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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以刑制罪作为一种定罪的思维路径,不仅有其逻辑基础,而且有着深刻的法理根基。它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以刑制罪,一要理性认识法定刑的质,二要在比较中明确法定刑的量,三要注意刑事政策对法定刑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杨安琪 《理论界》2011,(10):62-65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犯罪圈,体现了刑法法益保护前置化的思想,适应了当前民众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的心理需求。对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有"情节恶劣"之要求,需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对醉酒驾驶行为应以"实质说"的抽象危险犯理论理解。应当进一步细化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该罪与其他相关罪名之间的界分以及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3.
作为官吏赃罪制裁手段,资格刑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官吏犯赃是权力的滥用,对赃吏适用资格刑,剥夺其为官的权利,是中国古代重典治吏、权力制约的重要环节。传统法律之官吏赃罪资格刑,是蕴含着官德要求的刑罚,即以德作为权力制约的内在支撑,以刑作为权力制约的外在手段,是一种儒法结合的权力制约措施。资格刑对遏制官吏犯赃、打击贪官污吏、保证吏治清明、弘扬优良社会风气、稳定社会秩序等,皆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考察传统法律之官吏赃罪资格刑,可获得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上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并不包括非法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实践中经常发生非法滥用“宽口径授权”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此类行为因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自主权和公共安全而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非法滥用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虽然属于合理授权的范围,但如果将获取的个人信息用于牟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并且造成严重损害即属于犯罪行为.在刑法没有将此类行为直接作为犯罪行为作出规定时,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不具有可惩罚性,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合理地适用“以刑制罪”对“宽口径授权”情形下滥用个人信息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必须严格遵守运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5.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历史性进步.但刑事立法中仍存在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背离,具体表现在分则体系中刑罚种类与犯罪性质的背离,法定刑配置与刑罚预防目的的背离.笔者认为应从刑法总则刑罚体系、分则体系配刑模式的"面"上及刑法条文的量刑情节的"线"上两个方向着手调整上述的背离.  相似文献   

6.
本文以160份停车场内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判决书为样本进行量化研究,发现我国醉酒型危险驾驶一律入罪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抽象危险犯理论适用存疑;二是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裁判罪责刑不相适应.该抽象危险犯行为存在实质出罪的可行性:一是从概念上进行廓清,区分出罪与实质出罪;二是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实质出罪理论具有可适用性,并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和接受.结合域外立法有益经验,我国应明确可操作性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实质出罪标准:一方面,引入情节是否严重的考量,以符合刑法总则的"但书"精神;另一方面,增加可以实质出罪的情节规定.  相似文献   

7.
酒后驾车这一困扰我国多年的社会问题,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便有了刑法的严格约束,然而《刑八》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却在法律的适用上出现了许多问题。对此,应当从醉酒的标准、"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和目的等方面,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相关罪,合理地适用该罪名,使《刑八》真正得到实施。  相似文献   

8.
关于"毒驾"是否应当纳入刑法规制的争议日趋激烈。从现实必要性、立法可行性、构成要件符合性、完善处罚模式的角度,"毒驾"入刑具有合理性。"毒驾"入刑,实践中面临检测、认定的技术问题,必须准确划定禁止服用或吸食的药物范围。"自证法则"是适合我国危险驾驶行为规制的立法标准,必须探索可行的"毒驾"检测和证据保存路径;选择合理的立法模式,设置合理的法定刑;推动"毒驾"入刑,应当着力构建合理的出罪机制。  相似文献   

9.
《新学术》2007,(5)
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罪数形态及其处罚原则的理解,是关系到适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罪数形态理论入手,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不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即知识产权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产生竞合关系、牵连关系时,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原则以及"轻法的封锁作用"理论,以期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实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10.
刘斌  赵宇峰 《东岳论丛》2019,40(4):176-183
从教义学的立场出发,在司法适用中恪守污染环境罪的形式及实质双重判断标准,显然是对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本身的回归。通过对个案以及类案的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入罪以及量刑近来都呈现出明显的变化,单位追诉率的走低、务工人员入罪尺度的不一、量刑上的非规范化都是在司法适用中对教义学立场之偏离。污染环境罪教义学视阈下的司法适用应以新"十六字方针"作为价值引领,以严格依法定罪量刑作为基本要求,以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来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相似文献   

11.
现行刑法借鉴了西方世界的罚金刑司法,然而,如何转化吸收却是困扰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调查显示,中国的罚金刑主要通过并处方式适用于财产犯罪,这是罚金不能执行的重要原因.是否应当在中国普遍适用罚金,主要由如下三个因素决定:实质犯罪的传统刑事违法体系;开庭审理的实质诉讼程序;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相对应的刑事政策.西方世界广泛使用罚金刑处罚轻微违法者和行政犯,但罚金欠缴、恢复性司法扣去罪化运动等导致罚金刑司法出现慎用趋势.中国应重视罚金刑的应用背景及发展方向,恢复至1979年刑法的选科罚金模式,赋予法官是否判处罚金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2.
法官在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时,就如同根据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程度适用与之相适应的刑罚一样,还要考虑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的大小选择与之相当的刑罚,当今各国,概莫能外。在刑法理论上,前者称为刑罪相适应原则,后者则称作刑罚个别化原则。在我国刑法学界,研究刑罪相适应原则(一般称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论述可谓比比皆是,但探讨刑  相似文献   

13.
罪与刑浅论     
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刑法理论的学说认为,犯罪是意图反对统治关系及其法律秩序的行为,刑罚乃是保护统治关系对犯罪所使用的一种强制方法。犯罪和刑罚是阶级社会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它们是同国家一起产生和发展的,也将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弄清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罪与刑的相互关系及刑罚的作用,对正确贯彻执行我国刑法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犯罪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理论依据。刑法理论中的许多重要问题,均有赖于对犯罪概念的正确理解。不同阶级的刑法,对于犯罪有着不同的规定。在奴  相似文献   

14.
张丽 《天府新论》2012,(4):71-74,127
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频频引发恶性交通事故,在社会各方因素的合力作用下,《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以为应对之策.然而,客观考量该立法进程及其规定,推动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诸多理由尚存疑问,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必将伴生一系列负面效应.目前,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凸显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执法的懈怠,而非刑法的缺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才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证明"二推论"认为,犯罪事实的证明是以推翻无罪推定为中心展开的,当无罪推定被推翻后,又产生一项新的推定,推定被告人没有阻却违法、阻却刑罚的事由.前一项推定的反证事实由检控方承担证明,后一项推定的反证事实由被告人承担证明.在该法理下,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客观归罪,建议<刑法>增设"(公务员)未如实申报财产罪"和"(公务员)非法占有巨额财产罪";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应当有检察官具体求刑权的应有位置;刑事自诉案件,应当践行国家垄断侦查、国家与当事人分别起诉的原则.  相似文献   

16.
韩国刑法有关罚金刑的立法,彰显了其自身的特色,顺应了刑罚轻缓化的世界刑法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借鉴韩国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罚金刑的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明确罚金刑的立法价值取向;规定罚金刑数额以限额制为主;构建以选科制为主的罚金刑适用模式;完善罚金刑执行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7.
李玉君  何博 《东岳论丛》2015,36(2):118-122
金朝是由肇兴于中国东北地区的女真族建立的政权,入主中原后,女真族积极学习汉文化。在法制文化方面,金朝由旧有的习惯法向中原法律文化过渡,承袭了中原王朝的"慎刑"思想。为体现其正统地位,金朝在法制上更加强调以礼入法、"罪疑惟轻",分别从皇帝本人、执法官员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以彰显"慎刑治国"的思想。金朝在刑罚上对该原则的贯彻,正是对中原历代王朝法律文化中慎刑思想的继承,体现了民族文化融合的历史趋势。  相似文献   

18.
先刑后民一直是我国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所遵循的主导性原则,该原则的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上面临一些困境。在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上,我们需要重新认识民事程序的价值意义和功能意义,在此基础上对刑民两种司法程序进行合理衔接与协调,建立民、刑分庭审理意义上的先民后刑以及民、刑合庭审理意义上的先民后刑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19.
王彬 《东岳论丛》2023,(8):163-170+192
在疑难案件的裁判中,根据裁判后果选择裁判理由的逆向裁判思维模式往往更为有效,但是,这种裁判模式因具有越法裁判的风险而被法条主义者所诟病。在刑事裁判中,“以刑制罪”作为一种逆向裁判思维包含法律的可适用性调查、裁判后果的预测与评价、裁判结论的证立三个环节。通过这三个环节,“以刑制罪”的裁判模式实现了法律安定性与裁判妥当性的统一。为此,在研究立场上必须区分描述性的后果主义和规范性的后果主义,基于规范性的立场将逆向裁判思维纳入法教义学的框架进行证立。  相似文献   

20.
《江西社会科学》2015,(10):162-167
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类型存在着交集,我们可从行为人侵害的主要客体、犯罪的实施场所、有无明确的犯罪计划、犯罪对象是否特定等方面进行区分。当我们无法从客观要件区分两罪时,不能将主观目的要素作为区分两罪的绝对标准,此时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更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据此,敲诈他人财产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可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强拿硬要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同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也可以定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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