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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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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托人违反信托,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应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但在受托人无违反信托、处理信托事务无过失的情形下,对第三人的责任承担上究竟应归于受托人、委托人抑或受益人,这是一个牵涉信托法基础理论的问题。按照信托原理,在后者的情形下,应当由受益人承担最终损失。  相似文献   

2.
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淳 《天府新论》2008,(6):87-91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以社会保障基金资产为承担对象,但在受托人向该项资产承担赔偿责任时,托管银行负有代为受领义务.为我国信托法确立的过失责任原则,只能够对以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这种信托适用,而不能够对以实业项目为投资对象的这种信托适用.这种赔偿责任,在赔偿范围上涉及到关于该项资产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在我国,对于该项间接损失也应当由违反信托的受托人赔偿.  相似文献   

3.
从中日信托法立法差异的比较看我国信托法的不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日信托法都是从英美法系整体移植而来,但二者在立法上存在着种种差异。本文通过对两国信托法在“信托”定义、信托公示效力、信托管理人制度、信托财产占有瑕疵的承继、受托人委托他人代理信托事务的责任以及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责任等六个方面规定的不同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上的差异的比较分析,论证了我国信托法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补充或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4.
《信托法》第2条中"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表述为当事人根据交易目的决定信托财产的归属提供了可能性。信托的实质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权属转移给受托人只是实现独立性的一种安排。在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权属时,只要法律上对委托人义务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信托财产可辨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仍可实现。英国信托法下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安排与英国当时的土地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即使在英国法下,信托财产的转移也只是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条件之一,而非全部。  相似文献   

5.
张淳 《江海学刊》2013,(1):141-148
我国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负有的遵从捐赠者意愿义务是一项具有信托义务与合同义务双重性质的民事义务,该受托人对这一义务的严格履行是确保我国中央政府有关目标实现与促成我国民间对赈灾慈善事业踊跃捐赠出现的重要条件。这一义务对该受托人的要求包括:在这种信托运作过程中按照捐赠文件规定运用赈灾捐赠财产并根据需要向灾民发放这种财产,在这种信托终止时优先按照捐赠者意愿来处理这种财产剩余部分。该受托人违反这一义务依我国信托法与合同法均应当承担恢复赈灾捐赠财产原状责任与赔偿赈灾捐赠财产损失责任,依后面一部法律在信托合同被解除情形下其还应当承担向捐赠者返还赈灾捐赠财产责任与赔偿捐赠者因其返还不能所生损失责任。  相似文献   

6.
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财产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信托财产制度的过程中遇到的制度阻碍是不存在"双重所有权"、不存在衡平法基础.大陆法财产权的固有特征决定了不必彻底转化英美信托财产概念.中国<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的权利在受托人.这种做法从目前理论与实践发展来看已经不合时宜.在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上,不动摇委托人享有民法上所有权的情况下,符合信托本意的做法是,信托法上的所有权在符合信托目的时归于受托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确认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兼顾在信托目的下对受益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并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应用。信托财产是信托的核心与灵魂,而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不仅关系到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划分,也直接决定着信托功能的发挥。从我国《信托法》相关规定看,立法机关倾向将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委托人。这种归属模式给理论研究与实践带来诸多问题。英美法系国家以"双重所有权"建构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式,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或地区大都是按照"受托人所有权"立法模式来解决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信托法》应将英美法系信托的精神和理念纳入我国信托财产权相关制度之中。  相似文献   

8.
信托监察人制度是两大法系信托立法交叉融合的典范。我国《信托法》第64条明确规定公益信托应设置公益信托监察人,但是相关法律规范过于粗陋。公益信托监察人是受益人的"保护人"、委托人的"守夜人"、受托人的"监督人",乃是公益信托内部监督的重要主体。公益信托监察人享有履行职责的诸项职权和保障自身利益的权利。公益信托监察人应当履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公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信托法》应当进一步健全信托监察人的选任方式和任职资格,规范变更和退出机制,确保公益信托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9.
《东岳论丛》2017,(4):171-178
受托人权力具有他益性与约定性特征,伴随信托商事化应用的增加,受托人权力呈现逐步扩张的趋势。由于信托法任意性规范的特征,信托合同成为配置受托人权力的主要方式,但是信托合同机制存在的缺陷,特别是格式条款的大量应用为受托人权力的扩张甚至滥用提供了便利。治理合同路径下的受托人权利扩张,应当创新受托人权力的配置方式;完善《信托法》法制,确定受托人权力制度,增加信托合同制度,通过私法规制、行政规制等多种手段调整受托人权力制度;同时应当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受托人权力行使提供健全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10.
第三人原因违约及其责任承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影 《北方论丛》2002,(6):45-48
违约行为有的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有的则是由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而后一种情况又使违约责任复杂起来.本文旨在通过对导致违约行为发生的"第三人"概念的界定、合同相对性理论的探讨及侵害债权等问题的研究,从法理上区分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况及其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11.
中韩两国信托委托人债权人撤销权,在本质上均属于民法债权人撤销权.两国民法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存在主体适用、区分有偿与无偿及其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差异.两国信托委托人债权人的撤销权,在权利行使方面存在债权人认知能力推定的差异,在权利行使后果方面存在主体责任形式完备程度的差异.总体而言,两国信托法各有优劣.我国《信托法》未来修订时,可参考借鉴韩国《信托法》对委托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果的细致规定,从而使信托制度更好地融入我国《民法典》,充分落实和践行公平、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相似文献   

12.
信托法初探     
信托(trust)是一种基于信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在这种财产关系中,信托人通过委托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接受这一委托并对该项财产进行占有、管理或处分,但却必须将由此所取得的利益交付给受益人。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部法律目前已存在于世界上许多国家中、在我国,信托法已被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关于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目前正在由有关国家机关加紧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对信托法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了。一、信托法在各国的存在状况及该法…  相似文献   

13.
黄彤 《社会科学家》2004,(4):129-131
受雇人致害责任是受雇人在完成雇佣人所交付的工作任务时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雇佣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受雇人致害责任确立是世界立法的惯常做法。但是对受雇人致害责任的性质与构成要件的认定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受雇人致害责任的性质从雇佣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雇佣过程中的风险承担等方面来看,应是无过错责任。受雇人致害责任应由雇佣关系的存在、受雇人的致害行为、执行职务这三个要件构成。  相似文献   

14.
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将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定位为一种法人,并且"通过在法律上创造条件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利益的维护",以安全性原则、收益性原则、流动性原则为制定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法的指导思想与原则.该法应当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资产实行托管,且为该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的投资对象,在范围上应当限于股票与金融资产;该法应当赋予这种信托的有关当事人以分散投资义务,赋予这种信托的受托人以谨慎投资义务与确保投资收益不低于法定的最低收益率的义务,对受托人违反信托实行过错推定,并针对这种信托确立起国家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5.
现代社会专家责任关注的热点发生了转变:从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转变为专家作为信息提供者导致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遭受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德国新债法总结了司法经验,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专家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本文考察了德国法官法的发展过程,在对其进行体系化解释的基础上,试探性地提出初步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我国宣言信托的立法认可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宣言信托是指委托人宣布自己为受托人的一种特殊信托形式。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宣言信托的态度并不相同:前者较为宽容,后者较为保守。宣言信托的立法认可不仅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而且还具有制度上的优势,我国信托法应对宣言信托明确予以认可。鉴于宣言信托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信托形式,未来宣言信托制度构建应注意在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之债权人保护方面建立一套特殊的规则。  相似文献   

17.
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了学校侵权补充责任,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这样的规定却很不明确,没有把补充责任如何承担及承担的范围清楚明白的表述出来,造成了两种不同的解释.解决学校与第三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并且正确理解及适用补充责任,应该结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理论分析责任形态及责任范围,区分过错的大小与原因力的大小.不同的过错应采用不同的责任形态来划分学校和第三人的责任范围,兼采按份责任形态与补充责任形态来处理学校侵权补充责任案件对学校、第三人更为公平.  相似文献   

18.
目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作为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和运营监督人的制度存在内在的冲突,从而无法实现“政资分开”的目标,行政对国有资本运营的干预难以避免。因此,作者提出引入信托制度设计,由国家作为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运营合同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信托目的。期望通过建立信托制度的双重所有权的法律,赋予受托人最大化的运营国有资本的权力,有效阻隔政府对国有资本运营的干预。同时在信托法框架内,受托人对受益人和委托人承担忠诚和注意义务也可以确保国有资本不受侵犯。文章对我国国有资本运营中的信托经营实践进行探讨,提出应该通过法律类型化的设计以规范我国国有资本信托运营。  相似文献   

19.
马特 《学术论坛》2012,35(7):76-82
随着校车事故频发,学校事故责任成为实务中的重要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通过第38、39、40条三个条款对以往条文作了总结。但这三个条款如何适用,在解释论上有三个问题亟待辨析:学校事故责任的性质不是监护责任,而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特殊情况下还会发生与契约责任的竞合;学校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般过错与过错推定二元模式,但在集体致害的案件中应当适用统一的归责原则;学校事故责任的范围在教育机构单独侵权时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在与第三人直接侵权竞合时应承担对外"补充"、对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20.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国与日本的狭义信托财产独立性之说以为两国信托法所持有的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这一态度为其制度基础.基于日本信托法的前述态度,日本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仅将作为此说内容的"信托财产相对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而言所具有的独立性"包容于其中即可.由日本有关学者提出的关于信托基本构造的"四宫说"(即实质性法主体说)系以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为其理论基础.这意味着这一理论在其固有价值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价值.我国信托法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这致使能够为我国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所包容的只能是"信托财产相对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而言所具有的独立性".对这一理论的内容应当在确认这一独立性的基础上联系该法的有关规定来重新构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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