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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9 毫秒
1.
股份回购的立法原则根源于对股份回购的价值衡量 ,股份回购立法原则的现有认识皆有失妥当。我国股份回购的立法原则应确立为严格限制原则 ,其立法设计应严格贯彻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2.
2018年《公司法》修改第142条有限地引进库存股制度,其适用范围限于股权激励、可转债、企业价值提升等情形,并且要求库存3年之后应当转让或注销股份,由此,库存股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得以规范。此次《公司法》修改在资本三大原则下,基于政策性立法将股份回购区分为资本决策事项与经营决策事项,界分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职权。2021年12月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虽然沿用了2018年修改条文的内容,但是移植了分配规制之财务资助、发行规制之授权资本制、无面额股制度、重组制度之简易合并、简易减资制度。因而,在立法层面应根据股份回购的目的、财源以及包括再发行在内的库存股的转让等具体功能,进一步梳理库存股组织法层面的法律构造与资本制度的体系性衔接,明晰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法律制度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又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是立法者基于衡平理论为防止强势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恶意侵害弱势股东合法权益而创设的一种股东利益保护机制。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借鉴域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正式确立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但尚存一些问题。扩大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的适用范围,严谨法律条款、明确权利主体范围、细化权利行使程序、健全债权人保护机制已成为今后公司立法修正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4.
股份回购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股份回购在我国法律制度和实践中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其中的不足和模糊之处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以求完善的现实,指出股份回购的研究将更多地侧重和运用功能分析的方法以及经济逻辑上的推演分析等方法。认为我国公司法应拓宽股份回购的法定适用情形,进一步明确股份回购的适用条件。同时,应当防止股份回购制度成为权宜使用的政策性工具,并应当禁止那些并不明显具有正当性的股份回购。为平衡股份回购相关各方的权益,应根据不同的回购事由,分别确立不同的股份回购的定价原则或方法。在回购方式上应主要采取拍卖式要约回购。对已回购但未注销的股份应确定其股东权处于中止状态。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股份回购已成为当前我国公司治理和证券市场交易的一个重要课题。该制度因其具有内在的优越性,而为多国立法所采用,并成为国外公司广泛运用的一种措施。但是,我国的有关规定过于粗略,成为利用股份回购发展证券市场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桎梏。因此,根据我国的实践,借鉴外国的立法,完善我国的股份回购制度,是促进我国公司法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6.
股份回购的弊端及防范制度研究——以日本法为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份回购有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危害公司公正支配、危害股票市场的公正性等弊端。针对这些弊端,日本法确立了对不同的股份回购方法采取不同的程序限制、财源限制、规定违法股份回购的效力及相关者责任等防范措施,值得我国借鉴。我国防范股份回购弊端的法律规定存在不周全等缺陷,应从对不同的股份回购方式规定不同的程序限制、在定向回购中排除特定股东的表决权和增加其他股东的股份回购加入权、将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限定为公司可分配利润、明确违法股份回购的效力及其责任、允许公司拥有库藏股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给股份回购法律监管措施完善留下的较多的遗憾。在我国股权改革的现实背景下,我国商事立法不仅应当明确股份回购法律监管的总体方向,而且应当在资金来源、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定严格的具体措施,以达到既“兴股份回购之利”又“防股份回购之弊”  相似文献   

8.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通常约定承租人迟延履行租金给付义务等违约情形出现时,出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或者其他义务人支付回购价款。实务中裁判规则未尽统一,原因在于就其性质而言,存在附条件买卖、附条件保证、混合合同说等多种认识。在《民法典》向功能主义担保观转向的背景下,衡诸契约多元化价值之间的冲突与调和,有必要明确其担保功能以实现交易风险的合理分配。融资租赁回购担保在性质上属非典型担保,在结构上符合“所有权让与担保+到期回购”的特征,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回购担保之重心不仅仅在于使出租人就标的物优先受偿,更在于以义务人支付回购价款的形式扩大了承租人责任财产的范围。因此可以类推适用保证制度:在效力上应遵循担保从属性原理;准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限制;在回购期间约定不明情形下可以参照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亦可援引多个担保并存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9.
基于传统公司法理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公司回购自己股份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例。通过对各国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制度的比较,探析了股份回购的法律禁止渐趋缓和的国际趋势。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公司法》相关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相似文献   

10.
公司吸收合并应有正当化的基础,并对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予以保护。在立法上,应对合并程序予以规范,合并协议应经批准后生效;合并涉及种类股时,应分别经不同种类股东会决议的同意;对合并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排除其表决权。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反对派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实施中关于程序问题,如请求权行使的主体、启动条件、具体操作步骤、补救措施及评估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对债权人异议未予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虽不导致合并无效,但在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关系上应不承认合并的效力,仍承认因合并消灭之公司的存在与义务。  相似文献   

11.
对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回购行为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首先探讨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动因及其在我国的特殊意义,在此基础上,以冰箱压缩、云天化和申能股份国有股回购为例,对上市公司国有股回购行为进行财务与事件收益分析。在财务分析中发现,股份回购对上市公司的短期业绩产生较大的良好的影响;在事件收益分析中发现,股东从回购当中获得了稳定的超常收益。在文章最后对我国股份回购的现状进行了简单探讨。  相似文献   

12.
应用型本科的教学与科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用型本科的培养目标是应用型人才,其科研与教学都应围绕应用型人才来进行。与普通本科相比,应用型本科教学具有明显的实践性;应用型本科科研强调实践性的教育价值取向。实践性是应用型本科教学与科研共有的特性,从而使其教学与科研相统一成为可能,当前要加强应用型本科教学与科研的统一,使其更好地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服务。需要提倡实践性的教学,强化应用型本科科研的实践性教育价值,强调应用型本科科研的实践应用性。真正把科研当作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一种子段。  相似文献   

13.
发挥股份回购的优越性和防范内幕交易,需要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回购信息。本文以沪市2001~2008年发生股份回购的公司为样本,重点分析17家公司的回购报告书(或股权分置改革及定向回购说明书)的信息披露内容和回购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表明,股份回购范围扩大后的正面效果明显;《集中竞价回购补充规定》起到了规范回购实践和规范信息披露的作用;但目前回购信息披露公告体系还不便于使用者分析评价;缺乏股份回购财务影响的事后评价体系。  相似文献   

14.
为保护选择性股权回购可能损害被排除回购股东的利益,应强调股东平等原则并保护全体股东对公司持续经营的信赖。为此,应引入选择性股权回购正当性评价的实质审查标准,包括区别对待股东的理由正当、回购股份估值公平、回购不损害全体股东对公司持续经营信赖;可以在选择性回购时的股东会一致决、排除被回购后的股东特别多数决或者其他股东回购加入请求权等方案中选择其一,完善选择性回购时的特殊决策机制。中国应在公司法的立法层面回应特殊决策机制,在公司法的司法层面特别关注实质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5.
慈善的性质归属、目的范围及其公益标准是界定慈善的核心要素。慈善的性质在本质和终极意义上为民间事业,与传统社会保障制度迥然不同;慈善目的范围远远超越传统社会保障的范围,涉及到物质和非物质救助、支持的诸多领域;慈善必须符合公益的核心特点,即受益对象的公众性和开放性。  相似文献   

16.
浅析教育模式对课程体系设置的影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高等教育在新世纪初呈现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的形势。新形势下的培养目标要以学校及专业在全国高校中的地位为基础,并通过课程体系的改革来实现。该文结合北京林业大学的实际情况,提出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主要措施,主要包括加强专业基础课,整合应用类课程和实践内容多样化。  相似文献   

17.
民营化逐渐成为西方国家公用事业改革以及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基本潮流,并对后发展中国家的行政改革产生了巨大的示范作用。转型中国的公用事业民营化在约束条件、目的、绩效评估等方面与发达国家有所区别;对政府合理边界的确定是民营化改革成功的关键,要以破除行政性垄断为突破口、依法规制为核心、适当放松规制为原则、建立相对独立的规制机构为保障重构政府规制体系,促进公用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本文明确地提出“将自动机这一概念重新引入到作用式语言中来”。在作用式语言FFP中,为自动机的介入无需设置新的语言成分,而仅仅在FFP语言自身这一级上定义一个新的自动机泛函(名为Oranpia),就可使FFP语言赋有自动机式程序设计风格。此风格有利于我们在不少的实用场合采取“自动机策略思想”来自然地进行有效的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19.
校企合作是应用型本科院校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由于院校定位以及人才培养目标的差异,应用型本科院校在开展校企合作时与学术型大学及高职院校应有所区别。国内应用型本科院校已经形成了几种主要的校企合作模式:以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校企合作;以科研为主要目的的校企合作;教学与服务相结合——在企业进行的生产性实训。但在各种模式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还有一定的差距。  相似文献   

20.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是否属于货币,决定了其是否受到货币支付相关公私法律的约束。数字资产不依赖于法定货币体系、不限定使用范围、具备较强的去中心化特征,其更具独立的货币功能对货币概念界定带来了更大挑战。在既有法律仅规定人民币是法定货币以及"货币形式""货币性资产"外延的情况下,我国径行认定数字资产不是货币,未能遵循"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监管"的原则,因而难以保护当事人的支付预期以及推进数字支付的进一步创新。基于国家与市场在货币流通中的定位不清、不同法律部门存在立法目的差异等因素,经济学与社会学中的货币理论难以直接用于界定货币法律概念,而法学界创造的准货币论和货币认同论在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等方面亦存在诸多局限。现代货币支付体系已形成以法定货币作为基础、以法定货币计价的支付手段多样化发展,以及不以法定货币计价的支付手段共存的分层特征。货币分层体系本质是国家与市场、公共与私人的混合体,国家处于该体系的顶端,而法定货币则成为信用程度最高的货币类型。在该分层体系下,货币法律概念不具有同一性,更不能仅限于法定货币,而应将货币的法律内涵确定为用于清偿货币债务的,可以被普遍接受的"支付系统要素",以区分于投资工具、货币载体及仅少数人或小区域内认可的支付手段。其中,可参考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的理论内容,从子服务市场、使用权限、可替代的另一货币认定被普遍接受的市场范围,并通过币值稳定机制和接受货币的商家数量认定普遍接受的程度。另外,货币的法律外延包括在宪法与中央银行法中具有法定偿付效力的法定货币,以及在支付服务法、反洗钱法中具有支付监管效力,或在财产保护、行政费用征缴法律中具有货币财产效力的其他支付手段。其中,随着数字资产和法定数字货币的兴起,货币分层体系的构成更为丰富,具有支付监管效力和货币财产效力的货币数量将愈发增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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