性在于,明知没有正当理由和侵权事实而故意以不正当的目的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违法性在于异常的诉讼行为对于司法秩序和正常经营秩序的侵害,使得受害人名誉受损,同时破坏司法的公正形象,甚至影响了社会创新的积极性。如今不少国家对规制该行为有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我国也有借鉴的必要。从实体法层面我们可以对专利恶意诉讼所依据的权利进行监管,从程序法层面我们可以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遏制,最终探索一条符合国情的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11.
虚假诉讼行为既包括虚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的诉讼行为,也包括虽有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以诉讼的方式追求诉讼请求以外的其他目的的诉讼行为。虚假诉讼的实施主体包括一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等不同类型,有时裁判机构工作人员也可能参与虚假诉讼行为。依据虚假诉讼虚假的内容并结合其参与主体,虚假诉讼可以划分为恶意诉讼、滥用程序以及串通诉讼三种类型。虚假诉讼基于不法目的而提起,根据不法目的,虚假诉讼可以划分为侵害型、解除型、掩盖型、确定型四种类型。虚假诉讼的认定,应当结合国情考虑公共政策等因素综合进行。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损害第三人利益或逃避执行而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现象愈演愈烈.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危害性和规制虚假诉讼的现实不足,使得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成为必要.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当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且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一般应依申请监督,只要因虚假诉讼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没有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无须启动监督程序,如果虚假诉讼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抗诉的“刚性”和检察建议的“柔性”,并适当适用实践中的其他有效监督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制度合力.在监督手段上,要充分、正确行使调查核实权,保证监督的实效.  相似文献   

13.
恶意诉讼类型多样,隐蔽性强,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破坏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人的逐利本性、社会诚信缺失、司法政策偏颇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等是恶意诉讼泛滥的主要原因。恶意诉讼具有实体侵权与程序违法双重属性,其甄别取决于法理基础上的政策考量。旧《民事诉讼法》已有大量规范可用于预防和制裁恶意诉讼行为,新《民事诉讼法》在旧法基础上,通过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强化检察监督、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加大对恶意串通行为的惩处等的修改来加大打击力度。不过新法还存在可操作性不强、忽视受害人赔偿权等多重问题。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和保障人权,国家在实现刑罚权时,要注重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 权利的平衡。被害人成为当事人,强调了被害人与控诉机关的平等地位与相对独立,增进了被害人与 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的平衡,这样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15.
诉讼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无正当理由,通过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恶意告发、滥用诉权给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害,或者无正当理由申请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无正当理由提起民事诉讼,二是恶意告发,三是滥用诉权,四是无正当理由申请证据或财产保全。加害人的范围包括恶意提起民事或者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恶意告发者,还应包括作伪证的证人、虚假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侵权责任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加害人的过错应该包括故意和过失。在恶意刑事诉讼的赔偿方面,应该协调加害者的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虚假诉讼呈多发趋势,它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并不一致,各地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理也无法统一.为有效防范和规制虚假诉讼,须明确虚假诉讼的概念,并采用虚假诉讼的甄别排除设计,强化立案审查,完善审前程序,以有效识别、查处虚假诉讼,并及时将其排除在审理程序之外,节约司法资源.通过建立相关的成本计算模型设计和对某县法院2013年民事案件受理情况的具体分析,论证了虚假诉讼的甄别排除设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17.
恶意诉讼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舆论监督中已频繁发生,究其原因,众多且复杂.要有效防范和遏制舆论监督中的恶意诉讼,既需完善现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合理分配新闻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也需重视对恶意诉讼的刑事规制,提升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防范和应对恶意诉讼的意识和能力.  相似文献   

18.
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可以在主体、目的、手段、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解构,从而从不同角度把握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行为。而从认定与防范角度来讲,具体情形下实体证据的认定不可或缺。就行为规制而言,民事诉讼规则在诉讼的各个阶段的规制亦不可少,同时,诉讼监督及立法上完善对规制这一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现阶段,一些经济主体不择手段地牟取私人利益的最大化,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针对这一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尝试着提起了公益诉讼,但因缺乏法律规定而困难重重.本文阐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简单分析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以及与相关权利的辨析.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提起权源于对当事人起诉权的监督职能.它的身份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在公益诉讼中处于一方当事人的地位,与被告平等.  相似文献   

20.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没有完成立法赋予的重要使命.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该制度所遭遇的困境主要在于法院对该制度适用的排斥、对适格第三人界定的混乱,以及与其他第三人制度适用上的混淆.要摆脱这一困境,除了切实重视该种诉讼形式在减少恶意和虚假诉讼以及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准确界定可提起该诉的适格主体之外,以诉讼参加理论为切入点,对与该诉相关的诉讼告知制度、法院职权通知制度加以完善亦颇为必要.此外,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他第三人制度加以辨析与协调亦不可或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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