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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膜拜团体研究会( ICSA)转型以来,倡导学术交流与实际工作并重。2016年ICSA年会展现了国际上膜拜团体研究领域关于膜拜团体警示教育、脱教咨询与社会治理、膜拜伤害及其测度、膜拜团体前成员康复四个维度新的视角和关切。中国学者的膜拜团体研究主要体现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邪教认定与治理、中国的社会救助与帮辅、邪教与媒体传播、邪教警示教育、膜拜伤害及其测度等方面。邪教的认定、邪教危害程度的标定、邪教形成和伤害成员的机制,将是今后邪教研究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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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宗教中的少部分极端教派强调与现实社会相隔绝的宗教生活,因其非人道、反社会之举而沦为邪教。邪教具有极端的教主崇拜、具体的末世论、非法敛财、反社会反人性等特征。法轮功就是邪教,它的一时猖獗有着特殊的国际背景和社会背景。治理邪教是个系统工程,需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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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 Guangquan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9,(3):25-40
违法性论是刑法理论的试金石,研究违法性判断的基准问题,对于形成学派论争,全面推进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思考违法性问题的路径不同,由此导致犯罪成立范围、认定犯罪过程、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刑法和社会的关联性都不相同。(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充分考虑特定时期的社会现实、规范期待,注重刑法的行为引导功能,是合理的理论。根据这种违法性论,违法性判断的核心是行为,法益侵害只是决定“行为性质”的要素;刑法不是单纯为了弥补损害,而要着眼于让国民养成规范意识,防止损害再次发生。当代中国刑法学应当以(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为基点来建构,以回应社会需要,促进公众的规范认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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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邪教十分猖獗.邪教猖獗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客观原因是当今社会上存在着邪教赖以滋生的土壤.主观原因是邪教组织者利用社会上的一时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和人们的迫切需要,向不明真相的群众展开了强大的攻势.为了清除邪教,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消除邪教赖以滋生的土壤,又要把握邪教的规律,有针对性地帮助教徒摆脱邪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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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行为犯罪基本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复行为犯罪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中包含了两个具有手段与目的关系的危害行为的一种犯罪形态。我国刑法规定的复行为犯罪只有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四种,它们都是复杂客体犯罪。复行为犯罪的着手应当统一采用“前一行为说”,即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作为手段行为的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行为时,就是犯罪的着手。复行为犯罪的既遂,应当根据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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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的含义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会有变化.无论在犯罪学语境,刑法学语境抑或刑诉法语境中,犯罪概念均为该学科的基石性范畴.其理应具有相对稳定的相对明确的基本语义,如果这三个学科之间连犯罪这样的基石范畴的语义边界都不能清晰地加以厘定,这势必会影响到犯罪学、刑法学及刑诉法学的发展.在刑法学语境中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犯罪的边界,任何一个行为,无论在本质上其具有多大的社会危害,只要没有被立法规定为犯罪,只要不符合刑法中规定的某个罪名的成立要件,此行为就不能称之为刑法上的犯罪.在犯罪学语境中犯罪概念的边界是弹性的,不确定的,此边界是社会危害性划定的.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犯罪形成外延交叉,在刑诉法学语境中,犯罪概念的语义场是由无罪推定原则确定的,犯罪概念只有在定罪程序完全走完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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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问题争论的主要原因在于刑罚理论基础的定位不清,即刑罚与行为中心主义、行为人中心主义的关系不清.传统刑法关于刑罚目的"报应与预防的统一"的界定仅仅是从行为中心主义理论出发的阐述.事实上,刑罚的理论基础应当是行为中心主义和行为人中心主义的统一.犯罪的理论基础是行为主义为中心和行为人中心主义的统一.刑罚的理论基础研究应从刑罚的设定--量刑、刑罚的执行--惩罚两个方面分别进行,不能混为一谈.量刑与犯罪具有质的同一性,亦应以行为主义为中心和行为人中心主义作为理论基础,而惩罚则只能以行为中心主义理论作为基础.混淆量刑、惩罚与行为中心主义、行为人中心主义的关系就会使刑法理论、立法建构出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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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理论定位,学者们一直争议不断.产生争议的原因首先是混淆了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关系;其次是没有充分认识到各种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犯罪构成上的特点.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犯罪成立理论意义上使用的一个概念,完全不同于德日法系三段论的犯罪成立理论中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在中国刑法理论中,利用犯罪构成理论是完全能够区分一个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中国的犯罪论体系中应当内在于犯罪构成之中,其理论地位不应当被质疑和动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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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本质的特征。这是一个公认的刑法原理。但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它的一般要素包含有哪些内容,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大多只是根据刑法条文作了一些解释性的论述而已。这显然是不够的。因此,本文试图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的学说,作一初步的探讨,就教于法学界。任何一部刑法所规定的犯罪都是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本要素的。这一要素决定着某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或者犯罪的轻重程度。所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乃是指因行为人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给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带来危害的行为属性。为了理解这一定义的方便起见,我认为有必要说明一下人的行为属性问题。我们知道,人的行为属性包括人的行为的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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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新兴基本人权之一,而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隐私权进行系统研究并且予以立法保护的国家,从美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其条文数量来看,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望其项背.在隐私权刑法保护方面,美国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经验,但由于美国通常在隐私权保护的单行立法中,分散性设置隐私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因而其在隐私权刑法保护方面缺乏整体规划,具有就事论事的片面性,导致隐私刑法保护体系上的不协调.故此尽管美国隐私权刑法保护规范条文众多,但其效果却难尽人意.而中国在隐私权刑法保护立法方面,应当汲取美国隐私权刑法保护分散式立法模式所带来的教训,采取整体性隐私权刑事立法模式以切实满足打击隐私犯罪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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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客体的概念基本达成一致,即指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①。这一概念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第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第三,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相对于犯罪主体来说是一种外在的客观存在,因而可称之为客体,但是从法哲学的角度来思考,则不难发现犯罪客体的主观性,并且认识和强调犯罪客体的主观性具有一定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犯罪客体主观性的表现 列宁曾经把社会关系分成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一,并指出:“思想关系只是不以人的意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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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刍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具有洗钱性质的基础犯罪。中国刑法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仅限制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四类犯罪。因范围过窄,导致在其他犯罪中,即使存在着完全相同的洗钱行为,也不能以洗钱罪定罪量刑。因而很难达到"罪刑相适"的立法诉求和形势发展的实践要求。因此,必须适时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将清洗一切严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都认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才能有效地打击洗钱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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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刑法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为了鼓励广大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争,为了更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关于无过当之防卫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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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在构建之初学习前苏联的模式,认为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而俄罗斯刑法理论已经修正了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认为犯罪的外延大于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中没能容纳的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都由犯罪概念加以补充,这一理论进步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但中国刑法理论与前苏联及俄罗斯一样,都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笔者认为,犯罪构成之外存在诸多影响刑事责任的成立及其程度的主、客观要素;司法实践证明,仅以犯罪构成来定罪而无视其他主、客观要素的价值 ,将不足以支持量刑.构筑合理的犯罪构成理论乃是中俄两国刑法理论走向成熟与发展的必经之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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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罪与入罪是刑事立法定罪问题的一体两面。在刑法的历史发展中,社会危害性始终是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最基本的标准,社会危害性具有出罪和入罪的功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立法者运用刑事立法权确定犯罪圈的活动应当是双向的,既包括入罪,即犯罪化,刑罚化;也包括出罪,即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事立法之出罪与入罪的理论依据在于: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的人权保障原则和相对罪刑法定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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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控制危险驾驶行为所可能导致的风险,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涵盖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模式的危险驾驶罪。从犯罪形态上讲,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并且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具有情节犯的特质。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理论上应当是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即告既遂,但基于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的指导和制约功能,其还是应当受到刑法第13条但书的制约,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驾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初衷排除了适用缓刑的可能,而缓刑制度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又可以适用缓刑,二者之间呈现出二律背反的现象,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还是应当对其限定条件地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